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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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质字〔2011〕46号

青建管质字〔2011〕46号

青建管质字〔2011〕46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2011年汛期即将到来,各种恶劣灾害天气将频繁出现,根据省、市安委会《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加强防汛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应急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制,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亲自督防,要严格落实24小时调度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汛期安全生产动态,确保通讯畅通、调度及时。

要进一步完善防汛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检查应急设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提早部署防范工作。

恶劣天气情况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必须24小时在施工现场值班,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汛前隐患排查治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尽早安排部署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重点内容和环节的监控,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深基坑工程防汛安全管理。

要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支护体系的监测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所有基础施工、沟槽施工要将防坍塌、防雨水倒灌作为防汛重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起重机械防汛安全管理。

要切实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塔机加固措施和各种安全装置灵敏程度的检查,做到基础平整、坚固,排水通畅,无积水,提高设备抗风、防雨、防倒塌能力。

(三)加强脚手架、模板支撑防汛安全管理。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规范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和拆除。

汛前,要对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脚手架基础、架体结构和拉结点设置,确保安全。

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赣建安[2011]10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为了预防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发生,规范塔式起重机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购置和租用管理(一)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或者“塔吊”)必须向具备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家购买,并由生产厂家提供经质量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整机合格证、高强度连接螺栓质保书、起重钢丝绳质保书和其它通用零部件质保书及塔机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禁止购置国家已明令淘汰、技术落后的塔机(TQ60、TQ80塔机、QT16、QT20、QT25井架式塔机),以及已关闭或转产的生产厂家制造的塔机。

(二)塔机产权单位在塔机首次出租或者安装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后方可出租和使用。

(三)使用过的塔机转让、租赁或者出售时,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证明。

以下情况的塔机,必须作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2、630-1250KN·m (不含1250KN·m)出厂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3、1250KN·m以上出厂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4、经检测检验安全技术性能严重下降的塔机。

(四)租用塔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出租单位必须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明、塔机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原件)、使用说明书及检验合格报告。

2、塔机机况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无任何私自改装,塔机使用期未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建质安[2007]1502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7]1502号)各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11月21日,我市河东区第一香料厂还迁房工程8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安全事故。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天津市东美安居公司、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成套设备工程监理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天津市宁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现场在使用一台高架龙门架时,三名作业人员在未使用停靠装置的情况下就进入吊篮,当龙门吊篮运行高度到17层与18层之间时,钢丝绳突然卡在龙门架地轮轴端支架缝隙处并被卷扬机拉断,同时坠落安全器失效,导致3名作业人员随吊篮坠落。

事故发生后,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市建委立即组成8个专项检查组,开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针对起重机械带病作业的严重现象,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排除隐患。

决定对6家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1、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华侨公寓工地;2、河南省林州四建公司施工的世纪向阳居工地;3、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施工的海泰创新基地工地;4、天津住宅集团施工的南头窑工地;5、江苏金坛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的慧谷大厦工地;6、中铁建工集团施工的津滨水厂工地。

为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规范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设备管理IC卡和租赁行业确认书制度。

严禁出租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淘汰、超过使用年限及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起重机械,要求如下:1、起重机械备案范围。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龙门架)。

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塔吊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这是我市建筑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重点。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等各环节中,建设、监理、安装(租赁)、使用、检测等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述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安全管理,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现提出八条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塔吊的安全管理。

一、安全技术管理资料基本要求每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包括施工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设备,必须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施工现场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使用说明、维护和管理的技术数据以及各方执行其职责的人员的记录数据应予以保留,以备将来参考。

设备档案应包括:1、制造商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证书;2、制造商提供的说明(详见《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条文7.2.6)3、塔机每次启动的时间和安装地点(含安装检测报告、安装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4、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测试记录;5、设备、个人事故记录;6、设备问题和评估。

二、设备租赁单位经营的基本条件塔吊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出租设备的安全性能,方可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1、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未经监督检查的单位制造;2、它被国家正式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4、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

三、建立单台塔吊登记制度凡在我市建设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包括建筑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出租设备,在用设备及闲置设备),登记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内容有:核查设备技术档案和设备的完好状态、设置注册登记铭牌、永久注册登记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管理手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安办函[2017]12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7.05.31【实施日期】2017.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我司组织制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使用、基坑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架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和工作实际,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作标牌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2.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3.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4.脚手架施工安全要点5.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附件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

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

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

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

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一、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落实1. 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应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分别签订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书。

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控制方案。

2.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渣土处置工作,办理渣土处置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渣土处置场所签订清运、处置协议。

3. 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抑尘剂固化或防尘网苫盖。

(二)施工单位责任落实1. 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总体目标,施工现场重要环境因素分析、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重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构等。

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清洁,不定期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2. 应当分别派专人对渣土运输车辆装车和驶离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登记,确保出场车辆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

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3. 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 普及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知识,将相关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工程各参建单位在施工人员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增加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传达到一线施工人员。

(三)监理单位责任落实1.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解决我市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使用安全及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管理要求1、建筑工程内的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必须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投标。

建设单位应将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建筑工程内的给排水、采暖、电气工程必须列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范围,由总承包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施工,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发包或肢解分包。

其它设备安装工程如:100万元及以上的通风空调、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和智能建筑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负责的建筑给水、采暖、电气工程的施工范围如下:给水工程:建筑物外围1.5米范围内。

采暖工程:建筑物热力入口井或换热站后。

电气工程:自低压配电始。

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设备安装施工的范围,且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3、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觉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工程,特别是对供水、供热、供电等安装工程的管理,认真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招投标手续,并将相关资料留存。

严禁无资质和未按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施工。

4、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安装专业技术力量满足管理要求。

总承包单位必须配备安装专职质量负责人,同时,必须按照中标通知书配备施工现场安装专业人员。

5、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加强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技术交底、样板领路制度,加强对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设备安装工程的使用安全和功能。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范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范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局陆续收到群众反映部分建筑工地塔吊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如塔吊使用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操作规范,吊臂吊装物品时经过附近居民楼上空,甚至存在塔吊吊装物品与居民楼发生碰撞的情况。

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塔式起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管理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附着安装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组织顶升或附着安装,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安装拆卸工进行作业。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顶升前,安装(拆卸)单位应提前向工程监管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备。

二、严格塔式起重机械使用过程安全管理(一)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周期、组织方式、检查形式、检查内容、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等;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械类或综合类)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情况及设备实体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对司机和信号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对信号工司索工的安全技术交底中应当写明塔式起重机械的型号、最大起重量、最大幅度、最大幅度处的额定起重量、常用吊点位置处对应幅度的额定起重量、吊物重量、吊挂方法,塔吊吊臂运行轨迹等,避免对周边居民和住户造成安全隐患。

(二)产权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定责任,为设备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制、限位装置,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应当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设备定期检查人员和日常维修保养人员,建立完整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设备产权单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核,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起重吊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应指定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青建管质字[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安全技术管理,有效遏制塔机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塔机安全管理标准和水平,市建管局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现场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就是在塔机上配备安装具有防倾翻功能的装置(以下简称防倾翻装置),防倾翻装置是对塔机原有限位装置的一种有效补充,配备安装防倾翻装置,不得擅自拆除塔机原有的限位装置,不能影响塔机原有限位装置的正常使用。

防倾翻装置可以对塔机倾斜临界状态进行有效的检测,全面反映塔身螺栓松动、初始安装倾角过大、地耐力不够等不安全因素;以及对塔机运行过程中斜拉吊物、快打回车、超载、猛升猛降等违规作业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实施预警、自动控制(断电保护);同时,对塔机的安全状况实施全过程电子数据记录,及时发现塔机设备自身、安拆及使用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塔机司机、司索工等操作人员的安全行为,有效减少塔机倾翻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为其塔机配备防倾翻装置。

自2010年3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办理注册登记的塔机,必须配备防倾翻装置,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塔机应在2011年底前配备。

塔机防倾翻装置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三、自2010年3月1日起,建筑施工现场新安装的塔机必须配备安装防倾翻装置,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使用单位一律不得安装拆卸和使用未配备防倾翻装置的塔机。

8号文 安监站关于加强夏季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8号文 安监站关于加强夏季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文件青建安监字〔2011〕8号关于加强夏季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我市夏季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迎接创城工作检查,提高现场管理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夏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主要领导要深入施工第一线,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层层抓落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学防范,确保我市建筑工地安全有序、文明施工。

二、突出重点,强化夏季安全生产管理各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我市夏季主汛期和高温气候特点,切实增强建筑安全生产的针对性。

一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6号)的工作要求,强化夏季施工汛期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深基坑开挖与支护、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重点内容和环节的监控,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二要科学安排施工进度,合理调整工作时间,避免中午高温期间进行室外施工作业。

不得强令工人疲劳作业,要切实保障工人的休息时间。

气温达到37℃以上时,应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施工现场应提供绿豆汤等解暑饮料和清凉油等避暑药品。

三要高度重视夏季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市食药局、市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字〔2011〕29号)精神,扎实开展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追踪溯源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坚决防控食物中毒事件。

三、全面推进,整体提升环境整治水平今年夏季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攻坚阶段和建筑工地环境整治行动的关键阶段,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建筑工地环境整治工作导则规定的四大项20小项整治内容、标准和要求,以市容环境整治 "一五一六"示范工程区域为重点,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建筑工地环境管理工作水平。

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

索引号:000013338/2017-00101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发文单位:生成日期:2017年05月31日公室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有效期:文件名称: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文号:建安办函[2017]12号主题词: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我司组织制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使用、基坑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架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和工作实际,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作标牌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2.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3.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4.脚手架施工安全要点5.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

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5.17•【文号】建办质〔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切实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各地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着力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相关资料,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勘察单位应当针对工程实际,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列出可能涉及到的危大工程,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辨识危大工程,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加强全过程管控。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

二、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一)严把方案编审关。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包括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

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一、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落实1.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应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分别签订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书。

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控制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渣土处置工作,办理渣土处置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渣土处置场所签订清运、处置协议。

3.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抑尘剂固化或防尘网苫盖。

(二)施工单位责任落实1.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总体目标,施工现场重要环境因素分析、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重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构等。

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清洁,不定期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2.应当分别派专人对渣土运输车辆装车和驶离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登记,确保出场车辆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

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3.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普及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知识,将相关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工程各参建单位在施工人员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增加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传达到一线施工人员。

(三)监理单位责任落实1.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2.应当充分利用出入口设置的车牌抓拍及车辆AI人工智能识别系统对施工现场进出场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建办质函[2017]214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函[2017]2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工程发生操作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

3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裕华商务中心工程发生吊篮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安徽省安庆市桐城金色阳光城项目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湖北省麻城市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综合楼工程发生模板支撑脚手架坍塌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接连发生安全问题的紧急通报》(安委办明电[2017]7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判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复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挑战,深入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手段及措施,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堵塞漏洞,严防事故发生,扭转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

结合《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3号)要求,突出重点,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力度,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青建办字〔2019〕81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管控水平,规范施工现场扬尘管控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1月25日附件青岛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实施细则一、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落实1.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应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分别签订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书。

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控制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渣土处置工作,办理渣土处置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渣土处置场所签订清运、处置协议。

3.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抑尘剂固化或防尘网苫盖。

(二)施工单位责任落实1.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总体目标,施工现场重要环境因素分析、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重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构等。

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清洁,不定期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2.应当分别派专人对渣土运输车辆装车和驶离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登记,确保出场车辆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

关于加强塔吊安安全管理的通知范文

关于加强塔吊安安全管理的通知范文

关于加强塔吊安安全管理的通知范文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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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内建建[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建建(2012)45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了切实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遏制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等作业导致的建筑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大幅上升的势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二、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一)、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审核:1、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产品制造许可证原件;3、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6、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装证明原件。

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设备台账原件。

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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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质字〔2010〕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建筑工地塔吊汛期安全措施的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强化塔吊防护措施落实
塔吊基础应设置排水沟或使用排水设备,确保排水及时、有效,不得积水;塔吊基础、塔吊标准节的螺栓、螺母、垫圈等必须确保数量齐全、连接紧固,斜撑杆要严格按要求使用连接销轴和开口销固定,开口销严禁使用铁丝等代替;塔吊配电箱要上锁,防雨措施要可靠,确保电器元件不被雨淋,塔吊各种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防雷接地、保护接零装置应符合要求;塔吊使用的附墙装置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达到连结紧固、间距符合要求。

塔吊加装标准节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塔吊说明书要求进行,确保安装、顶升的高度和自由端高度均不超过有关规定。

在汛期内,塔吊自由端高度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40吨/米以下或自由端高度通常限定在30米以下的塔吊,安装后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限定高度的80%。

(二)40吨/米-80吨/米之间或自由端高度通常限定在30米以上45米以下的,安装后,塔吊的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限定高度的70%。

(三)80吨/米以上或自由端高度通常限定在45米以上不等的,安装后,塔吊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限定高度的60%。

二、提前防范,强化塔吊加固措施准备
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塔吊防汛、防大风的准备工作。

7月10日前,各施工企业、塔吊使用单位要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塔吊防范大风等恶劣天气的配套加固器具的购置和装设。

钢丝绳等各种加固器具应存放在施工现场,并提前在塔吊上选好绑扎点,地锚预先装设好,确保大风等恶劣天气来临时,能够立即按要求对塔吊进行加固,并要按规定对加固安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达到抗12级大风的能力。

对无法加固或加固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塔吊,应降低高度或拆除。

施工企业、使用单位应制定塔吊应急加固抢险预案,包括应急加固器材、应急队伍、值班制度及事故处理等内容。

三、全程监控,强化塔吊安全状态受控
汛情来临前,塔吊要立即停止使用,吊物落地、吊钩升起,确保塔身自由旋转。

塔身上严禁设置宣传竖幅、广告标牌等兜风物品,塔机上不得存放易坠物品。

司机室的门窗、玻璃要牢固、密封。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检查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塔吊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防止塔身和塔臂以及塔臂和塔臂发生碰撞。

汛情来到时,施工现场必须安排专人对塔吊进行全过程监控,发现问题要迅速采取应急抢险措施。

汛情过后,施工企业必须会同使用、产权、监理、安装等单位对塔吊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重新使用。

四、专项检查,确保塔吊安全度汛
各部门、单位要在前期开展防汛检查的基础上开展塔吊专项检查。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对所有在建工程的每台塔吊进行详细、认真地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使用。

7
月20日前,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填写塔吊检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市内四区工程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安监站监督人员,各区市工程分别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月25日前,各区市将塔吊专项治理书面汇总材料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安监站,传真电话:85062911,联系人:段志纲。

目前,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已组成多个检查组,开始对市区在建工程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将组织开展塔吊专项大检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检查,并将防汛和塔吊安全管理结合起来,重点检查企业对防汛工作的认识是否到位、责任是否明确以及各项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立即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的跟踪检查,确保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

对安全管理混乱,导致塔吊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建筑施工现场塔吊检查情况报告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工程建设塔吊管理通知
建筑施工现场塔吊检查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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