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管理讲义版课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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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政策:是国家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或一定发展阶段的海洋事业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总体战略和总政策,以及国际海洋斗争和海洋开发利用的需要而制定的有关海洋事务的行动准则
政策的特点政策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政策与国家、政党的发展战略和路线不可分离战略、路线具体化宏观的定向和指导作用
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紧密联系
党的政策通过国家政策的形式来贯彻实施;国家以党的政策为基础和依据。
4. 政策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海洋政策的作用
1.保证国家方针政策在海洋事业中贯彻落实;
2.指导、调整海洋事业的发展方向;
3.为巩固传统的海洋事业、发展新型的海洋事业提供指导;
4.决定海洋事业发展重点和投资方向;
5.是编制海洋开发与保护计划和规划的重要依据;
6.指导海洋立法,将其纳入海洋法律之中;
7.在某项海洋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时,是今后立法的先导;
8.无相关法律法规时,是处理有关民事活动和进行海洋事业管理、决策的依据和基础。
1.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的“官山海”政策盐铁专卖政策
2.东汉时期合浦太守孟尝保护珍珠贝资源的政策
——“合浦珠还”
3.唐宋时代重视盐业和海洋航运业的政策
自唐代开始在沿海港口设立专职管理机构——市舶司,外国流入的重要商品必须由其直接收购;
宋代对盐业采取生产分区和运销划界制度。4.明清时代的“海禁”和“迁界”政策
“海禁”始于明代,“迁界”始于清朝;
清朝将“海禁”和“迁界”发展为“闭关锁国”政策。
5.北洋政府的“鼓励渔民进入公海作业”政策与国民党政府的“加强领海管理”政策
海上防卫政策海洋权益政策海洋渔业政策海洋运输和港口建设的政策海洋科技发展的政策
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海洋环境保护政策
健全和完善中国海洋政策
⑴尽快建立海洋产业风险投资机制;⑵科教投入不足是当前制约海洋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⑶多种优惠和奖励政策;⑷制定海洋保护政策;⑸制定海洋综合管理政策。
美国的海洋政策
美国的海洋政策有着明显的全球性质,其目的是谋求争取和保持海洋各个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
美国现在还没有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签字,但其领海宽度已经由3海里扩大至12海里,并且规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1.美国的海运政策实行“促进航运与造船”的海运政策,包括:直接现金支付,以造船补贴和船只营业补贴的形式提供支持;税收支援,特别规定对留作新船建设的那部分收入可以延期纳税;信贷援助,以贷款形式支持造船;以物代金补贴,将联邦所造船只设备价拨私人经营;官职性补贴;外贸性补贴等。
2.美国的渔业政策50年代,对渔捞和水产加工加大投资;进出口关税收入的30%用于渔捞和加工的科技工作等60年代实行对渔捞装备的进一步补贴政策提出维持“最适持续产量”的新政策
3.美国关于防止海洋污染的政策目前已制定了控制点源污染的标准1990年颁布了《美国石油污染防止法》
4.美国的海洋科技政策1986年率先制定了“全球海洋科学规划”1990年发表“90年代海洋科技发展报告”日本的海洋政策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海洋开发经费大幅度增长,差不多每1~2年就翻一番1978年,制定海洋政策及发展规划,编写了《海洋开发设想和科学研究课题调查报告》80年代日本的海洋政策核心是大力推进日本的海洋开发事业1997年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海洋开发推进计划”和“海洋科技发展计划
澳大利亚的海洋政策
1.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在现存的石油和矿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更新政策,并逐步提高决策的一贯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2. 海洋渔业政策
鼓励发展综合水产工业,支持各州发展近岸和内地的水产养殖,鼓励清洁式海水养殖,减少废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损害。
3. 海洋环境政策
支持建立国家海湾水质标准;政府要在区域性海洋规划中设定明确的、多方面认可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
4. 海洋权益政策
澳大利亚对南极海域拥有部分管辖权
海洋法是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为调整相互关系在不同沿海国国家安全、海洋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以及海洋科研与技术等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领海基线”是测算沿海国家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沿海国家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和基准线。一般为折线或曲线。
内水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港湾、领峡以及其它位于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叫内水。内海是海水基线内侧的全部海水。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领海是位于领海基线以外,邻接于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不超过12海里。
该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处于沿岸国的主权管辖下沿海国的领海主权要受到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一定的限制。除此之外,国家对领海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并且该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毗连区概念:毗连领海并由沿海国对若干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区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4海里
群岛国——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除群岛国内水界限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权利。
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群岛国可以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群岛海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船舶和飞机都享有此种群岛海道通过权,但不得对群岛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并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航空规则》海峡是位于两块陆地之间、两端与海或洋相通的一条天然的狭窄水道。
国际海峡是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未受限制的频繁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国际海峡的法律地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沿岸国的主权或管辖权的行使受海洋法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非沿岸过境通过权不影响沿岸国对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主权和管辖权;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临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与开发、养护和管理等主权权利。并且,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外国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要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
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海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的200海里;若延伸部分超过200海里,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向外延伸100海里。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可以行使专属主权权利,但并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一切国家开放;所以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
③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原则
等距离中间线方法;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原则;协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