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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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划拨土地征收是否给予补偿一、划拨土地征收是否给予补偿征收划拨土地的,土地补偿是没有的,但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取得对价不同: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
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较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转让条件不同:划拨土地的转让须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批准,且转让时须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出让土地和商品房的转让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吗?一、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吗?1、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1)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国家。
拆迁补偿中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补偿土地上建筑物或种植物的财产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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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国有划拨土地,是指由政府将收回的土地重新分配给社会成员使用的一种土地管理方式。
在征收、拆迁、改造、城市更新等过程中,政府会将原土地委托于开发商开发,并进行规划设计、拆除旧房、修建新房、设施建设等工作。
然而,在一定的时间内,这些开发商没有完全完成规划的工程,或者其维护和管理出现了问题,政府有权利收回这些土地并重新分配给需要的社会成员。
那么,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呢?一、划拨土地收回的时机国有划拨土地在法律上规定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一般情况下为50年,或者在红线范围内为70年。
在使用期限到期之前,政府不会收回土地。
但在以下情况下,政府有权提前收回土地:1.土地利用计划发生改变或者发生重大事件,使得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2.土地管理者的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导致土地未能按期开发和利用或者建设内容与规划不符合的;3.土地管理者的生产和生活需求改变,导致土地无法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利用的;4.国家或者当地有关部门、国务院、地方政府经批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划拨土地收回的程序划拨土地收回过程中,应该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程序如下:1.通知政府在地区报纸、政府网站公告等方式公布土地收回的通知,并通知现有的土地管理者。
通知内容包括收回土地的类型、具体位置和收回时间等。
2.调查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通知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和证据,了解到土地利用的情况,验证收回土地的合法性。
3.勘验政府有关部门对收回土地进行勘验,确定各项收回办法,包括土地完成收回后的处理。
4.征收在土地勘验处理合法、勘验报告经土地管理者认可后,政府有关部门再行通知相关土地管理者,展开成果收回与处理。
5.处理政府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将收回土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或者直接用于政府机关、公共事业等公益事业。
三、划拨土地收回的结果划拨土地收回后的结果主要有两种情况:1.土地重新划拨政府将收回的土地重新划拨给合法的社会成员使用。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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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分5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受范围限制B.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明确的期限C.城镇范围内的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D.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家法律行为而获得的权利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依国家行政行为而获得的权力,属于公权力。
2.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除外。
A.出让土地使用权B.租赁土地使用权C.划拨土地使用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取得方式。
3.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采用( )的形式。
A.判决书B.政府裁决书C.行政文件D.政府纲要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需经( )依法批准。
A.乡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市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SSS_SIMPLE_SIN分值: 1答案:C[解析]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下列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无偿的B.有些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具有一定的有偿性C.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D.交易受到严格限制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200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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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3•【文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二○○八年四月三日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土地常识: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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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常识: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获取方式?土地使用权(land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A.土地招标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招标出让中土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实施投标的登记,投标人在登记时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副本,法人代表人证明等文件。
投标人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
经由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对企业提交后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则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如果少于三家则招标人应当停止开标。
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投标的价格是重要的评标因素,但评标委员会为了防止土地开发的后续资金无法到位,出现土地闲置浪费现象,开发商的从业经验和实力也是评标委员们重点关注的要点。
B.土地拍卖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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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根据上述规定,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今后,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7.6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6.3.3.1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价值认定及其估价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实际上,伴随城市土地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国家土地管理局已于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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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2.04•【字号】鲁国土资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4]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和方式各级要从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加快山东经济发展出发,积极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土地资产处置总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促进改革。
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原企业资产对待,不需再行处置审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处置: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其中需要国家控股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对于国家专营、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或需要实行国有独资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作价出资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之间实行兼并、合并、分立的,土地使用权可暂维持划拨方式。
二、土地资产处置的基本政策(一)省属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归省政府。
(二)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土地资产全额作为国有资本运营。
出资人或持股人为省政府委托的部门或机构。
(三)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土地评估备案价格的20%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出让金。
国有土地出租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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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地出租年限是多久有时候,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地得以⼀定的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地在⼀定情况下是可以出租使⽤的。
⼤家知道国有⼟地的出租的使⽤年限有什么规定吗?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
国有⼟地出租年限是多久国有⼟地租赁的期限有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两种形式。
短期使⽤,或者⽤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地,应实⾏短期租赁,租赁期⼀般不超过5年;需要进⾏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的⼟地,应实⾏长期租赁,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途⼟地出让的最⾼年限。
国有⼟地出租年限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效,因此,有⼈主张⼟地使⽤权租赁期限应受该规定约束,尤其对于有限的⼟地资源,租期过长,将难以公平确定若⼲年之后的租⾦数额。
过短的租赁期限,将影响⼟地使⽤权承租⼈的投⼊,影响建筑投资的回收以及建筑安全寿命的保障,不利于⼟地的合理充分利⽤。
关于租⾦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市场租⾦评估等体系,建⽴科学的租⾦调整机制。
其实,从本质上看,⼟地使⽤权出让实为⼟地使⽤权租赁的⼀种⽅式,其只不过是将数⼗年的承租权⼀次性买断⽽已。
因此,⼟地使⽤权出租期限不应受20年的限制,⽽应参照出让期限的有关规定。
再看我国《规范国有⼟地租赁若⼲意见》规定:“四、国有⼟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对短期使⽤或⽤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地,应实⾏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的⼟地,应实⾏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途⼟地出让最⾼年期。
”可见,我国政策规定是将⼟地出租最⾼期限等同于同类⽤途⼟地的出让最⾼年期,即已超过20年,但该规定仅限于部门规章,并未上升到法律层⾯上,值得⽴法界进⼀步明确。
不得不注意,上述《规范国有⼟地租赁若⼲意见》仅规定了⼀级⼟地市场国有⼟地出租的期限,对于以出让、划拨、⼟地租赁等⽅式取得⼟地使⽤权后,将⼟地使⽤权再⾏出租的期限,虽然没有规定,但应可参照之。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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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作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扣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9cf8683f856a561253d36fb3.png)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办法。
大概介绍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实施的,共八章,其中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章节。
而这个《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提出制定了该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划拨用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
是有审批权限的各级政府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单位)无偿供应的土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用地是无使用期限的。
第一条是阐述了下办法出台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什么会出台这个办法,就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是阐述了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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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https://img.taocdn.com/s3/m/0391bacc6c175f0e7cd137fc.png)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1、申请(1)申请人。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2)申请时限。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①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⑤其他证明文件。
2.权属审核(1)对申请人的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的审核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①申请人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受让方一致。
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核。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申请人)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3)对使用期限的审核。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对出让金缴纳情况的审核。
申请人(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
3、(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变更登记,其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者。
(二)因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申请(1)申请人。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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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解读为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19年5月31日印发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文结合该《指导意见》以及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在北京召开的培训会中对其的讲解,对划拨土地估价发展过程、《指导意见》应用范围、评估要点进行阐述。
一、划拨土地价格定义及内涵地价定义:本指导意见所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无年期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1、明确了划拨土地价格内涵为无年期限制的划拨地价,在评估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核算两种价值类型的差额确定转增资本金或出让金时,划拨土地评估可以与出让等价格评估的年期不一致,划拨土地评估年期为无年期限制。
2、除上述规定内容外,估价时地价定义仍应按照规程要求,定义开发程度、利用条件、市场条件、估价期日、年期、权利类型等其他内容。
3、价格内涵是否为市场价格。
取决于地价定义中对市场条件的设定,若设定为公开市场条件下的价格,其价格类型为市场价格。
需要区分评估方法和价格内涵的关系,不是说成本逼近法评估的结果就一定不是市场价格。
如同出让土地评估一样,是靠多种方法结果综合分析确定最终市场价格。
在评估划拨土地价格时采用多种方法评估,其中市场比较法是从市场角度,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法从成本定价的角度,收益还原法、剩余法主要从权益角度分别模拟和发现划拨土地价格,综合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若划拨土地评估两种方法差异过大,除了检查方法参数应用合理性外,应当根据评估目的、价格形成机理等因素选择相应权重,最大可能贴近划拨土地应有价格水平。
二、指导意见的应用三、划拨土地评估要点(一)评估方法指导意见已经明确,划拨土地评估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一种方法不可行。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规定对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的土地估价,或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等不完整或严格受限的土地权利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评估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意见。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使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使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https://img.taocdn.com/s3/m/af8b7632ee06eff9aef80757.png)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一、《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并对分发各省(区、市)的编号进行登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再分发时,也要做好号码登记工作,以便今后对《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正在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之中,在新的收费标准未出台前,《建设用地批准书》仍按1993年确定的每份3.50元的价格由部向各省发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暂收取印制费每份5元。市、县向用地者发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可暂参照相类似证书的标准收取。 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用发[199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0号)的要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标准文本的设计制作工作已经完成,并开始印制下发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0c4de5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ff.png)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31•【文号】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科学合理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部组织研究制定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实施。
附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19年5月31日附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前言为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以下简称“划拨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意见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1. 地价定义本指导意见所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无年期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2. 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导意见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导意见的条文。
本指导意见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指导意见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3.评估方法(1)成本逼近法(2)市场比较法(3)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4)收益还原法(5)剩余法划拨地价评估,应至少选用以上评估方法中的两种。
浅谈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
![浅谈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https://img.taocdn.com/s3/m/55374b41cf84b9d528ea7a3f.png)
方 办理 土地使 用权 出让手续 , 并依 照国家有关 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 ; 二是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 但转让方应将所得的收益
中的土地收益上缴 国家 。 ’
. 中所有权包括 国家所 有权 、 体所有 权 ; 集 使用权 包括 出让 国有 土 4 划拨 国有 土地 使用 权的 出租 划拨 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租 , 是指划拨土 地使 用权人作 为出租 地使用权 、 划拨 国有土地使 用权等 ; 操作登记上 , 从 他项权利包括
有土地资产管理 的通知》 明确 规定 :以盈 利为 目的, , “ 房屋所有 人 将 以划拨方式取得 国有 土地使用权 后所建 房屋出租 的 , 应将 租金
中所含土地 收益上 缴 国家。 划拨 国有 土地 使用权 出租 是 出租 人 ” 将权 力租给承租人使用 一定年限 , 出租人并不 因此失去土 地使 用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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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2卷 第 1 5期 20 0 6 年 8 月
山 西 建 筑
S HANXI ARCH I TEC TURE
Vo. 2 No. 5 I3 1
Au g. 2 0 06
文章 编 号 :096 2 {0 6 1—1 60 1 0 —8 5 2 0 )50 7 —2
目, 是市场经济体制下 的新要求 。
1 划 拨 国有土 地使 用权概 念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 2 第 2条规定 :土 地使 “ 用权 划拨 , 是指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依 法批准 , 土地使 用者 缴纳 在 补偿 、 安置等费用后 将该 幅土地 交付 其使用 , 者将 土地使 用权 或
抵押权 、 租赁权等… 。
人, 将划拨 土地在 一定期 限 内交给 承租人 使用 , 收取租 金 的行 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d6df462a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6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农村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有哪些?
![农村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8de2d0db376baf1ffd4fad14.png)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农村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有哪些?对于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属于“原始取得”,从而无所谓土地规划对其的影响。
问题只在于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个人在取得土地权利时所受到的影响。
农民的个人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等。
说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很多人会把它和出让土地混淆,可是实际上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且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对于农村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来说,我们在进行划拨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只有满足条件才可以进行划拨。
下面,会为大家介绍相关的条件和政策都是有哪些。
一、农村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对于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属于“原始取得”,从而无所谓土地规划对其的影响。
问题只在于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个人在取得土地权利时所受到的影响。
农民的个人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等。
土地承包的经营权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故一般不受国家土地规划的影响。
而其它非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则须经过包括规划部门在内的政府部门的审批。
对未经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七十六条和七十七均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出非法侵占的土地。
划拨土地政策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没有去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为单位的撤销、迁移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使用权评估划拔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评估划拔的法定依据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122049d2a32d7375a41780e3.png)
Mistakes are occasional mistakes, but misses are always regret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评估划拔的法定依据是什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了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土地使用权评估划拔的法定依据是什么?(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了两款规定。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国务院28号文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第17条规定,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理解依据上述法律和文件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分为政府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种情况。
政府批准转让的,由受让方办理出手续。
政府实施出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出让,一种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再出让给新的受让人,重新设立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评估划拨的法定依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着非常明确界定。
在涉及到相关问题的界定时,必须按照法规要求执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土地使用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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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在各省份的国土资源部系统性地对土地进行合理的管控以后,现在已经为我国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的。
而政府使用土地一般就是通过划拨的这种方式,但有些民众对于划拨土地使用的了解是比较混乱的,因为小编最近看到有人留言的问题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在各省份的国土资源部系统性地对土地进行合理的管控以后,现在已经为我国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的。
而政府使用土地一般就是通过划拨的这种方式,但有些民众对于划拨土地使用的了解是比较混乱的,因为小编最近看到有人留言的问题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
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划拨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开发项目,比如经济适用房。
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划拨用地适用范围具有以下特点:
土地用途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非营利性;投资和建设主体的特定性。
(一)申请划拨用地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
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须说明用地单位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与联系电话。
(二)收件
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提交有关文件。
主要有:
(1)计委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
(3)市规划局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方案图;
(4)与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同比例尺的图纸三份;
(5)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6)用地单位关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情况和其它情况的说明;
(7)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还须提交危改办的危改立项批复;
(8)属于各级财政拨款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办公用房的项目,须提交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9)其它文件。
(三)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
用地单位交齐文件后,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实地勘察
用地单位将《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返回地政处(科)后,地政处(科)与用地单位一起到建设用地现场实地勘察。
(五)审核
地政处(科)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具备用地条件、符合用地手续,报局领导审核。
(六)报批
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拟文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缴纳有关费用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的规定缴纳防洪费。
属于危旧房改造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项目,还应通知用地单位按京房地字(1993)第524号和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
(八)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市、区县人民政府拟文批复同意用地单位用地,并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拨地红线图。
由此可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这种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因为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划拨土地的使用几乎是没有期限,这一点要结合着政府能够以划拨这种方式分配土地的因素来看待,比如说政府使用的土地不可能说短短五年就到期了,之所以有人会比较关注划拨土地使用五年的这个问题,可能是因为对经济适用房可以销售的时间年限,需要住满五年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