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诉讼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起草第三节其他涉及买卖合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的职责第一节对基础事实的审查第二节证据审查第三节诉讼请求的确定第四节起诉和应诉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所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买卖合同,参与买卖合同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将律师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
但对当事人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应书面予以提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拒绝代理。
第4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遵循公平原则,促进各方当事人的交易。
第6条律师在承办买卖合同相关法律事务过程中,需要当事人配合方可完成的法律事务,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7条律师经双方或者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可以承办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事务,但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对任何不利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行为,应予以书面释明并经当事人认可。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导书(doc 7页)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导书(doc 7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
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2.1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必须充分注意,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等如与这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2对于无名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在进行审查时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3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各类风险及不利条款,特别是有可能加重委托人责任、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约定不明有可能产生重大争议的条款。
2.4律师审查合同的工作范围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合同条款本身,除既有条款外,还应充分注意根据合同性质或交易目的应予约定而未予约定的内容,或足以影响双方重大权益的其他条款约定不明、冲突等情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的重要力量,律师在合同审查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指导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了相关的操作指引。
以下是该指引的详细内容: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准则1.合同的自由与公正原则。
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合同的真实性原则。
合同的各项内容应当真实可靠,反映实际意图。
3.合同的合法性原则。
合同的各项内容应当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的约束力原则。
合同签订后,各方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的审核步骤1.了解合同背景。
律师应该了解合同的缔约方,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以及合同关系所涉及的法律、监管和经济环境等因素。
2.审查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律师应该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合同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评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审查合同的商业合理性。
律师应该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商业常理,是否存在商业风险,并评估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
4.合同的约定关键内容审查。
律师应特别审查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如对方的履约能力、违约赔偿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5.审查合同的完整性。
律师应该审查合同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确保合同各项内容的一致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6.提出意见。
在审查合同后,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同的改进建议,并指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提供解决方案和风险控制建议。
三、合同审查的质量保障1.律师应当保证独立性,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相关规定,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受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承担的义务。
2.律师应当保密合同审查的相关信息,确保合同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的保密与安全。
3.律师应当不断学习、积累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合同审查能力,提高律师业务水平。
四、合同审查的收费标准1.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依据合同审查的工作量、难度、审核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第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的专业活动,不包括任何修改活动。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合同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了委托人以外的合同其他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目的。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换取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提供产品或提供服务,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执业过错的依据。
第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
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地方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
除此这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审查,还应注意合同法分则及民法中的规定。
律师在审查中应勤勉尽责,查清与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律,防止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足以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律瑕疵而导致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并借此防范执业风险。
同时,律师应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合同中的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履行方式、验收规范等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条款,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一、背景介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之一,负责律师行业的监管、统筹和协调。
为了保障法律服务行业的规范化运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别制定了操作指引。
二、指引内容
1.律师资格认证:律师需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正式开展律师执业活动。
2.执业登记:律师需将律师执业证书和相关材料提交当地司法机关,完成执业登记。
3.执业范围:律师只能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4.执业守则:律师需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规范》,确保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
5.事务所管理:律师事务所应依法依规申请开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6.信托资产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不得从事信托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等活动,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7.服务质量:律师应严格履行文书、照会等法律服务的时效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8.收费标准:律师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律师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方式。
9.纪律监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纪律监管十分重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践建议
1.律师应时刻铭记自己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
2.律师应依法依规开展律师服务工作,避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影响
个人和行业声誉。
3.律师应当积累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2011-10-14 10:24:28)为对律师从事《合同法》项下的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回避执业风险,特提供本指引供业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或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人一方外的利益相对方。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方面等目标。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取得财产、工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式,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
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
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销售业务】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分注意根据合同性质或交易目的应予约定而未予约定的内容,或足以影响双方重大权益的其他条款约定不明、冲突等情况。
2.5合同中的标的、价格、质量标准、数量、履行期限等约定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委托人自行确定。
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中影响民事责任后果的约定,尤其是对委托人不利的情况以及涉及民事责任的识别与追究的内容。
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与交易目的相关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以及委托人应当注意的不利因素等。
2.6律师提供的审查意见必须依据事实及法律,不得主观臆断妄下结论,在结合合同目的或交易目的、合同其他条款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作出审查意见,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发生执业风险。
但是否接受合同中的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2.7除非系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或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情况下律师仅对合同来稿进行审查,不负责审查交易本身的真实性或进行专项调查,但可以提醒当事人注意相关问题。
2.8律师应保持对司法解释、权威案例、审判机关在合同理解方面的主流观点的持续关注,并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应坚持审慎原则,对有可能导致败诉的条款及时提出警示。
第3条合同来稿的接收3.1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通过复制等方式避免接收原件,以免因污染、损毁、遗失等意外情况影响委托人的权益实现。
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传输,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3.2所有接收到的纸质文档均应以装订等形式集中保管以避免遗失和散落,并建立文档目录载明接收日期、委托合同编号、完成时间、审查方要求等信息,以便安排工作和档案管理。
所有接收到的电子文档均应集中存放于统一的电子文件夹,并在保持来稿原状的同时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体现文档内容的标准文件名称,如带有委托人字号、文件标题等信息的标准文件名。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
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
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
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2.1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本指引的目的是规范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律师做到合法、规范、高效地执行合同审查任务。
第二条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慎重的原则,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保持商业秘密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关系。
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的预见和管控,全面了解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关注表面条款的合法性,还要对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考量。
第五条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律师应当遵循客户意愿原则,充分与客户沟通,依法进行合同审查,向客户提供合同相应的合法意见,并谨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六条律师在接受合同审查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确认合同的审查要求和时间要求,明确委托人的期望和诉求。
第七条律师在开始合同审查前,应当向委托人索取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并进行认真辨别核对,确保审查的对象正确无误。
第八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各类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审查。
第九条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应当注重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的完整性,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定。
第十条律师在完成合同审查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将审查结果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阐述审查的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提高效率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采取科学、高效的工作方式,合理规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利用各类工具,如模板、软件等,提高审查效率,并主动与业务团队和委托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合同审查工作的进度。
第十三条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当重视合同的事实基础,充分利用相关证据和信息,提高对合同效力的评估能力。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流程是怎样
一、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流程是怎样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的专业活动,不包括任何修改活动.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合同当事人.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了委托人以外的合同其他当事人.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目的.1.4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换取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提供产品或提供服务,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1.5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执业过错的依据.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2.1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2.2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除此这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审查,还应注意合同法分则及民法中的规定.2.3律师在审查中应勤勉尽责,查清与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律,防止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足以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律瑕疵而导致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并借此防范执业风险.同时,律师应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2.4合同中的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履行方式,验收规范等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条款,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对于商务条款,如存在不明确或明显不利于委托人的情形,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并告知委托人自行审查.2.5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作出,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读懂条款含义,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委托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执业过错.第3条合同送审稿的接收3.1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接收原件,以免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或造成遗失,破损,污染.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3.2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接收以电子文档方式送审的合同以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标准的文件名,包括委托人的字号,文件性质,递交日期,以便日后管理.3.3如果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记录并由双方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第4条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4.1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4.2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委托人的工商登记情况等,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4.3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律师可根据需要按自己的判断去审查合同,也可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工作.第5条审查意见的一般处理5.1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电子文稿,应另存为规范的文件名称并标注日期,同时将附属资料一并列入专用的文件夹.任何审查均针对另存的文件,原文件仍旧保留以资日后核对.5.2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同时所有文件应装入文件夹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5.3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的可识别性.5.3.1对于电子文档,应以批注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如以其他方式,应注意改变字体颜色以便识别原稿,并在加入的内容放在括号内.5.3.2对于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等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将意见写在纸页的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5.4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意不明等.第6条对于内在问题的审查6.1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⑴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⑵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⑶对于特种产品或特殊行业,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服务许可的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⑷如合同系由卖方提供专业服务,还应审查卖方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6.2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审查合同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类规章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这类工作主要包括:⑴审查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⑵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⑶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6.3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没有此项需要,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⑴是否根据交易特有风险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⑵是否根据标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⑶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⑷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⑸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条款对委托人是否有利.6.4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⑴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⑵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责任方;⑶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责任方;⑷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⑸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⑹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⑺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6.5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律师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⑴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⑵判断标的物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第7条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7.1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般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⑴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⑵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分割合理,内容相互分开;⑶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7.2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立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失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对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立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行此项审查.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⑴判断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⑵判断最小标题下的条款是否完备,假设了所有可能性;⑶审查合同的辅助性条款是否完备,足以明确合同本身的秩序并能够满足解决争议等情况下履行附随义务所需.7.3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在审查合同时,律师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主要关注点有:⑴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⑵是否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⑶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存在影响权利义务明确性的表述不一致;⑷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7.4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文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陷.对于此类缺陷,如果仅为一般审查,只要不会产生歧义,权利义务明确,可概括性指出而不必逐项审查.如果送审合同系委托人的文本,特别是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则应逐项指出其缺陷.这些内容包括:⑴语言风格是否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⑵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规范;⑶用词,用句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⑷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是否精确,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⑸行为人是否明确,承受人是否明确,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⑹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现象.7.5对版面美观度的审查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提交的,由委托人起草或整理后以委托人方文本形式出现的合同,尤其是准备长期反复使用的合同.对相对人提交的文本,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不进行此类审查.⑴合同排版是否整齐,美观,大方,其中采用中文版式的合同应审查是否符合中文的排版规范;⑵全文的版式必须整齐划一,是否存在不同的排版形式混杂使用;⑶不同层级条款序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各层序号是否连贯并显示出明确的层级,页码是否连续.第8条合同审查成果的提交8.1律师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必须保留来稿及提交稿并予以归档,以备查询及资料积累.对于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交工作成果的,也必须保留原稿与提出审查意见稿,以便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日后的核对.8.2律师提交合同审查工作成果时,委托人提交纸质文档且对提交工作成果没有要求的,可以直接在来稿复印件上手写审查意见,并以回传的方式或复印留底后提交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对于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工作成果,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尤其是以邮件存放于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以便保留提交的证据.8.3如委托人有明确的指示或由于关系重大律师认为有必要,应以正式的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交.法律意见书应描述委托人所提交的来稿及其他辅助材料,委托人对背景情况的介绍,委托人对于审查的要求,以及律师审查,分析所依据的法律,以及审查的结论.一般情况下,在提供工作成果时应注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8.4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于审查的范围,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委托人因误解或理解错误造成损失.特别是对于应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如委托人要求的审查时间非常紧迫,应注明因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见.8.5除非委托人因时间紧迫而放弃要求,否则律师所提交的审查意见必须是文字通顺,观点准确的正式结论,不应存在表述方面或法律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应存在任何不符审查要求的问题.对于无法确认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8.6律师所提交的合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原稿存在的问题或相对人的条款应客观评述而不应进行贬低.除针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或其他缺陷,通过提醒,评述等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外,是否应该交易不属律师工作范围,不应作为合同审查意见提出.8.7在提交工作成果以后,律师应主动关注委托人的反馈,以便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便于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与提高.二、合同主体合格性的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意的问题,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1)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技术合同的制作与审查 (12)第一节制作和审查的准备 (12)第二节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 (20)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 (31)第一节技术开发合同概述 (31)第二节委托开发合同 (38)第三节合作开发合同 (52)第四节技术转化合同 (56)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 (59)第一节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59)第二节专利权转让合同 (63)第三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72)第四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80)第五节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 (86)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 (99)1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 (104)第七章技术中介合同 (108)第八章技术培训合同 (116)第九章技术进出口合同 (122)第十章技术出资入股合同 (135)第十一章技术质押合同 (147)第十二章附则 (166)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提高律师从事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业务质量和业务水平,明确各类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的具体操作规范,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竞争小组成员,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旨在指导从事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以下根据条文内容应用为“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或“当事人”)的技术合同2制作、审查等非诉讼法律业务提供操作参考。
第3条【业务特点】3.1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从事技术市场交易活动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
3.2 鉴于技术合同具有标的为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权利交易的特征,该类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尤其是在认定和判断标的交易时具有与其他有形资产和提供服务相比更为复杂的特性,为此:3.2.1 律师要掌握技术合同标的为无形资产或者权利归属及转移或者知识产权载体的区别性等特点;3.2.2 律师要掌握合同交易的目的并在合同中予以明晰准确地表述;3.2.3 律师要掌握提供一般服务与涉及技术服务内容的区别性特征;3.2.4 律师要掌握特定标的在转移或者许可时应当具备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要件和程序;3.2.5 律师要持续确认合同签约前至履行过程中,技术合同标的的权利保护方式,对于以权利转移和许可为标的的技术合同要注意权利的稳定状况;3.2.6 律师要调查和密切注意合同签约前至履行过程中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
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
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
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
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出版说明
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是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和深化,社会对律师服务专业化的要求愈来愈高。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加强对律师业务指导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直致力于业务规范体系建设,并以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开展业务规范和指引的课题研究和编写工作,先后发布了20件业务规范和业务指引,包括1997—2003年期间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
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
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
附则
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我国法律界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组织之一,负责着维护律师权益、促进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的业务操作,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中华律师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以协助律师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指引内容概述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为律师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涵盖了律师业务的各个方面。
以下将按照指引的章节顺序,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
1.律师职业道德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和律师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其中包括律师应尽职尽责、忠诚维护当事人利益、保守客户秘密等方面的规定。
指引中还明确了对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正常秩序。
2.律师执业范围与限制本章重点阐述了律师执业的范围和限制,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引导律师根据自身专长和能力选择合适的执业领域,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本章详细说明了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要求,包括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提供诚信服务、维护当事人利益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在与其他律师、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交往中,律师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声誉。
4.律师业务操作程序本章详细介绍了律师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包括案件受理、策划案件诉讼战略、准备和提交法律文件等方面。
指引提供了一种有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使律师能够高效、科学地进行案件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5.律师职业发展和规范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职业发展的路径和规范,包括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的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营、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律师应积极参与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文章标题:深度解读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1. 背景介绍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发布的重要文件之一,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内容丰富多样,涉及到律师业务的方方面面。
这个指引对于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规范律师业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 概述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2.1 定位及作用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定位是什么?它对律师业务的规范和指导起到了怎样的作用?2.2 主要内容概述该指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对于律师的业务操作有哪些重要指导意义?3. 深度解读3.1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指引中对于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有何具体要求?如何能够做到符合这些规范并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3.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如何确保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3 推动诚信律师文化指引中是否有关于推动诚信律师文化的相关内容?推动诚信律师文化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有何重要意义?4. 个人观点和理解4.1 对于指引的认可作为一名律师,我对于中华律师协会发布的这份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持有怎样的态度?我认为它的发布对于我个人的职业发展有何影响?4.2 对于规范律师行为的理解在我的实践中,我对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理解是怎样的?我在具体案例中是如何贯彻这些规范的?5. 总结回顾5.1 符合指引的重要性符合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重要性在哪里?作为一名律师,我应该如何理解和贯彻这些指引?5.2 对于律师行业的意义这份指引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有何深远的意义?如何能够让更多的律师认识到这一点并加以落实?通过以上深度解读和个人观点阐述,我相信读者能够更全面、深入地了解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重要性和指导意义。
同时也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这份指引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价值所在。
6. 实践中的挑战与应对6.1 律师行业存在的挑战在实际执业中,律师们面临着哪些挑战?例如司法环境变化、法律技能要求提升等方面的问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
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
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
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是一个综合性的文件,包含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律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指引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和职业操守,包括忠实代理、保守秘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2.律师的专业素养:指引要求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强调了律师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律师的服务质量:指引强调了律师应当注重服务质量,遵守服务承诺,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4.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指引规范了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要求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理解当事人、关心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5.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指引规范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要求律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法官、检察官的权威,维护司法公正。
6.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指引规范了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要求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的权利和利益,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7.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指引规定了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要求律师应当合理收费、透明收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8.律师的广告宣传:指引规范了律师的广告宣传行为,要求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
9.律师的法律援助和社会责任:指引规定了律师的法律援助和社会责任,要求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是一个全面的文件,旨在为律师提供全面的指导和规范,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为依法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服务质量,为律师提供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和经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
1.2本指引所称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指引所称买受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出卖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
1.4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1.5本指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是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初稿)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的专业活动,不包括任何修改活动.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合同当事人.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了委托人以外的合同其他当事人.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目的.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换取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提供产品或提供服务,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执业过错的依据.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除此这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审查,还应注意合同法分则及民法中的规定.2.3 律师在审查中应勤勉尽责,查清与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律,防止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足以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律瑕疵而导致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并借此防范执业风险.同时,律师应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2.4 合同中的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履行方式,验收规范等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条款,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对于商务条款,如存在不明确或明显不利于委托人的情形,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并告知委托人自行审查.2.5 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作出,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读懂条款含义,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委托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执业过错. 第3条合同送审稿的接收3.1 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接收原件,以免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或造成遗失,破损,污染.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3.2 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接收以电子文档方式送审的合同以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标准的文件名,包括委托人的字号,文件性质,递交日期,以便日后管理.3.3 如果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记录并由双方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第4条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4.1 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4.2 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委托人的工商登记情况等,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4.3 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律师可根据需要按自己的判断去审查合同,也可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工作.第5条审查意见的一般处理5.1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电子文稿,应另存为规范的文件名称并标注日期,同时将附属资料一并列入专用的文件夹.任何审查均针对另存的文件,原文件仍旧保留以资日后核对.5.2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同时所有文件应装入文件夹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5.3 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的可识别性.5.3.1 对于电子文档,应以批注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如以其他方式,应注意改变字体颜色以便识别原稿,并在加入的内容放在括号内.5.3.2 对于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等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将意见写在纸页的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5.4 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意不明等.第6条对于内在问题的审查6.1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⑴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⑵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⑶对于特种产品或特殊行业,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服务许可的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⑷如合同系由卖方提供专业服务,还应审查卖方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6.2 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审查合同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类规章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这类工作主要包括:⑴审查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⑵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⑶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6.3 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没有此项需要,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⑴是否根据交易特有风险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⑵是否根据标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⑶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⑷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⑸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条款对委托人是否有利.6.4 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⑴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⑵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责任方;⑶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责任方;⑷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⑸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⑹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⑺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6.5 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律师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⑴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⑵判断标的物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第7条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7.1 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般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⑴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⑵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分割合理,内容相互分开;⑶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7.2 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立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失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对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立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行此项审查.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⑴判断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⑵判断最小标题下的条款是否完备,假设了所有可能性;⑶审查合同的辅助性条款是否完备,足以明确合同本身的秩序并能够满足解决争议等情况下履行附随义务所需.7.3 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在审查合同时,律师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主要关注点有:⑴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⑵是否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⑶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存在影响权利义务明确性的表述不一致;⑷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7.4 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文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陷.对于此类缺陷,如果仅为一般审查,只要不会产生歧义,权利义务明确,可概括性指出而不必逐项审查.如果送审合同系委托人的文本,特别是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则应逐项指出其缺陷.这些内容包括:⑴语言风格是否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⑵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规范;⑶用词,用句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⑷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是否精确,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⑸行为人是否明确,承受人是否明确,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⑹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现象.7.5 对版面美观度的审查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提交的,由委托人起草或整理后以委托人方文本形式出现的合同,尤其是准备长期反复使用的合同.对相对人提交的文本,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不进行此类审查.⑴合同排版是否整齐,美观,大方,其中采用中文版式的合同应审查是否符合中文的排版规范;⑵全文的版式必须整齐划一,是否存在不同的排版形式混杂使用;⑶不同层级条款序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各层序号是否连贯并显示出明确的层级,页码是否连续.第8条合同审查成果的提交8.1 律师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必须保留来稿及提交稿并予以归档,以备查询及资料积累.对于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交工作成果的,也必须保留原稿与提出审查意见稿,以便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日后的核对.8.2 律师提交合同审查工作成果时,委托人提交纸质文档且对提交工作成果没有要求的,可以直接在来稿复印件上手写审查意见,并以回传的方式或复印留底后提交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对于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工作成果,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尤其是以邮件存放于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以便保留提交的证据.8.3 如委托人有明确的指示或由于关系重大律师认为有必要,应以正式的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交.法律意见书应描述委托人所提交的来稿及其他辅助材料,委托人对背景情况的介绍,委托人对于审查的要求,以及律师审查,分析所依据的法律,以及审查的结论.一般情况下,在提供工作成果时应注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8.4 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于审查的范围,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委托人因误解或理解错误造成损失.特别是对于应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如委托人要求的审查时间非常紧迫,应注明因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见.8.5 除非委托人因时间紧迫而放弃要求,否则律师所提交的审查意见必须是文字通顺,观点准确的正式结论,不应存在表述方面或法律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应存在任何不符审查要求的问题.对于无法确认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8.6 律师所提交的合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原稿存在的问题或相对人的条款应客观评述而不应进行贬低.除针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或其他缺陷,通过提醒,评述等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外,是否应该交易不属律师工作范围,不应作为合同审查意见提出.8.7 在提交工作成果以后,律师应主动关注委托人的反馈,以便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便于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与提高.起草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采纳稿)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
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
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
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必须充分注意,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等如与这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规范等文件存在冲突,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2对于无名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在进行审查时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3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各类风险及不利条款,特别是有可能加重委托人责任、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约定不明有可能产生重大争议的条款。
2.4律师审查合同的工作范围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合同条款本身,除既有条款外,还应充分注意根据合同性质或交易目的应予约定而未予约定的内容,或足以影响双方重大权益的其他条款约定不明、冲突等情况。
2.5合同中的标的、价格、质量标准、数量、履行期限等约定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委托人自行确定。
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中影响民事责任后果的约定,尤其是对委托人不利的情况以及涉及民事责任的识别与追究的内容。
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与交易目的相关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以及委托人应当注意的不利因素等。
2.6律师提供的审查意见必须依据事实及法律,不得主观臆断妄下结论,在结合合同目的或交易目的、合同其他条款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作出审查意见,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发生执业风险。
但是否接受合同中的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2.7除非系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或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情况下律师仅对合同来稿进行审查,不负责审查交易本身的真实性或进行专项调查,但可以提醒当事人注意相关问题。
2.8律师应保持对司法解释、权威案例、审判机关在合同理解方面的主流观点的持续关注,并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应坚持审慎原则,对有可能导致败诉的条款及时提出警示。
第3条合同来稿的接收3.1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通过复制等方式避免接收原件,以免因污染、损毁、遗失等意外情况影响委托人的权益实现。
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传输,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3.2所有接收到的纸质文档均应以装订等形式集中保管以避免遗失和散落,并建立文档目录载明接收日期、委托合同编号、完成时间、审查方要求等信息,以便安排工作和档案管理。
所有接收到的电子文档均应集中存放于统一的电子文件夹,并在保持来稿原状的同时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体现文档内容的标准文件名称,如带有委托人字号、文件标题等信息的标准文件名。
同时,应建立电子文档目录载明与纸质文档目录类似的信息,以便日后的工作安排及管理、检索。
3.3如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
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
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在归还时由双方共同签收以证明交接及归还情况。
3.4律师应当在接受来稿时与委托人商定完成审查工作的具体时间、提交工作成果的方式。
如委托人所提交的来稿中无法辨别委托人在合同中的身份,应当要求委托人注明,以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第4条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4.1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等信息,尤其要通过委托人了解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等。
4.2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或有关联的资料、合同空白处准备填写的内容、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情况、交易标的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等与审查相关的资料,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4.3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而律师根据经验及合同类型足以判断相应法律问题的,可只对来稿进行常规书面审查并提交结论,不对委托人的送审目的等进行了解。
如合同较为重大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认为必要,律师也可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得出准确的结论,妥善地完成审查。
第5条对于来稿的一般处理原则5.1对于委托人提交的送审合同电子文稿,应另存为名称中包括委托人姓名或字号、合同类型等信息的副本文件。
任何审查均应仅在副本文件上进行,以保留原件供日后核对之用。
对于委托人在合同送审时一并提交的其他辅助性的电子文档、背景文件、参考文件等,应当在审查中保持原状,以避免受到误导。
5.2对于委托人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
如需在来稿中提供审查意见,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并将所有文件一并存档以便于管理。
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
5.3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如果在原稿上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稿的可识别性及阅读上的便利,其中:5.3.1 电子文档可采用批注、修订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或以改变字体颜色等方式标示修改情况,以便于识别原稿与审查意见;5.3.2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在原稿上提交审查意见,意见应写在纸页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
如果需要,可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5.4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
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义不明等评价。
或者按通常的理解提供审查意见,并注明系按审查者的理解。
5.5对于委托人再次提交审查的合同,应关注来稿针对上次提交的审查意见的调整情况,并核对其他部分是否与上次的来稿相一致,避免因忽略两次来稿中个别条款的变化而导致的主观误判。
5.6审查合同条款时的具体意见分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五类,律师可根据来稿及委托人的需求提供意见。
意见的使用方式分别如下:5.6.1 审查意见中的疑问,用于标示合同中未述及、无法判断的部分,或对无法理解、比较异常的条款提出疑问;5.6.2审查意见中的说明,是对审查意见的依据加以描述,或以说明正确内容的方式纠正合同条款中在措辞、引用法律、引用条款等方面存在的错误;5.6.3审查意见中的提醒,是对明显不利于委托人的条款,或是对合同中并未提供的条款,以提请注意的方式要求委托人关注其重要性;5.6.4审查意见中的建议,是以简短的表述提交合同以外新的方案、思路等,以优化原合同中的方案或表述方式,供委托人在实际交易中参考;5.6.5审查意见中的警告,是提醒委托人合同中所发现的重大不利情况或重大法律风险,以提示委托人引起高度重视。
第6条对于合同内容的审查6.1 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对于有资格要求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或提醒委托方注意合同各方当事人从事该交易所应具备的各类法定条件,以确保签订及履行该合同的合法性以及能够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
除此之外:6.1.1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6.1.2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6.1.3对于需要许可方能从事的行业,应审查相关方是否具备相关的生产或经营等方面的许可手续;6.1.4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履行方式,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6.1.5根据交易内容及当事人的情况,某些交易需要审查提供标的物的一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处分权;6.1.6对于经办人,应当审核其授权委托权限或代理权限与交易内容是否相适,明确其与被代理方情况是否相符。
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核对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联系地址,以及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交易所必需的资格等。
6.2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应当根据不同层面的法律规范、相关国际条约(如有)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法律对于合同内容、审批手续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只能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
主要包括:6.2.1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6.2.2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包括相关交易是否已经处于企业章程的授权、是否取得上级企业的授权,以及是否已经依法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6.2.3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特别是与规范相关交易的单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6.2.4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与标准的解释或通常的理解相同;6.2.5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规定;6.2.6审查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