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部公告7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26•【文号】环发[2006]145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辐射事故分类和分级处理原则,需要明确建立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1),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卫生部报告。
四、省、地(市)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见附件二、三、四),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
2-17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
√
2-18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
2-19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建设部[96]42号)
√
2-20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
√
2-21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1999年)
9,14,15,16,21,35,41,59,63,69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7,15,16,17,21,33,34,47,50,51,52,55,56,57,58,61,第四章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9,24,30,38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
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颁布)
122,123,124,125,126
1-1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发委30号令)
√
1-1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
√
1-19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
√
1-2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9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订)
第2条第2款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9.6颁布)
8,9,17,26,27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修正)
133,134,135,136,137,139,244,330,33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
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3.20
•【文号】环办函[2012]337号
•【施行日期】2012.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
的复函
环办函[2012]337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2〕30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第5号令)和《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第7号公告)的审批权限要求,合成氨及尿素项目不属于我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也不属于我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煤
化工项目,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鉴于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项目是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基础上实施,并已经江苏省有关部门备案,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应按你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doc 51页)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doc 51页)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2)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3)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4)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5)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7)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8)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9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11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12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13)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14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15)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 (16)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16)1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17)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18)1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8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92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19)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20)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21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1)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2)2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232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4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5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273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8)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30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31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31)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32)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33)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343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35)3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36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37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9)4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404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1)43、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414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434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434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444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54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464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475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47)5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48)5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49)。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相关文件: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2010年桂政发48号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现对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受理、审查、发证等具体工作如何执行国家钢铁产业政策,作如下规定:一、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审查内容新申请许可证范围包括下列情况:新投资建设的企业、现有企业新提出办证申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1、对于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有炼钢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有炼钢工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⑴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前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国办发[2003]103号))①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来函(附件1);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国发[2004]20号等)。
⑵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①国家发改委炼钢、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国发[2004]20号);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⑶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成立,因企业更名等原因,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企业①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来函;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④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变更相对应的条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6.07
•【文号】环办函[2012]685号
•【施行日期】2012.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工作的
通知
(环办函[2012]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我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进行了修改,并以环境保护部第20号令发布了新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对现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
为做好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新旧审批制度顺利过渡,我部自2012年6月10日至7月31日,暂停受理各类各级运营资质申请。
在此期间到期的临时资质和正式资质,其有效期顺延至2012年10月1日;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在此期间停止向我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停止受理相关申请,并告知相关方资质有效期顺延事宜。
二、请各省级环保部门认真做好新《办法》的实施准备工作,在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等方面为开展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三、我部将于近期对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设施运营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
1995-06-01
国家环境保护部
全文
20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5468––91
1992-08-01
国家环境保护部
全文
2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1––89
1990-07-01
国家环境保护部
全文
2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D/T14623––93
1994-03-01
国家环境保护部
全文
1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5085.1––2007
2007-10-01
国家环境保护部
全文
1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2––2007
2007-10-01
国家环境保护部
毒性鉴别
GB5085.3––2007
2007-10-01
国家环境保护部
全文
2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6920––86
1987-03-01
国家环境保护部
全文
27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
1996-02-01
国家环境保护部
全文
2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5618-1995
1996-03-01
国家环境保护部
全文
29
陕西省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技术规范
人大
2007.11.1
18、22、23、44、48
20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
2007.4.1
19、20、21、22、27、28、29、30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轮胎及橡胶制品配件生环评报告共169页word资料
目录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编制依据 (5)1.2 评价目的和工作原则 (10)1.3 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11)1.4 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 (15)1.5 评价范围 (18)1.6 评价内容及评价重点 (19)1.7 环境保护目标 (20)1.8 评价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21)2 项目概况 (22)2.1 项目基本情况 (22)2.2项目建设内容 (22)2.3项目平面布置图 (23)2.4 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 (24)2.5工程投资及经济指标 (24)2.6主要原辅材料及设备 (25)2.7公用工程 (29)2.8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29)2.9 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29)2.10项目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整改措施 (30)3 项目工程分析 (34)3.1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 (34)3.2 污染物产生环节 (36)3.3物料平衡分析 (37)3.4水平衡分析 (37)3.5项目污染源强分析 (38)3.6污染物排放整改前后汇总 (47)4 环境概况 (48)4.2 自然环境概况 (48)4.3 社会环境概况 (50)5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53)5.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53)5.2 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57)5.3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59)5.4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62)6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 (66)7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 (67)7.1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67)7.2 地表水水环境影响评价 (78)7.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79)7.4 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3)7.5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85)7.6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87)8环境风险评价 (88)8.1环境风险识别 (88)8.2重大危险源判定与评价等级的确定 (90)8.3评价范围 (91)8.4风险敏感目标识别 (91)8.5 风险事故源项及影响分析 (92)8.6风险管理对策及防范措施 (96)8.7事故应急措施 (100)8.8 事故应急预案 (101)8.9 结论与建议 (102)9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03)9.1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103)9.2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03)10 清洁生产分析和循环经济 (116)10.2 循环经济 (123)11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26)11.1 总量控制因子 (126)11.2 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 (126)11.3 总量控制指标 (127)12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28)12.1 社会效益分析 (128)12.2 经济效益分析 (128)12.3 环境效益分析 (128)13厂区绿化工程建设 (130)13.1 绿地系统规划原则 (130)13.2绿地系统结构 (130)14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32)14.1 环境管理 (132)14.2 运营期环境管理 (134)14.3 环境监测计划 (135)14.4 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览表 (137)15 公众意见调查 (139)15.1 公众参与目的 (139)15.2 公众参与作用 (139)15.3 公众参与总体原则 (139)15.4 公众参与方式 (139)15.5调查表内容 (142)15.6 调查对象的构成及有效性 (144)15.7 公众参与调查统计结果与分析 (145)15.8公告公示结果分析 (147)15.9公众参与的结论 (147)16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 (149)16.1 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分析 (149)16.2 项目建设的相融性分析 (149)16.3 建设项目的可控性分析 (151)17 产业政策复合性与选址合理性分析 (152)17.1 产业政策相符性 (152)17.2 规划复合性分析 (152)17.3 与相关法规政策复合性分析 (153)17.4 选址及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56)17.5总图布置合理性分析 (158)18结论与建议 (159)18.1 结论 (159)18.2 建议 (162)前言青岛荣泰一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村西,厂区东侧紧邻青岛源晟达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南侧隔厂区道路为青岛广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西侧为空地;北侧邻水泥制品件公司。
国家环保局关于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问题的公告
国家环保局关于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问题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3.29
•【文号】
•【施行日期】2004.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环保局关于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要求,目前,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及示范工程评审、推广工作,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转移到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
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我会对历年发布的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进行了清理,现就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有效期和推广方式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号令)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经确认的技术依托单位颁发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为无效证书,技术依托单位不得再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名义进行推广。
二、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均属于鼓励选用的推荐技术,技术的推广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各地各单位不得采用强制措施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特此公告。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7•【文号】环函[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从2003年起,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设立了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年来,我部和财政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目标和重点任务,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敏感领域,出台了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制定了明确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制度。
截止到目前,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共安排47.36亿元,带动资金数百亿元,在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环保系统监管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引导和调动地方政府、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的污染减排工作。
但是,应该看到,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急待改进的地方。
两部门通过对各地报送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实施,工期滞后;项目未按照可研报告实施,擅自变更建设内容;部分项目资金缺口大,自筹资金不落实;部分项目单位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限,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环境效果不尽理想;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环保和财政等管理部门存在指导服务不够、检查审核不严、监督管理不力的现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强化项目监管,提出以下几项要求:一、充分认识项目监管的重要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㈠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 府规章。 5、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 6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自治地方内优先适 用。 7、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
五、环境标准
1 、国家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包括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 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2 、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在该 省辖区内适用,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
3、 国家环保总局标准: 又称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环保工作范围 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 标准时制定的标准。如环境工程设施的技术 性规定,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保护档案管理 规范等。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 施,一旦相应的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实施后, 相应的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2环境资源法14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
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㈢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㈣ 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 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 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三)其他法律部门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可再生能源法》、《畜牧法》、《清洁生产促进 法》、《传染病防治法》、《农业法》、《农业机 械化促进法》、《对外贸易法》、《乡镇企业法》、 《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
三、环境保护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 保护规范。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污染 防治暂行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水 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
六、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
国际条约
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缔结或参加的与 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是我国环境法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我国已缔结或参 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有20多个。 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里 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气候变化框架公 约 》 、 《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 、 《21 世 纪 议 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公约》、《京都议定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 尔摩公约》、《卡特赫拉生物安全议定书》 等。
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㈢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㈣ 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 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 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如何做好环境执法工 作
2、地方政府规章: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 规范。如: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工 业污染源治理 实现达标排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苏政发〔1997〕10号)、江苏省《关于开 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 意义》(苏政发〔2003〕19号),《湖南省污染 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 号)等。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四、环境保护规章
1、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如:国 家 环 保 总 局 •†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修 正 案 ‣ („2003‟4号令)、•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2005‟28 号 令 ) , 财 政 部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排污费资金征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17 号 令), 国家发 改委、 财政部 、国家 环保总 局 •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 ( „2003‟31 号 令),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保执法中若干问题 的复函‣等。
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㈢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㈣ 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 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 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如何做好环境执法工 作
(三)其他法律部门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 法‣、•可再生能源法‣、•畜牧法‣、•清洁生 产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农业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外贸易法‣、•乡镇 企业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
三、环境保护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 保护规范。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污染 防治暂行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水 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 2、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 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如•江苏省长 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 条例 ‣ 、•江 苏省经 济开发 区管理 条例 ‣ 、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
环保部第 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 2010-10-15实施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 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新化学物质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程序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四章跟踪控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基本制度】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第五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生态环境部公布环评资质正式取消
South Pesticide VOL.23.14河南省济源白云实业有限公司 AA 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AA 石家庄市深泰化工有限公司 AA 江西正邦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AA 山东海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AA 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AA 河北兴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AA 南京科维农药有限公司 AA 湖南隆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AA益阳市资阳区杨林坳农技农资服务部 AA 南京恒佳农药有限公司 AA 陕西农心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AA 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A 大连绿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A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A 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A 河北山立化工有限公司A受罚后仍违规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将追刑责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明确了十一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判定。
《纪要》明确,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
《纪要》在关于单位犯罪、犯罪未遂、主观过错和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纪要》在关于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适用上进行了判定,其中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环境解释》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纪要》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有害物质,从重处罚情形等进行了认定,明确跨省或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从重处罚。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10•【文号】新建法[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2002年1月10日新建法〔2002〕4号)2001年8月以来,国务院和建设部对行政法规和建设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符合入世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已过适用期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予以废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沿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国务院废止的有关建设类行政法规、建设部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录列出,供各地参照:一、国务院令第319号决定废止的有关建设类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3.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4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4.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5.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6.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7.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制定 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8.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1957年1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二、建设部令第92号决定废止以下部令: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1989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6号发布)2.《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7号发布)3.《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8号发布)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23日建设部令第41号发布)三、建设部令第106号决定废止以下部令: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令第29号发布)2.《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34号发布)3.《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建设部、监察部第68号令发布,商监察部同意废止)四、建设部建法〔2001〕143号文件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建字〔90〕第151号)2.关于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施劳字〔92〕第49号)3.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494号)4.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710号)5.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建规〔1993〕112号)6.关于印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建建〔1993〕418号)7.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建城〔1994〕716号)8.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管〔1996〕第44号)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6〕488号)10.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建标〔1996〕548号)11.关于发布《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细则的通知(建标〔199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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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09年第7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以公告。
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环评目录公告
附件1: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