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1、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体现在: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二)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一)一元论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整理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联系: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此外,国际公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等也有部分相同之处。
区别:1、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除了上述主体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均可作为主体。
2、就二者调整对象而言,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要比国际公法更为广泛,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这些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都不是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
3、规范也不尽相同,尽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规范,但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主要还是表现为一国的国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1调整对象不同:国经调整不同主体间跨国的经济关系:国私调整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
2、调整方法不同:国经以直接的方法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其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实体法:国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是国私特有的,其法律规范为冲突规范。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之处1、它们属于法律的范畴,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但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的。
同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主体上的异同。
“两法”主体范围都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
但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是经济法的主体,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3、两法渊源的异同。
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包括习惯、判例。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规范文件;同时,还包括国际惯例4、两者地位的异同,它们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但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在该休系中它同民法、行政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在该体系中它同国际公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5、两者效力范围的异同。
《国际经济法学 第七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0 5
第五节 避 免国际重复 征税的方法
第九章 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 织法概述
第二节 世界性国际 经济组织
第三节 区域性国际 经济组织
第四节 专业性国际 经济组织
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第一节 国际 经济争端处
理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 商事仲裁
后记
注释
谢谢观看版前言
出版说明
第一章 绪论
0 1
第一节 国 际经济法的 产生和发展
0 2
第二节 国 际经济法的 含义
0 3
第三节 国 际经济法的 范围及其与 相邻法律 部...
0 4
第四节 源 远流长的中 国对外经济 交往及其 法...
0 6
第六节 学 习国际经济 法是贯彻对 外开放基 本...
0
第5 五 节 美 国长期推行 侵华反华政 策绝非历 史...
投资...
第三节 发达国家的 涉外投资立法
第四节 双边保护投 资协定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 投资法制
第六节 世界性国际 投资法制
第七节 《华盛顿公 约》与ICSID体制 6...
第八节 《汉城公约》 与MIGA体制698
第七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 融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 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协 议的共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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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 第七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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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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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
贸易法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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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关系 公约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初试国际法知识总结之二:国际法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
1.概念: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即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2.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可归责于国家,是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的认定: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个人的行为
国家元首:不论是公务行为还是私人行为,都被视为国家行为
政府官员:公务行为视为国家行为,私人行为不视为国家行为
其他私人:原则上不由国家承担责任,但国家纵容或唆使侵犯他国主权或利益的,国家应承担责任(间接的国家责任)
d)叛乱团体或革命起义的行为(后来成为新政府,但正常军事行动除外)
e)一国交由他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f)一国参与或介入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
2)客观要件
违反国际法义务
3.国家责任的免除
1)同意
2)报复(针对他国的不法行为)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个人为挽救本人或其监护人的生命)和紧急状态(一国为其
根本利益)
4.国家责任的形式
终止不法行为并保证不再重犯、恢复原状、赔偿、补偿、满足(针对精神损害)、限制主权(最严厉)、刑事制裁(对实际行为的个人)
1。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概论-总论
2、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 (1)内容不断丰富 • 贸易:货物——知识产权——服务 • 投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 方式:传统——电子商务
• (2)法律规范的统一化趋势 • 世界范围:WTO法律制度 • 区域: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
组织、东盟等
• (3)统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 • WTO争端解决机制——贸易 •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投资 • 区域贸易集团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 • 国际商事仲裁的普及
国际经济法概论
王传丽主编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年1月出版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 》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4年6月联合出版
杨帆著 《国际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年12月出版
成绩评定方式:
• 期末考试:70% • 平时成绩:30% • 平时成绩:两次课后作业(20%)
2、国家:以双重身分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 直接对本国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与 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或协定;
• 较少以平等主体资格直接参与跨国经济活动 (受国家主权豁免的限制)
• 3、国际组织:
• 其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以及作为主体的 行为能力等都受其章程的限制
• 主要职能是协调国家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管制
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
• E、投资争端解决—私人: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 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国:《华盛顿公约》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公法
各国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
二、国际经济法和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 1、国际公法:调整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 体)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原 则和制度的总称
司法考试高分学员笔记——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商务惯例——国经、国私的渊源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概述1)国内立法规范2)国际条约3)国际商务惯例(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 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 、FOB 、CIF 、CFR 四个价格术语。
2) 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 货物的价格构成。
4) 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 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 卖方 各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输 同上 到货合同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法大国际经济法
法大国际经济法
法大国际经济法(法语:Droit international économique)是关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合作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旨在调节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法大国际经济法包括多个领域,其中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商法等。
这些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内容。
国际贸易法是法大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国家间货物和服务交易的规则和原则,旨在促进自由而公平的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法的基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体系,其中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贸易壁垒、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原则。
国际投资法是另一个重要的领域,涉及国际投资的保护和促进。
它关注外国投资者在其他国家的权益保护和投资环境的规范。
国际投资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投资仲裁等。
国际金融法是指涉及国际金融市场和机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金融监管、国际金融协作、国际金融纠纷解决等。
国际金融法的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国际金融合作和发展。
国际商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它
涉及国际商事契约、国际货物销售、国际运输、国际支付和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等方面规范。
国际商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商业交往的顺利进行和提供商业交易的法律保护。
总的来说,法大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维护各国利益,并促进经济合作和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修订)
一、总论1、论述通过《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意义。
答:(1)1974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在联合国大会上的通过,是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30年来团结斗争的重大胜利。
(2)它们是集战后多年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的大成,是这些正当要求开始获得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有力证明,也是国际经济法新旧更替、破旧立新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和明显转折。
(3)这些纲领性、法典型国际文献所确立的基本法律观念和基本法理原则,是新型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今后进一步建立新型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石。
(4)尽管们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来自发达国家特别是来自超级大国的种种阻力和重要障碍。
但自从《宣言》和《宪章》诞生以来,愈来愈多的国际司法实践和国际缔约实践直接援引或初步遵循这两大基本文献所确立的法律观念和法理原则,足见这些新型的法律观念和法理原则符合时代精神和历史潮流,日益深入人心,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5)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的法律拘束力势必日益加强,并将进一步发展成为新型的、完整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
2、试以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为例,说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答:假设甲国(发达国家)的A公司在乙国(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
这种跨国投资关系实际上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多种类别、多种层次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
(1)按照国际公法“领域管辖权”原则,国家对于在其所属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发生的事件,除按国家法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和政策,实行全面的管辖。
因此,A公司的投资活动当然要受东道国即乙国制定的用以调整境内外国人投资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保护、管理和约束,作为乙国国内法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都应直接适用于这一投资关系。
(2)不少发达国家都通过法律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由特定的投资保险公司承保本国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国际法主观整理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权益的实体。
2、国际法的渊源: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3、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分为造法性条约(一般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特别条约)。
4、国际习惯:是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国际法最原始的、最古老的渊源。
形成要素:1)物质要素:有一般的实践的存在;2)心理要素:各国认为这是一种一般实践,即“法律确信”。
5、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一般接受的原则,属于国际法的次要渊源。
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6、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包括:主权平等原则、不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7、国际强行法: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特征:1)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2)必须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3)公认为不得损抑;4)只有新的强行法规范方得对其进行修改】8、主权平等原则: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力。
9、内政:一国国内管辖事项,是不违反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干涉:一国或数国从自身利益出发,为维持或改变他国的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而对该国实施的专横行为。
不干涉内政: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干预在本质上属于别国的内部管理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的意识形态。
干涉的具体形式有外交干涉、军事干涉、经济干涉、策动别国的军事政变、支持别国的反政府武装或派别等。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修订)
一、总论1、论述通过《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意义。
答:(1)1974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在联合国大会上的通过,是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30年来团结斗争的重大胜利。
(2)它们是集战后多年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的大成,是这些正当要求开始获得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有力证明,也是国际经济法新旧更替、破旧立新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和明显转折。
(3)这些纲领性、法典型国际文献所确立的基本法律观念和基本法理原则,是新型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今后进一步建立新型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石。
(4)尽管们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来自发达国家特别是来自超级大国的种种阻力和重要障碍。
但自从《宣言》和《宪章》诞生以来,愈来愈多的国际司法实践和国际缔约实践直接援引或初步遵循这两大基本文献所确立的法律观念和法理原则,足见这些新型的法律观念和法理原则符合时代精神和历史潮流,日益深入人心,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5)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的法律拘束力势必日益加强,并将进一步发展成为新型的、完整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
2、试以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为例,说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答:假设甲国(发达国家)的A公司在乙国(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
这种跨国投资关系实际上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多种类别、多种层次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
(1)按照国际公法“领域管辖权”原则,国家对于在其所属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发生的事件,除按国家法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和政策,实行全面的管辖。
因此,A公司的投资活动当然要受东道国即乙国制定的用以调整境内外国人投资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保护、管理和约束,作为乙国国内法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都应直接适用于这一投资关系。
(2)不少发达国家都通过法律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由特定的投资保险公司承保本国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笔记汇总
串讲总论国际经济的法律关系,主体限制,法律关系的展开国际经济法的特有渊源(国际商务管理)三国的调整对象方法的区别国际货物贸易法(40%)买卖、运输、保险、支付买卖:贸易术语(规律;常用的三个FOB、CIF、CFR)、80年公约(适用范围:主体、客体、内容、强制性;内容:成立、义务、风险转移)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性质、作用、信用证中;三个规则:关于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免责;租船运输:航次运输、租船运输特有条款)保险:险别(三个险别的承保范围的区别);推定全损(委付制度);共同海损(构成要件、分摊的一般原理)支付:托收;信用证;两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责任和免责;UCP600对UCP500的修改WTO法律制度产生发展:WTO与GATT(区别、联系);WTO与中国(中国的承诺X)重要制度:组织机构的构建: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泛泛了解);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一步一步,每一步的限制)贸易规则:法律框架的构建:两个基本原则(最惠国的四个特点、贯穿、例外;国民待遇,并不贯穿于所有原则);两反一保制度(反倾销、保障的一些细节性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知识产权贸易法律制度两套规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际知识产权转让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理解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保护存在的差异(原则性区别,导致自动保护与否);TRIPS(与此前的公约相比有什么特点)国际知识产权转让法:转让途径的比较(利益获取方式、风险产生、法律审批程序);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调整(计价与支付,提成规定的事项;对外的审批手续:自由、限制、禁止;限制性商业条款)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律框架:各国外资法的侧重点(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国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投资法:三个公约TRIMS(本质不调整投资最终还是与货物贸易有关;具体禁止措施)、MIGA(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区别:承保范围限制、优越性)、ICSID(管辖权条件)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律体系:货币法律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最初的内容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双挂钩制度、固定汇率制;69年第一次修订,SDR;78年第二次修改牙买加体制,废除金本位、汇率)资金融通法律制度:(银团贷款,贷款人数目众多;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的方式;国际融通担保)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巴塞尔体制,本身没有约束力,最佳模式、最低标准、本国法转化)国际税法居民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中国自然人、法人纳税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概念区别)外国税收抵免&税收饶让抵免:(区别,主要是目的性区别)国际逃税&国际避税:(合法、非法;避税最主要的方式:跨国联属企业转移定价,打击他的方法正常交易原则)(区别,手段非法还是合法)国际重复征税分数设置名解20’ 4~5判断只判断不改错单选10’ 10多选20’ 10简答10’ 2案例40’(一个事国际贸易法的、一个是后面所有知识联合出题)第一章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概念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边缘性综合体。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
⼀术语 运输 EF、CD 买卖 保险EF、C【CIP CIF】D 买卖 清关⼿续卖出买进 Exw Ddp买卖 风险转移 FOB CFR CIF 装运港船舷其余都在交货时转移 交货地 F——装运地装运港 C——⽬的地⽬的港 ⽔运⽅式运输: FAS FOB CFR CIF[风险越船舷] DES DEQ DAF只适⽤于陆地运输; 2 i买⽅负责保险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à 有体动产à货物 排除适⽤:电私令拍船票劳务服务原材料加⼯承揽 ◆不涉及的法律:销售合同,惯例效⼒的效⼒;所有权转移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统⼀】 货物引起的⼈⾝伤亡责任。
【产品责任法】 买卖双⽅的义务 卖⽅交货交单品质【质量数量⽬的样品样式包装】权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地域限制:甲出售给⼄,⼄出售给丙甲知道⼄卖给丙,甲对⼄丙负责;甲不知道,则只对⼄负责。
【主观要件】 主观限制:卖⽅义务只有两种情形免除①买⽅恶意、卖⽅依照买⽅提供的样式款式规格加⼯承揽。
】 买⽅付款接收货物【正常按时间地点提货; 卖⽅违约先接受再索赔】接收后有保全【保全货物:寄存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仓库由卖⽅承担费⽤出售:卖⽅声明不⽀付保管费⽤、货物性质易坏。
出售应通知对⽅。
】和防⽌损失扩⼤义务。
风险转移 时间:合同中运输条款【约定的特定地点没有特地的,货交第⼀承运⼈风险即转移给买⽅】 在途货物的销售【边运输边找买家】:合同订⽴时风险转移; 买⽅安排运输:买⽅接受货物或货物交由买⽅处置时; ◆◆◆◆违约救济: ◆卖⽅违约:不交少交迟交【实际履⾏】 交货不合格【替代物,修理,减价】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不交或者声明不交货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款+利息。
提前交货,买⽅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
◆买⽅违约:不付款不收货【实际履⾏】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履⾏或者声明不履⾏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物。
à卖⽅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的要按合同价格付款。
国际经济法考研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一、国际贸易基本理论概述1、重商主义(托马斯*孟)(1)把货币看成是财富的唯一标志,认为国内贸易不过是一种转手活动,获取财富的唯一途径是发展国际贸易;(2)主张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要求政府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内工商业;(3)力争贸易顺差,增加国家财富和增强国力;(4)以流通领域为研究对象,认为利润来自流通过程,而非生产过程。
2、绝对优势(亚当*斯密);世界各国都应该生产本国最擅长即生产成本绝对低廉的产品,然后用这些产品同其他国家交换,换回生产成本绝对高昂的产品,这样会使双方都大大节约劳动,从而增加商品享用量——提倡自由贸易。
3、优势理论(李嘉图)解释了如果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相比,任何产业均无优势,而事实上两者都在做贸易,是两国都能获益,还是没有优势的国家净损失,另一国净收益。
4、有关国际贸易保护理论学说:(1)保护性关税和配额保护发展早期国家产业;(2)不仅关注国际分工,还要关注国际协作;(3)关税保护是国家要求独立、强盛的必然结果;(4)保护关税制度对不同工业部门的保护程度要区别对待。
二、国际经济法概念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国际经济法中的特殊主体——“跨国公司”定义:由位于不同国家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合体。
特征:(1)跨国性。
跨国公司经营方式的最基本特征。
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就地进行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跨国公司的实体虽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但一般仍以一国为基地,受一个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
(3)公司内部一体化。
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尸体,在经济上优势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个实体。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含义: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并得自由行使此项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概论-货物运输37页文档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概论-货物运 输
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 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波 洛克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
2.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涉及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跨境交易。
- 国际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FDI)、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
- 国际金融关系:涵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等。
- 国际税收关系:涉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
- 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 国际性:-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 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2. 综合性:- 涉及多种法律部门,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
-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
3. 动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不断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 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4. 平衡性:- 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多样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样性。
- 各国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法和政策。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在经济领域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经济政策制定、资源开发、市场准入等。
-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国际经济条约或组织。
2.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应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 反对经济霸权主义,提倡公平竞争。
3. 市场经济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 支持市场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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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精义题内话—改革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初试命题发生重大改革, 将法学综合一由原来的法理学和国际经济法学改变为法理学、国际经济法学、三国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共同组成。
姑且不论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笔者仅就事论事而言, 对于参加研究生初试的所有考生而言是一场灾难, 因为这场改革使得原来比较容易掌握和得高分的第一卷的复习任务和难度加大了。
对于国际经济法来讲, 是首次出现在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专业试题科目里, 因此复习难度会更加大, 因为考生不知道出题人会从什么地方出题, 会以什么样的形式出题。
在这里, 笔者能够告诉大家的是, 国际经济法作为三国法当中的一门, 只是40分的一部分, 因此只需要考生掌握国际经济法的重点知识内容即可, 对于一些非重点完全能够放弃不看, 觉得时间精力充沛的考生也能够了解下其它非重点知识, 但对于时间不充裕的考生, 我们只建议您看重点。
笔者预测国际经济法学的试题模式大约是单选题5题( 每题1分) , 多选题3题( 每题2分) , 简答题或案例分析题1题( 5-6分) 。
虽然考题不是很多, 可是国际经济法的特点是知识的连贯性, 这就要求考生对所有的重点知识要全面掌握, 因为考题越少, 越会有在一道试题里考查多个知识点的可能, 因此希望考生全面把握知识, 注意知识间的联系。
一、如何掌握重点内容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初试的命题思路是严格按照指定教材的内容进行命题, 基本上不会超出指定教材的范围, 那么要求所有应试者必须严格按照指定教材莫世健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进行掌握和学习, 可是大多数应试者都存在这样的疑问, 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使用指定教材呢?问题的答案恰恰就是《法研秘籍》创作的初衷, 我们创作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给所有使用《法研秘籍》辅导教材的应试者指点迷津, 希望能够给你们的学习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 重点知识内容当然不需要全部掌握, 重点知识中同样存在很多根本不会考查的知识点, 我们必须抛弃它们, 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 非重点知识内容里面必然存在可能作为命题点的重点内容, 笔者将这些隐藏在非重点知识中的重点内容点拨出来, 方便大家进行掌握, 没有必要再仔细阅读那些非重点章节的内容; 第三, 需要应试者进行重复阅读记忆, 加深自己的印象, 重复刺激大脑从而形成稳定的知识构成, 最终取得佳绩。
二、《国际经济法宝典》的奥秘( 一) 秘籍之一: 【试题预测】顾名思义, 【试题预测】的内容主要是将可能作为命题考点的知识内容以模拟试题的方式提供给应试者, 应试者经过做题, 不但学习和掌握了上述知识内容, 而且起到模拟测验的作用, 因此【试题预测】能够称为”一箭双雕”的经典; 不但学到了知识, 同时达到模拟测验的目的。
【试题预测】包括以下内容:【客观题预测】中国甲公司于6月1日发商务电传给美国乙公司, 电传称: ”可供白糖1000公吨, 每公吨500美元, 10月装船, 信用证支付。
”乙公司6月3日回电称: ”报盘接受, 但价格要每公吨450美元, 10日内答复。
”甲公司于6月21日回电称接受乙公司的条件。
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 是新的要约B.乙公司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C.甲公司21日的答复超过了期限, 原则上无效, 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D.甲公司21日的回电可视为新的要约【命题考点】要约和承诺【状元解析】乙公司6月3日的回电对甲公司6月1日要约中的价格进行了变更, 而《公约》规定价格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 是对原要约的拒绝, 视为新的要约, A正确, B错误; 甲公司6月21日的回电虽然是对乙公司6月3日新要约的承诺, 但该承诺已超过了期限, 原则上无效, 合同不成立, C正确; 虽然甲公司6月21日的承诺无效, 但可视为新的要约, 如果乙公司对此做出答复, 依然可成立合同, D正确。
参考答案: B。
短评: 经过【试题预测】的考点预测能够把零散的知识点集中起来, 方便大家进行掌握; 需要应试者特别注意的是【状元解析】的内容是特别重要的, 笔者将很多可能作为考点的知识内容直接写入【状元解析】, 大家必须认真解读其中讲解的重点知识内容, 千万不要忽视解析的内容, 很可能它真的就是的命题点哦。
( 二) 秘籍之二: 必考指数对于笔者直接讲解的重点知识, 在相应标题后面直接指出上述知识点的作为命题考点的可能系数, 同时指出命题的可能考查方式( 客观题抑或简答题) ; 笔者用★代表命题可能性, ★越多表示可能性越大, 最多五颗★, 代表可能性最大; 一颗★, 可能性最小; 如果没有表示★, 表明可能性更低, 上述预测性仅供参考, 例如: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必考指数★★★★★, 客观题)( 三) 秘籍之三: {名师权威金题}{名师权威金题}中的部分试题由部分命题人员提供, 有所不同的是, 笔者应提供者的要求将原来提供的试题”乔装打扮”一番, 为了防止权威人士有泄题的嫌疑。
提供试题的权威人士而且提供了标准答案, 希望所有考生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还有部分试题来自于中国政法大学历年国际经济法的期末考试题, 体现了国经老师眼中的重点, 希望考生能够认真对待。
例如:{名师权威金题}2.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与她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
A公司是甲国投资者在乙国依乙国法设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乙国政府对A公司采取了征收措施。
根据前述两公约,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遵循一定的程序, 甲国投资者有资格事先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征收或类似措施险B.如甲国投资者和乙国政府同意, 甲国投资者能够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C.甲国投资者本人不能够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向投保人赔付后, 能够向乙国政府代位求偿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一般商业保险制度相比, 具有下列哪些特点?A.营业性B.政府保证C.为私人之间的间接投资提供保证D.只承保政治风险, 不承保商业风险( 四) 秘籍之四: {名师点拨考点}{名师点拨考点}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教研室资深辅导专家提供, 帮助所有考生提纲挈领地掌握相关章节的重点知识内容, 提示考点。
例如:{名师点拨考点}建议考生掌握以下内容: ( 1) WTO与GATT的关系; ( 2)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体系; ( 3) WTO争端解决机制; ( 4) WTO的基本原则及例外; ( 5) WTO贸易救济措施; ( 6) 《服务贸易总协定》。
四、真题的解析技巧( 一) 客观题应试者首先必须在牢固掌握知识点的基础上善于应用”直选法”和”排除法”来找出符合题意的答案;( 1) ”直选法”, 就是直接根据掌握的知识内容找出符合题意的标准答案, ”直选法”需要应试者对于知识的掌握牢固程度, 例如: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视为已经缴纳, 从而给予抵免的方法称为( A.免税法)B.限额抵免法D.税收饶让抵免C.间接抵免法【解析】根据”直选法”, 我们明显知道题目的内容就是税收饶让抵免的概念, 因此只有D项符合题意;( 2) ”排除法”, 就是根据已知的知识内容排除掉不符合题意的选项, 最终找出标准答案, ”排除法”既能够排除绝对错误的选项, 也能够排除绝对正确的选项, ”排除法”对于客观题而言屡试不爽, 例如:国际货币牙买加体系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重大区别在于( )A.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B.采取固定汇率制C.废除特别提款权制度D.黄金与货币脱钩【解析】本题虽然是考查牙买加体系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区别, 但我们只要知道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特点就能够了, ABC三项明显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特点, 马上就予以排除掉, 由此可见, 答案: D( 3) 笔者建议: 对于客观题而言, 应试者应该同时运用”直选法”和”排除法”, 而且运用”直选法”和”排除法”进行相互印证答案的准确度, 这样才能最终保证答案的正确性。
( 二) 简答和案例分析题国际经济法学简答题的命题考点涉及的答题要点一般包括3点—6点, 这样命题有利于评卷人按照应试者的答题要点有针对性地评出合理分数; 一般而言, 答题要点是3点或者4点的, 每点2分; 答题要点是5点或者6点的, 每点1分; 应试者应当尽量掌握指定教材中符合上述特点的知识内容, 特别注意笔者在《国际经济法宝典》中提到的可能作为简答题命题点的重点知识。
注意: 在答简答题的时候, 有的时候可能只考一个制度, 有的时候可能考查两个制度的比较, 无论怎么考, 都要将概念先写出来, 然后再进一步论述。
至于案例分析题, 考的可能性最大的就是将货物买卖法、运输法、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这些知识点经过一个货物买卖的案例予以考查, 考生见到之后不要慌张, 按照买卖、运输、保险、支付这样的顺序整理清楚法律关系, 然后再结合复习过的知识点答题就能够了。
第二讲国际货物买卖法{名师点拨考点}国际货物买卖法这部分建议考生重点掌握以下三个部分: (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这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 包括公约的适用范围、合同缔结规则、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风险转移和违约补救规则, 要能够准确理解公约主要条款的内容; ( 2) 理解《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13个贸易术语, 重点掌握FOB、 CIF、 CFR三个常见贸易术语中卖方和买方的权利义务, 并能够加以区分; ( 3) 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中的托收和信用证是重点掌握的内容, 重点理解托收和信用证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问题。
{编者特别提示}国际货物买卖法属于国际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 无论是期末考试还是司法考试, 这都是一个必考的考点, 因此笔者相信考研也会将其作为一个重点考点来考查。
虽然本部分内容多, 但还是有规律可循的, 笔者将在下文中将分别指出不同知识点的考查侧重点以及可能考查方式, 希望大家在牢固掌握相关知识点后能够灵活运用, 切忌死记硬背, 应该学以致用, 在笔者的指导下开拓本部分内容的学习思路。
{名师考点精析}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一) 《公约》的适用要件( 适用范围) ( 必考指数★★★★★, 客观题)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营业地是判断合同双方身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