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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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绿化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统筹推进,合理利用资源,不断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第三条城市绿化管理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绿色生态格局。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绿化管理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城市绿化设施和配套服务,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

第五条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城市绿化环境,爱惜绿色资源,共同营造美丽城市。

第二章城市绿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科学确定绿地布局和规划指标,合理划分绿地功能区域。

第七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水系布局、交通互通等因素,注重绿地连通性和功能互补性,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网络。

第八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注重绿化植被的选择和配置,提升绿地生态效益,增强城市绿色景观魅力,推动城市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第九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城市绿地资源的可再生利用,提高城市绿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地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的休闲、娱乐、健身等需求,提供舒适便捷的绿地服务设施,丰富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

第三章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设计,注重生态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广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节能等绿色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注重植物多样性,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优化景观效果,增加生态价值。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加强生态保护,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促进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五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合理设置绿地边界,统一绿地围栏,营造和谐绿色边界,提升城市绿地整体品位。

乐山市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乐山市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乐山市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促进乐山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精雕细刻乐山山水园林城市,结合乐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三)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六)四川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川交公路[2001]132号);(七)《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八)《乐山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九)《乐山市绿地系统规划》;(十)《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GB50180-93.(十一)《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乐山市规划委员会和乐山市规范管理局直管的城市规划区。

乐山市中心城区分旧城区和新城区,其他区、市、县、自治县所辖城市的新旧城区由当地城市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乐山市中心城区早城区范围为:肖公嘴滨江路南段旧大桥滨江路中段长江市场嘉定北路牛耳桥嘉定中路凌云大厦青果山路市委党校人民西路新村广场人民南路新村游园海棠路乐山工业学校—乐山师院滨河路肖公嘴。

其余范围为中心城区新区。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含义为:(一)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二)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化、风景林地;(三)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四)绿化覆盖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覆盖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五)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六)开敞式绿地:是指居住区绿地直接为当地居民享用的“福利型”绿地,并在居民视野高度内不能“隔断”;(七)开放式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全文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全文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绿化活动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绿化管理原则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绿化管理部门职责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化管理要求(一)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城市绿化标准、规范和设计导则的要求。

(二)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突出城市特色。

(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科学选择植物种类,注重景观效果和生态效益,提高绿化质量。

第六条绿化工程验收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城市绿化工程验收标准进行。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绿化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绿化日常管理(一)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日常管理,确保绿化工程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修剪、施肥、浇水等养护工作,保证绿化植物的生长和美观。

(三)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绿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绿化植物保护(一)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1. 损坏绿化植物;2. 擅自采摘绿化植物果实;3. 在绿化植物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4. 其他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

(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绿化设施管理(一)绿化设施包括绿化小品、座椅、灯具、护栏、警示标志等。

(二)禁止下列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1. 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绿化设施;2. 在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3. 在绿化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挖沟开渠、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4. 其他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对治安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条例制定单项行政规章。
(七)未经批准在城市风景林及周围地带用火的,处以10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限期更新造林,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损毁或者擅自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或严重妨碍执行公务、寻衅滋事、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 凡移植或砍伐城市绿地内各种树木的,市内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下的,须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须报所在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1至100株的,须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须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奇岩珍石、珍稀动物等风景名胜资源,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加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开发、利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正文:----------------------------------------------------------------------------------------------------------------------------------------------------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1992年3月1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道路和街头绿地;(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区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苗圃、花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绿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宁波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02
•【字号】襄政办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政办发〔2021〕1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中“城市建筑工程”章节同时废止。

此文件印发之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继续实施。

2021年9月2日。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城市规划编制1.城市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和西安市相关规定,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注重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交通出行、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考虑。

2.城市规划编制应利用遥感技术、数字地面模型等现代技术手段,精确获取城市基础数据,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3.城市规划编制要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

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1.城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建设项目前,应提交详细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3.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超出设计范围进行任何改动。

4.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城市公共设施管理1.城市公共设施的编制、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高城市功能和服务水平。

2.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3.城市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考虑周边居民的需求,不得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宁。

4.城市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城市绿化管理1.城市绿化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选取绿化植物种类和布局,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2.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绿化团队负责,确保绿化效果的持续性和美观性。

3.城市绿化的管理应加强对绿化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及时清除病虫害和落叶等垃圾。

4.城市绿化的更新和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升城市环境的品质和居民的居住感受。

六、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1.城市规划管理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新建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县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绿化管理制度及细则

绿化管理制度及细则

绿化管理制度及细则1. 概括为加强和规范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特制定本绿化管理制度及细则。

2. 目标本绿化管理制度及细则的目标是:合理规划城市绿化空间;维护和保护城市绿化环境;提高城市环境品质,创造舒适、健康、美好的生活环境。

3. 管理制度3.1 绿化计划1.城市绿化计划每年更新一次,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2.绿化计划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城市人口数量与质量、城市土地规模及特征、城市自然和文化景观、社区和商业需求等。

3.绿化计划制定应当充分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保证计划具有可行性。

3.2 绿化标准1.绿化标准应当根据绿化用地的不同类型,确定不同的绿化要求和绿化标准,具体标准由城市绿化部门确定。

2.绿化标准包括以下内容:植物选择、植物生长年限、绿化面积比例、绿化形式等。

实施绿化的具体步骤如下:•绘制绿化施工图纸;•选购优质植物,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植栽;•对新增植栽进行养护,保证生长环境;•绿化施工后,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检查和评估,适时进行绿化维修与更新。

3.3 绿化施工1.绿化施工施工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2.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保证施工质量,保护绿化环境,安全施工。

3.施工完成后,应当对成果进行验收,合格后交有关部门维护和管理。

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 绿化维护1.城市绿化部门要定期对各绿化面积进行巡查,并及时进行维护。

2.市民和社会各界可以向市绿化部门反映绿化问题,绿化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3.对未按照绿化标准进行绿化的行为,绿化部门可以进行罚款、处罚等行政处理。

4.对于一些极具历史意义的树木和建筑,应当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4. 管理细则4.1 植物选择1.每一个绿化区域的植物种类应当与其特征相符合,达到融入环境的效果。

2.植物的选择应当考虑以下可行性和合理性:适宜性、成活率、生长周期、抗旱、抗病、抗污染等。

3.绿化区域的植物不得采用高危植物、外来入侵植物,也不得大面积使用同一种树种。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管线管理部门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部门交付有关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同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长期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长期占用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临时占用费。
(三)砍伐树木的,缴纳相应株数的补栽保证金并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
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没有交足补偿费和异地重建面积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必须严加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的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规定的性质、功能和服务对象,规划设计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览活动区,配备必要的设施。
街道绿化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 ×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

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佛府[2005]4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佛府[2005]4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府[2005]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佛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国土、计划、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执法、电力、通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以及爱护绿化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6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六年十月十一日《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建设优美、清洁、⽂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的适⽤范围,包括城市、县镇、⼯矿区的园林绿地、树⽊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㈠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游园、街道⼴场的绿地。

㈡专⽤绿地:指⼯⼚、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花草、种⼦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㈣防护绿地:指城市中⽤于隔离、卫⽣、安全等防护⽬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为城市⼈民创造良好的⼯作和⽣活环境,丰富群众的⽂化⽣活。

第五条绿化城市,⼈⼈有责。

城市居民要履⾏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

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

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作,逐步形成⼈⼈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

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

每个城市都要有与⼈⼝相应的绿地⾯积,不断提⾼绿化覆盖率。

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到百分之三⼗;公共绿地⾯积达到每⼈三⾄五平⽅⽶。

本世纪末,城市中⼀切可以绿化的地⽅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不露天”;公共绿地⾯积达到每⼈七⾄⼗⼀平⽅⽶。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地,应不低于总⽤地⾯积的百分之三⼗;旧城改建区的绿化⽤地,应不低于总⽤地⾯积的百分之⼆⼗五。

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觃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觃、觃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城市觃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觃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觃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绿化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觃划、管理和监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在城市觃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觃觃定,应当由林业、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觃觃定执行。

第二章觃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觃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我市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觃划,按程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觃划。


城市绿地系统觃划应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与城市性质、觃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觃划和具体觃划指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年度计划应明确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第七条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城市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八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小区不低于30%,幵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学校、部队、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四)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幵应按国家觃定设立防护林带;城市觃划区内的铁路、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应配套建设30米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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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乐山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精雕细刻乐山山水园林城市,结合乐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三)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
(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
(六)四川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川交公路[2001]132号);
(七)《XX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八)《XX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九)《XX市绿地系统规划》;
(十)《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GB50180-93。

(十一)《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XX市规划委员会和XX市规范管理局直管的城市规划区。

XX市中心城区分旧城区和新城区,其他区、市、县、自治县所辖城市的新旧城区由当地城市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XX市中心城区早城区范围为:肖公嘴滨江路南段旧大桥滨江路中段长江市场嘉定北路牛耳桥嘉定中路凌云大厦青果山路市委党校人民西路新村广场人民南路新村游园海棠路乐山工业学校—乐山师院滨河路肖公嘴。

其余范围为中心城区新区。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含义为:
(一)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二)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化、风景林地;
(三)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四)绿化覆盖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覆盖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五)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六)开敞式绿地:是指居住区绿地直接为当地居民享用的“福利型”绿地,并在居民视野高度内不能“隔断”;
(七)开放式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第五条XX市规划管理局和各区、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乐山中心城区和各区、市、县、自治县的绿化规划管理、审批,负责划定“绿线”。

XX市风景园林局和各区、市、县、自治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绿化规划的实施,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城市绿化必须符合下列措施要求;
(一)XX市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区11m2以上,城市绿地率38%以上;
(二)城市新建住宅区:旧城区绿地率应大于25%,新城区绿地率应大于30%。

其中集中绿地面积不得小于建筑基地面积10%;
(三)城市道路:城市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15%;
(四)快速通道:乐-峨、乐-沙、乐-五、乐-夹、乐-井
五条组团城市间快速通道上的绿带总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15%,且通道两侧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或防护林)。

在快速通道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通道的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得小于50米;
(五)城市沿江、沿河及沿铁路旁的防护林宽度应不小于30米;
(六)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门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七条第六条规定中第(二)、(六)款内绿地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降低5个百分点:
(一)建筑基地内设置开敞式绿地;
(二)基地内建筑向社会提供开放式空间;
(三)建筑场地内绿化覆盖率大于45%
第八条项目业主在报批规划时,必须同时报批绿化平面图,绿化平面图的比例与总平面图比例、道路线型方案一致。

大型建设项目必须报批绿化方案。

其绿地指标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否则报批方案不予签批。

第九条绿地率指标达不到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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