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实施细则(1)(2020101916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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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实施细则

(2015 年 4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纠正违章行为,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适应公司与时俱进的要求,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各项目工程部各施工现场。

第三条各基层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同时上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励分为:表扬、通报表扬、经济或物质奖励,授予安全生产先进称号。

第五条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施工、交通、设备等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人员。按公司《特殊贡献奖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表扬,获建工集团科技成果二等奖,市建委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个人,为公司获得专利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按公司《特殊贡献奖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工地创建中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的突出贡献者,在全国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创建中获奖,

或代表天津市受检取得好评的工地,为公司赢得荣誉有突出贡献者,按公司《特殊贡献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在文明施工工地创建中取得建工集团级和市级挂牌的项目工程部,按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定期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分公司和项目工程部进行分级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集体分别按《公司经济管理办法》和公司《项目经济责任考核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安全生产处罚分为:

1、对有本处罚实施细则所列行为的个人给以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给以行政处分、调离岗位等直至除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对有本处罚实施细则所列行为的基层单位、分包单位或项目工地给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经济处罚、责令停工整顿,直至清退出场,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督保证管理体系的单位或集体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 元〜3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的个人或单位,处以

2000 元〜5000 元罚款,拒不落实或落实不利的管理人员调离其原管理岗位;分包单位予以清退出场。

第十三条不按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管理人员,处以500 元的

罚款,同时办理补课,仍不参加者调离其原工作岗位,由单位领导原因造成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施工证照不齐或与其资质、资格不符或不及时签定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责令停工改正,改正不及时处以项目工程部和分包单位各5000 元罚款,不及时改正同时仍继续施工,责令将分包单位清退出场,并处以项目工程部10000 元罚款。

第十五条不按规定组织劳务分包单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不按期改正,每差一级罚款10000 元。

第十六条分包单位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或安全员不按期参加培训,责令限期改正,不按期改正的处以10000 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将其清退出场。

第十七条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保证措施或不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不履行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按期改正或改正不及时,处以500元〜20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分级、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不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及签字作假的每级,每项处以500 元〜2000 元罚款。

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技术档案或档案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处以项目班子集体5000 元〜10000 元罚款,处以责任人500 元〜2000 元罚款。

第二十条整体提升脚手架,吊栏脚手架等危险性、技术性较强的机具、机械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进行补验,并处以责任人500元〜2000 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5000〜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不按规定购置具有三证齐全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与安全相关的机具、工具、料具、设备、设施等,责令立即退场停止使用,并处以责任人500 元〜2000 元罚款,涉及基层单位领导责任的,处以基层单位10000 元〜50000 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对进场的安全防护用品,以及与安全相关的机具、工具、料具、设备、设施等履行验收手续,盲目使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项目经理500 元〜2000 元罚款,处以工程部10000 元〜50000 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部门在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对查出的隐患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不能按期整改或当时无条件整改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以项目工程部5000元〜20000 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部门在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查封施工机械、设备、设施或责令停工整顿,处以2000 元〜5000 元罚款。如私自揭拆封条或未经批准擅自强行施工的加倍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项目工程部或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没有专项审批方案或措施且未

按规定实施安全监控的工地,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项

目工程部2000元〜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以及不按期进行演练,责令限期改正,改正不及时,处以1000 元〜5000 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按每条处以1000 元〜5000 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不使用标准电闸箱、闸具,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处以2000 元〜10000 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的给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改正不及时处罚加倍。

1 、外电小于安全距离无防护措施,处以2000 元〜5000 元罚款。

2 、外电防护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密,处以2000 元罚款。

3 、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规定,处以5000 元罚款。

4 、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处以500 元〜2000 元罚款。

5 、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处以200元〜1000 元罚款。

6 、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及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每处罚款2000 元。

7 、电闸箱内无隔离开关或周围杂物过多,每处罚款500 元。

8 、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每处罚款1000 元。

9 、闸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每处罚款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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