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调处中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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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一)主要职责:
1、责社会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处、督办、回访工作;
2、直接调处疑难复杂及跨地区、跨单位、跨部门民间纠纷;
3、分流指派或直接参与调处重大社会矛盾和行政纠纷;
4、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警和化解工作;
5、负责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的缓解控制和信息报送工作;
6、督促指导责任部门及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7、完成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受理范围:
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要受理本辖区内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下列矛盾纠纷不予受理:
1、涉及刑事内容的矛盾纠纷;
2、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矛盾纠纷;
4、其他不宜由调处中心调处的矛盾纠纷。
大调解工作流程
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行使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对社会矛盾纠纷开展受理、分流、调处、督办和回访工作,对要求调处的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规范运行。
1、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群众的来电、来函、来访,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工作,并及时填写《社会矛盾纠纷接待登记簿》。在当事人提出矛盾纠纷调解申请时,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申请表(公民)》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申请表(单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2、当事人提出矛盾纠纷调处申请经审查受理后,由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分工以及“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给相关单位和部门以及矛盾纠纷发生地的社居委、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或者由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直接调处,对管辖有争议的矛盾纠纷由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指定调处。分流指派必须以书面形式,.填写《社会矛盾纠纷分流指派调处通知书》,被指派单位和部门必须按照社会矛盾纠纷办结期限按时办结,并报送《社会矛盾纠纷分流调处结果反馈表》。
3、对可以直接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由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疏导化解,一时难以调处的,由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视情组织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开展“庭式调解’’、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领导专家听证会或请求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调处。在调处期间,应当适时向当事人通报调处工作的进展
情况,防止因当事人不了解情况、无耐心等待而越级上访。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时,应发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通知书》。
4、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分流指派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办结期限进行督办,相关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后,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格式调解协议书。由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指派给相关部门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以主管部门名义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由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属于民间纠纷范围的,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社会矛盾纠纷,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说服当事人采取合法途径处理,引导其依法提起诉讼。
5、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经调处结束的社会矛盾纠纷,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回访,了解掌握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对回访中发现因调处有误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理。当发现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协议经反复做工作无效的,应指导另一方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大调解工作制度
1、来访接待制度
(1)街道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现场接待群众来访,对居民群众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咨询;
(2)由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室安排专人值班,成员单位负责人轮流带班,及时接待受理居民群众来访;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解答来访群众的咨询,详细记录来访群众的相关请求;
(4)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值班人员对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实行当场调处,当场不能调解的应当做好缓解工作,并及时将矛盾纠纷分流指派给相关单位和部门调处。
(5)值班人员必须将每天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汇总分析,做好详细登记,遇到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2、重大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矛盾纠纷:
①影响社会稳定、社会舆论关注的矛盾纠纷;
②有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③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矛盾纠纷;
④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⑤有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线索和苗头;
⑥有自杀等其他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
(2)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受理重大矛盾纠纷后,应立即向主任汇报,遇有紧急情况也可直接向党政主要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接访人员,不得对重大矛盾纠纷迟报、瞒报、扯皮、推诿,因工作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3、限期办结报告制度
(1)社居委、企事业单位调处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指派的一般民间纠纷,应在1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个月;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指派的重大疑难民间纠纷,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日;相关部门调处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指派的一般行政争议纠纷,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办结后应立即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室报告,不能按时办结的应报告原因。
(2)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直接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直接调处的重大行政争议纠纷,应在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0日。办结后应立即向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报告原因。
4、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及时受理群众来电、来函、来访,认真对待每一起调解申请,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
(2)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及调解请求;
(3)按照先受理后分流调处的原则,及时作出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或现场直接调处的意见;
(4)对重大矛盾纠纷采取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5.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重大节假日和敏感时期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
(2)结合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每半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普遍排查;
(3)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性质、类型、易激化的程度进行梳理、分析、归类,及时进行分流或直接调处;
(4)对矛盾纠纷所涉及的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地区或部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