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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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

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

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第十一条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高级技工学校申报材料

高级技工学校申报材料

高级技工学校申报材料篇一:筹建高级技工学校工作情况汇报申办高级技工学校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您们好!首先我代表青海省工业技工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对各位领导及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下面我将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学校概况我校创办于1979年,隶属青海省教育厅,203年晋升为省级重点技工学校,是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学校。

学校建有国家级车、铣、刨、磨、电子设备装调工等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站、特殊工种技能鉴定站、计算机职业技能鉴定站,担负着青海省机电、建材、信息、通讯、化工等行业的工业企业一线生产、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专业技能鉴定工作。

学校203年被评为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青海省重点技工学校;204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5年至20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电工电子实训基地和国家示范性数控技术职业教育实训基地;20年被评为青海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7年被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2021年被评为西宁市文明单位;2021年被评为全国机械行业骨干职业院校;2021年被评为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20年被确定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单位。

学校现有二个校区,占地面积151022平方米,建筑面积71594平方米,其中城南主校区(占地110579平方米)是2021年全面起用的新校区,学校实习场所占地17328.96平方米,拥有机电实训楼、机加工、钳工、电工实习场,还有电工电子、电力拖动与PLC、数控编程、计算机多媒体制作等20个实训室,大中型实习、实验设备349台套。

学校经过多年的创业和发展,不断优化教师队伍,适时调整专业结构,实现了连续多年的可持续性发展。

现有教职工198人,专任教师145人,专任教师中文化基础课教师27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19;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118人,占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总数的81。

人社部设置标准(试行)

人社部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评估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112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评估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112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评估细则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评估细则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3〕11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厅属技工院校:
为加强技工院校管理,规范设立审批,提升办学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技工学校、省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原施行的技工院校评估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4
1.技工学校评估细则
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
3.高级技工学校评估细则
4.技师学院评估细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0日
——结束——。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级技工学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工人才,制定和实施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学校条件、教学质量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技工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首先,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符合社会需求。

技工人才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的技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工业发展和经济建设。

因此,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前社会的产业结构和人才需求,合理确定各类技工专业的设置数量和范围,确保学校培养的技工人才与社会需求相匹配。

其次,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学校条件。

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此,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明确要求学校必须拥有一定规模的实训场地和设备,以及具备一定水平的教师队伍。

只有这样,学校才能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优质的教学资源,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技能培训。

另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关注教学质量。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也是技工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

因此,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同时,还应当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加强对学生的实训环节和实习实践,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综上所述,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学校条件和教学质量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技工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才能够培养更多更好的技工人才,为国家的工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推动技工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高级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基地,它的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学生的就业前景以及社会对技工人才的需求。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对技工人才的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技工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学校设置标准应当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结构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各类专业的设置比例,确保学校的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匹配。

其次,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注重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学校应当拥有完善的实训设备和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同时,学校应当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能够有效地传授技术技能知识,并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操作。

另外,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注重学生的就业和职业发展。

学校应当积极与企业合作,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建立健全的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和就业岗位。

学校还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使他们能够顺利地就业并在职业岗位上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

最后,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注重质量保障和评估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同时,学校还应当接受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综上所述,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注重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关注学生就业和职业发展,强化质量保障和评估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技工人才的需求,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技能人才。

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中级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鼓励开展各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四条办学规模与办学能力相适应,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400人以上。

第五条专业设置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对中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3个。

所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必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并使用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估认定合格的教材。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500m2(约2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0m2,生均住宿面积不少于4m2,理论教室及实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

第七条校内实习、试验场地及其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m2,有适应专业特点且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具、挂图和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有进行多媒体教学的设备及其软件,生均教学用计算机台数不少于0.1台/生。

特殊专业不宜建实习工厂(场)的,必须有适应教学要求并合作双方签订合同的校外定点实习基地。

第八条图书室、阅览室面积不少于200m2,图书藏量不少于1600册,专业书籍不少于图书总量的50%。

教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需要,图书资料应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信息。

学校每年订阅报刊不少于20种。

第九条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1600m2,体育设施器械基本齐全,能基本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

第十条学校领导班子配备齐全,职责、分工明确,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校长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具有本科学历或高级讲师职称,班子其他成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具有5年以上教育经历,其他成员具有3年以上教育经历;班子成员中30%以上参加过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评审细则(最新)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评审细则(最新)

附件2
省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
(评审表)
学校名称: (公章)
填报时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01办学方向(20分)
02办学模式(60分)02-1(40分)
02办学模式
02-2(20分)
03双证书制度(20分)
04申办资格(此项为否决项)
05领导班子(30分)
06办学规模(50分)06-1(40分)
06办学规模 06-2(10分)
3年高级技工学制教育班招生计划表
3年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培训计划表
07专业设置(50分)
08学校面积(60分)
09实习、实训设备设施(90分)
实习、实训主要设施设备统计表
10其他设施设备(60分)
其他设施设备统计表
(生活类、体育类、图书杂志、信息化)设施设备类别:
11师资队伍(140分)11-1(50分)
11师资队伍Array
11-2(50分)
11师资队伍
11-3(40分)
12办学经费(40分)
13学校管理(60分)
14安全管理(40分)
15德育与职业指导(60分) 15-1(40分)
15德育与职业指导 15-2(20分)
16教学科研与专业带头人(50分)
16-1(20分)
16教学科研与专业带头人16-2(30分)
17校企合作(170)分
17校企合作
17-2(70分)
合作企业统计表
word版本.。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部发[1997]351号发布日期:1997-12-10执行日期:1997-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导班子、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8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第七条要建立高级技工学校咨询委员会,聘请当地企业界、经济界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专家任咨询委员,定期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

第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条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

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第十条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高级技工学校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基地,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需求的匹配程度。

为了确保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达到规范和标准化,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基本的设置标准。

首先,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

在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时,需要充分调研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结构,科学确定各类专业的设置比例和规模,确保学校的设置与社会需求相匹配。

其次,高级技工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至关重要。

学校应当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师资队伍,包括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高水平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教师,以及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科研能力的学科带头人。

同时,学校还应鼓励教师参与行业实践和技术创新活动,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另外,高级技工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实训条件也是重点关注的对象。

学校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实训场地,确保学生能够接触到最新的技术和工艺,进行系统的实践操作和技能培训。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开展校企合作项目,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和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

此外,高级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加强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

总的来说,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建立高水平的师资队伍,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和实训条件,加强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确保学校的设置能够有效地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推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技工院校标准

技工院校标准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展开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

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1997-12-10 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部发[1997]351号发布日期:1997-12-10执行日期:1997-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导班子、.定。

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8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枣庄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枣庄市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庄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枣庄市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庄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枣庄市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8.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枣庄市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各技工院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精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要求,我们制定了《枣庄市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马腾
联系电话:************
邮箱:*********************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3日附件: 枣庄市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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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

第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
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条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

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第十条
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

其中,主要设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第十二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

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以上。

第十四条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
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4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

第十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六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
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高级技工学校应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
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高级技工学校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技工学校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

学校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模式的校企合作方式,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

每一个高级技工专业应有3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作为高级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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