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就要争做“学习型、敬业型、实干型”的公诉人。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希望能帮到你!什么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指不用当事人来直接提起诉讼,而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在中国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来担任,也就是说,在人民检察院担任诉讼的人,就是公诉人。
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基本职能;公诉工作,既是一门充满斗争艺术的检察官工作,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门面工作;公诉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检察机关的形象代言人。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就要争做“学习型、敬业型、实干型”的公诉人。
公诉人的主要职责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
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就是说能否通过支持公诉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律教育,树立人民检察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信。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公诉人,必须具有“正、准、稳”三个基本的素质要求。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一、搞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出庭公诉能否取得成功,首要的是要吃透案情,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既不能漫无边际,又不能过于狭窄,而是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全面准备。
一是要进一步熟悉案情,做到全案心中有数;二是要认真准备公诉词,全面、充分地论证犯罪;三是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出薄弱环节,预测辩论焦点,对辩护人在辩论可能提出的问题,拟写答辩提纲;四是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五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要预先熟悉,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要胸有成竹;六是在庭上要及时应变,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和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质证中表现出的辩护意向,及时修改、调整庭前准备的答辩内容,做好辩论的心理准备。
【辩论技巧】 谈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谈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公诉人利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向法庭全面阐述主张成立的理由,驳斥辩护方不恰当的辩护理由,以使法庭准确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诉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直接决定出庭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笔者仅就公诉人法庭辩论技巧谈几点看法,希望对公诉人出庭有所帮助.一、掌握主动,条理清晰掌握辩论的主动,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辨论场面,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辩护阶段就案件的事实、性质、量刑等方面提出许多不同的观点,来争取法庭和旁观者的理解.对此,公诉人既不必一一反击,也不能漠视不理,而是要以有力的答辩来控制辩题的方向,争取主动.公诉人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答辩提纲,选择有利时机,灵活选择答辩方式进行答辩.二是有选择地对辩护人提出的数个辩题中的一个或数个关系到定罪量刑的辩题进行答辩,对辩护人提出的细枝末节的问题不纠缠,以免影响合议庭的注意力,影响对案件关键问题的判断.如李某故意伤害案件,辩护人往往阐述被告人平时表现如何好,尊老爱幼等等,并提出了大量材料来证实,例如被告人与邻居家的孩子非常要好,经常在一起玩,辩护人的意图就是想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应从轻处罚.旁听群众此时也表露出对被告人的同情.此时,公诉人不要先作评价,而应转移旁听群众的注意力,将注意力转移至被害这一方来.运用大量翔实的数据,向法庭介绍被害人平时是个非常懂事的孩子,在学校里也是好学生,此次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躺在病床上已近半年不能康复.不仅给被害人家里带来很大经济负担,而且更给被害人肉体带来巨大痛苦,其母亲每天望着病床上的孩子只能以泪洗面.此时,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同情已经转化成了愤怒,法庭气氛朝着有利于公诉方发展.二、抓住对方弱点进行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除了据理力争外,还需认真思考、敏锐地觉察辩护人的弱点,迅速做出反应,用简洁语言,尽快结束辩论.如杨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用爆炸方法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应定爆炸罪,公诉人敏锐地抓住了辩护人的这一弱点,迅速反击.在答辩时,公诉人提出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证据,依法为被告人无罪、罪轻进行辩护,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属侵犯公民财产犯罪的一种,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对于侵犯财产罪的性质更为严重,辩护人的辩护意图是否应对被告人予以更严重的处罚呢?辩护人此时无言以对.又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用脚将被害人身体踢了数下,最后造成被害人脾破裂的后果.辩护人针对起诉书中的“数下”一词有异议,认为“数下”的使用不科学,含糊不清.对此,公诉人在答辩时,首先从案件证据上分析,被告人交待对被害人踢了很多脚,具体踢多少下记不清了,被害人称当时被踢了很多下,也记不清了,无法确定究竟是几下,公诉人提出在起诉书中认定“数下”恰恰是科学的表现,而不是含糊不清,这正是模糊概念的具体运用.辩护人对此亦未继续纠缠.三、对方纠缠,适时解脱在辩护人纠缠不休,或自己处于被动时,要尽力解脱答辩.一是作同意性表态.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起诉书又未认定的,公诉人应表明同意辩护意见,建议法庭予以认定.二是作说明性表态.对于起诉书已作认定或公诉意见已阐明的问题,辩护人再次提出,公诉人只需说明控辩双方意见一致,不需再作答辩.对于某个有欠缺的证据,辩护人抓住不放时,公诉人要敢于承认欠缺的存在,并说明欠缺存在的原因,然后阐明此证据虽有欠缺,但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犯罪的理由.这样一来,不仅轻而易举地从纠缠中和被动中解脱出来,而且也能表现出公诉人客观公正的态度和风度.蕌四、补救失误的技巧补救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发觉有表达不完整或不正确时,适时、巧妙地进行修正、补全.由于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直接就案件的实体、程序等一系列问题而展开,辩论的内容往往涉及面广,即使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也不能保证在具体的、细节的或突然出现的问题上一点不漏.因此,如何对应呢?有的认为应不吭声,不承认,这不是好办法,不吭声,辩护人会纠缠不放,一轮一轮地逼近,最后公诉人会更加难堪,不承认,讲死理,也会有损公诉人形象.对于错答,公诉人应有一个正确态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补救.一是对于在前一轮的错误,在庭上有能力纠正过来的,可委婉地承认答错了.比如说,本公诉人的观点在前一轮未能阐述清楚,现就辩护人的观点作如下答辩,接着再阐述正确的观点.二是在庭上由于手头上的数据不全或其他因素,不能对辩护人的观点予以有力的回答,则可以这样表述:刚才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也充分了解,我的观点也已经全面阐述,不再赘述,这两种观点虽严重对立,难以统一,请合议庭据事实和法律在评议时一并予以充分考虑.言外之意,是不再纠缠,如辩护人再要纠缠,法庭也会制止.再一种情况就是漏答的补救.有两种情况:一是有意漏答.即公诉人先回避后补救.辩护人提出四点辩护理由,在第一轮答辩时,有一观点不好答辩而又不能不答,在答辩时,可先归纳一下,将辩护人的观点分为几点,先行答辩,继续思考答辩另一观点的方法.在第二轮时,辩护人再提出,第二轮公诉人可再从容答辩.二是无意漏答.即答辩时,对辩护人提出的某一观点没有注意而没有答辩.当辩护人再提出时,公诉人则可以这样表述:刚才可能公诉人没有听清楚,或辩护人没有说清楚,现在公诉人就这个问题作如下答辩.这样就很委婉,也能收到很好的庭审效果.刑事辩护中的程序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完善程序性辩护对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义.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辩护实践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种解释,刑事辩护只是实体性质的,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进行的.然而,除了这种实体性质的刑事辩护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刑事辩护,即程序性刑事辩护.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显然,程序性辩护应是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但根据以往对刑事辩护的解释,这类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的辩护,一般不予认可.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所规定的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虽然并未明确排除程序性的事实和法律,然而,人们对此均理解为,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证据;而“法律”则仅是指刑事实体法律.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对这种理解的认可.因此,程序性辩护目前尚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效的辩护方法.之所以应将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主要是因为:首先,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存在的更广泛基础.事实表明,实体辩护若要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产生影响,是以侦查、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确实存在错误为前提的.然而,这种前提的广泛存在却并非现实.司法实践中,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发生错误,对无罪之人或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之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情况,虽然时有发生,但并非普遍存在.因此,单一的实体性辩护方式,有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受到怀疑的危险.在只重视实体性辩护的前提下,人们往往是从防止可能出现的实体性错误来强调辩护的重要性.然而,以预防、纠正现实中“可能”出现但并非普遍存在的实体错误,作为刑事辩护广泛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终究给人以基础不够扎实的感觉,辩护的重要性因此极易受到怀疑.在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案件并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这是实践中的常例),辩护就不可能再受到重视.即使是辩护律师,在认为案件中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虽然存在着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也往往会感到辩护的必要性十分可疑.因此,增加程序性辩护这种方式,使辩护不仅可以针对案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实体性质的事实和法律,而且可以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将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有了更为扎实的基础.其次,程序性辩护的存在,有助于规范侦查、司法部门的行为,预防、遏制、减少其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司法实践表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主体往往是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虽然我国的有关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禁止的规定,并设置了其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纠正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并非罕见.这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难以被揭露或被揭露后难以受到重视,有着密切关系.被告方利用程序性辩护方法,不仅可以更充分地揭露程序违法现象,而且可以更迫切要求予以纠正.再次,程序性辩护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维护诉讼程序的尊严.诉讼程序的尊严有赖于人们对其的尊重和遵守.程序性刑事辩护的存在,使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现象成为刑事辩护的对象,对于促进人们重视并遵守诉讼程序,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与刑事实体性辩护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辩护,刑事程序性辩护对于“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和观念的纠正,对于实现刑事程序所应有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职权机关的行为等价值,具有直接的、积极的意义.当然,程序性刑事辩护方法在现实中虽然已被辩护方经常采用,但作用却不明显,其原因在于,程序性辩护上述重要意义的实现,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完善.只有在刑事诉讼法对此予以充分肯定、明确保障的基础上,其一系列意义才有可能实现.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却尚未予以明确、充分地肯定.例如,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并不包括非法实物证据,这使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因此,程序性辩护广泛、有效的展开,首先有赖于法律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充分肯定,使之成为如同刑事实体法那样的不可违反的法律规范,而不仅仅是一种可遵守也可违反的“软法”.其次,应当充分认识到辩护方的辩护对预防、纠正违反诉讼程序规则行为、现象的积极作用,而不是仅仅依靠职权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辩护方法的这种改变,所预示的积极意义十分重要,理应引起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的充分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完善程序性辩护对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义.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辩护实践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种解释,刑事辩护只是实体性质的,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进行的.然而,除了这种实体性质的刑事辩护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刑事辩护,即程序性刑事辩护.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显然,程序性辩护应是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但根据以往对刑事辩护的解释,这类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的辩护,一般不予认可.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所规定的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虽然并未明确排除程序性的事实和法律,然而,人们对此均理解为,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证据;而“法律”则仅是指刑事实体法律.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对这种理解的认可.因此,程序性辩护目前尚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效的辩护方法.之所以应将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主要是因为:首先,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存在的更广泛基础.事实表明,实体辩护若要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产生影响,是以侦查、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确实存在错误为前提的.然而,这种前提的广泛存在却并非现实.司法实践中,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发生错误,对无罪之人或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之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情况,虽然时有发生,但并非普遍存在.因此,单一的实体性辩护方式,有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受到怀疑的危险.在只重视实体性辩护的前提下,人们往往是从防止可能出现的实体性错误来强调辩护的重要性.然而,以预防、纠正现实中“可能”出现但并非普遍存在的实体错误,作为刑事辩护广泛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终究给人以基础不够扎实的感觉,辩护的重要性因此极易受到怀疑.在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案件并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这是实践中的常例),辩护就不可能再受到重视.即使是辩护律师,在认为案件中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虽然存在着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也往往会感到辩护的必要性十分可疑.因此,增加程序性辩护这种方式,使辩护不仅可以针对案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实体性质的事实和法律,而且可以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将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有了更为扎实的基础.其次,程序性辩护的存在,有助于规范侦查、司法部门的行为,预防、遏制、减少其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司法实践表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主体往往是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虽然我国的有关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禁止的规定,并设置了其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纠正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并非罕见.这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难以被揭露或被揭露后难以受到重视,有着密切关系.被告方利用程序性辩护方法,不仅可以更充分地揭露程序违法现象,而且可以更迫切要求予以纠正.; 再次,程序性辩护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维护诉讼程序的尊严.诉讼程序的尊严有赖于人们对其的尊重和遵守.程序性刑事辩护的存在,使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现象成为刑事辩护的对象,对于促进人们重视并遵守诉讼程序,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与刑事实体性辩护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辩护,刑事程序性辩护对于“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和观念的纠正,对于实现刑事程序所应有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职权机关的行为等价值,具有直接的、积极的意义.当然,程序性刑事辩护方法在现实中虽然已被辩护方经常采用,但作用却不明显,其原因在于,程序性辩护上述重要意义的实现,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完善.只有在刑事诉讼法对此予以充分肯定、明确保障的基础上,其一系列意义才有可能实现.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却尚未予以明确、充分地肯定.例如,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并不包括非法实物证据,这使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因此,程序性辩护广泛、有效的展开,首先有赖于法律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充分肯定,使之成为如同刑事实体法那样的不可违反的法律规范,而不仅仅是一种可遵守也可违反的“软法”.其次,应当充分认识到辩护方的辩护对预防、纠正违反诉讼程序规则行为、现象的积极作用,而不是仅仅依靠职权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辩护方法的这种改变,所预示的积极意义十分重要,理应引起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的充分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完善程序性辩护对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义.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辩护实践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种解释,刑事辩护只是实体性质的,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进行的.然而,除了这种实体性质的刑事辩护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刑事辩护,即程序性刑事辩护.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与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与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通常需要运用一些方法和技巧来更好地展现自己的观点和辩论。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方法与技巧:
1. 逻辑推理:公诉人需要运用严密的逻辑来推导和论证,从而使自己的观点更加合理
和可信。
2. 证据引用:公诉人需要引用案件中的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些证据可以是
文件、物证、证人证言等,公诉人需要通过引用这些证据来展示事实和证明被告的罪行。
3. 掌握法律知识:公诉人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法,以便能够基于法律来进
行辩论和辩解。
4. 语言表达与演讲技巧:公诉人需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演讲技巧,能够清晰地陈述
观点、讲解案情,并有说服力地与陪审团、法官沟通。
5. 表达感情:在有需要的时候,公诉人可以适度表达自己的感情,例如对罪行的谴责、对受害者的同情等,从而引起陪审团和法官的共情和同理心。
6. 反驳对方观点:公诉人需要对被告或其辩护人的观点进行反驳,通过揭示其不合理、不符合事实或法律的地方来驳斥对方的辩论。
7. 合理使用时间:公诉人需要合理控制自己的辩论时间,避免冗长或拖沓,以免引起
审理的不便或审判者的厌烦。
8. 身体语言:公诉人的身体语言也很重要,他们需要保持自信、坚定和专注,通过肢
体动作、面部表情等来传递信息和影响审判者的态度。
总的来说,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辩论需要考虑到逻辑性、说服力、法律性和情感性,通过有效的辩论技巧来最大程度地支持自己的观点并获得争议的胜利。
法庭辩论技巧关于法庭口才的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关于法庭口才的辩论技巧①预防性。
辩论的双方,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都必须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
尤其是公诉人和辩论人,辩论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撰写好公诉和辩护词,一般还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回答。
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直接口语仅仅是一分而已。
②临庭性。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着特殊的对象,在特殊的气氛中,辩论双方面对面地阐述、争论、反驳,面对面地向审判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主张。
③职责性。
辩论的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辩护;公诉人不得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可代替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控诉。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可逾越。
④均等性。
法律规定,辩论双方的口语表达机会是均等的,允许公诉方发一次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有两人派一人发言);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
⑤敏捷性。
辩论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也要进行临庭体现出来的现实的言词争辩,后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
敏捷性主要体现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得清,思维能准确抓住症结,并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
作为法庭辩论的一方,如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反应,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
⑥攻守性。
社会主义法庭出庭辩论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双方都处于守势,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
某一点上公诉方处守势,辩护方处攻势,在另一点上则相反。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要求审判长依法处置了。
如果公诉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不符合法律程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进攻机会了。
双方攻守的机会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
公诉人在法庭的辩论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的辩论技巧1.准备充分: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首先需要充分的准备,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等。
通过充分的准备,公诉人可以更好地掌握案件的核心问题,有针对性地发问和辩论。
3.强调法律依据: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需要重点强调法律依据,特别是与案件相关的法条。
通过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公诉人可以更好地解释和支持自己的观点,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价。
4.运用有效的证据:公诉人需要善于运用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这些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
公诉人需要理解并善于解读这些证据,并在辩论过程中以恰当的方式加以利用,使其更有说服力。
5.掌控节奏: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需要能够掌控辩论的节奏。
他们需要灵活调整自己的语速、语调和表情,以适应法庭上的不同情况。
在关键时刻,公诉人需要突出重点,表现出自信和冷静,以增加自己的影响力和说服力。
6.引导证人作证:公诉人需要善于引导证人作证。
他们应该通过有针对性的问题,引导证人表达出利于公诉人观点的证词。
在与证人交流时,公诉人还应注意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保持专业和客观的态度。
7.反驳被告人观点:在与被告人进行辩论时,公诉人需要善于反驳对方的观点并揭示其论证的漏洞。
公诉人可以运用逻辑推理、法律条文和相关事实证据等,来驳斥被告人的辩解和解释。
8.吸引听众注意力:公诉人需要善于吸引听众的注意力,确保自己的观点能够得到法官和陪审团的认可。
通过富有感染力的陈述和言辞,公诉人可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
9.尊重法庭程序:公诉人需要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并与法官和其他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
他们应该保持礼貌和专业,不使用攻击性语言和行为。
10.总结清晰:在辩论的最后阶段,公诉人需要对自己的观点进行简洁明了的总结。
通过简洁明了的总结,公诉人可以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并向听众提供一个清晰的思路。
综上所述,公诉人在法庭的辩论技巧是多方面的,在准备、陈述观点、运用证据、引导证人作证、反驳对方观点等方面都需要善于运用。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与技巧_辩论赛_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与技巧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与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与技巧一、明确辩论范围与重点。
法庭辩论范围是指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所必须遵循和掌握的必辩和可辩内容,换句话说,就是哪些问题应该成为或可以拿到法庭辩论中去展开争辩。
它是一种具有诉讼意义的法律行为,而且必须在国家法律规范内进行。
它不能允许无视法制原则,随心所欲,甚至在论辩中侵害或威胁国家和他人的权益。
法庭辩论的法律属性表明,明确法庭辩论的范围有利于论辩者合法的行使法庭辩论权。
法庭辩论不是瓜棚下的聊大天,也不是一般的争执,它是一种有目的的诉讼权益的争辩,在这种论争中,所争辩的问题纷纭复杂,有的是主要的争辩焦点,有的是次要的分歧意见,有的直接关系案件的裁判,有的关系甚微。
对此,只有明确法庭辩论的范围,抛弃细枝末节,才能抓住要害,把握重点,进而集中兵力,毕力辩论,达到最佳效果。
二、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要充分做好辩论准备工作。
实事求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
诉讼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符合社会公众权益情感为目的。
因此只有从案件事实、证据的真相,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从科学的客观规律出发,实事求是、适时适度准确的提出有利于已方的诉讼主张和观点,才能使之无懈可击。
深入细致、客观、准确、全面的掌握诉讼证据。
案件事实是诉讼的基础,而证据又是其核心,法庭辩论往往更多地围绕证据及适用法律面展开。
因此要使自己的诉讼主张牢不可破,就必须牢牢地把握证据关。
一方面要仔细分析、审查已掌握的证据材料。
另一方面还不应固于已有的证据材料,而应跳出这种证据定势,努力发现新的证据。
审查、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客观、准确、全面。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精选6篇)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精选6篇)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篇1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
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
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
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
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篇2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篇3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
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
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一、巧设二难推理强力质证庭审中,被告乙某说:“假电报是法律顾问草拟的,我不明真相,只是在不改变原意下对个别字句作了润色,履行了一个文书的誊写职责,不知者无罪!”辩护人也称对电文草稿及誊件进行了认真核对,确认内容一致,支持被告人无罪辩解。
公诉人立刻追问道:“那草稿呢?”被告答:“我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
”公诉人当即反驳道:“知情的法律顾问草拟的电报,负责润色的经济顾问乙某却说不知情,两位顾问在一份电报上捉迷藏,这种诡秘的把戏令人费解:这样的草稿是否存在过?方才,被告人供述‘草稿’被抄后撕碎扔掉,辩护人则声称对‘草稿’与‘誊件’进行了认真核对。
试问:你的‘认真核对’发生在案件破获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之前,你在本案中是否另有角色?如果在之后,那你从哪里看到的草稿?被告岂不是在撒谎?”被告人与辩护人面面相觑,无言以对。
这是围绕辩方提出新证据的存在与否展开的辩论。
辩护人称见过草稿,被告又说草稿“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但众所周知:辩护人是在案发后才介入的,根本不可能看到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已经被撕碎的“草稿”。
由此,公诉人利用被告人与辩护人两个谎言间的矛盾,展开了思维辐射,以一连串诘问,铸成一柄二难推理的逻辑利刃,将辩方逼入自相矛盾的死胡同:辩护人如果承认是在案件破获之前看到的,说明自己也涉嫌犯罪;承认在之后,则被告就是当庭撒谎,对其进行无罪辩护一点好处都没有。
被告人和辩护人陷于两难之中,只能哑口无言。
二、活用类比推理赢得辩论在证据事实上打不开缺口,被告乙某就在主犯甲某的身份上动脑筋:“甲某是老总,是至高无上的指挥者,我只是一件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不知内情盲目劳动的工具,何罪之有?”“鹦鹉会‘说话’,微机能‘写字’,”公诉人展开类比推理:“如果被人类用来实施诈骗犯罪,它们就是工具:作为鹦鹉,虽‘说’了骗人的话,作为微机,虽然‘写’了骗人的字,但那只是‘老总’犯罪意志的复制与翻版,它们对于自己“说”的话、“写”的字表达了什么意思,能产生什么后果,会承担什么责任,一概茫然无知,因为不具备人脑所独有的机能——思维,它们才成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不知内情盲目劳动’的工具!”“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你不是鹦鹉,也不是微机。
关于公诉人法庭辩论技巧
关于公诉人法庭辩论技巧一、集中辩论的特点和技法集中辩论是指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是辩论中的整体,是辩论观点全面的表达,主要是指公诉意见,也即是总结性陈词。
它是庭审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依据法庭调查阶段已查明的事实,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其情节轻重以及如何处罚而进行的首席辩论。
在这个过程中,通常可以运用如下几种辩论技法:1、直接论证法控辩双方首先要直接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处分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
控辩双方都要围绕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直接的证明,反驳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论点。
有证明就有反驳,有反驳就必须证明。
所谓名正那么言顺,反之名不正那么言顺,言不顺那么事不成。
集中辩论中的证明,是必须使用通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判断公诉人所控诉的论题和论点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而集中辩论中的驳斥,是需要经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说明辩护方辩护观点的不能成立性和虚假性。
因此直接论证法又称正名驳斥法,它是从辩方辩护所使用的观点入手,运用证实案件客观真实性的证据,从观点的外延和以及其观点的前后逻辑关系,来论证公诉人控诉论点、论题的真实性,揭示辩护论点、论题的虚假性,从而驳倒辩护观点的一种法庭辩论技法,常用于对无罪辩护和对罪名争议的辩护。
2、先发制人法先发制人是指公诉人将辩护方的可能提出的和避而不谈的问题,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进行全面论证,从而产生争取主动的先入为主的效果。
运用此技法,那么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之前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找出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的细微矛盾并予以解决,通过法庭调查等环节,预测辩护方可能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量刑情节等主要方面的辩护观点。
例如:某被告人成心杀人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一直辩称自己只是想把被害人杀伤,没有要把被害人杀死的想法。
浅谈法庭辩论技巧与应变
浅谈法庭辩论技巧与应变论文摘要本文立足公诉实践经验,对法庭辩论中需要注意的应对、语言、感情、体语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和总结,并概括出了“应变如风、言词如林、激情如火、不动如山”的技巧。
论文关键词法庭辩论技巧公诉人辩论,自古有之。
可以说,只要两个人之间存在分歧,就会产生想说服对方的心理,就会产生辩论。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论就是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
作为负责出庭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接触到的最多,就是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诉讼环节和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专门环节,参与辩论的双方必须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这种显著的特点就决定了它与一般的辩论或者辩论赛有着本质的不同。
参与法庭辩论的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出席法庭又是一种诉讼行为,这就要求法言法语运用得当,而辩论赛,由于其本质上是一种竞技游戏,因此更讲求的是语言的生动和幽默。
类比、归谬以及极限推导可能就会被大量的运用。
这在法庭上就不那么合适。
另外,辩论赛由于其竞技性,对发言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法庭辩论注重的是查明真相,对时间并不会做严格的限定。
除此之外还有称谓上的区别、立场上的区别等等。
因此,对于辩论赛的认知,以及关于辩论赛技巧的掌握,是不能直接套用在法庭辩论上的。
法庭辩论有其自身的规律,它本质上是严肃的诉讼活动,不是游戏性质的竞技比赛,在辩论赛上,我们可以回避对方的问题,可以进行诡辩,甚至可以故意曲解对方的论点,但是在法庭上,我们应该秉承检察官客观公正的立场,用事实和证据来揭露犯罪。
因此,法庭辩论要成功,首要的前提是审查案件时是否认真、细致,公诉人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公诉实务能力是否优秀,辩论技巧和应变能力可以锦上添花,但不可以喧宾夺主。
否则,就失去了法庭辩论的意义。
有人说,公诉席是没有硝烟的战场。
既然是战争,就要讲兵法、讲策略。
《孙子兵法》对于军队的作战要求是“其疾如风,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动如山”,笔者认为法庭辩论技巧和应变也可概括为“风林火山”这四个字,具体来说,就是:应变如风、言词如林、激情如火、不动如山。
法庭上巧辩取胜的技巧
法庭上巧辩取胜的技巧一、巧设二难推理强力质证庭审中,被告乙某说:“假电报是法律顾问草拟的,我不明真相,只是在不改变原意下对个别字句作了润色,履行了一个文书的誊写职责,不知者无罪!”辩护人也称对电文草稿及誊件进行了认真核对,确认内容一致,支持被告人无罪辩解。
公诉人立刻追问道:“那草稿呢?”被告答:“我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
”公诉人当即反驳道:“知情的法律顾问草拟的电报,负责润色的经济顾问乙某却说不知情,两位顾问在一份电报上捉迷藏,这种诡秘的把戏令人费解:这样的草稿是否存在过?方才,被告人供述‘草稿’被抄后撕碎扔掉,辩护人则声称对‘草稿’与‘誊件’进行了认真核对。
试问:你的‘认真核对’发生在案件破获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之前,你在本案中是否另有角色?如果在之后,那你从哪里看到的草稿?被告岂不是在撒谎?”被告人与辩护人面面相觑,无言以对。
这是围绕辩方提出新证据的存在与否展开的辩论。
辩护人称见过草稿,被告又说草稿“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但众所周知:辩护人是在案发后才介入的,根本不可能看到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已经被撕碎的“草稿”。
由此,公诉人利用被告人与辩护人两个谎言间的矛盾,展开了思维辐射,以一连串诘问,铸成一柄二难推理的逻辑利刃,将辩方逼入自相矛盾的死胡同:辩护人如果承认是在案件破获之前看到的,说明自己也涉嫌犯罪;承认在之后,则被告就是当庭撒谎,对其进行无罪辩护一点好处都没有。
被告人和辩护人陷于两难之中,只能哑口无言。
二、活用类比推理赢得辩论在证据事实上打不开缺口,被告乙某就在主犯甲某的身份上动脑筋:“甲某是老总,是至高无上的指挥者,我只是一件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不知内情盲目劳动的工具,何罪之有?”“鹦鹉会‘说话’,微机能‘写字’,” 公诉人展开类比推理:“如果被人类用来实施诈骗犯罪,它们就是工具:作为鹦鹉,虽‘说’了骗人的话,作为微机,虽然‘写’了骗人的字,但那只是‘老总’犯罪意志的复制与翻版,它们对于自己“说”的话、“写”的字表达了什么意思,能产生什么后果,会承担什么责任,一概茫然无知,因为不具备人脑所独有的机能——思维,它们才成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不知内情盲目劳动’的工具!”“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你不是鹦鹉,也不是微机。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2)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2)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五、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的答辩与应变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由公诉人与辩护人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认定罪名、罪责轻重、适用法律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进行评判、论证、辩驳,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为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公诉人与辩护人在辩论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对立是双方所处的角度不同,模糊的事实可以越辩越清,错误的观点也可以越辩越明。
统一,则双方最终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给法庭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提供事实及法律依据。
虽然案件形形色色,但无论何种案件,法庭辩论都离不开证据。
证据是整个诉讼的灵魂,不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在法庭上评判、论证、辩驳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
辩论双方通过辩论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也是有规律可循的。
即事实的认定与否,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情节轻重。
认识并掌握这些规律,就能够在辩论中占据主动。
(一)公诉人庭审答辩的范围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发言,有些是长篇大论,涉及问题很多但论点不突出;有些虽用语不多,但论点却不少,所提的问题有些和案件的事实,证据联系很紧密,涉及定罪量刑等问题;有些则纠缠于枝节,甚至是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些问题侧重于论理方面,有些问题又侧重于具体情节等。
案件不同,辩护人不同,但提问题也不相同。
公诉人对辩护人辩护中所提的问题不可能有论必答,而应紧紧围绕涉及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答辩。
司法实践中,对以下八个问题,公诉人一般应予以答辩:1.有关否定起诉书指控罪行或承认事实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要进行答辩;2.对起诉书定性提出异议的要进行答辩;3.对提出否定被告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问题要进行答辩;4.对否定被告人从重处罚情节的问题要进行答辩;5.以乡俗民情、社会不良环境、被告人一贯表现作为法定从轻条件提出的要进行答辩;6.对避重就轻、推卸罪责或嫁祸于人的观点和问题,要进行答辩;7.对歪曲法律、编造事实的观点和论调,要进行答辩;8.对牵强附会、随意曲解并扩大解释法律范围的要进行答辩。
法庭辩论的基本技巧与操作有哪些
一、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
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
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
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
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公诉人的口才与法庭辩论技巧
公诉人的口才与法庭辩论技巧一、公诉人口才的重要性公诉人口才就是公诉人说话的才能。
公诉人口才也是一门艺术。
一个有口才的公诉人可以流利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能够把道理说清楚,很动听,使法官、律师、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乐于接受;而没有口才、语言简陋、思维杂乱的公诉人就不能精述讼理,枯涩的表达使他人听后索然无味,不能引起审判人员和其他各方对其充分注意,当然也很难启动他人的心灵,更别提博得听众、旁观者的敬佩和赞扬。
每个公诉人都会说话,但不等于每个公诉人都有口才。
有的公诉人好象“茶壶里煮饺子,肚子里有货,嘴上倒不出来”,这表明有的公诉人缺少口才。
“话有三说,巧说为妙。
”“巧言一席,强似雄兵百万”。
专擅言辩、长于辞令、精于文状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力挽狂澜、辩言滔滔、语惊四座,三寸不烂之舌使狡猾的罪犯面红耳赤、狼狈不堪、低头认罪。
长期以来,能言嬗辩的公诉人总是受到人们的爱慕和传颂。
一席雄辩,就仿佛是一条奔腾的河流:它时而湍急若奔,时而平缓如烟,时而猛浪翻腾,时而宽阔平静,时而雷电动怒,时而如乱箭齐发,时而细流潺潺,时而怒涛滚滚。
擅长驾驭语言的公诉人,可以泛览五湖四海无限风光;不擅操持者,则往往被语言的河流所吞噬,使本来可以成功的工具变成四面楚歌的不利之器。
每个公诉人都希望自己能妙语连珠,字字珠玑。
但同时也发现个别公诉人缺乏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甚至出现答非所问、哑口无言,因为说不出道理来而使自己很窘迫,坐立不安,往往在辩论中输给对方,影响公诉人的良好形象。
一个称职的公诉人,不仅要有良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要有准确、清楚、简洁、生动的口语表达能力。
这是公诉人业务水平标志之一。
或许有人认为:(1)公诉人公诉水平的高低,是由诉讼的成败来决定的;(2)事实胜于雄辩,真理终究战胜谬论。
诉讼的成败,语言不是决定的因素。
对此我们认为:公诉人公诉水平的高低,不是由诉讼的成败来决定的,而是品行、水平、能力、经验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个公诉人不可能保证其公诉的每一个案件都令众人满意,但其在法庭上准确、得体、精美的语言,仍然将长久地留在人们的记忆中。
法庭辩论5个实用技巧
法庭辩论5个实用技巧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庭辩论5个实用技巧,欢迎借鉴参考。
(一)直接反驳法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
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
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案例: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
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
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二)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
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
法庭辩论的技巧
法庭辩论的技巧法庭辩论的技巧(15篇)法庭辩论的技巧1一、如何组织证据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
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
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
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
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
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
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
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
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
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
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x年x月x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
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1、质证准备。
浅谈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浅谈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作者:王庆利来源:《活力》2011年第07期所谓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所运用的技巧和方法,也称为法庭辩论艺术。
出庭公诉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程序法上的争议,也有实体法上的分歧。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进入“短兵相接”、“唇枪舌战”的时刻,公诉人能否沉着地前后呼应地发表自己的控诉词,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驳斥对方的辩护观点,实现公诉要求,其辩论技法的运用在此关键时刻,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诉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直接决定出庭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在新的庭审模式下,公诉人的控诉职能,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
作为公诉人,掌握好的辩论技巧和方法对法庭辩论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而要想在法庭上取得成功,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明确重点,充分准备法庭辩论不是瓜棚下的聊大天,也不是一般的争执,它是一种有目的的诉讼权益的争辩。
在这种论争中,所争辩的问题纷纭复杂,有的是主要的争辩焦点。
有的是次要的分歧意见,有的直接关系案件的裁判,有的关系甚微。
对此,只有明确法庭辩论的重点,进而集中兵力,毕力辩论,达到最佳效果。
公诉人在参与法庭辩论之前,应该广泛思考有关案件的所有问题,吃透案情,简明实用、有的放矢地准备辩论提纲。
预防辩护人可能提出反驳的情节或问题,并事先设想和回答一些问题的要点。
具体地说必须针对不同的案件,在开庭之前设置众多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阅卷时分析案件时,案件事实、证据薄弱环节,一般就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辩论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认识有分歧的地方:社会有关方面认识不一致之处;特别是与犯罪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并拟出回答的简短提纲,使法庭辩论胸有成竹。
作为公诉人必须使辩论提纲做到有备无患、预见深广、预备充分。
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
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目录前言第一编公诉人法庭辩论理论第一章辩论概述一、辩论的概念二、辩论的一般特征三、辩论的构成第二章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原则及范围一、法庭辩论的主体二、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原则三、公诉人法庭辩论的范围第三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语言特点及结构一、法律语言及法庭用语的特点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用词及句法结构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复句运用第四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辞一、修辞概述二、修辞的基本要求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修辞应注意的事项四、常用修辞格在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运用第五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几种常用的表达方三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叙述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议论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说明第六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逻辑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逻辑思维规律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判断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推理第七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论证与反驳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论证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证明及运用规则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反驳第八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诡辩一、诡辩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如何识破并揭露诡辩陷阱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应对诡辩的策略第九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艺术与谋略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听、说、问、答谋略与技巧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心理控制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艺术与审美四、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养与风格五、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情感与禁忌第二编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第十章公诉人出庭公诉概述一、公诉人出庭的法律依据及诉讼地位二、公诉权的实施程序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基本原则四、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第十一章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基础·审查起诉一、公诉人审查起诉的内容二、公诉人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三、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范围四、提起公诉的要求第十二章司法文书的制作要求一、司法文书的总体制作要求二、起诉书的格式及内容三、起诉书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四、抗诉书的制作要求五、公诉词的内容及结构六、公诉词写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十三章刑事案件起诉书、公诉词、抗诉意见、答辩提纲示例一、起诉书示例(张某等人故意杀人案起诉书)二、公诉词示例三、抗诉意见示例四、答辩提纲示例第十四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常见几种刑事犯罪的辩论特点一、故意杀人案法庭辩论的特点二、故意伤害案法庭辩论的特点三、强奸案法庭辩论的特点四、抢劫案法庭辩论的特点五、盗窃案法庭辩论的特点六、诈骗案法庭辩论的特点七、交通运输肇事案法庭辩论的特点第十五章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及策略一、搞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二、掌握重点,当庭讯问,为法庭调查奠定基础三、合理调配,出示证据,推进庭审调查的进一步展开四、掌握庭审主动,搞好控、辩、审三方互动,通过质证预测辩论要点五、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的答辩与应变六、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处理第三编公诉人岗位练兵第十六章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一、开展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意义二、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内容三、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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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目录
前言
第一编公诉人法庭辩论理论
第一章辩论概述
一、辩论的概念
二、辩论的一般特征
三、辩论的构成
第二章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原则及范围
一、法庭辩论的主体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原则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的范围
第三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语言特点及结构
一、法律语言及法庭用语的特点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用词及句法结构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复句运用
第四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辞
一、修辞概述
二、修辞的基本要求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修辞应注意的事项
四、常用修辞格在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运用
第五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几种常用的表达方三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叙述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议论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说明
第六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逻辑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逻辑思维规律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判断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推理
第七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论证与反驳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论证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证明及运用规则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反驳
第八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诡辩
一、诡辩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如何识破并揭露诡辩陷阱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应对诡辩的策略
第九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艺术与谋略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听、说、问、答谋略与技巧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心理控制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艺术与审美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养与风格
五、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情感与禁忌
第二编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
第十章公诉人出庭公诉概述
一、公诉人出庭的法律依据及诉讼地位
二、公诉权的实施程序
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基本原则
四、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
第十一章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基础·审查起诉
一、公诉人审查起诉的内容
二、公诉人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三、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四、提起公诉的要求
第十二章司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一、司法文书的总体制作要求
二、起诉书的格式及内容
三、起诉书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抗诉书的制作要求
五、公诉词的内容及结构
六、公诉词写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十三章刑事案件起诉书、公诉词、抗诉意见、答辩提纲示例
一、起诉书示例(张某等人故意杀人案起诉书)
二、公诉词示例
三、抗诉意见示例
四、答辩提纲示例
第十四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常见几种刑事犯罪的辩论特点
一、故意杀人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二、故意伤害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三、强奸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四、抢劫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五、盗窃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六、诈骗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七、交通运输肇事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第十五章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及策略
一、搞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
二、掌握重点,当庭讯问,为法庭调查奠定基础
三、合理调配,出示证据,推进庭审调查的进一步展开
四、掌握庭审主动,搞好控、辩、审三方互动,通过质证预测辩论要点
五、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的答辩与应变
六、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处理
第三编公诉人岗位练兵
第十六章公诉人法庭辩论赛
一、开展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意义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内容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组织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模式
第十七章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攻防谋略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中,运用攻防谋略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二、做好攻防的各项准备,为辩论赛场上争取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中的进攻谋略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中的防守谋略
第十八章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示例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赛规则
二、控辩双方辩论观点实例
后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