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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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5篇)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5篇)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太原市物价局负责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包括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和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

指依法设立的停车场(位)和存车处对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道路停车泊位收取停车服务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____种价格管理形式。

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固定专用停车场、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住宅区停车场(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和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划分区域类别分类制定。

具体区域类别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警部门划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

第七条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标准执行。

第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停车场所对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第九条太原市物价局按年度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成本监审,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原则核定经营者所得,超出部分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提供市公安交警部门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或规划部门专用停车场规划手续。

第十一条停车场、存车处应向市物价局申领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明码标价,并在停车场(存车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停车场地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和举报电话等。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惠州市机
动车停放服务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机动车的停放,提供高效便捷的停车服务,惠州市政府制定了《惠州市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停车收费,提升停车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

二、收费标准
根据不同区域和停车场的设施和管理服务水平,惠州市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执行:
1. 主城区停车场:按小时收费,每小时5元,日间最高收费50元,夜间(20:00-8:00)最高收费30元。

2. 市区停车场:按小时收费,每小时3元,日间最高收费30元,夜间(20:00-8:00)最高收费20元。

3. 市外停车场:按小时收费,每小时2元,日间最高收费20元,夜间(20:00-8:00)最高收费10元。

停车场管理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进行适当调整,但需提前
向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收费方式
1. 现金支付:停车场设有收费亭,通过现金支付给停车场工作
人员进行收费。

2. 电子支付:支持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手机支付工具进行支付。

3. 一卡通支付:停车场管理方可自行引进一卡通系统,用户可
通过办理停车卡进行收费支付。

停车场管理方需确保收费方式便捷快速,并提供相应的发票。

四、停车管理
1. 停车位分配:停车场管理方应合理设置停车位,并按照先到
先得原则进行分配。

2. 停车信息登记:停车场管理方应建立电子停车位管理系统,
记录每辆车辆的停车时间和收费信息。

停车时,车主需提供车牌号码,以便管理方进行登记。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太原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
1. 收费标准: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通常根据停车场或停车位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需求情况和其他因素进行定价。

2. 收费方式:车辆停放服务可以采用时间计费或按次收费的方式。

时间计费通常根据车辆停放的时间长度进行收费,按次收费通常根据车辆停放的次数进行收费。

3. 收费时间: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通常会设定收费时间,即指定一段时间内进行收费,例如每天的特定时间段。

在设定的收费时间之外,停车是免费的。

4. 收费标识:停车场或停车位应当设置合理的收费标识,包括收费标准、收费时间、支付方式等,以便车主了解相关信息。

5. 收费方式:车辆停放服务可以采用现金支付、移动支付或刷卡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收费,以方便车主付费。

6. 收费使用明细:停车场或停车位应当提供收费明细,车主可通过此明细了解停车时长、费用等详细信息。

7. 多种车型收费差异:根据车辆类型的不同,停车场或停车位可以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例如大型车辆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停车费用。

8. 超时收费:如果车辆停放时间超过预设的免费时间或收费时间,停车场或停车位可以对超时部分进行额外收费。

请注意,具体的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该回答仅作为一般参考。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规定和标准,建议查询太原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咨询当地停车场相关人员。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0年七月十四日计价格〔2000〕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现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1. 收费标准:停车场可以自行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在依法履行申报、公示等程序后执行。

2. 收费项目:停车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停车费用的分类收费。

常见的收费项目包括按小时收费、按天收费、按月收费等。

3. 收费方式:停车场可以选择现金支付或电子支付(如手机支付、刷卡等)的方式收费。

4. 收费时间:停车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停车收费的时间段,如白天全天收费、夜间免费或减免费用等。

5. 公示:停车场在实施新的收费标准或变更收费项目前,应当提前公示一定期限。

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时间、支付方式和停车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6. 收费管理:停车场应当配备停车收费管理人员,并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和规范。

7. 执法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 违规处罚:停车场应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罚制度,并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超时停车、非法占用停车位等。

9. 收费发票:停车场应提供停车收费发票,确保用户的交费记录真实可信。

以上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可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

请根据具体情况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以获取最新的相关信息。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吴中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吴中区内所有机动车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车主应当遵守停车场的规则,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第四条吴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各停车场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停车场入口处,明确规定各种车型的停车费用。

第六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城区、非城区进行差异化,城区停车费用高于非城区。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周边设施、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七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时间段进行划分,分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白天和夜间等不同时间段,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每小时收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十。

如停车时间不满一个小时,按一个小时计费。

第九条特殊场所和特殊车辆可以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停车场公示的最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在入口处明确标志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提供清晰的收费计算方式,方便车主了解和校验。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和月卡缴费等。

车主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使用合法的收费设备,确保收费过程公平、公正。

车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停车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月卡使用期限为一个月,过期未续费的,停车场有权停止提供月卡停车服务。

第十四条月卡的费用应当按照停车场规定的标准进行缴纳,未支付完整费用的,停车场有权取消月卡停车资格。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保障车主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和滥用车主的个人信息。

同时,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吴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各停车场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交通运输局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市区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庆市区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

第三条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费用包含停车场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收费标准,并向停车场内外明示,以便市民了解。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停车场的收费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收费系统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开具合法有效的停车费收据,并将收据置于明显位置,以提供给车主查验。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定期对停车场内的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和车主的安全。

第九条市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保留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供市民免费使用。

第十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举报机制,接受市民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区域、停车时间、所在地段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依法办理申请,并告知市民。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在停车场入口处、出口处以及不同区域明显位置设置停车费收费牌匾或告示牌,标明相应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和缴纳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提供便利的收费方式,例如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等形式。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和车主应保持相互友好的沟通,共同维护停车秩序。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缴费窗口,并保证车主缴费的便利性和顺畅性。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不得向车主索取任何不合理的额外费用,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车主应按照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车主可持停车费收据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提供停车服务质量的退款。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遵循合法、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设施、公共设施、道路停车等不同类型。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费行为规范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长等信息。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三)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四)拒绝提供税务发票;(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使用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有权拒绝支付未公示或超过公示标准的收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市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路边停车秩序的良好发展,保障市民停车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道路停车、停车场停车、停车位管理等。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坚持公平、合理、便民原则。

第五条贵州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地位置、交通流量、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由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出口明显位置公示,市民可根据标示了解收费情况。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应提前30日在停车场内公示,并报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结合维护停车场设施、人力成本、监管成本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核定。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按次收费、按时段收费、包月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停车场应当提供发票或者小票。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工作证,并提供工作服务。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收费标准及规定,不得私自调整收费。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礼貌待客,不得对市民进行侮辱、辱骂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停车位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遵守交通秩序,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抢占道路停车位。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收费,不得超时延迟。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认真核对车辆信息,确保收费准确。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公共停车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维护市容市貌和社会秩序,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三)对停车车辆实行植物罚款或者其他不合法的收费方式;(四)以不正当手段推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停车服务收费的标准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一)按时间计费的停车场,应当在标准收费时段内,以固定时间段为计费单位,计算费用。

标准收费时段由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按次计费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

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按次计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不同类型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路边停车位:按小时计费,每小时收费 6 元;(二)停车场:按次计费,每次收费 10 元。

第三章停车服务收费的资金管理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资金应当全部纳入国库。

第十条停车服务收费的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一)投入停车位维护保养和管理;(二)新建或者改造停车设施;(三)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的宣传教育、监管执法等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包括固定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确保停车服务的收费质量。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按时间计费的停车场收费时段表格附件2:停车场收费标准表格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国大陆为规范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立的法律。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如下: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关资质的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价格合理、公平、公正。

3.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院内、场内、路边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并在停放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的不同级别、设施设备、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

5.收费单位应当采取防止无证经营、乱收费和涨价等不文明行为的措施,确保停放服务收费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6.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收费方式可以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形式,并应当提供发票或者收费凭证。

7.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应当公示,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

8.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停车场所的监管和安全管理,确保用户财产的安全。

9.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收取违停费用,并采取相应的扣款、拖车等措施。

10.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以上规定仅作为参考,具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和法规而有所差异,建议您详细了解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停车场管理秩序,维护停车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设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等。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收费管理职责,保障车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公告的收费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增加额外费用。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为车主提供优质的停车场服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合理配置泊车资源,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定价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符合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停车场,为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公安部门会同住建、城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停车区域划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住建部门根据政府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停车紧张区域的停车设施建设,引导和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经营收费行为监管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定价目录》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会同住建、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停车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场地面积、服务设施等因素确定,不得片面提高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应当通过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3.收费标准应明确包含停车收费、保管费、服务费等项目。

三、收费方式1.收费方式应当采用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方便车主选择。

2.收费方式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等显著位置标明,并在收费标准公示处明确告知车主。

四、停车场管理1.停车场运营方应当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并向车主公示。

2.停车场应当划定车辆停放区域,并设置明显的停车标识。

3.停车场应当配置合适数量的收费亭、监控设备等,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4.停车场应当保持通畅,确保车辆有序停放和离开。

如有需要,应增设指示牌等设施,引导车辆停放。

5.停车场应当规定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6.停车场应当配备适量的停车位,以满足车主停车需求。

五、收费管理1.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佩戴工作证明以便查验。

2.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车主,提供优质服务。

3.收费人员应当及时告知车主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4.收费人员应当及时提供发票,以便车主核对和报销。

六、投诉处理1.车主对停车场收费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停车场管理方提出投诉。

2.停车场管理方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车主投诉,并及时处理。

3.受理投诉应当及时作出回复,不得拖延或无理由推诿。

七、监管和处罚1.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管,检查收费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服务质量是否到位。

2.发现停车场收费存在不合理情况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车场改正。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发改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机动车数量的增长以及城市道路资源的有限,机动车停放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合理利用停车资源,确保交通有序,加强管理和服务,发改委出台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停车管理,提高停车服务质量,保障市民出行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系统的优化升级。

二、主要内容1.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机构:设立由交通管理部门、发改委和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组成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设立停车服务收费站点和管理停车服务收费运营。

2.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根据停车服务设施的投资、运营成本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同时,允许不同区域、不同时间段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所不同,以适应不同区域的需求。

3.停车服务收费方式:采取计时收费或按次收费的方式进行停车服务收费。

计时收费可根据停车时长进行分段计费,按不同时间段收费不同,以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

按次收费适用于短期停车需求,如临时停车等。

4.公平竞争:明确规定停车服务收费市场应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垄断停车服务收费市场,限制不合理的价格垄断行为。

严禁以虚高停车服务收费为名,对消费者进行诈骗行为。

5.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大对停车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停车位供给,提高停车位覆盖率。

同时,要求停车设施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对停车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停车环境整洁有序,并提供相关服务。

6.信息公开与监督:要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机构和停车设施管理者及时公开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停车设施建设进展情况等信息。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停车服务收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预期效果通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预期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停车服务收费规范:统一管理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避免不合理的停车服务收费,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规定如下:1. 收费标准:停车收费应根据停车场的级别、地理位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要公示,并由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2. 收费方式:可以收取时间费用(按小时、按天计费)、区域费用(按停车区域划分收费)或固定费用(按月或年收费)等方式进行收费。

收费方式应明确公示,并由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3. 发票管理: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为用户提供合规的发票和收据。

发票内容应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税号、收费项目、金额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票据管理。

4. 公开透明:停车场经营者应公开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运营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在明显位置公示。

同时,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停车用户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5.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收费或乱收费的停车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停车场经营者和用户应严格遵守停车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无关车道或其他公共用地,并承担相应的违规处罚。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规定,具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停车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以获取最新的规定和要求。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1. 收费标准:根据停放场地、区域位置以及停放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正合理。

2. 收费方式:可以采取人工收费、自动收费等方式进行收费,确保收费过程规范便捷。

3. 收费时间:收费时间应当明确,确保停车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收费时限。

4. 收费凭证:向停车用户提供收费凭证,包括停车票、电子收费记录等,确保用户有合法的收费凭据。

5. 收费管理:停车场应当配备专门的收费管理人员,确保收费员的资质合格,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监督,保证收费工作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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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00714 实施日期:20000901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
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停车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停车场经营成本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停车场经营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四)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的办法,也可实行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的办法。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
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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