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登记理由与权利范围限制

合集下载

版权

版权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作品形式
01
网络
02
转载变原创
04
转载不署名
06
限制
03
非法转载
05
转载无链接
网络
版权,国内网络中至今未能解决症结。侵权行为不断,被起诉的却寥寥无几。一方面是普遍缺乏保护版权意 识,另一方面盗版者多,分布范围广而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起诉成功的补偿常常不及起诉时人力财力的消耗。包 括网站也有版权。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 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为了保障作者因创作作品获得正当权益,协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广大公众因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而产生 的法律关系,鼓励作者创作,促进作品传播,发展科学文化事业,世界上已有 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版权制 度。
概念产生
原始概念
现代概念
原始概念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传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情况,那时还少 见 。 印 刷 术 , 特 别 是 公 元 11 世 纪 4 0 年 代 毕 昇 的 活 字 版 印 刷 术 发 明 以 后 , 一 件 作 品 可 以 印 制 多 册 出 售 , 作 品 载 体 的 复制品——图书成为印刷商谋取利润的商品。为了垄断某些作品的印制与销售,印刷商将待印的作品送请官府审 查,请求准许其独家经营。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非职务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 (2)职务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 (3)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首次 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及一般性规定 二、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 三、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
作品的种类
根 据 作 系 先 后 的 关 国 籍 的 上 托 是 础 否 否 是 基 联 造 创 人 委 创 造 为 是 还 否 是 行 成 品 者 关 性 在 据 作 于 他 品 的 职 务 完 成 一 人 形 式 领 域 基 作 者 的 品 的 完 是 现 容 存 根 是 据 根 作 据 作 创 造 品 表 内 人 作 品 的 为 根 多 根 据 作 品 据 作 根 据 根
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
邻接权是指为保护表演者或演奏者、录音录像制作 者或广播组织在其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类艺术表 演或向公众播送时事、信息及在声音或图像有关的 活动方面应得的利益而给予的权利,包括: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 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 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 的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 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主体的确认
权 主 家 作 因 法 律 体 规 定 成 为 著 作 后 著 或 织 止 人 理 组 、 终 的 法 主 体 在 主 体 管 更 体 作 权 主 作 权 体 权 著 主 体 体 体 集 体 织 变 主 著 作 的 权 主 主 主 体 体 权 的 为 著 明 作 权 权 权 主 主 不 著 作 作 作 权 权 权 主 组 作 后 体 国 著 权 作 他 为 著 亡 作 份 品 的 著 著 著 作 作 的 的 的 著 著 死 人 其 作 其 然 者 身 作 品 品 品 的 的 自 体 作 托 作 作 作 品 品 委 职 务 视 影 辑 作 作 编 合 作 绎 演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

• 3、时事新闻是人们了解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重 要途径,为了全面报道发生在国内外的时事新闻, 各个新闻媒体不可避免地要引用他人的作品。 • 但是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 且必须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 • 这种引用可以是部分引用,也可以是全部引用。 只要目的不变,时事新闻报道对他人作品的引用 都属于合理使用。同时,引用时要注明作品的名 称、出处、作者的姓名等情况
• 1994年11月,电影学院经有关部门批准携 《受戒》一片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 节。电影节上,影片放映两次,观众主要 为参加电影节的各国教师及学生,电影节 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故不 排除有当地公民观看了此电影。故原告知 道上述情况后,诉至法院。 • 原、被告围绕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展开辩 论。
• 除上述情况外,凡是作者使用假名、笔名 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 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 这50年中明确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期按照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50年来计算。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作。对遗 作的保护期和其他作品相同,即作者终生 和加去世后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无 论发表与否,著作财产权都归于消灭。
日本地震
• 4、在我国,各类新闻媒介体是党和人民政府对宣 传的工具,发表时事性文章的目的是让人民了解 国家的近期方针、政策。对于这一类作品,国家 是要促进其广泛的传播,才能达到让人民广泛了 解、知晓的目的。
• 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更加注意了尊重作者的权利, 所以在此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中增加了如果作者自不许其他 媒体刊登、播放的,便不能合理使用的内容 • 但是,创作这一类作品时,作者或者作者作在单位也要付 出相应的经济和脑力劳动,这一点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 似乎没有被注意 • 因此,该条款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条款, 作者拥有声明排他权。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二)(2024)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二)(2024)

引言概述:知识产权著作权法是保护个人或组织在创造性表达上的权利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包括一系列规定,涉及著作权的确立、范围、终止以及权利人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本文将继续探讨知识产权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重点关注作品分类、权利范围、权利限制、国际保护以及维权途径等方面的详细内容。

正文内容:一、作品分类1.1原创作品:原创作品是指个人或组织独立创造的作品,包括文学、音乐、美术、摄影、建筑等多种形式。

1.2衍生作品:衍生作品是在原创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而产生的作品,例如改编、翻译、编译等。

1.3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由多个个人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创作过程中共享创作权利。

1.4匿名作品:匿名作品是作者没有公开发表自己的姓名,而使得作品无法追溯作者身份。

二、权利范围2.1著作权人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著作备案权等权利。

2.2衍生权利:著作权人还享有对他人依法使用其作品所产生的衍生作品著作权的合理报酬权。

2.3邻接权:邻接权是指那些在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活动中与著作权有关联的权利。

2.4财产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对他人进行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等权利的许可。

三、权利限制3.1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在面对教育、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限制著作权的行使。

3.2剪报权:著作权法为报刊杂志等信息传播法人特别设定了剪报权,允许其收集、整理和分发新闻报道等。

3.3公共领域:当作品的保护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保护不再有效时,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四、国际保护4.1著作权公约:著作权公约是国际上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法律文件,各国根据公约的规定进行著作权的保护。

4.2国际特许利可合作组织:国际特许利可合作组织为各国之间提供了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保护协调机制。

4.3双边协议:某些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双边协议实现著作权方面的保护并加强合作。

五、维权途径5.1诉讼维权:当他人侵犯著作权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新闻记者上岗培训讲座)四川省版权局徐登明2008-09-17 四川成都讲座提纲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二、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四、著作权的邻接权五、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管理六、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保护途径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一)著作权的概念:亦称版权。

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广义概念包含著作权与邻接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二)著作权的法律性质TRIPS协议认定知识产权是私权。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

著作权与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相比,又有特殊性: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等。

著作权与物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区别(三)著作权的内容指著作权具有的具体权利。

有两类具体权利: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益)。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12项。

被视为著作权内容的权利还有: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追续权等。

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取得与期限著作权的取得:注册取得与自动取得作品登记与计算机软件登记:《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法》作品登记的目的与作用著作权的期限: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期的区别(五)著作权使用费:版税、一次性支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二、著作权主体和客体(一)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著作权主体的分类: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主体、合作作品的主体、编辑作品的主体、影视作品的主体、职务作品的主体、委托作品的主体、美术作品的主体、匿名作品的主体(二)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客体的概念(作品的含义和构成要素)、构成著作权作品的条件(独创、可复制)著作权作品的分类:按主体和归属分类、按作品从属关系分类、按表现形式分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一)著作权的实施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著作权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作和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我深刻理解了著作权的意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于著作权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归属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对于著作权法所涉及的实践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探讨。

以下是对于《著作权法》的学习心得体会,总结了学习中的重要内容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著作权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学习《著作权法》首先要理解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和定义。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著作权是作品创作的产物,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保护和尊重。

此外,《著作权法》还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原则、限制原则和使用原则。

保护原则是指对著作权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限制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著作权的一些限制,如人民利益需要和公共利益需要。

使用原则是指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要尊重对他人著作权的使用权。

这些原则确保了著作权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对哪些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在学习《著作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比较广泛,包括文学、科学、艺术、工程设计和计算机软件等领域的作品。

这些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

著作权法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对作品的全面保护。

三、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是指著作权归属于谁。

在学习《著作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于作者,即著作权的初始权利人是作者本人。

二是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员工,其创作的作品属于该法人或组织所有。

学习过程中,我也了解到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问题。

著作权的许可是指作者将自己所拥有的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而著作权的转让是指作者将自己所拥有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著作权登记与维护作业指导书

著作权登记与维护作业指导书

著作权登记与维护作业指导书第1章著作权登记概述 (3)1.1 著作权登记的意义与目的 (3)1.2 著作权登记的适用范围 (4)第2章著作权登记的申请条件 (4)2.1 著作权登记的主体资格 (4)2.2 著作权登记的客体要求 (5)2.3 著作权登记的申请材料 (5)第3章著作权登记申请流程 (5)3.1 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提交 (5)3.1.1 申请人需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确认作品具备著作权登记的条件。

(5)3.1.2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5)3.1.3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我国著作权登记机构。

申请人可以选择现场提交、邮寄提交或在线提交等方式。

(6)3.1.4 支付认证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著作权登记申请需缴纳一定的认证费用。

(6)3.2 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6)3.2.1 著作权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6)3.2.2 形式审查合格后,著作权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等。

(6)3.2.3 审查过程中,如需申请人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合理期限。

(6)3.2.4 审查结束后,著作权登记机构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6)3.3 著作权登记证的发放 (6)3.3.1 著作权登记机构对审查合格的作品,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

(6)3.3.2 申请人收到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需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发。

(6)3.3.3 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权属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6)3.3.4 著作权登记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需重新申请登记。

(6)第4章著作权登记的费用与时效 (6)4.1 著作权登记费用的缴纳 (6)4.1.1 费用标准:著作权登记费用标准由国家版权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费用包括登记费、证书费等,具体金额可查阅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最新收费标准。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公共场所艺术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 进行再使用,不构成侵权。
思考:
• 如果甲将位于A地的雕塑复制到平面载体上, 其能否以此复印件在B地建造相同的雕塑?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包括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 族提供。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转换性使用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从而允许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 广播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各国的概况
(1)日本对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 和强制许可
(2)美国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规定了:合理使 用及强制许可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都允许成员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 例外,但都有前提。
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 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 用;
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 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 和结构; 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 要求。

知识产权法_第七章_对著作权的限制

知识产权法_第七章_对著作权的限制

十二、制作盲文版本
第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 文出版。以及通过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 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节 法定许可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 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 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对著作权的限制概述

“著作权”是一系列“专有权利”的统称。 在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过程中,都会涉及一系列受 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者对作 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也不是单纯地为了对创作 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 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 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 播。 我国《著作权法》限制“专利权利”的立法模式是接近大 陆法系国家的,因为《著作权法》并未规定一项判定特定 行为是否属于“例外和限制”的一般原则。
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 于1976年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起 诉索尼公司,认为:
(1)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版权侵权, (2)索尼公司制造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唯一目的 就是引诱购买者录制电视节目,包括其拍摄的电 影,因此应当作为“帮助侵权者”为消费者的侵 权行为承担责任。 两电影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禁止生产和销售 这种录像机。 问题: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十、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 第十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对设置或者陈列

著作权

著作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制品,是 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 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组织权 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表演者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所有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 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表演者人身权利有:(1)表明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财产权利包括:(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并获得报酬;(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 品,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著作权
版权的今称
01 定义
03 权利主体 05 权利取得
目录
02 法律依据 04 权利客体 06 邻接权
07 权利内容
09 权利利用 011 相关案例
目录
08 权利限制 010 侵权 012 近期热点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 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 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 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 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 利;

解析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解析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解析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与义务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人权益的法律规定,其中明确了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解析。

一、权利1.著作权的经济权利著作权法确立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经济权利。

这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予以公众发表的权利;署名权,即要求在作品上标明作者姓名的权利;修改权,即对作品进行增删、修改、改编或其他变动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复制、发行等方式对作品进行流通的权利;表演权、放映权和广播权,即将作品进行表演、放映或广播的权利;摄制权和翻译权,即将作品摄制成影视作品或进行翻译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对作品进行复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传播的权利。

2.著作权的非经济权利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人的非经济权利。

这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即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篡改、删节等行为;决定作品首次发表方式的权利;尊重作品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权利。

这些权利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使其能够享有对作品的控制权。

二、义务1.申请与登记义务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需要对其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享受法律保护。

因此,著作权人有义务申请著作权登记,并按规定向著作权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2.尊重他人著作权义务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应当尊重他人著作权。

这意味着著作权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依法取得同意或支付报酬,并标明作者姓名。

在进行改编、翻译等行为时,也应当获得相应的授权。

3.保护作品安全义务著作权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的作品免受侵权行为。

这包括采取技术手段、管理措施等,确保作品不被非法复制、传播。

三、权力的限制与平衡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实现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其中,包括合理使用、个人使用、报道新闻等限制情况。

此外,为了平衡权利人与他人的利益关系,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原则以及公益性使用等。

结语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权利保护和义务指引。

什么是著作权法

什么是著作权法

什么是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

它确保了个人对其原创作品享有权益,并为他们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旨在鼓励创新和创造,并为创作者提供合理的经济回报,以激励更多的创造性工作。

1. 著作权法的意义著作权法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保护了个人的作品免受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使用。

著作权法的实施对创作者的创造活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文化和科学的进步。

2. 著作权法的范围著作权法适用于各种创作形式,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它覆盖了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软件代码等等。

无论作品是以纸质形式存在还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3.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权利人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人所承担的义务。

权利人享有决定对作品的复制、传播、展示、表演和修改等权利。

同时,权利人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他们的权益,并提供合理的经济回报。

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期从创作之日起开始,并在作者的生命期间持续。

在作者去世后,保护期可能会延续一段时间,以使他们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可以继续享有权益。

5. 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一些权利限制,以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比如,合理使用原则允许他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例如为了评论、教育或科学研究等目的。

此外,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政府法律文件、公共演讲等,也可以作为著作权限制的例外情况。

6. 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展示、表演和修改等。

当著作权遭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采取法律行动保护其权益,并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经济损失,损害创作者的声誉和创意价值,因此,著作权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结语:著作权法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护文化创作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

著作权管理制度

著作权管理制度

著作权管理制度著作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背景和目的著作权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著作权的保护、管理和运营,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传播和利用。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对其创作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且可以合法合规地对外授权或许可使用。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合作伙伴以及与公司有相关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章著作权的定义与范围2.1 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对于原创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文字、音乐、电影、软件等形式的作品。

2.2 著作权的范围公司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创作、委托创作、外包创作等形式,均享有著作权。

第三章著作权的申请与登记3.1 著作权申请的流程公司内部创作的作品,创作者应填写著作权申请表,经上级审批后提交至著作权权利人处,由著作权权利人负责申请著作权。

3.2 著作权登记对于重要的作品,可以选择进行著作权登记,以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著作权登记需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著作权的权利与义务4.1 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 对作品进行署名权,决定是否公开发表;(2) 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3) 可以在合规的范围内通过授权、许可等形式使用作品以获取经济利益。

4.2 著作权人的义务著作权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尊重著作权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2) 合理行使自己的著作权,不滥用权力;(3) 对作品的授权、许可等行为进行记录和管理,确保合规合法。

第五章著作权的保护与维权5.1 著作权的保护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公司的作品不受侵权行为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版权保护等方面的措施。

5.2 著作权的维权对于侵犯公司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包括发出权利通知书、提起诉讼等方式,捍卫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6、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著作权申请表格附件2:著作权登记材料清单附件3:著作权法律法规解读手册7、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著作权:指对于原创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享有的权利。

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尤英秋)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版权登记简介1、版权(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2、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报中心认证登记。

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4、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咨询服务;代为起草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文书,联系与登记有关的事务等。

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

二、版权登记的意义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4、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三、作品自愿登记1、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目的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

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

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引⾔著作权,⼜称版权。

从1709年世界上第⼀部著作权法《安娜法》①在英国颁布,著作权的保护就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距今已经有近三百年的历史。

从各国著作权法⽴法运⾏和实践来看,著作权的保护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相关制度也已相当完善和成熟。

世界万事万物讲究平衡法则,有保护必然有限制。

为保证权利能够⾃由⾏使不受侵害前提下,使著作权能够在既定范围内⾏使⽽不侵犯社会公众和他⼈的权益,与之并⾏的另⼀项制度——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也应运⽽⽣。

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给著作权⼈和社会公众在权益分配⽅⾯明确划出了⼀个区域界限,以期达到⼀种对作品利⽤的利益均衡。

⽬前,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尽管使⽤的名称不尽相同,但⼤都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使的限制。

作为⼀种最古⽼,与⼈们的⽣活关系最直接最平常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制度也是各类知识产权中内容最丰富的。

本⽂即拟对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进⾏专题论述,⼒图通过对其含义、法理基础和具体类型的分析,论证作为著作权保护制度对⽴⾯的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即这⼀制度的存在,是著作权保护制度⼀个良好的制衡与补充,不仅确保公众能够接触和利⽤优秀的作品,⽽且在很⼤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精神⽂明和物质⽂明的发展。

同时,结合当前国内外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的典型⽴法例和当今社会经济科技快速发展的现状,引出影响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的因素,预测该制度的发展趋势。

⼀、著作权法律限制的含义与特征(⼀)著作权法律限制的含义各国在以法律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明确指出:法律⼀⽅⾯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利益,另⼀⽅⾯要保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利⽤,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化和艺术的发展。

为此,法律在以权利专有的形式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对这种权利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约束,来达到个⼈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均衡。

著作权的法律限制,即通常所谓的对著作权⾏使的法律限制,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本属于著作权⼈的专有权利进⾏范围和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法律规定⾮著作权⼈有权按照法定⽅式使⽤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和公共利益保护

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和公共利益保护

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和公共利益保护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权益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和行使权利的一定限制。

本文将就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和公共利益保护进行探讨。

一、权利限制1.隐私权保护著作权并不意味着创作者可以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在进行创作时,应当尊重他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通过公开披露他人的私人信息来实现作品的创作,以便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2.引用权著作权法对引用权进行了限制和保护。

他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但需注明出处并遵循合理的方式。

引用的目的一般为学术研究、评论批评、新闻报道等,不得擅自进行商业性利用。

3.新闻报道特权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著作权法对新闻报道特权进行了设定。

在一定条件下,新闻机构可以在报道公共事件或者相关人物时,有权使用相关作品,但仅限于报道的范围内,并需标明出处。

4.教育、研究和科学普及为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著作权法对教育、研究和科学普及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例外规定。

非营利性机构和个人在教育、研究和科学普及活动中可以合理使用相关作品,但需保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共利益保护1.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是一国宝贵的历史和文化资源。

为了保护文化遗产,著作权法对已经成为公共领域的作品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作品进行了保护。

这意味着这些作品可以被公众自由使用,不受著作权限制。

2.信息的自由流通信息的自由流通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

著作权应当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成为信息畅通的障碍。

为了保护公众的获取信息的权利,著作权法对新闻报道、学术研究、图书馆馆藏复制等提供了一定的例外规定。

3.公共教育和研究用途公共教育和研究用途是公众获得知识的重要途径。

著作权法允许学校、图书馆、研究机构等在公共教育和研究领域合理使用作品,以促进知识的传播和人才的培养。

4.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权利。

著作权法对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和限制。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一、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在创作、发明、创新等活动中所享有的智力成果的专门保护。

然而,尽管知识产权的保护追求的是创作者和发明者的合法权益,但在一定的情形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可能受到一些限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的相关内容。

二、著作权中的权利限制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也存在一些限制。

以下是著作权中常见的权利限制:1.直接引用:在合理范围内,他人可以引用著作权作品的一部分,但需注明出处,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2.科学研究与教育:为了促进学术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著作权作品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被他人使用,但需尊重原作者的权益。

3.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合理的使用,如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需要。

4.获得许可:在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或授权下,他人可以合法使用著作权作品。

三、专利权中的权利限制专利权是指对发明的独占性权利,确保发明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独自享受其发明带来的利益。

但是,专利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以下是专利权中常见的权利限制:1.公开知识:一旦专利权被授予,发明的技术信息必须公开并向公众提供,以促进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2.解剖、试验和个人使用:他人可以对专利技术进行解剖、试验和个人使用,但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3.Bolar免除:在药品注册过程中,他人可以进行必要的试验和临床研究,以满足药品注册的要求。

4.强制许可:在某些情况下,当专利技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

四、商标权中的权利限制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认并信任某个特定的品牌。

然而,商标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以下是商标权中常见的权利限制:1.公共利益:在满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如公众医疗卫生需要、国家紧急需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1.05.30•【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第四章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四章著作权法律制度
2、口述作品(即法庭辩论、授课、即兴演 说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 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 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 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指为展示、 试验或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 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一)自然人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二)其他著作权人:指作者以 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包括:
1、因继承取得著作权的人; 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
3、国家,是著作权的特殊主体;
有四种情况:
一是国家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成为著作权人; 二是国家接受赠与成为著作权人; 三是国家以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某一作品的著 作权,即《著作权法》第19条的规定。 四是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 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
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 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使用及 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 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 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 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 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6、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 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和获得 报酬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 第50年的12月31日。
我国著作权立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著作权登记理由与权利范围限制
大家都知道著作权的取得,我国采取的自动获得。

既然作品出来就取得著作权,那为什么还有很多人主动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理由是什么呢?再行使权利范围的时候又有哪些限制?
一、著作权登记理由
1、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

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3、著作权登记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

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

二、著作权权利范围限制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规定,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是指不需经作者同意,只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

3、著作权的穷竭
著作权的“穷竭”是指著作权中销售权的穷竭,即著作权人同意将作品的印刷品投放本国市场后,该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分销就不能予以控制和干涉。

4、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凡被认为有意欺骗公众、违背首先原则、低级下流、蔑视法律或宗教、诽谤他人等作品不得享有著作权保护。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登记理由与权利范围限制的介绍啦!希望能帮到大家。

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以帮您把关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保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