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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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第三章缴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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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 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 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 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 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 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 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 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 倍收取。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第三章缴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植被恢复费是指对破坏植被、破坏植被生态系统的行为所征收的费用。

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直接影响到对植被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为了合理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保护植被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现制定如下标准:一、植被破坏程度。

植被破坏程度是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重要依据。

植被破坏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

轻度破坏指植被受到部分破坏,但仍能自我修复;中度破坏指植被受到较大程度的破坏,需要人工辅助修复;重度破坏指植被受到严重破坏,需要大规模的人工恢复。

二、植被类型。

不同类型的植被对生态环境的作用和价值不同,因此在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时,需要考虑植被类型的差异。

常见的植被类型包括森林、草原、湿地等,根据不同植被类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三、植被面积。

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还应考虑到植被破坏的面积大小。

面积越大,破坏程度越严重,恢复费征收标准也应相应提高。

同时,对于同一面积的植被破坏,如果是集中破坏还是分散破坏也需要进行区分。

四、经济补偿。

在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时,还应考虑到经济补偿的因素。

对于破坏植被的行为者,除了支付植被恢复费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以弥补植被损失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和经济损失。

五、监督和管理。

为了保证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植被恢复费的合理使用,推动植被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六、法律法规。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且要与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相一致。

在制定和调整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植被破坏程度、植被类型、植被面积、经济补偿、监督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合理确定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促进植被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推动生态环境的改善。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25•【文号】财综[2002]7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0月25日财综[200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执行范围的意见-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执行范围的意见-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执行范围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执行范围的意见为了更好的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02〕2673号)文件规定,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北京市林业局《关于上报我市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的报告》(京林发(策)〔2004〕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04〕25号)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办法〉的通知》(京政农发〔2004〕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的执行范围提出如下意见:一、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20元/M2标准范围(一)禁伐区林地: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及本市划定的禁伐区林地;(二)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林地: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行政区域内各类林地,郊区县新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各类林地。

二、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10元/M2标准范围(一)国家生态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确认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各类林地;(二)市级生态公益林地:经确认享受市政府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山区生态公益林各类林地,北京市向国务院申报国家重点公益林部分,本市划定的限伐区林地以及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五河十路”中景观生态林地。

三、除上述林地外被征占用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件标准收取。

林地植被恢复费管理规定(3篇)

林地植被恢复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林地植被恢复,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地植被恢复费,是指对因采伐、占用林地或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费用。

第三条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二)鼓励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四条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根据林地类型、植被破坏程度、恢复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征收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按面积征收的标准;(二)按采伐量征收的标准;(三)按占用林地面积征收的标准;(四)其他需要征收标准的项目。

第七条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征收对象明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二)征收标准合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三)征收程序规范,不得违规操作;(四)征收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工作。

第九条征收程序如下:(一)林地植被破坏发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植被破坏情况;(二)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植被破坏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林地植被恢复费;(三)林业主管部门向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发出缴纳通知书;(四)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林地植被恢复费;(五)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缴纳凭证。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林地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二)林业生态保护工程;(三)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四)林业灾害防治;(五)其他与林业生态保护相关的事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政府依法对利用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改善的费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合理、便民的原则,保证征收和使用的资金安全、合法、透明。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利用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森林资源的利用包括但不限于森林采伐、开垦、建设等活动。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为从事森林资源的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的活动和影响程度确定,并按一定比例计算。

第三章征收程序和方式第八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程序包括信息登记、评估定价、通知缴费、办理手续等环节。

第九条征收单位负责对从事森林资源利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第十条征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定价,确保征收金额合理公正。

第十一条征收单位向征收对象发出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通知书,并告知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二条征收单位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方便征收对象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四条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审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植树造林、防火防虫、植物保护等活动。

第十六条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使用效果和质量。

第十七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查处。

第十九条对未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单位有权采取罚款、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二十条对虚报、低报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单位有权追缴差额,并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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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颁布日期:20021025 实施日期:20021025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保证森林植被面积不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促进我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六条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第七条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植被恢复费实施方案

植被恢复费实施方案

植被恢复费实施方案植被恢复费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用地上破坏植被的,应当按照破坏植被的种类、数量和破坏程度,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规定的植被恢复基金账户缴纳的费用。

植被恢复费的实施方案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植被恢复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植被恢复费的实施方案进行具体阐述。

一、植被恢复费的缴纳标准。

植被恢复费的缴纳标准应当根据破坏植被的种类、数量和破坏程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比例确定。

一般情况下,破坏植被越严重,缴纳的费用也应当越高。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植被,也应当有不同的缴纳标准,以保证植被恢复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植被恢复费的使用范围。

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植被的重新种植、植被的保护管理、植被生态环境的修复等方面。

同时,对于植被恢复费的使用范围,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植被恢复费的监督和管理。

植被恢复费的监督和管理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确保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植被恢复费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对于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效果。

四、植被恢复费的效果评估。

植被恢复费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对植被恢复效果的评估。

通过对植被恢复费使用效果的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效果。

同时,也可以为今后的植被恢复费的实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综上所述,植被恢复费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植被恢复费的缴纳标准、使用范围、监督和管理以及效果评估等内容。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恢复植被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植被恢复费的管理,确保植被恢复费的有效使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doc

最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doc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25•【文号】财综[2002]7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0月25日财综[200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保证森林植被面积不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促进我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六条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第七条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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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性质:行政征收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
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桂财综〔2003〕8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市)、市(地)、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
第十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自治区集中20%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在全区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8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市(地)专项安排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其中:(一)征收集体林场及县属林场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通过转移支付返还市(地)10%,返还县(市)70%。

属于国有林场部分优先安排用于林场植树造林和植被恢复等。

(二)征收属于市(地)林场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通过转移支付返还该市
(地)80%。

(三)征收区直林场的森林植被恢复费,80%用于区直林场范围内的植树造林和植被恢复等。

(四)征收非林业系统国有单位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通过转移支付返还市(地)10%,返还所在县(市)70%。

优先安排用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的植树造林和植被恢复。

市(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林地管理等。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八步区林业局负责征收由本县权限范围内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三)拟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2016〕42号)等文件规定,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暂以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各类林地征收下限为计征基价,具体标准为:
(一)郁闭度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
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

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经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4.《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2016〕42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271631
投诉电话:(0774)5291663
附件:1.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流程图
2.国家统一征收票据样式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凡占用临时占用林地属于八步区林业主管部门
审批的,申请用地单位将款项预交本单位非税收
入银行帐户
八步区林业局将款项全额缴入八步区国库
临时占用林地已被批准的,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
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或被批准的预收款项未使用完有结余的,由用地单位打报告至八步区林业局申请返还,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林业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缴款书复印件、退款账户及联系人方式等)。

领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发票,地址: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联系电话:
八步区林业局财务股汇
总实际发生的退还,并附有
关证明材料向八步区财政申
请办理退库(咨询电话:)
八步区财政局完成退库手续,
款项退至八步区财政局非税账
八步区林业局财务股根据申请材料退至用地单位账户
国家统一征收票据(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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