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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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性质:行政征收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
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桂财综〔2003〕8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二)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市)、市(地)、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
第十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自治区集中20%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在全区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8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市(地)专项安排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其中:(一)征收集体林场及县属林场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通过转移支付返还市(地)10%,返还县(市)70%。属于国有林场部分优先安排用于林场植树造林和植被恢复等。(二)征收属于市(地)林场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通过转移支付返还该市
(地)80%。(三)征收区直林场的森林植被恢复费,80%用于区直林场范围内的植树造林和植被恢复等。(四)征收非林业系统国有单位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通过转移支付返还市(地)10%,返还所在县(市)70%。优先安排用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的植树造林和植被恢复。市(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林地管理等。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八步区林业局负责征收由本县权限范围内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六、申请材料
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三)拟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2016〕42号)等文件规定,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暂以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各类林地征收下限为计征基价,具体标准为:
(一)郁闭度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
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经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4.《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2016〕42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271631
投诉电话:(0774)5291663
附件:1.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流程图
2.国家统一征收票据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