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与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常会面临更新、替换或废弃固定资产的情况。
当企业决定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就需要面临一系列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范围。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计算销售额,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 = 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 - 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或相关凭证获得。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1.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建议企业保留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折旧凭证等相关文件,以便核准固定资产的原值。
2.确定适用税率:–建议企业咨询税务专业人员,根据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自行查阅相关税务法规,但需注意准确性和可靠性。
3.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建议企业提前了解相关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并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四、如何合规操作为了合规操作,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罚款,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建议: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常常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的调整,包括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等。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固定资产销售所产生的增值税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税务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的相关知识。
固定资产销售是指企业将不再使用或需要替换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销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的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固定资产销售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即销售方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销售额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固定资产销售过程中,销售方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和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其次,对于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销售方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差额征税方式:差额征税是指销售方在销售旧资产时,将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和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后,按照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
这种方式可以使销售方避免重复缴纳增值税,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2.按实际利润征税方式:按实际利润征税是指销售方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和计提的折旧费用,计算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然后将销售额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按照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
这种方式对于资产价值较高或者进项税额较少的情况下适用。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销售方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报送税务机关。
此外,对于固定资产销售所得的收入,也需要进行适当的税前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1.一次性计入收益:将固定资产销售所得的款项一次性计入当期收益,纳税人需要按照一般的所得税规定进行纳税。
2.分期结算:固定资产销售所得的款项可以分期计入收益,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及时申报纳税。
3.特别处理:特定情况下,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特殊方式进行处理,例如,固定资产转让的收入可以按照股权转让收入计算。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五个案例告诉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五个案例告诉您!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一)固定资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某市区的甲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处置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1)、处置施工用A设备,取得价款1.03万元。
该设备于2010年购入,当时甲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处置施工用B设备,取得价款0.585万元。
该设备于上月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处置施工用C设备,取得价款0.351万元。
该设备于上月购入,取得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进行税额;解析:业务(1)、施工用A设备是甲公司在营改增之前,当时甲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然是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因此,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缴纳增值税。
虽然甲公司目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其购置A设备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业务(1)应按照3%征收率减按2%增收增值税,业务(1)应缴纳增值税额=1.03/(1+3%)*2%=0.02万元;甲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首先,对于自建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建固定资产的销售不含有增值税、加价税,不影响销售总价。
其次,对于购买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应当按照销售额的17%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销售额=销售价格+销售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税额时,可以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可以选择为比例法或差额发生制。
比例法是根据所售固定资产的购买发生的进项税额和销售发生的销项税额的比例来计算销售税额。
差额发生制是根据一个预先确定的差额税率来计算销售税额。
此外,在计算销售税额时,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按照销售额的3%计征增值税。
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企业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且年检审计报告出具的销售额也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根据《增值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销售固定资产可以享受部分免税政策。
对于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固定资产,销售时可以适用50%的免税比例,即销售额的50%免征增值税。
但是,对于使用年限不满五年的固定资产,不适用免税政策。
最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在纳税申报时填写相关的增值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报。
在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准确记录销售的固定资产的信息和销售额,以便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
总之,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操作。
要注意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办法、享受免税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申报流程进行纳税申报。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讲解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补充公告如下:将2011年第64号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第2项“纳税人名称”改为“总机构名称”;第8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第9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额”;第10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不包括无形资产”;第13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财税实务解读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
财税实务解读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其次,计算纳税金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纳税金额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具体如下:1.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税率和征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并根据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可能存在差异,如普通固定资产一般适用17%税率,而不动产或住房可能适用5%税率。
2.扣除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或接受增值税发票的固定资产时,可以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通常是销售额减去扣除进项税额后的结果。
如果销售额小于扣除的进项税额,则按照规定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需要遵守以下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1.合规经营。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成本计算。
在确定征税价格时,需要保持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会计准则的执行。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应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4.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销售时需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及时缴纳税款。
5.报税申报。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需要按月或按季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税主要适用增值税。
在进行征税前,首先需要确定征税价格,然后根据征税价格计算纳税金额。
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确保合规经营,并按规定进行报税申报。
凡人说税:例解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缴增值税?
凡⼈说税:例解⼀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缴增值税?案例:某公司系增值税⼀般纳税⼈,2019年4⽉转让⼀辆1⽉份购⼊的汽车,该项转让⾏为能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并缴纳增值稅。
有⼈认为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并缴纳增值稅”,也有⼈认为⼀般纳税⼈“销售⾃⼰使⽤过的2009年1⽉1⽇以后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是⼀个典型的增值税⼀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缴增值税的事项。
对于增值税⼀般纳税⼈销售⾃⼰使⽤过的购进或⾃制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处理上需要按照固定资产类型、固定资产取得时间以及特别规定,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种情形:2016年全⾯营改增前即是增值税⼀般纳税⼈。
这部分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的处理,应当依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9年1⽉1⽇起,纳税⼈销售⾃⼰使⽤过的2009年1⽉1⽇以后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实⾏简易征收。
由于近年来增值税率持续调整,需要注意不同纳税义务时间执⾏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已使⽤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进⼀步明确,“使⽤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使⽤期限超过12个⽉的机器、机械、运输⼯具以及其他与⽣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于纳税⼈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则是按照《纳税⼈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印发)相关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第⼆种情形:2016年全⾯营改增前是营业税纳税⼈。
这部分纳税⼈在2016年全⾯营改增后,已成为新的增值税纳税⼈,其中增值税⼀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般纳税⼈销售⾃⼰使⽤过的、纳⼊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
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版主见闻】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上述公告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补充。
2009年以后,我国增值税制度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规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在此规定下,原则上来说,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征税,同一般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虽然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但是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等多种情况。
例如,2009年1月,某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一年后该企业将小汽车销售。
如果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该项业务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增值税涉税分析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涉税分析固定资产是指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010年12月,某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台已使用过的设备进行了销售,取得价款20600元。
该小规模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20600/(1+3%)*2%=400元。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2月将2008年1月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取得价款104000元。
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实操】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实操】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税处理何谓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使用符合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注:这里不包括不动产)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对固定资产的规定如下: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申请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简易征收1、在网上税务局的“我要办事——优惠办理——增值税优惠办理”中“流程税务事项”选择“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事项申请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简易征收。
如图1三、发票开具1、购进固定资时按政策要求允许进项抵扣纳税人销售按规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或由于企业自身等原因可以抵扣但没有抵扣固定资产,按正常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对应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2、购进固定资时按政策要求不允许进项抵扣(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3)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4)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不得抵扣固定资产(5)购进其他情况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资产(6)营改增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上述(1)~(5)项,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算方法及发票开具规定:(1)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1、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两种具体情况。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具体税务处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某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7月因生产形势发生变化,把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2009年1月购入并使用的一台机器,该台机器账面原值2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元,取得收入184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并做会计处理。
(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销售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184000÷(1+0.17)×17%=26735.04元会计处理:(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170 000累计折旧 30 000贷:固定资产 200 000(2)收回残值变价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84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57 264.9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35.04(3)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借:营业外支出——非固定资产资产处置损失12735.04贷:固定资产清理12735.04 (4)如当期无其他进项抵扣税额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不计)12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实际上交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贷:银行存款 1200此类型有增值税抵扣链条,为不使链条中断,故可开具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随征的其他税费不应计入到出售资产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更符合会计的真实性。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案例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案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 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 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 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 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 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 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案例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问题关注点 1、固定资产进项是否抵扣过对处置的影响 2、固定资产购买年限及应用领域 3、购买该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案例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 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 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 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 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字体[大中小]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上述公告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补充。
2009年以后,我国增值税制度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规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在此规定下,原则上来说,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征税,同一般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虽然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但是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等多种情况。
例如,2009年1月,某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一年后该企业将小汽车销售。
如果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该项业务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执行: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23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2023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2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发票开具,我们总结了以下三点:1、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选择3%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放弃3%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按3%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按照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我们通过下面的例题看一下(摘录)例题: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原值是30万,已提折旧24万,售价是4.12万,发生清理费用400元,取得残料收入600元,该公司应纳增值税是多少?上述业务如何会计处理?解析:固定资产处置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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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与案例分析-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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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处理
2009年1月1日,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减按2%税率或放弃减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如果属于销售没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视为销售货物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