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辅导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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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辅导讲义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5年的理论和实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时间)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于1999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

一、公司法立法宗旨

1、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2、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3、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公司法适用范围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

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公司的法律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补充介绍股东与公司的权力区别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批准机关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现国内的实际操作中的方式为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现A股市场中没有)

3、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行政许可)

4、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1、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3、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4、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5、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补充介绍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

股东数量

注册资本

设立批准

信息披露的要求

转让要求

资合及人合性

第二节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经理

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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