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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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科技局浙科成发字[95]297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省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国家规定的特殊专项产品按照栖办法进行鉴定。列入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科技计划,其科技成果鉴定,经省科技局同意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纯理论性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和新产品;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诊的科技成果。第三章鉴定组织

科技成果鉴定由省科技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科技局必要时可以授权有科技管理机构的省级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科技局或具备条件的市(地)科技局组织鉴定,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1、省科技局组织和主持鉴定:

(1)列入浙江省科技计划的重大科技成果;

(2)列入国家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计划,并由下列计划部门决定或商请省科技局组织鉴定的成果。

3、省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1)列入浙江省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

(2)省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4、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1)列入浙江省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科技成果;

(2)列入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的成果;

(3)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并商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成果。

5、授权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科技局组织鉴定:

(1)列入浙江省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科技成果;

(2)列入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科技计划的成果。

国家特殊专项产品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品归口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没有组织鉴定权单位位组织的鉴定为无效鉴定。

第四章鉴定形式

组织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形式:

1、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并出具测试证明和测试结论。

2、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需要进行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结论,可以采作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函审专家组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需要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作出评价的,可以由组织鉴定部门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科技成果鉴定衽专家负责制。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和函审专家组是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由组织鉴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织,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增补或变更必须取得组织鉴定单位的同意或认可。

鉴定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采用函审鉴定时,函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或该领的高中级技术职务;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选聘专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对于心业技术职务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实学有所长,并被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认的人,经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可以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其它与该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以及不具备对该成行技术鉴定能力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予;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被鉴定单位或个人质询成果的未详情况,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如害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意见上签字。有权向组织鉴定单位反映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六章鉴定证书

申请鉴定的条件: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

3)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4)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规定和时间的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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