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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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浙教高科[2001]82号)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教育和科研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科技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表彰在科学研究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一、具体实用性和先进性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二、学术水平高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前景好的软科学成果;三、优秀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四、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成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成果形式: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鉴定或评审的成果。

第四条几个单位或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其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必须属我省高校。

第五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对上三年的成果进行奖励。

第六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不辅。

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教育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和奖金分配: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授予所在单位。

保证所得奖金额的80%以上按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完成人。

二、单位末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和奖金属个人。

三、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如获奖项目又获其它奖励,只补发超过原奖奖金的部分,其余部分奖金作为学校科研奖励基金。

第八条评奖程序: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填写申请书,经院(系)推荐,由学校初审合格后填写初审意见和申请等级上报。

二、设立“浙江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

三、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凡已获政府厅(局)级及其以上部门奖励的项目,有争议末解决的项目和末按规定交给评审费的项目,均不评审。

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必须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战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意见-甬科计[2007]22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意见-甬科计[2007]22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意见
正文:
----------------------------------------------------------------------------------------------------------------------------------------------------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意见
(甬科计[2007]22号2007年3月15日)
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院所: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06]23号)中明确的“国家层面不再组织成果鉴定”及浙江省科技厅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基本精神,现对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市科技局原则上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原《宁波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甬科计[2002]131号)停止执行。

二、列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且有经费资助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中的规定,以验收的方式对项目进行结题。

验收意见主要反映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完成、科技经费使用是否合理等,对项目技术水平的评价不作为项目验收的内容。

项目验收结果须进行市级科技成果登记。

三、科技成果鉴定不再作为项目申报立项、科技奖励评审的必要条件。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结束——。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8【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4年7月28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

其中自然科学奖不超过30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不超过28项;企业为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不低于奖励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当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4.01.01•【字号】浙劳培[1994]215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培[1994]215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已经劳动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01月01日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资格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下列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一)凡属技术工种的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培训期满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三)需办理技术等级公证的出国人员;(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其他劳动者,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条件首批试点工作按照劳动部颁发的50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严格申报条件。

凡未颁布《规范》的工种,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一)学徒期满或经各培训机构初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中级工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鉴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浙科发成[2008]34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成〔2008〕34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的规范管理,促进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快构建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化、社会化。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改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科技成果鉴定不再与政府科技管理工作挂钩,鉴定结论不作为科技立项、科技评奖依据。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工作应严格自律,注重信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

鉴定、评价结论实行专家和组织、主持单位负责制。

三、积极推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

纯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主要以权威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及同行引用或认可的方式进行评价;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特别是新产品类成果主要以市场绩效进行评价,并附之以必要的检测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技术创新成果,可以委托大学、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四、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登记制度。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5〕2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第七条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申请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验收申请书;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着、论文和照片资料等;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重点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对市、县市、区承担的省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①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十九条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浙江科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通过项目验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结题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出具项目结题意见.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省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5年10月18日印发。

新产品鉴定程序及资料准备提纲

新产品鉴定程序及资料准备提纲

新产品鉴定程序及资料准备提纲一、鉴定程序1、准备鉴定资料。

2、确定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

需是同一技术领域或相关行业的专家,要求人数7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高工、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5人以上。

3、向市科委提交鉴定资料,并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

4、上报衢州市科委或省科技厅鉴定资料,领取鉴定许可证,并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

5、召开鉴定会6、鉴定证书整理报组织鉴定单位盖章,领取鉴定证书。

二、所需的鉴定资料目录1、鉴定大纲2、计划任务书3、查新报告(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的产品必须准备)4、试制总结报告5、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是企业标准必备,并需到市技术监督局备案)6、标准化审查报告7、产品检测报告(需带有'MC'或'MA'标志的报告,并且是型式试验报告)8、用户意见报告(2~3份)9、投产条件报告10、经济效益分析报告11、环境检测报告或有关证明(有'三废'排放的企业需准备)12、产品图样及零部件样一套备用(机械、电气类企业需准备)13、产品工艺技术文件一套备用三、鉴定资料撰写的一般提纲一)、鉴定大纲1、前言(或任务来源):对项目或产品的内容、列入计划情况、完成时间、完成的情况作简要说明。

2、鉴定的性质:省级新产品鉴定3、鉴定依据:计划的文号和名称产品标准代号和名称《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4、鉴定目的及内容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统一;其正确性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可否指导生产;审查产品(或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和标准要求,对产品制造工艺的合理性、可行性、先进性及应用前景作出评价;对产品(项目)的技术水平作出评价。

5、鉴定的形式和程序鉴定以会议形式进行,邀请同行专家成立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或二名),委员若干名,由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宣读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文件和资料,察看样品(样机),考察生产现场;讨论并形成鉴定意见。

嘉兴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

嘉兴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

嘉兴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2009年2月12日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下列科技成果必须登记:(一)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三)申请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成果。

(四)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成果。

第三条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主动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鼓励、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可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依据。

对企业自筹经费取得的科技成果,经登记上报后,可作为抵扣研发经费的依据。

第五条市科技局管理指导全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管理本区域范围内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局委托特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担全市市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七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市级科技成果登记的,由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合格后,送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登记;须办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由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合格后,送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登记。

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每年1月31日前,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应做好上年度登记科技成果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指导、监督服务。

统计结果汇总至市科技局,作为科技行政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九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二)已持有相关证明;(三)不涉及国家秘密;(四)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浙政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浙政发〔2012〕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决定授予钱前、郑树、瞿佳2011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授予“大肠癌诊断和预后相关标志物的鉴定及应用”等28项成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授予“微纳结构无机功能材料的可控合成、形成机理及性质研究”等90项成果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授予“下肢不同部位毁损的修复与功能重建”等162项成果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授予“高产低耗、低排放纤维级高粘切片固相聚合技术”等2项成果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授予“耐高温储能用铅酸蓄电池”等14项成果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授予陈启贤等7人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具体获奖人员和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印发)。

希望获奖者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全省科技工作者要以获奖者为榜样,继续发扬潜心钻研、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勇攀高峰的精神,努力创造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为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和科技强省建设,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承接科技部下放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具体管理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取消协助有关部门选派科技副县(市)长的职责。

(四)取消科技成果鉴定的职责。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加强全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牵头拟订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科技创新环境营造、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和研发支持等方面的各类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产业化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指导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和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指导技术市场、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工作,拟订全省科普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科技宣传信息和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

宁波市标准化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的研

宁波市标准化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的研

第36期2022年12月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 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No.36December,2022基金项目:宁波市软科学研究项目;项目名称: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21R013㊂作者简介:白莉(1990 ),女,甘肃武威人,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科技管理㊂∗通信作者:刘明晨(1990 ),男,浙江宁波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项目管理,绩效评价㊂宁波市标准化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的研究白㊀莉,刘明晨∗,忻国能,印芷水,张国成,黄㊀亮(宁波市科技信息与发展战略研究院(宁波市科技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浙江宁波315000)摘要:文章梳理了国家㊁宁波市科技成果评价㊁标准化的发展历程和相关政策,基于当前宁波市科技成果评价现状及发展趋势,发现宁波市科技成果评价市场需求逐年增长,但标准化科技成果评价制度亟须完善,存在科技成果评价政策待健全㊁第三方评价标准化制度未建立㊁指标体系缺乏科学性㊁缺少专业的评价从业人员等问题,提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政策完善㊁评价指标体系建立㊁人才队伍建设㊁行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对策建议㊂关键词: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化;第三方评价机构中图分类号:G31㊀㊀文献标志码:A0㊀引言㊀㊀科技成果评价作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换㊁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的合理性㊁科学性是必然要求㊂科技成果评价从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科技成果鉴定,逐渐过渡到目前的由第三方机构为主导的评价机制,科技成果评价初步走向市场,市场生态环境有待改善㊂而当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评价作为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环节,良好㊁有序的科技成果评价生态环境不可缺失,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化制度势在必行㊂本文在对宁波市科技成果评价现状调研的基础上,对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对宁波市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㊁开展标准化科技成果评价提出了建议㊂1㊀科技成果评价政策现状分析1.1㊀国家政策㊀㊀20世纪90年代,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刚起步,以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开展,主要以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组织开展㊂科技部围绕科技成果鉴定,研究制定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制度文件,从科技成果真伪的鉴定发展到技术成熟度㊁经济可行性等维度的科技成果水平鉴定,历经了引入市场化理念㊁缩小鉴定范围㊁扩大鉴定形式等㊂宁波市紧跟国家导向,采取政府部门组织的形式开展科技成果鉴定㊂2000年,科技部出台了‘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㊂该办法正式明确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由此,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正式进入科技服务领域㊂2002年,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科技成果鉴定改革试点的通知“,通知在法律层面上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予以肯定,明确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依法承担科技成果鉴定有关业务,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鉴定市场化,在摸索事件中初步形成评价机构自我管理㊁评价专家参与评价㊁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评价体系㊂2006年,国家取消政府部门科技成果鉴定的行政许可,政府部门的职责从科技成果鉴定转换为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的机构管理监督㊂2009年,国家标准‘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评价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标准化评价体系日趋成熟;从2009年开始,国家开展了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探索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经过前期试点工作,2014年开始,科技成果标准化体系在部分区域进行了实际应用㊂1.2㊀宁波市科技成果评价政策㊀㊀在科技成果评价政策方面,宁波一直紧跟国家政策引导,沿用国家总领性政策㊂2006年,宁波科技成果评价也从由政府部门组织转为由评价机构进行评价㊂科技成果评价作为科技服务行业和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宁波现行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多数嵌套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㊁科学技术奖励等政策文件中㊂近年来,宁波市科技成果评价相关政策正逐渐完善,政策出台速度呈增长趋势㊂2010年,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引导规范㊁支持鼓励机构有序发展;2011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工作部署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把能否申报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作为市级科研计划项目立项㊁验收和成果鉴定的重要条件;2019年,在‘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中,实施科技成果所有权激励㊁科研经费管理改革㊁科研人员评聘㊁扩大科技人员人财物自主支配权㊁科技成果评价等政策试点;2020年,宁波市在破除 唯论文 不良导向工作中,指出了科技成果评价重点,量化了考核指标,强调了分类考核评价导向,提高了高质量成果评价权重,明确了科技项目评审评价㊁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㊁市科技奖励评审㊁科技人才评价等科技评价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原则;2021年,根据国家‘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波市制定了‘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进行规定,同时也是该类项目在进行科技成果评价时的部分评价依据;2021年,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其中在部分奖项授予条件中将取得重大科技成果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㊁推广应用等作为选项,将科技成果评价结果作为授予奖项的部分依据;2022年,宁波市优化市级重点研发项目资金管理,完善 揭榜挂帅 组织机制,深入推动 科技三评 破四唯 等改革事项落地实施㊂一直以来,宁波市通过积极探索,相关政策逐渐完善,但距离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仍需不断完善㊂2㊀宁波市科技成果现状2.1㊀科技成果产出、转化增长明显㊀㊀宁波市加快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落地,大力发展科技事业,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逐年增加,科技成果数量增长显著㊂根据宁波市科技统计年鉴数据,2020年度宁波市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为354.8亿元,同比增加9.51%,GDP占比为2.86%,同比增长6.32%;2021年,宁波市R&D经费投入突破400亿元,达到402.7亿元,同比增长13.5%,增速较上年提高4.0个百分点㊂资金投入带来了大量科技成果的产出,从宁波市科技成果登记数量来看,2020年宁波市共登记科技成果865项,同比增长20.64%;2021年宁波市共登记科技成果1036项,同比增长19.77%,增长显著㊂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登记的前置环节,对科技成果本身是一种客观㊁公正的评判,科技成果数量的增长意味着科技成果评价需求的增加㊂根据‘2021浙江科技成果转化指数“中的数据, 2015 2020年,浙江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水平不断提高,转化效果显著㊂在浙江省11个设区市中,宁波科技成果转化指数稳居第2,得分428.72,但与杭州(809.40)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㊂2020年,宁波科技成果转化指数较上年上涨64.72,远高于浙江省平均值㊂科技成果评价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着对成果价值等进行科学判断的重要作用,因此,伴随着宁波市科技成果转化指数的显著增长,科技成果评价的市场需求也随之增长㊂2.2㊀专利创造与产业化迅猛发展㊀㊀近年来宁波市专利创造迅猛发展㊂2020年宁波市专利申请量为77796件,授权量为60575件,相较2016年分别增长13.20%和48.50%,同比增长28.28%,位居浙江省第1;发明专利授权量5340件,同比增长5.22%;PCT发明申请677件,有效发明专利量30551件,2020年全年完成发明专利产业化469个㊂2021年宁波市专利授权量72390件,同比增加19.5%;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7819件,同比增长46.4%㊂截至2021年年底,宁波市有效发明专利38289件,增长率达25.3%㊂专利授权量逐年迅猛增长,提高了专利实施许可㊁专利转让等潜在需求,这些需求均需对专利的价值及其科技成果进行评价㊂3㊀宁波市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问题3.1㊀政策及法律法规缺失㊀㊀严谨完善的法律体系在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起着基础保障作用,顶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科技成果评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举足轻重,关系到评价过程的规范性㊁公开公正性和评价结果的真实有效性㊂目前,宁波市根据科技部颁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进行科技成果评价㊂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来看,有‘科技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但是这两部法律只是提到科技成果评价,并未涉及具体细致的规定,对于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更是没有提及㊂不论是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是宁波地方政策法规均未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强制执行㊁规范化评价㊁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独立地位以及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各方主体的权责㊁评价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㊂例如:有科技成果评价需求时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提出申请;需求方委托评价时选择什么资质的评价机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时不同类别科技成果应该配置什么级别的专家㊁配置专家数量应为多少;科技成果提供方应遵循的诚信原则㊁在进行评价时专家的回避原则具体是什么;在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公布之后对评价结果有疑虑时应通过什么途径进行反馈等事项,均未在政策法律法规中明确㊂在科技成果评价体制本就不完善㊁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市场化生态有待改善的情况下,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缺失不仅制约了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的发展,还会导致评价制度被架空㊂3.2㊀科技成果评价市场混乱㊀㊀自2016年8月,科技部废止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后,科技成果鉴定正式退出了科技成果评价的大舞台,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发生了转变,不再主导科技成果的鉴定㊂宁波市紧跟国家政策,评价主体由政府部门逐渐转向社会化的第三方专业机构㊂但第三方评价主体的资质缺乏认定标准,也没有对参加科技评价的人员和评价专家进行相应的资格约束㊂‘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指出,各类企业㊁科技社会团体㊁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有资格成为第三方评价机构[2],但在办法中并未明确各个主体承担科技成果评价应具备的资质,这就造成了评价机构无门槛㊁机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㊁评价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素养掺杂,评价专家职称级别和专业能力无约束规定,综合导致了科技评估市场混乱㊂3.3㊀评价指标体系缺乏统一性㊁科学性㊀㊀在评价指标方面,宁波市已经开展了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在不同类别成果评价时有针对性的评价导向,但是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未形成明确性的规定,各评价机构在实际操作中依据的评价指标体系不统一㊁不公开,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也并未通过权威评估,有的甚至未形成体系,评价指标在不同类别的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应用方式也并未明晰㊂宁波市采用的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仍以同行评议为主,若没有科学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同行评议时专家的评价方向容易与该成果类型评价初衷偏离,对评价对象并不公平㊂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㊁标准的评价流程,不严谨的评价过程更不能保证科学的评价结果㊂3.4㊀成果评价从业人员专业性缺乏㊀㊀我国当前对科技成果评价的从业人员资质并未进行强制规定,对比会计行业㊁律师行业等,科技成果评价未设立相应的资格考试等从业门槛,存在评价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㊂科技部分别在2009年㊁2014年进行了两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尝试探索了 四位一体 的科技成果评价模式,其中培育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培养了科技评估师,搭建了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从业的人员队伍㊂但宁波均未在试点计划中,同时,宁波在专业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方面起步较晚㊂相比两期试点中青岛市建立的 四位一体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体系,宁波在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㊂3.5㊀监督缺失㊀㊀‘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规定,委托方可根据需要建立 科学技术评价监督委员会 [2],但仅停留在提出指导意见,未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㊂而对于建立良好的科技成果评价生态,监督环节不可或缺㊂同时,科技成果因其自身的专业性㊁先进性㊁创新性等特点,很容易存在信息壁垒,普通的社会监督效果欠佳,需要建立独立的监督体系㊂目前,宁波科技成果评价的监督机构缺失,对于政府资助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评价过程中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但是对其他类型科技成果评价的监督并不完善,依赖于行业自律监督,行业自律监督也未形成明确的体制机制㊂4 优化科技成果评价的对策建议㊀㊀面对科技成果评价市场需求渐增,宁波市必须加紧完善和规范科技成果评价行为,明确评价机构行业准入门槛,完善监督机制,构建政府㊁行业服务机构㊁评价机构三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体系㊂建议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㊂4.1㊀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的相关政策及规定㊀㊀政策㊁法规体系是科技成果评价开展的顶层设计,是开展评价工作的根本依据㊂建议出台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政策规定,指导科技成果评价的相关工作能够依法开展㊁科学规范㊂结合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对行业服务机构的独立地位以及权责进行明确;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活动参与各主体的权责,对评价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规范第三方评价行为㊂具体应包含:(1)明确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参与方(政府㊁行业服务机构㊁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权责;(2)明确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准入门槛㊁评价机构的资质认证条件(授权行业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人员人数㊁资质,专家库人数㊁专家职级等提出要求;(3)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的规范流程及文件;(4)明确科技成果评价行业准则㊁信用制度(诚信条款及失信惩戒措施等)㊂4.2㊀建立科学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并试点应用及推广㊀㊀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为保证各类别成果评价结论的科学准确,评价应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在各级指标及其权重设计时,尊重各类别科技成果注重方向,分类定量定性综合评分㊂建议授予行业服务机构等研究性单位为试点单位,进行成果评价分类细化领域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在试点后形成标准进行推广㊂基础研究类成果应注重研究内容的创造性㊁先进性,技术路线㊁研究方法的可行性,研究成果的正确性,对创造性㊁先进性和成熟程度㊁发展前景以及成果的水平㊁作用和效益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3]㊂应用技术类成果应注重对项目的创造性㊁先进性㊁可靠性,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社会效益㊁经济效益及潜在效益和综合技术水平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㊂软科学研究类成果应注重成果的质量㊁贡献㊁社会价值等,建立体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实际贡献和创新价值的评价指标㊂4.3㊀强评价人才队伍建设㊀㊀构建三位一体的宁波科技成果评价体系,评价人员是体系中的关键一环㊂目前科技成果评价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面临着评价人员在整个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的职责及任职标准还不明晰,整个行业内从业人员普遍专业性不强等问题㊂针对这些问题,需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评价队伍建设,对科技成果评价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培训和考核,实行评价人员认证及注册登记制度㊂在此基础上,建立科技成果评价的问责制,要求评价人员对其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负责[2]㊂4.4㊀加强行业服务机构及社会监督管理㊀㊀在政府㊁行业服务机构㊁第三方评价机构的 三位一体 体系中,由行业服务机构承担成果评价的监督管理职能,由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行业服务机构监督职能㊂行业服务机构依据政策法规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行为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符合资质的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认证㊁备案管理㊁考评;建立公开透明的科技评价信息披露平台,一方面建立主动披露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机制,另一方面受理投诉,查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对于徇私舞弊㊁违反规定的行为,向行业内部通报其相关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评价资质并进行追责㊂第三方评价机构配合监督管理,定期向行业服务机构报告其执业情况㊂5 结语㊀㊀宁波积极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更应积极探索科学㊁独立㊁客观㊁公正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标准化,营造科技成果评价良好生态,完善专家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㊁全域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打下坚实基础㊂参考文献[1]袁永,陈丽佳.广东科技成果评价政策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技术与创新管理,2013(3):244-246. [2]朱冬元,黄英财,王剑.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市场化管理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0(5):106-110. [3]邱菊.浅谈企业科技成果管理[J].企业技术开发,2013(4):84-85.(编辑㊀李春燕)Research on the evaluation system of standardized scientific and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NingboBai Li Liu Mingchen∗Xin Guoneng Yin Zhishui Zhang Guocheng Huang LiangNingbo Sci-Tech In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Strategy Institute Ningbo Sci-Tech TalentsManagement Service Center Ningbo315000 ChinaAbstract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evalu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relevant policies of the evalu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hina and Ningbo it is found that the market demand for evalu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Ningbo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but the standardized evaluation syste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urgently needs to be improved.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policy of evalu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needs to be improved the standardization system of third-party evaluation is not established the index system is lack of scientific nature and there is a lack of professional evaluation practitioners etc.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policy improvement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establishment talent team construction and industr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 the evalu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Key words evalu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standardization third-party evaluation organization。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2014版)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2014版)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鉴字[ ]第号成果名称:完成单位: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盖章)鉴定日期:鉴定批准日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情况2.完成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并填入完成和名称的第一栏中。

其下属机构名称则填入第二栏中。

3.所在省市代码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填写。

4.详细通信地址要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街道和门牌号码。

5.隶属省部是指本单位和行政关系隶属于哪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主管。

并将其名称填入表中。

如果本单位有地方/部门双重隶属关系,请按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

6.单位属性是指本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 2.大专院校 3.工矿企业 4.集体或个体企业 5.其他五类性质中属于那一类,并在栏中选填1.2.3.4.5即可。

7主要研制人员名单8鉴定委员会名单9科技成果登记表(附页)承诺书本单位(或个人)承诺:1、本鉴定证书中所填写的各栏目内容真实、准确。

2、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真实、可靠,技术(或理论)成果事实存在。

3、提供鉴定的实物(样品)与所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一致,并事实存在。

4、本成果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或个人)所有,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完成单位(盖印)(或个人)签字:年月日填表说明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本证书规格一律为标准A4纸,竖装。

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本证书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格式,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增减证书中栏目。

2.编号:指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鉴定的顺序编号(如:国家科委1994年组织鉴定项目编号为国科鉴字[1994]×××号)。

3.成果名称:申请鉴定时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查同意使用的成果名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2.04.10•【字号】浙科发计〔2002〕79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2〕7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浙江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

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课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招标投标项目按省科技行政部门《关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省科技行政部门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厅务会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浙江省科学技术结果鉴定证书版

浙江省科学技术结果鉴定证书版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成 果 名 称:
完 成 单 位:
鉴 定 形 式: 组织鉴定单位: 鉴 定 日 期: 鉴定批准日期:
鉴字[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制
11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通系电1,力过根保管据护线生高0不产中仅工资2艺料22高试2可中卷以资配解料置决试技吊卷术顶要是层求指配,机置对组不电在规气进范设行高备继中进电资行保料空护试载高卷与中问带资题负料2荷试2,下卷而高总且中体可资配保料置障试时2卷,32调需3各控要类试在管验最路;大习对限题设度到备内位进来。行确在调保管整机路使组敷其高设在中过正资程常料1工试中况卷,下安要与全加过,强度并看工且25作尽52下可22都能护可地1关以缩于正小管常故路工障高作高中;中资对资料于料试继试卷电卷连保破接护坏管进范口行围处整,理核或高对者中定对资值某料,些试审异卷核常弯与高扁校中度对资固图料定纸试盒,卷位编工置写况.复进保杂行护设自层备动防与处腐装理跨置,接高尤地中其线资要弯料避曲试免半卷错径调误标试高方中等案资,,料要编试求5写、卷技重电保术要气护交设设装底备备置。4高调、动管中试电作线资高气,敷料中课并设3试资件且、技卷料中拒管术试试调绝路中验卷试动敷包方技作设含案术,技线以来术槽及避、系免管统不架启必等动要多方高项案中方;资式对料,整试为套卷解启突决动然高过停中程机语中。文高因电中此气资,课料电件试力中卷高管电中壁气资薄设料、备试接进卷口行保不调护严试装等工置问作调题并试,且技合进术理行,利过要用关求管运电线行力敷高保设中护技资装术料置。试做线卷到缆技准敷术确设指灵原导活则。。:对对在于于分调差线试动盒过保处程护,中装当高置不中高同资中电料资压试料回卷试路技卷交术调叉问试时题技,,术应作是采为指用调发金试电属人机隔员一板,变进需压行要器隔在组开事在处前发理掌生;握内同图部一纸故线资障槽料时内、,设需强备要电制进回造行路厂外须家部同出电时具源切高高断中中习资资题料料电试试源卷卷,试切线验除缆报从敷告而设与采完相用毕关高,技中要术资进资料行料试检,卷查并主和且要检了保测解护处现装理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试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试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软科学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等的评审组织管理,保证评审的质量,实现评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范围:l、列入省科技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列入省级部门科技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3、列入市(地)、县科技计划的成果;4、少数重大的计划外软科学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评审组织:评审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评审的具体事务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1、执行省科技计划完成的成果,由省科技局组织评审;2、执行省级部门科技计划完成的成果,由省级部门组织评审;3、执行市(地)、县科技计划完成的成果,由市(地)、县科技局组织评审。

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对我省的决策产生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或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也可申请省科技局组织评审。

评审不实行委托。

第四条申请程序1、项目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完成之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填报统一格式的《科技成果评审申请书》和附上全套资料。

由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成果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以评审许可证形式通知完成单位。

2、提交评审技术资料,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成果特点而定,一般须包括:软科学研究成果: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成果采纳应用单位的意见以及有关背景材料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已发表一年以上的主要论著、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国内外论文引用情况、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等;市(地)、县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与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相同。

第五条评审形式:成果评审采取会议和通信两种形式,组织评审部门可以根据成果特点选择采用。

但对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度大的成果,应采用会议形式评审。

通信评审采用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对成果做出评价。

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指南说明书

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指南说明书

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指南一.填报路径科技大脑——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我的成果登记二.基本信息(1)成果类别:基础理论/应用技术/软科学(2)成果年份:自动生成,不需要填写(3)成果名称:课题在批准立项时的名称,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与课题名称需保持完全一致,也可按照鉴定(评价)报告上的名称填写。

(注意:不能以单一论文或者专利的名称作为成果登记名称)三.成果概况(1)研究起始日期、终止日期:与计划书或合同书保持一致(2)推荐单位:温州医科大学(3)成果体现形式:按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其他择一填写(4)成果水平:根据评审结论择一填写。

对成果水平未做评价的填写“未评价”。

(5)合作形式:只有一个完成单位的,填写“独立研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的,根据合作单位的性质按“与企业合作、与院校合作、与研究院所合作、与国(境)外合作、其他”择一填写。

(6)学科分类:按《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填写,最多填写2个。

(7)中图分类:按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第四版)填写,最多填写2个。

内部资料料内部资料料内部资料内部资料内部资料内部资(8)战略性新兴产业:单选。

不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果不填此项。

(9)社会经济目标:单选。

参见国家标准《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GB/T 24450-2009。

(10)成果应用行业:单选。

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

四.立项评价、(1)课题来源:单选。

如列入多项计划,按最高级别计划填写。

国家科技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包括:科技重大专项、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包括“对俄科技合作专项”、“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含“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国家野外科学研究观测台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计划专项、其他等。

新产品鉴定程序及资料准备提纲

新产品鉴定程序及资料准备提纲

新产品鉴定程序及资料准备提纲一、鉴定程序1、准备鉴定资料。

2、确定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

需是同一技术领域或相关行业的专家,要求人数7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高工、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5人以上。

3、向市科委提交鉴定资料,并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申请表向市科委工业专利科领取)。

4、上报杭州市科委或省科技厅鉴定资料,领取鉴定许可证,并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

5、召开鉴定会6、鉴定证书整理报组织鉴定单位盖章,领取鉴定证书。

二、所需的鉴定资料目录1、鉴定大纲2、计划任务书3、查新报告(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的产品必须准备)4、试制总结报告5、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是企业标准必备,并需到市技术监督局备案)6、标准化审查报告7、产品检测报告(需带有‘MC’或‘MA’标志的报告,并且是型式试验报告)8、用户意见报告(2~3份)9、投产条件报告10、经济效益分析报告11、环境检测报告或有关证明(有‘三废’排放的企业需准备)12、产品图样及零部件样一套备用(机械、电气类企业需准备)13、产品工艺技术文件一套备用三、鉴定资料撰写的一般提纲一)、鉴定大纲1、前言(或任务来源):对项目或产品的内容、列入计划情况、完成时间、完成的情况作简要说明。

2、鉴定的性质:省级新产品鉴定3、鉴定依据:计划的文号和名称产品标准代号和名称浙科成发(95)297《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4、鉴定目的及内容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统一;其正确性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可否指导生产;审查产品(或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和标准要求,对产品制造工艺的合理性、可行性、先进性及应用前景作出评价;对产品(项目)的技术水平作出评价。

5、鉴定的形式和程序鉴定以会议形式进行,邀请同行专家成立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或二名),委员若干名,由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宣读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文件和资料,察看样品(样机),考察生产现场;讨论并形成鉴定意见。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0.09.30•【字号】浙档[2000]69号•【施行日期】200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档[2000]69号)各市、县(市、区)档案局(馆)、省直各单位档案部门:为了规范全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促进档案科技的发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档案科技研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级档案部门开展档案科技研究,促进全省档案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档案局下达我省的科技研究项目和浙江省档案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

第三条全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研究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的申请、评审,项目的实施与检查,项目研究成果的验收、鉴定和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浙江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并对立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章研究范围第五条浙江省档案局发布的《档案科技研究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全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立项申请的指导性文件。

第六条全省档案科技研究范围:一、档案事业发展的有关档案法制建设、档案宏观管理等各种重大软科学和档案学基础理论及其应用的研究;二、档案保护、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方法与技术的研究;三、档案工作标准化的研究;四、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及产品推广应用的研究;五、其他方面研究。

第三章项目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由档案部门作为主要承担单位,并由档案部门科研人员担任课题负责人;二、具有承担本项目需要的主要技术力量,人员分工合理;三、具有开展本项目需要的设施、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四、申请立项前已落实相应的自筹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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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科技局浙科成发字[95]297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

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省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列入国家、省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国家规定的特殊专项产品按照栖办法进行鉴定。

列入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科技计划,其科技成果鉴定,经省科技局同意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纯理论性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和新产品;(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诊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鉴定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由省科技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省科技局必要时可以授权有科技管理机构的省级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科技局或具备条件的市(地)科技局组织鉴定,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1、省科技局组织和主持鉴定:(1)列入浙江省科技计划的重大科技成果;(2)列入国家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计划,并由下列计划部门决定或商请省科技局组织鉴定的成果。

3、省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1)列入浙江省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2)省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4、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1)列入浙江省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科技成果;(2)列入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的成果;(3)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并商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成果。

5、授权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科技局组织鉴定:(1)列入浙江省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科技成果;(2)列入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科技计划的成果。

国家特殊专项产品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品归口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没有组织鉴定权单位位组织的鉴定为无效鉴定。

第四章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形式:1、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并出具测试证明和测试结论。

2、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

需要进行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结论,可以采作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函审专家组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需要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作出评价的,可以由组织鉴定部门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科技成果鉴定衽专家负责制。

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和函审专家组是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由组织鉴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织,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

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增补或变更必须取得组织鉴定单位的同意或认可。

鉴定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

鉴定结论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采用函审鉴定时,函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

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该行业或该领的高中级技术职务;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选聘专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对于心业技术职务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实学有所长,并被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认的人,经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可以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其它与该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以及不具备对该成行技术鉴定能力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予;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被鉴定单位或个人质询成果的未详情况,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如害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意见上签字。

有权向组织鉴定单位反映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六章鉴定证书申请鉴定的条件: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3)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4)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规定和时间的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2、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其文件名称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和领域的特点而定,一般须包括以下内容: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总结,试制工作总结,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化审查报告,实施条件,应用情况,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的评价等。

其中:检验报告是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新产品鉴定,一般应采用抽样检测,由检测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实地抽样封样。

受检单位自行选送样品检验的无效。

新产品鉴定的实施(投产)条件报告,应由实施(投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应用情况,须由直接使用单位出具详实报告。

企业生产的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的产品标准应经标准化审查,并按我国《标准化法》规定,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填补国内或国内外空白的科技成果,应有经国家科技局国家科技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科技局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0机构出具查新结论报告,非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

鉴定申请程序:1、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并按统一表式填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附全套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2、省科技计划内完成的成果,依据任务来源向其归口管理部门申请鉴定;3、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发成果的行业管理关系申请的,向首级行业主管机关申请报省科技局;向市(地0科技局申请的,应会省级行业主管机关后报省科技局,由省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后认真地进行审查,并自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的答复。

对同意鉴定的成果,应当批准并以鉴定许可证形式通知申请鉴定单位。

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组织鉴定单位发现申请鉴定的成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同意鉴定:1、不属于本办法鉴定范围的;2、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3、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情况有清楚的;5、一个项目分拆成几个不能独立应用的项目,要求分别鉴定的;6、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有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7、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的;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9、其它不够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一)审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统一,并符合规定;(二)审查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三)对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作出评价;(四)对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及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对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七章鉴定证书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结论进行核审,签署同意鉴定意见后生效。

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专家小组、函审组补正。

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是科技行政机关确认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的合法证明文件。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上组织鉴定单位颁发。

正式鉴定证书不超过二十份。

第八章鉴定管理省科技局及省级主管部门、市(地)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鉴定工作和管理,严格把好鉴定质量。

对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文件要认真审查。

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

尚不够鉴定条件的,不能同意鉴定,也不能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有两个以上计划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取得计划下达部门的同意。

与省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向我省相应部门申请鉴定。

鉴定申请书须由完成单位共同填报。

鉴定未获通过,不能形式相应的鉴定结论的,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情况如实记载,以纪要形式报组织鉴定单位备案。

待该成果具备鉴定条件时,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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