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一方患有精神病地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合集下载

夫妻离婚的限制条件都有哪些?

夫妻离婚的限制条件都有哪些?

夫妻离婚的限制条件都有哪些?很多夫妻认为,当日子过不到一块的时候,提离婚就可以了,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的,往往也有很多限制条件,那么夫妻离婚的限制条件都有哪些?接下来北京智光律师事务所的离婚律师就带各位一起去了解一下1、军人配偶不能先提出离婚吗?答:不是的。

一般来讲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否则只有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未征得军人同意且军人不存在重大过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是双方均是军人的,其离婚不受上述限制。

2、女方怀孕期间,法院一定不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吗?答: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除此之外,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也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在此期间提出离婚。

上述限制仅限于诉讼离婚,若协议离婚则不受上述限制。

3、一方婚后得了精神病且久治不愈,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答:通常可以提出离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但是精神病人提起离婚的程序较为复杂,由于精神病患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配偶又是其法定的监护人,所以,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前,必须先要求人民法院变更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确定了新的监护人后,才能由新监护人代理精神病患者参加离婚诉讼。

以上就是北京智光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为大家带来的夫妻离婚的限制条件都有哪些?相关介绍,如果你在婚姻中遇到纠纷问题,你可以点击我们的在线离婚律师,或者直接点击我们的在线咨询,让专业的律师为您做详细的解答。

夫妻一方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可否判决离婚?

夫妻一方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可否判决离婚?

龙源期刊网
夫妻一方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可否判决离婚?
作者:
来源:《乡村科技》2016年第34期
编辑同志:我丈夫在我们结婚5年的时候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多方治疗都没有好转,现在结婚已经7年了,我想离婚,不知道法院能否支持,离婚程序和一般正常人离婚程序有何不同,另外还有一个5岁的小女儿,法院会判由谁抚养?
答:首先,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此双方只要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法院都会依法准予离婚。

其次,对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会审查你丈夫在离婚过程状态中是否属于精神病发病期,故你诉至法院后首先要对你丈夫进行是否精神病的确认,若你丈夫此时能自主表达意思的时候,这和正常人离婚程序一样。

若是病发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会依法指定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由其父母代理其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至于你的女儿是会判由你抚养,因为对方患有精神病,本身需要人照料,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女儿不宜随其父亲生活。

长垣县人民法院。

粤高法发〔2006〕3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6〕3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39号(2006年11月6日)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1、婚姻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取得结婚证违反结婚登记的程序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处理。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探望子女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予处理。

4、离婚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问题在判决书中予以处理,但不应对收养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收养的效力或者到民政部门补办手续。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提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利害关系人坚持不申请宣告,但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当事人欠缺诉讼行为能力,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该当事人配偶以外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6、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

但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论离婚登记中的“精神病门”

论离婚登记中的“精神病门”
受 理。而法院在后续 的行政诉 讼中也不宜以此为 由而判决撤 销 离婚 登记 。这对民政部 门而言欠缺 公平 , 因为 他们没 有法
离婚双方可就子女抚养 、 财产分 割等问题 另行 处理 。 ”


审 查 义 务 。 式 抑 或 实 质 形
律权力 , 也没有专业能力去做该项判断 , 不得不对此承担 但却 责任 。
在金水 区民政 局办理 了离婚 登记 。8月 1 日刘 某和 他人 再 9
会主动要求 当事人 提供 此类证 据。虽然 《 条例》 十三 条规 第 定 民政部 门应 询问离婚 当事人相关情 况。但是 民政部门又怎
么好 主动 去问离婚 当事人有没有 精神 病?如果 民政部门工作 人员询 问当事人有没有 精神病 , 当事人 还不 说工作 人员 自己 是精神病 ?即便不考虑 这一点 , 试想 有哪个 精神病 人会 承认 自己有精神病 ?甚 至当事人 自己很多 时候也不 清楚 自己究竟 有没有精神病 ?无可奈何 之下 , 民政部 门工作 人员 也只能通 过察言观色来大致判断 离婚 当事 人是否 具有完 全 , 郑州 400 ) 河南 503
[ 要 ] 离婚登记 中, 摘 在 民政部 门对 当事人 的精神 状态至 多负有形 式审查义务。 法院以 离婚 当事人 中请 离 婚 登记 时不具 完全 民事行为为 由撤销 离婚登记有 害而无益 。为雏护善意 第三人 的权益 , 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判 决驳 回。 为减 少此类 案件 的发 生 , 我们 可以考虑 引入调 解前 置程序。 [ 关键词 ] 离婚登记 ; 精神状 态; 行政诉讼
第2 4卷第 5期
2 1 年 5月 01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 tn lo oa a fHUB or so d n eUnv ri EIC r p n e c iest e y

精神病人离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精神病人离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精神病人离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小编希望精神病人离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如果是在结婚的时候就发现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病的话,则此时往往双方无法领取到结婚证。

但有些时候可能是结婚正常,但婚后受到一些刺激而导致精神不正常。

这个时候配偶可能就有离婚的想法,那我国关于精神病人离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精神病人离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

最高人民法院14条判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4条判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195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你院8月19日华法民5字第4536号函对山西省人民法院所提:“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的问题”的请示。

经与中央政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患精神病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的精神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患者又经医生或当地群众证明确为不治之症时,法院应准其离婚;另一种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法院应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可根据其实际婚姻情况,即行判决,但在处理上,必须注意下列各点:(一)分析患病者得病原因,医生诊断结果,目前病状,结合群众意见,慎重处理。

(二)此种案件,在判决确定前与判决离婚后,均必须对患病者的监护与生活作负责的处理。

(下略)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53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1953年10月10日(中央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准予离婚。

这一司法解释的意见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这种精神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普遍应用的。

2000年,陈某武娶了同为长乐人的陈某金,婚后不久,丈夫发现妻子行为“有点怪”,两人多次吵架。

困惑了近两年,陈某武坚持要岳父一起带着妻子去福州市精神病院看病。

诊断结果证实他的猜测:妻子患有遗传性精神病。

出院后,妻子径直回娘家,两人长期分居。

今2000年,陈某武娶了同为长乐人的陈某金,婚后不久,丈夫发现妻子行为“有点怪”,两人多次吵架。

困惑了近两年,陈某武坚持要岳父一起带着妻子去福州市精神病院看病。

诊断结果证实他的猜测:妻子患有遗传性精神病。

出院后,妻子径直回娘家,两人长期分居。

异地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与解决方法

异地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与解决方法

异地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与解决方法离婚是一种痛苦但有时不可避免的决定。

当夫妻双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时,离婚案件面临一些特殊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异地离婚案件中的这些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法。

问题一:管辖权在异地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国际法原则,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拥有管辖权。

然而,当夫妻居住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时,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处理案件可能会变得复杂。

因此,双方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和选择合适的法院。

解决方法:如果双方无法就管辖权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律师的帮助。

他们将根据双方的居住地和相关法律来确定最合适的法院。

另外,还可以考虑选择中立的仲裁机构或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问题二:证据获取困难在异地离婚案件中,收集和获取证据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夫妻双方可能分居在不同的城市或国家,这使得获取证据变得复杂。

此外,语言和文化差异也可能成为证据获取的障碍。

解决方法:为了克服这些困难,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视频会议或国际邮寄等方式收集和获取证据。

另外,聘请通晓双方语言和文化背景的专业翻译或律师也可以帮助解决语言和文化差异带来的问题。

问题三:财务安排在离婚过程中,处理财务事务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然而,在异地离婚案件中,财务安排可能变得更加困难。

例如,夫妻双方可能有不同的财产或银行账户,并且位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

这可能导致资产分割和财务协议的复杂性增加。

解决方法:为了解决财务安排问题,双方可以寻求专业财务顾问或律师的帮助。

他们能够协助评估夫妻双方的财务状况,并提供合理的财务解决方案。

另外,可以考虑采取调解或仲裁的方式来达成财务协议,以避免冲突和争议。

问题四:子女抚养权对于有子女的异地离婚案件而言,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在异地离婚中,双方可能在不同的地方居住,这会对子女的生活和抚养产生影响。

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和交流安排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

解决方法:为了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应该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丈夫患上精神病妻子应当如何离婚?

丈夫患上精神病妻子应当如何离婚?

丈夫患上精神病,妻子应当如何离婚?我与丈夫是大学同学,在学校时即开始恋爱,毕业后我们迈入了婚姻的殿堂,一年后有了一个可爱的孩子。

随后不久,一向体贴的丈夫突然变得很暴躁,毫无理由地在家发脾气,打骂我和孩子。

检查发现丈夫得了精神分裂症。

从此我不断带丈夫就医,但是他的病情始终没有好转。

他的暴力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性格,我也觉得常年身心劳累,于是萌发了离婚的念头。

春节期间,我试图与丈夫家人沟通,希望由他们代理丈夫同我到民政局离婚,但遭到拒绝。

请问,我怎样才能与患上精神病的丈夫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有两条: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经协商一致,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依法领取离婚证;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调解或判决,进而确定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由于离婚虽然可以使饱受痛苦婚姻折磨之人从围城中解放出来,但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我国法律对人民法院依国家强制力判决离婚规定了较高的“门槛”———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过努力还有可能挽救,法院一般是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等十几种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从你反映情况可知,你丈夫在你们婚后不久即患上精神病,且经过多年的医治也没有好转,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完全可以认定你俩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你俩离婚。

在起诉时,你需要将你丈夫多年来求诊的病历资料和医疗发票等重要证据提交到法院。

另外,在起诉状中,应将你丈夫的父母列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以便法院通知他们作为你丈夫的监护人出庭应诉。

婚姻纠纷常见问题咨询回复(一)

婚姻纠纷常见问题咨询回复(一)

婚姻纠纷常见问题咨询回复(一)婚姻纠纷常见问题学习回复(一)导语: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到一些网友关系婚姻纠纷案件的学习。

为便于读者了解婚姻纠纷案件的一些比较普遍性和代表性问题的答案,作者,将其按照“管辖、立案、感情破裂、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离婚诉讼程序”等分类,简单归纳、整理如下。

因为篇幅问题,可能不够全面。

第一部分;关于管辖、立案方面的问题:一、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如何离婚?答:在此情况下,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二、想离婚的一方,不能结婚证,如何办理离婚?答:一方想离婚,但不能结婚证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是结婚证丢失。

2,是结婚证被对方隐匿,3是结婚证在双方纠纷中被一方销毁。

因为离婚诉讼立案时,法院要求必须结婚证或者婚姻关系证明。

所以,在此情况下,一方要求离婚的,必须去原结婚登记机构,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如何开具婚姻关系证明?答:当事人居委会或单位证明,证明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然后由当事人持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依据法理,还可由当事人委托的,持调查函,直接去原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四、原告与被告不在一个地区(甚至不在一个省市),如何办理离婚诉讼?答:这是涉及离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此处的被告所在地,可以是被告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地。

五、对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离婚?答:在此情况下,作为相对人,可以选择:1,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终结,继承开始。

2,单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六、对方有精神病,另一方如何诉讼离婚?答:此情况下,不影响诉讼立案,有精神病一方,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应诉。

七、当事人能不能全权委托办理离婚诉讼,自己不出庭?答:一般不能。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出庭,对离婚与否作出表态。

夫妻异地的如何快速离婚

夫妻异地的如何快速离婚

夫妻异地的如何快速离婚在实践中,如果夫妻要解除婚姻关系最快的方式就是签署好离婚协议后双方共同前往民政局进行离婚手续办理。

如果夫妻身处两地又想快速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的,那么夫妻异地的如何快速离婚?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夫妻异地的如何快速离婚1、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2、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异地协议离婚手续:严格来讲夫妻在异地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

因为《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话,那么此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的,则可以视为异地协议离婚,但如果是到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办理协议离婚的话,则相关的婚姻登记机构是不会受理办理协议离婚的。

二、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对双方(其中至少一方由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达成离婚协议的,是否应当制作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整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整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通常的法律程序有时无法在精神病患者中实施。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日渐增多的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作为一方参加到离婚案件中的比例也有所增加。

而我国法律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离婚案件缺乏具体的规定,笔者拟就此类离婚案件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一、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的法律地位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主决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心智丧失,不具备任何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纯获利益的行为和日常生活必需的细小的行为,如乘坐公交车、购买零食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有的观点认为,对关系社会、家庭稳定,公民幸福、子女抚养教育等比较复杂的婚姻家庭的组成和维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没有独立的判断能力,缺乏认知能力,因此,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应当作为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处理,不能依离婚案件处理。

但《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此处的“疾病”仅指严重传染疾病和不能进行性生活的疾病,没有明确精神病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该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该类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

精神病人离婚的办理流程

精神病人离婚的办理流程

精神病人离婚的办理流程英文回答:Divorce Proceedings for Mentally Ill Individuals.Divorce proceedings for mentally ill individuals can be complex and challenging. Here is a general overview of the process:1. Consultation with an Attorney:Consult with an attorney who has experience handling divorce cases involving mentally ill individuals. They can provide guidance and assist you throughout the process.2. Filing for Divorce:File a petition for divorce with the appropriate court. The petition should include the grounds for divorce, which may include mental illness.3. Service of Process:The mentally ill spouse must be properly served with the divorce petition and legal documents. This may require special arrangements to ensure that they understand the nature of the proceedings.4. Appointment of a Guardian ad Litem (GAL):The court may appoint a GAL to represent the interests of the mentally ill spouse. The GAL will oversee the proceedings and ensure that the spouse's legal rights are protected.5. Evaluation of Mental Illness:The court may order an evaluation to assess the mental health of the spouse and determine their capacity to participate in the divorce proceedings.6. Determination of Capacity:The court will determine if the mentally ill spouse has the legal capacity to understand and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edings. If necessary, the court may appoint a guardian to make decisions on their behalf.7. Division of Property and Debts:The court will equitably divide the property and debts of the parties, considering the mental health of the spouse and their ability to support themselves.8. Child Custody and Support:If there are children involved, the court will determine custody arrangements and child support obligation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 and the mental health of the parent.9. Settlement or Trial:The parties may reach a settlement agreement or proceedto trial. A settlement can save time and expense, but it is important to ensure that the mentally ill spouse understands the agreement and its implications.10. Divorce Decree:If a settlement is reached or a trial is completed, the court will issue a divorce decree that finalizes the divorce and legally dissolves the marriage.中文回答:精神病患者离婚的办理流程。

自己想和又精神病的丈夫离婚该怎办

自己想和又精神病的丈夫离婚该怎办

People are complacent because they have done beautiful things, but the success of things is often due to fluke, rather than pre-design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自己想和又精神病的丈夫离婚该怎办
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双方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如果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先变更监护人,到精神病人居住地法院申请监护人变更,可以指定其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居(村)委会、单位为监护人。

自己想和又精神病的丈夫离婚该怎办
1,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双方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2,如果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先变更监护人,到精神病人居住地法院申请监护人变更,可以指定其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居(村)委会、单位为监护人。

3,监护人变更后,再通过监护人到民政局办理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法院开庭时需要有监护人到场,代理精神病人的相关民事活动。

无论是婚前已经有精神病还是婚后有精神病,都有很多这样的案件,类似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表示不能理解,很多法官也。

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统计分析规范

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统计分析规范

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的统计分析在民法上精神病人可分为:一是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有时能够辩认,有时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前两种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意识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碍,其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必缺乏正常的认识事物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法律民事行为。

如痴呆症人、偏执型精神病人、轻度或重度的精神分裂症人等。

2004年笔者在审理55件离婚案件中,其中诉讼当事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有6件,占离婚案件数的11%.其案件类型比往年有上升趋势。

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所精神病离婚案件的审理,做以下分析。

一、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的主要表现形式:1、精神发育迟滞。

以前称为精神发育不全,其个体在发育阶段(通常指在18周岁以前),由先天的或后天的,生物学方面和社会的、心理方面的不利因素,使精神发育受到阻碍或停滞,造成智力明显不足及社会适应困难。

表现为智力低下。

重度患者语言发育水平低,有的几乎不会说话,理解困难、表达也有限,甚至有的生活能力极低,大多数患者生活依赖他人来照顾。

案例一,吴某自幼因疾病导致精神发育不全,成年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吴某的母亲与语言听力有障碍的孙某的家人达成婚姻契约,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孙某发现吴某生活不能自理,给原本生活不便的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于是向法院以吴某的母亲有欺骗行为提起离婚诉讼。

2、酒依赖和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

该类病人表现为对酒有依赖性,对酒的耐受能力明显增加,有长期饮酒史,经常在清晨饮酒或随身带酒频繁饮用。

停饮或减少饮酒时即引起精神和躯体不适反应。

案例二、柯某自青年起常年饮酒,导致精神障碍,结婚多年的配偶喻某因不堪柯某的打闹,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柯某表现为有一定的辩别是非的能力,但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

应该怎么做才能和精神病患者离婚

应该怎么做才能和精神病患者离婚

应该怎么做才能和精神病患者离婚最好是协议离婚这样方便些,跟其本人或者家长一起协商。

实在不行起诉离婚。

法院应该会受理,但是犯病期间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指定监护人。

若一方在婚后患上了精神方面的疾病,那对夫妻之间的生活影响是很大的,有些人受不了了之后就会萌生离婚的念头。

但此时对方精神状态已经出现了问题,究竟应该怎么做才能和精神病患者离婚呢?这成了很多人搞不清楚的,接下来,小编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吧。

精神病人离婚是审理离婚案件中,法官经常遇到的问题。

精神病人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提出诉讼,可以由本人亲自出庭或请别人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从法理上讲,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属于应由本人而不是他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提出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必须是他本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他人不得代替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指定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但这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禁止代理的强行性规定。

代理患精神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提出离婚诉讼与代理患精神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参加离婚诉讼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

法院在诉讼中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是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

离婚原因带来的法律后果(3篇)

离婚原因带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在我国日益普遍。

离婚不仅对当事人本身造成巨大的心理和生活影响,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离婚原因出发,探讨离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原因1. 婚姻基础薄弱一些夫妻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价值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

2.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受害者长期处于恐惧、压抑的环境中,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最终选择离婚。

3. 第三者插足第三者插足破坏了夫妻间的信任,导致婚姻破裂。

在此情况下,离婚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

4. 经济纠纷夫妻双方在经济上存在纠纷,如一方欠债、一方出轨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等,也会引发离婚。

5. 情感疏远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可能因为工作、生活等原因导致情感疏远,缺乏沟通和交流,最终选择离婚。

二、离婚原因带来的法律后果1. 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离婚原因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若离婚原因是家庭暴力、出轨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能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

(2)若离婚原因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财产分割相对公平。

(3)若离婚原因是婚姻基础薄弱、情感疏远等,财产分割可能较为复杂。

2. 子女抚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离婚原因对子女抚养权的影响如下:(1)若离婚原因是家庭暴力、出轨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能获得子女抚养权。

(2)若离婚原因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子女抚养权可能按照双方意愿确定。

(3)若离婚原因是婚姻基础薄弱、情感疏远等,法院将综合考虑子女利益、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子女抚养权。

3. 离婚赔偿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如家庭暴力、出轨等,另一方可能要求对方支付离婚赔偿。

离婚原因对离婚赔偿的影响如下:(1)若离婚原因是家庭暴力、出轨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能获得离婚赔偿。

(2)若离婚原因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离婚赔偿可能为零。

精神病法律纠纷案例(3篇)

精神病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患有精神分裂症。

李某,男,45岁,系张某某的邻居。

2018年5月,张某某因病情发作,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举止怪异。

李某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属于精神病人病情发作,不予处罚。

李某不服,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某停止侵害其人格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果构成侵权,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病情发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他人损害。

”本案中,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行为属于病情发作,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2. 关于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李某在向公安机关报案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李某在向公安机关报案过程中,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然而,李某在报案过程中,遭受了张某某的言语攻击,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精神病患者的法律地位和精神病患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首先,精神病患者的法律地位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病情发作期间,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他人损害。

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离婚的司法解释

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离婚的司法解释

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离婚的司法解释关于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离婚的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起诉离婚的现象不少,如笔者所在的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8年该类案件占了全部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65%)的0.9%,所以这一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和个人的粗浅的认识。

一、提起诉讼的几种情形精神病,是由于丘脑、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感情、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病。

精神病人有严重的心理障碍,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精神病人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

涉及到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隐瞒其精神病史,欺骗对方而成婚。

婚后不久,对方发现其有精神病而提出离婚。

(2)一方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或者利益的考虑而与患有精神病的人结婚,婚后发现难以共同生活,遂提出离婚。

(3)双方婚前精神状态都很正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某种原因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而引发精神病,另一方难以忍受遂提出离婚。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应注意很多问题,不仅在程序上具有特殊性,实体处理上也要遵循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使得判决结果即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又能防止其家庭矛盾转化为社会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

二、程序方面如何处理1、是否要启动特别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文字号】[1984]法办字第1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4.08.30【实施日期】1984.08.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1984]法办字第112号)为了准确地适用民事政策法律,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各地的审判实践经验,就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反动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准。

(1)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2)一方向对方索要的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

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3)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间借贷、人身、财产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中,都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外来不法侵犯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

但是,在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婚姻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精神病患者的父母此时能否以其法定监护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究其原因,不外乎就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一般都处于被告的法律地位,而充当原告的发生率几乎是零。

然而,司法实践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当原告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所以,笔者认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精神病患者的父母能否以其法定监护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当有研讨之必要。

案例:原告王某,女,农民。

被告郑某,男,农民。

原、被告于1993年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1月15日登记结婚,1997年9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郑康。

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共同外出打工。

2001年初,被告精神出现不正常状态,后经检查确诊为精神病。

被告患病后,对其病情进行治疗,并无明显好转。

2005年被告病情恶化,经常与家人和他人发生冲突、损坏财物,并多次致伤他人。

至此原告经常外出打工,对被告很少予以照料。

2005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予以驳回。

2006年3月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子女随原告生活。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患精神病人,经长久治疗仍未痊愈,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原告多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代理人不能对婚姻的离与否作出表示,被告患精神病又无诉讼行为能力,此案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对婚姻、子女抚养、被告今后的生活和治疗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可依法作为判决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郑康由原告抚育至能独立生活时至;婚前财产各归各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济帮助9000元,定于2006年4月5日前支付4000元,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元,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元。

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一、程序方面1、举证方面的问题。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精神病人诉讼离婚时,无论其以原告身份还是被告身份出现,都应首先鉴定其精神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众所周知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又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当事人无需举证。

本案中原告虽没提交具有法定鉴定机构的证明,但被告的精神状态在当地是众所周知,久治不愈,多次致伤他人、损坏他人财物,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判断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其患精神病的事实客观存在,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为其出具了证明,鉴于此,可无须法定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2、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及诉讼主体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二)、(三)、(四)项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

在本案中,其配偶提出离婚诉讼,其监护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参加诉讼。

3、结案方式的问题。

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又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对于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合理保护了精神病人的利益,防止精神病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并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因为,如果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书送达问题上就会出现矛盾,因为调解内容是精神病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的,但最后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又必须是精神病人本人的签收,而精神病人又不能意识到其亲自签收的法律后果,势必会造成虽然有法院制定的调解书,但送达的问题使调解书不具有实质意义。

而且,通过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查,会防止侵害精神病人利益的情形出现,达到最优的法律效果。

二、实体问题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

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

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但是,还应注意一点,就是精神病人的发病原因不能构成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也就是说,无论精神病人的发病是基于遗传还是基于后天所得,还是由于配偶的原因导致患者发病,都不能作为离婚的条件。

精神病,是由于丘脑、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感情、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病。

精神病人有严重的心理障碍,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狂躁、抑郁,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

由于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不能预见或不能完全预见行为后果,没有或缺失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精神病人是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否为精神病应通过科学的诊断和鉴定来确定,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精神病人不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但法律并未剥夺精神病人的婚姻权利。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可见法律对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采取了一种有条件许可的态度。

因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婚前检查、登记等环节执行标准不一,致使诸多不具备结婚条件的精神病人成为婚姻关系当事人。

精神病人的病态难于在双方间培养正常的夫妻感情或极易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于是以精神病人为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便不鲜见了。

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婚前已有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隐瞒其精神病史,欺骗对方而成婚。

婚后不久,对方发现其有精神病而提出离婚。

(2)一方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或者利益的考虑而与患有精神病的人结婚,婚后发现难以共同生活,遂提出离婚。

(3)婚前双方状态都很正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而引发精神病,另一方难以忍受遂提出离婚。

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不仅在程序上特殊,实体处理上也要遵循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才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防止家庭矛盾转化为社会矛盾。

现就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一、精神病人做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可否做为原告起诉离婚?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了精神病人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

那么精神病人能否作为原告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呢?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对此均未作规定,最高院对民诉法的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对进行诉讼是否包括提起诉讼,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解。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但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却未提及。

依据法理,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像正常理智人那样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他们的民事诉讼活动应由其监护人做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故精神病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离婚,法院对此情况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不必做实体审理;那么可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呢?在法理上也有问题,首先精神病人的配偶是其监护人,在经过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之前,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就变成了法定代理人诉监护人的离婚诉讼,同一方既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又是离婚诉讼的对方当事人,显然有违法理;其次,从法理上讲,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属于应由本人而不是他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提出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必须是他本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他人不得代替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

综上,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依据法理,精神病人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代理人做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上,精神病人没有意识,已丧失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客观基础,他人为其利益代理起诉离婚并不违背其意志。

相反,如不容许他人代为起诉离婚,就从事实上剥夺了其离婚的权利,即使其受到了严重的婚内侵害,也无法离婚。

这显然不利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立法上应当确立有条件地允许代理精神病人做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制度,当配偶严重侵害精神病人权益,如,对精神病人实施家庭暴力、遗弃精神病人、不履行扶养义务、侵害精神病人财产等情况下,只要除配偶外的其它顺序在前的监护人能向法院举证以上事实,应当允许其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以牺牲精神病人的婚姻自主权为代价从而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