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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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策,引导社区工作站发挥更大作用,深圳市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强社区工作站建设和运行的实施意见》,涵盖了社区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人员培训与管理、资金保障等方面。

为了让这些政策能够更好地落地生效,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便应运而生。

定义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是指管理社区工作站行为的规定性文件,其具体内容包括社区工作站的分类管理、管理体制、管理程序、监督与评价等。

适用范围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社区工作站的管理。

分类管理社区工作站根据其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进行分类管理,分为以下几类:1.综合服务类社区工作站,主要面向社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服务、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

2.福利服务类社区工作站,主要面向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孤寡老人等提供福利服务。

3.社区发展类社区工作站,主要面向社区内企业、小微企业、个体户等提供政策咨询、商务交流、文化活动等支持服务。

4.其他特殊服务类社区工作站,主要面向社区青少年、流动人口、女性、环卫工人等提供相应服务。

社区工作站的分类管理有利于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并且有利于统计服务对象以及服务内容,同时也有利于资源的调度和利用。

管理体制社区工作站管理实行领导班子主持、工作人员负责的管理体制,社区工作站设立站长或者主任一人,由工作人员中选举产生。

社区工作站领导班子由站长或主任、副站长或副主任、主管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社区工作站实行“三定”机制,即定职责、定人员、定经费。

管理部门应根据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人员和经费。

管理程序建站程序1.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符合政府工作部门要求、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和资金保障情况;2.社区工作站应当经过政府工作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正式设立;3.社区工作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

资金保障程序1.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社区工作站经费;2.经审核后,财政提供经费;3.社区工作站使用资金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实施;人员管理程序1.社区工作站除法定节假日外,一般应当每周开展服务工作,服务时间具体由社区工作站根据服务对象的工作、休息情况自行具体安排;2.社区工作站应当制定规范的服务流程,并实行签到制度;3.社区工作站应当开展专业培训,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慈善工作站的管理,保证慈善工作站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新悦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机构及组织领导第二条慈善工作站是新悦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新悦基金会)依托社区等开展老龄公益事业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慈善工作站经过授权可以全部或部分从事新悦基金会的业务工作,接受新悦基金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慈善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慈善工作站承担募捐、救助、义工、宣传等慈善公益工作。

5.1 募集善款:广泛宣传,全面发动,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收社会捐赠,做好捐赠资产的管理、上缴工作。

5.2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慈善公益活动,扶助弱势老年群体。

5.3慈善公益救助:根据新悦基金会的安排,开展老年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公益救助活动。

5.4公益援助:按照新悦基金会安排,参加和推动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5.5 慈善公益宣传:组织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宣传慈善公益理念,传播慈善公益文化,普及慈善公益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5.6义工管理:建立、管理慈善公益工作站,组织慈善公益义工队伍,开展义务服务活动。

5.7发展会员:发动所在区域的机构和单位及居民自愿申请加入新悦基金会。

第六条慈善工作站建立募捐、救助及等工作档案,定期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救助程序第七条慈善工作站要立足实际,及时开展救助活动。

救助活动分集中救助和临时救助。

第八条慈善工作站的集中救助活动程序是:8.1申请受理:根据新悦基金会安排,由需救助对象本人提供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生活困难情况、需救助的具体理由等,经社区委员会盖章后,由慈善工作站报新悦基金会予以登记。

8.2 公示上报:慈善工作站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填写评议意见和救助意见,在社区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拟定救助款(物资)计划,连同评议意见报新悦基金会审批。

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发挥院士专家在科研与创新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站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机构内设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

二、工作站的设置和管理机制1. 工作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机构正式批准。

2. 工作站应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工作站主要负责人、院士专家和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

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站的运行情况和发展方向。

三、院士专家的选拔与聘任1. 工作站负责人应根据工作站的需求和发展规划,提出对院士专家的需求和条件。

2. 机构应根据工作站的需求和条件,邀请符合资格的院士专家进行推荐和评审。

3. 院士专家经过推荐和评审后,应由机构正式聘任为工作站的顾问或研究员,并签订相应的聘任合同。

四、工作站的日常管理1. 工作站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工作站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与院士专家沟通工作进展和需求,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 工作站应建立科研成果报告机制,鼓励院士专家定期向机构和管理部门汇报科研成果和研究进展。

五、工作站的经费管理1. 工作站的经费应由机构负责安排和管理。

2. 工作站应按照经费安排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计划,并严格执行。

3. 工作站负责人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报告,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六、奖励与考核1. 工作站应根据院士专家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设置奖励机制,鼓励和激励院士专家开展创新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

2. 工作站应定期对院士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惩罚。

3. 对于不符合工作要求和未履行职责的院士专家,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解聘或调整。

七、附则1.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情况,工作站负责人应及时向机构报告,并与机构协商解决办法。

2. 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旨在规范社区工作站的运行和管理,提高社区服务效率,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以下是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社区工作站应根据居民需求和社区规模设立,
确保覆盖到每一个居民区。

2. 组织结构:社区工作站应设立站长负责制,下设若干工作人员,明
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3. 服务内容:社区工作站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咨询、信息发布、
社区活动组织、公共事务协调等服务。

4. 工作机制: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收集居民意见,及时处理社区问题,保证社区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5. 财务管理: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
透明性和合理性。

6. 人员培训:定期对社区工作站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
专业水平。

7. 信息公开:社区工作站应将工作计划、服务内容、财务报告等信息
向社区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8. 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形成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9. 考核评价:建立社区工作站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工作站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10. 问题处理:社区工作站在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并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保障居民权益。

11. 技术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社区管理软件、在线服务平台等,提高社区工作站的工作效率。

12. 法律遵守:社区工作站的所有活动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些试行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升社区工作站的管理水平,增强社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与国内外院士专家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推进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快速提升,设立XX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

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室)建设以学科为依托,坚持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产学研项目为纽带,通过院士及其团队的指导、参与,为学校提供科学决策咨询、科研开发服务、成果转化和引进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条为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的建设与发展,发挥好进站院士的重大作用,根据XX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设站(室)条件第四条申请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发展战略需求,学科具有一定优势或发展潜力,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二)拥有一定数量和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研发人员队伍;(三)与1名以上院士(包括外籍院士)签署有3年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技术合作项目和科技研发目标;(四)有一定的合作基础,能够为院士及科研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三章工作站(室)的职责任务第五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室)主要职责任务是:(一)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建站主体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指导;(二)开展以院士及其团队为对象的科技合作,围绕需求寻求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合作信息;(三)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本单位科研人员联合攻关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四)组织院士及其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五)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省、地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六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的设立,由相关学院或研究机构提出申请,填写《XX理工大学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申报书》,经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交人才工作办公室,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发文、授牌。

医院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及流程

医院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医院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专家工作站,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等科室。

三、工作站设立与管理1. 工作站设立:(1)科室根据专业需求,提出设立专家工作站申请。

(2)医务科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请院长批准。

(3)批准设立的专家工作站,由医务科颁发《医院专家工作站许可证》。

2. 工作站管理:(1)专家工作站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及辅助用品。

(2)专家工作站设立负责人,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

(3)工作站负责人应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专家工作站工作流程1. 专家出诊:(1)专家根据医院排班,提前一周向医务科提交出诊申请。

(2)医务科审核通过后,向患者公布出诊信息。

(3)患者根据出诊信息预约挂号。

2. 患者就诊:(1)患者按照预约时间到专家工作站就诊。

(2)工作人员引导患者填写就诊登记表。

(3)专家对患者进行问诊、检查、诊断,制定治疗方案。

3. 医疗文书:(1)专家根据患者病情,填写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

(2)医疗文书需由专家本人签字确认。

4. 药品及检查:(1)患者根据处方到药房取药。

(2)患者根据医嘱进行相关检查。

5. 出院:(1)患者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条件时,由专家开具出院医嘱。

(2)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继续接受随访。

五、监督与考核1. 医院定期对专家工作站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专家工作站及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医疗安全、工作效率等方面。

3. 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工作站及专家,进行整改或取消其工作站资格。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站岗位管理制度

工作站岗位管理制度

工作站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工作站岗位管理制度是公司对员工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体现,具体说明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公司领导及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条本规定经公司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员工的工作内容第九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部门的安排到指定的工作岗位上进行工作。

第十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进行工作,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的工作要求进行工作,不能擅自调整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的工作制度进行管理,不得违反公司的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进一步要求员工在遵守《劳动法》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岗位义务,严格按岗位要求工作。

第三章员工的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不得违反公司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十九条员工应当维护公司的财产,不得胡乱使用公司的办公设备和物资。

第二十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当维护公司的形象,不得损害公司的品牌形象。

第四章员工的工作条件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保障员工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和工作环境。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运行管理,提高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并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作用。

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及其相关工作,涉及院士专家的选拔、聘任、考核、待遇、绩效评价等方面。

第二章院士专家的选拔与聘任第三条选拔依据院士专家的选拔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科研能力、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等因素。

学院应建立科学公正的选拔机制,确保选拔程序公开透明,选拔结果公正合理。

第四条聘任条件院士专家的聘任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第五条设立和撤销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以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学院有权予以撤销。

第六条日常管理院士专家工作站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人员配备和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站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相关支持学院应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场地设施、科研经费、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支持;同时,还应加强与院士专家的沟通交流,为其提供学术指导和协助。

第四章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绩效评价第八条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院士专家的科研成果、科技创新能力、学术影响力等方面的考核。

第九条绩效评价程序绩效评价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可以采取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条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重要依据,用于科研项目申报、人才评选、工作站升级等方面。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改进和完善学院应定期评估和改进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运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十二条附加条款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学院负责解释。

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

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更好地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确保院士工作站有效运行,规范工作流程,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专家工作站站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持工作站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发展规划、工作规划的编制、审核、组织决策。

指挥协调全站各项工作的正常实施,发挥全站的整体功能,明确站内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重大事项坚持民主决策。

副站长由公司聘请的院士专家担任,全面负责工作站的科研工作,指导站内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攻关,并对公司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站长助理由公司行政总监担任,在站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院士专家完成全站各项工作任务并对站长负责,按照站长要求完成科研计划的制定与项目管理,积极提建议,完成站长、副站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项目部由站长助理负责,主要根据项目研发内容和进度要求,组织和制定项目的总体方案。

综合实验室由副站长负责,主要根据项目研发的需要,组织相应的配方设计、实验,制定检测标准。

检测中心由副站长负责,配合项目开发和实验需要,完成所需项目的检验测试,同时对外进行测试服务。

第三章工作内容在院士专家的直接参与指导下,指导公司有机茶生产基地建设,提高有机茶产量和品质。

指导建立高香型茶叶加工及深加工生产线。

指导开发涉茶健康饮品、涉茶旅游商品,农特产品功能饮品等项目。

帮助规划并指导建设万亩生态茶叶观光园。

制定人才培养计划,为公司培养一支高水平研发队伍,同时承接企业内部技术人员技术培训。

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服务站长助理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并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负责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一切工作及生活所必需的条件。

XXX 2016年8月10日。

大学研究生工作站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工作站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工作站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研究生教育培养机制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规范学校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和目标,提高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研究生工作站是深化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密切校企合作的重要举措,是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研结合为途径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改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作站是学校与设站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的研究生校外教学、科研、实践基地,以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培训为主要任务,为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提高、满足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四条工作站分为省级、校级两个层次。

省级工作站由学校组织申报、省教育厅批准,申报条件按照《XX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和研究生工作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校级工作站由学院组织申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校级工作站申报条件(一)具有与学校合作的良好基础以及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和明确的研究方向,已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

(二)能配备一定数量的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科技人员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进行指导。

第六条校级工作站立项程序(一)学院根据申报条件填报相关材料,每年5月30日前提交研究生处审批。

(二)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三)学校公布校级研究生工作站立项名单,并挂牌。

第七条省级工作站原则上由学校从校级工作站中择优申报。

第八条工作站名称统为“XX大学×××(企事业单位)研究生工作站”。

第三章建设与运行管理第九条工作站管理机构与职责(一)研究生处是工作站建设与管理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省级工作站申报工作;负责校级工作站申报、评审、立项工作。

医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资金管理办法

医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资金管理办法

医院院士专家工作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院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规范工作站各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市委组织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金包括工作站日常运行经费、科研专项经费、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奖励)经费。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作站日常运行经费、科研专项经费、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工作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效益原则。

工作站各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专款专用原则。

工作站各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工作站的运行、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使用范围(-)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工作站日常办公费用、院士及其团队在站期间的相关配套生活保障费用。

(二)科研专项经费使用范围按具体科研专项分别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奖励)经费使用范围分别执行《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级资助资金管理相关要求。

第五条标准(-)日常运行经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相关规定。

(二)科研专项经费按科研专项正式批复的预算书执行, 如需调整按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科目调整程序办理并执行。

(三)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奖励)经费分别按《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级资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使用审批与报销第六条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审批与报销按我院行政事业经费程序办理。

第七条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批与报销执行我院科研专项经费使用审批与报销程序。

第八条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奖励)经费按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专项补助(奖励)经费用途和科目额度办理相应的使用审批与报销手续。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工作站的科研专项经费、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奖励)经费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

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更好地发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目的是:通过搭建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平台,更好地发挥高端人才的科技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数量、布局、专业设置以及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沟通、协调指导,拟定全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规划,指导各设站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研究、解决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等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等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指导辖区内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好各项服务。

第四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以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的主体,以专家主持的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支撑。

第五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事业单位主导的形式,坚持“建设一个站(基地),打造一支专家团队,培养一批人才,孵化一批企业,促进产业发展,服务一方经济”的原则,不断完善,逐步发展。

第二章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及终止条件第六条专家工作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设立。

企事业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三)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四)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按照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科协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站的建设及日常事务,协调有关部门及协助做好科研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资格:凡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40岁以下,有志于为我公司科技事业做出贡献者,均可申请进入院士专家工作站,特殊情况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向企业科协提出进站申请。

1、个人申请材料。

2、学历证明、工作简历。

3、身体健康证明。

第五条审批程序:1、公司行政人事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招收的意见;单位同意后,填写《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2、公司行政人事部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汇总整理,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企业科协审批。

第六条科研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在站期间,应严格按照与培养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研究工作,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研究员初审,企业科协审核,培养单位同意后,报院审批。

第七条科研人员进站两个月内,应在指导研究员的指导下,明确研究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并作开题报告。

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与所在单位研究方向一致,也可自行选题,以书面形式明确所承担工作的任务、目标等。

第八条科研人员进站后,根据工作需要,凭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

第九条各培养单位负责科研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科研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设立科研培养基金,用于资助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及生活费。

1、资助科研经费每人每年2万元。

2、配备台式电脑1台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3、提供必须的科研、实验室条件。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司科协对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报公司核定后,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的管理,促进社区居民自治和社会组织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的设立、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社区工作站是指由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共同投资设立,以服务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开展各类社区活动的公共服务机构。

第四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的主体作用,提高社区治理水平。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场所,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二)有负责人和专业服务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三)推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加强社区居民自治意识;(四)依法履行相关登记和报告程序,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设立社区工作站的程序如下:(一)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协商确定社区工作站的设立意向;(二)编制设立方案,包括工作站的功能定位、服务内容、人员配置等;(三)履行相关登记手续,依法进行备案和公告;(四)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审议通过;(五)经备案后开始运营。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社区工作站应当按照设立方案开展服务活动,并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促进社会团体在社区的发展;(二)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提高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三)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管理制度,及时反馈社区居民的诉求和需求;(四)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经验,改进服务质量;(五)接受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及时反馈信息。

第八条社区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公开。

第九条社区工作站应当密切配合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共同推动社区治理的改善和社会谐和稳定的维护。

第四章服务第十条社区工作站应当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一)居民文化娱乐活动和健身保健服务;(二)居民教育和培训服务;(三)社区公益服务和志愿活动组织;(四)社会组织的活动场地和资源共享;(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共服务。

(完整版)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完整版)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完整版)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浙江鑫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公司人才基地,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保持公司在国内外的技术领先地位和持续快速发展能力,创建国家一流的竹制品科技研发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公司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

第二条为切实做好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作,促进高层次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进站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对我公司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浙江省和丽水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院士工作站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浙江省科技厅的具体业务指导,省科技厅是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院士工作站接受其动态管理和评估。

第四条院士工作站领导机构为公司院士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及技术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案,制订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总体规划与政策,审批科研课题方向、经费筹措及使用等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院士工作站的运作情况,听取院士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五条院士工作站的办事机构为公司院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企业技术中心统一管理,设专职人员负责工作站的具体事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设立工作站学术秘书,负责协调院士工作站各项任务的实现。

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决议,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征集公司及其子公司各部门对院士工作站研发项目的建立和意见;向有关部门和相关部门送审院士工作站研发人员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手续,协助解决进站院士及研发人员的生活安排等问题;负责院士工作站常务事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协调院士工作站与产学研合作院校之间的关系;向上级院士工作站管理机构请示和汇报工作。

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技师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技师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

1.3 技师工作站应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工作站设置与设施2.1 工作站应选择适宜的位置,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足够的工作空间。

2.2 工作站应配备必要的工具、设备和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2.3 工作站应保持整洁有序,工具和材料应分类存放,便于取用。

第三章人员管理3.1 技师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证书。

3.2 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3.3 工作站负责人应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3.4 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流程与规范4.1 工作站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包括接单、作业、检验和交付等环节。

4.2 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作业。

4.3 对于复杂的工作任务,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4 完成的工作任务应经过严格检验,确保质量符合标准。

第五章安全与环保5.1 工作站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5.2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5.3 工作站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5.4 废弃物品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分类和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考核6.1 定期对工作站的工作质量、安全和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 对于违反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6.3 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应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薪酬和晋升挂钩。

第七章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作站负责人负责解释。

7.2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公司管理层审议批准。

7.3 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高校工作站管理制度

高校工作站管理制度

高校工作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工作站管理,加强对工作站的监督和服务,保障工作站正常运行,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效率,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工作站。

第三条工作站的设立是为了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高校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站管理机制,明确组织机构设置,规范日常管理,完善政策保障,加强监督检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工作站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五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站评审机制,加强对工作站的规范评估和监管,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高校应当定期对工作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高等学校工作站设立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审查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对工作站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立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工作站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工作站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设工作站和在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工作站进行评审,保证工作站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工作站管理第十一条高校工作站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政策,明确工作方向和目标。

第十二条高校工作站应当定期对研究课题进行评估,及时整理、归档、转化和推广科研成果,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

第十三条高校工作站应当加强与企业、科研院所、地方政府等合作,拓展合作渠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高校工作站应当加强对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提高工作站的科研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高校工作站应当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工作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科研项目和合作伙伴。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高校工作站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学校专项经费和科研项目资助。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后勤保障,确保工作站的正常运行。

学院研究生工作站建设及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工作站建设及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工作站建设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学校产学研合作、拓宽研究生培养渠道、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工作站是由企业申请设立、出资建设并引入高校研究生导师指导下的研究生团队以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培训为主要任务的机构,也是学校的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相关学院协调设站企业成立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协助做好工作站的具体建设工作。

管委会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制定合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上级部门拨付经费的使用管理,进站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必需的科研、生活条件保障等。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工作站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O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研究生处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一)制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制度;(二)负责与建站企业设置的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对接;(S)组织学校相关学科与企业联合申报研究生工作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四)根据研究生工作站申报材料,及时了解研究生团队进站情况,督促研究生团队进站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考核。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设立研究生工作站主要侧重电子信息、现代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科技农业、化工等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支柱产业领域,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与节能环保技术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

第六条企业作为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具有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和明确的产品研发方向,已承担县级以上科技项目;(二)建有县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或具有相关技术研发工程实验条件;(S)具有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的良好基础;(四)具有保证研究生团队进站后必需的生活及文体活动条件、研究生工作站运行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以及保证研究生工作站正常运行的专项经费。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5年11月17日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工作站是设在乡镇的基层林业工作机构,依法对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农村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林业工作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林业工作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二)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林业发展规划;(三)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档案管理、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等工作;(四)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林木采伐等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五)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险和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和管理乡村护林队伍;(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九)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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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站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体系建设,推动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服务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区县(行业)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利信息工作站,旨在通过加强全市专利信息工作站建设,培养一支熟悉科技型企业专利信息服务需求、精通专利信息分析技能、热心专利信息推广的工作队伍,建立市、区县(行业)和科技型企业三位一体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体系,引导科技型企业主动开发利用专利信息资源,不断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为天津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重大战略实施和经济科技活动中的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信息支撑。

第三条专利信息工作站设立在各区县自主创新示范区生产力促进中心、重点行业企业科技信息中心或科技型企业集中的孵化器等服务机构内,由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的科技服务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有条件承担专利信息推广应
用工作的高校、科研机构也可申报设立工作站。

第四条专利信息工作站采取推荐申报、评审认定、两级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申报专利信息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工作条件:(一)专利信息工作站所在的区县(行业)重视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有加强专利信息工作的迫切需求,保证通过政策支持、资金引导、人员培训等手段,支持专利信息工作站开展工作;
(二)专利信息工作站所属的工业园区或科技服务企业领导重视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对工作站的资金投入,选派1-2名专职人员作为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专员,支持参加国家及天津市组织的各类专利信息培训等学习活动;
(三)专利信息工作站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开展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所需的物质保障条件;
(四)专利信息工作站应具有明确的科技型企业服务对象,能够建立起长期服务关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助力科技型企业成长;
(五)专利信息工作站专职人员应坚持学习专利信息传播和检索分析技能,具备信息检索和技术分析能力,为企业提供检索服务,努力达到“五能”工作要求:即能检索、能
维护、能讲课、能沟通、能管理。

第六条专利信息工作站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专利信息传播人员队伍建设,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专利信息推广利用工作;
(二)开展专利信息大讲堂等公益性讲座活动,引导科技型企业开发利用专利信息;
(三)深入重点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帮扶活动,发布专利信息研究成果,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专利信息利用管理制度;
(四)征询企业专利信息服务需求,开展专利信息培训,帮助企业开发建设专题数据库,提高研发效率和市场保护水平;
(五)指导企业通过专利信息分析,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和专利侵权风险评判,帮助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六)组织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的对接活动,提高企业专利信息综合利用能力;
(七)开展所属区域和重点产业领域的专利资源分析工作,为政府和相关组织的招商引资、项目立项等公共决策提供咨询参考;
(八)制定本区域(行业)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不断提高专利信息传播利用能力;
(九)完成市、区(行业)两级专利主管部门赋予的其
他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指导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全市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强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的引导,鼓励各区县(行业)推荐申报专利信息工作站,有计划、分步骤的指导各区县(行业)开展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工作站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经业务处室初审、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审定等有关程序后,予以认定。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对通过认定的工作站进行授牌,并予以工作支持。

对经认定后工作开展不利、企业服务成效不明显,经考核不再适合继续开展工作的工作站,予以取消工作站资格。

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专利信息工作站人员培训和工作交流,组织开展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总结,视各工作站开展服务的情况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各区县(行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区域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

依据区域产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众创空间内,遴选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的机构服务,推荐申报市级工作站。

工作站认定挂牌后,负责指导工作站开展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
传播利用工作,不断提高区域专利信息开发利用水平。

第十二条鼓励具有专利信息服务资源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专利信息工作站,向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传播利用专利信息,培育专利信息人才。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市、区(行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合力推进工作站建设,在信息资源共享、人员培训、项目支持和购买服务等方面,加大对工作站的支持。

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天津市专利信息传播利用讲师团,按照工作站培训需求,指派骨干师资力量到工作站开展专利信息工作的培训讲座和指导。

第十五条专利信息工作站所属的工业园区或科技服务企业重视工作站建设,加强对工作站的业务领导和资金投入,保证工作站顺利运行。

第十六条各工作站开展专利信息大讲堂等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开展中小企业专利信息服务托管等市场化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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