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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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注释】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技术性复杂,同时涉及消防法规,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工作,故其从业人员,应该熟练掌握与消防有关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法律。现在使用的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及各种类型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中的消防内容等。
本规范在修订时,凡涉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报警及探测区域的划分、各类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火灾探测器的设置等内容,都规定了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未做相关条文的引用,仅在相关部分根据民用建筑的特点,做了相应的补充。
原规范本章为“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本次修订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消防联动控制属于自动报警中的一部分内容。
13.1.3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高层建筑
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它高层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多层及单层建筑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3)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
4)设有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
5)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高层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
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口的汽车库。
3地下民用建筑
1)铁道、车站、汽车库(Ⅰ、Ⅱ类);
2)影剧院、礼堂;
3)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
【注释】民用建筑按其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多层和单层民用建筑及地下民用建筑三种类型。按其使用功能则可分为人员密集流动场所(如剧场、百货楼等);人员工作场所(如写字楼、教学楼等);物件、物品存储场所(如建筑内各种库房、汽车库等),故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
13.1.4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注释】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对其消防系统,要求很高,应由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各方面的专家进行消防系统的设置标准、原则、方法等进行专门的论证,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共识。根据专家论证会的决议要求、标准等,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13.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注释】在民用建筑物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所涉及的国家标准有本条中所述的三部。本规范的内容是在上述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民用建筑特点进行局部细化,使其可操作性提高,但始终是遵守上述国家标准的原则。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13.2.1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综合确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注释】原规范规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对象,按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规定修订为特级、一级、二级。
13.2.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规范》GB50116的规定。
【注释】国标GB50116-98第4章为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节为报警区域的划分,4.2节为探测区域的划分。在具体设计时,应遵照国标的要求进行。
13.2.3下列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可按表13.2.3划分。
表13.2.3 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注释】表13.2.3是根据民用建筑特点,对国标GB50116表3.1.1的补充规定。
13.3 系统设计
13.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13.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及适用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注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GB50116分为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三种型式。各类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按国标规定执行。
13.3.3各种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3.4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满足一类高层建筑的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原则应符合本规范第13.5.1和13.5.2条的规定;
2各避难层内的交直流电源,应按避难层分别供给,并能在末端自投;
3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和无线两种播音信号;
4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中心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
5建筑物中的电缆竖井,宜按避难层上下错位设置。
【注释】本规范补充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
13.4 消防联动控制
13.4.1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下列设施:
1)各类自动灭火设施;
2)通风及防、排烟设施;
3)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
4)电梯;
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
6)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等。
2消防联动控制应采取下列控制方式:
1)集中控制;
2)分散控制与集中控制相结合。
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联动信号,其预设逻辑应与各被控制对象相匹配,并应将被控对象的动作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注释】消防联动控制,一般分为集中控制和分散与集中控制相结合两种方式。
1 集中控制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的所有控制对象,都是通过消防控制室进行集中控制和统一管理的。如消防水泵、送排风机、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防火阀以及其它自动灭火控制装置等的控制和反馈信号,均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显示;
2 分散与集中控制相结合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在一部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有时控制对象特别多且控制位置也很分散,如有大量的防排烟阀、防火门释放器、水流指示器、安全信号阀(自动喷水灭火管网上、支管上的阀门开闭有电信号的装置)等。为了使控制系统简单,减少控制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