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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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乡镇、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1)。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条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1.审查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2.需征求环境保护、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意见;3.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4.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5.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6.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申请人户口原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3.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二)兴建农村村民住宅;(三)兴办各类工商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户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实行有偿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不得突破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耕地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新时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新时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新时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住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调剂等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基本原则宅基地申请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要求进行规划引领控制,优化单体设计方案,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

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它专项规划控制区的,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二)节约集约原则: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应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在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基础上,尽量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科学统计宅基地用地需求,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鼓励通过采取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退出、流转的方式,参照城镇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镇中心村集中、集聚;鼓励建设多(高)层建筑。

(三)严格管控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的要求,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居住权。

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申请条件,并按程序进行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湘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若干规定》的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1.严格规划管控。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加强居民自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完善选址和用地审批服务。

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指导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湘建价〔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总称“消耗量标准”),其中“消耗量标准”包括《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办法”与“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价。

二、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我厅2014年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6〕237号)《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8〕212号)及与之配套的取费文件、补充定额、解释说明同时废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望政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重建安置小区和城镇国有土地个人建房管理,根据最新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原《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望政办发〔2019〕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并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9日长沙市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重建安置小区和城镇国有土地个人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经依法批准,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所称“重建安置小区”是指因征地拆迁、搬迁,对拆(搬)迁对象实施留地安置,经法定程序分配的生活安置地;所称“国有土地”是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转征红线范围内或历史性建制镇范围内等经依法确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预安置”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经开区和都市区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依程序实行的补偿(补助)安置。

本办法所称“都市区范围”为:高塘岭街道(原高塘岭街道区域)、乌山街道(原喻家坡街道区域、望城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原乌山镇区域)、白沙洲街道、大泽湖街道、月亮岛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丁字湾街道、铜官街道、茶亭镇(望城经开区铜官工业基地规划范围内);“非都市区范围”为:乔口镇、靖港镇、白箬铺镇、桥驿镇、茶亭镇(望城经开区铜官工业基地规划范围外)、高塘岭街道(原新康乡区域)、乌山街道(望城经开区规划范围外原乌山镇区域)。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1.25
•【字号】湘建〔2020〕176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
诉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建〔2020〕17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信访当事人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有效解决,根据《信访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湖南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湘信发〔201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5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湘建规〔2017〕253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规〔2017〕253号各市州城乡规划局(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对《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3.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4.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28日附件1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1-1)。

建设单位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土地上,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分期进行建设的新建项目,不需核发选址意见书。

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地性质的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应征得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0)《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9年12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南省2020年度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南省2020年度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南省2020年度工
程建设省级工法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1.05
•【字号】湘建科〔2021〕206号
•【施行日期】2021.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南省2020年度工程建设
省级工法名单的通知
湘建科〔2021〕20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南省2020年度工程建设
省级工法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建科〔2018〕27号)要求和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编写相关规定,2020年度我省共立项工程建设省级工法597项,截止2021年4月30日,共收回工法文本575项。

经我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专业审、综合审三轮审查和公示后,“装配式建筑叠合楼板铝模板
带+YJ型钢支撑施工工法”等339项工法被评定为“2020年度工程建设省级工法”。

2021年度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通过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信息平台系统(http://182.92.234.62/hnjwweb)进行网上申报(不再受理书面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

联系电话**************
附件:1.2020年度湖南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名单
2.2020年度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文本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5日。

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6号【发布部门】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4【实施日期】202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6号)《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9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4日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9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建设美丽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农村村民建房活动,适用本条例。

但城镇规划区以内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改建、扩建、新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集约节约的原则,体现本土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用地审批,统筹安排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村民建房的合理需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通过开垦或者复垦等措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村民建房和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所需经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湘政办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农村建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活动。

为规范农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传统文化,突显湖湘民居特色,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一)科学规划。

加快制定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

根据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

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建房位置。

严格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合理选址。

引导村民坚持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二、控制农村建房规模(三)坚持一户一宅。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农村住宅。

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四)控制建房规模。

引导村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实际需求理性建房,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注重完善功能,控制建房面积,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要求。

湖南农村自建房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湖南农村自建房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湖南农村自建房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一、坚持科学选址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规避易发生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段和地下采空区等区域。

农村住房的建筑层数、高度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核查房屋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对确需切坡的,应指导建房村民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当年有建房意愿的村民摸底,并提前宣讲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村民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初步选址,在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选址;指导村民签订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确保施工安全(一)加强设计服务。

农村住房设计图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力量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因地制宜编制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并向建房村民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推广设计图集。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建房村民选择设计图。

(二)落实全过程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规范村民住房建设公示制度,负责免费制作公示牌,并在开工放线到场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设立。

公示内容应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粘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房设计图等复印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三)强化施工过程监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新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每年对辖区新建农村住房随机抽查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抽查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建立台账存档。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住建”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住建”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住建”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湘建科函〔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住建”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湘建科函〔2020〕6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绿色住建”发展规划(2020-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5月29日湖南省“绿色住建”发展规划(2020-2025年) 住房城乡建设是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成就显著,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人们的绿色环保意识、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提高。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整体性不强、系统性不足、宜居性不高、包容性不够、针对性不准的问题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严重阻碍了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为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发展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强化“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传统与现代文化的融合,坚持以新型城镇化为引导,牢牢把握高质量绿色发展要求,按照“绿色理念、绿色生活、绿色建设、绿色管理”基本思路,走彰显湖湘风韵、顺应人民期盼的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之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的追求,让湖湘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城乡更美丽。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居民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

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6号【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8【实施日期】202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6号)《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8日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10月30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引导村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住宅的规划与用地、申请与审批、施工与质量、服务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村民建设住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住宅建设,是指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或者对现有合法住宅进行改建、扩建、重建。

第三条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适度集中、一户一宅、先批后建、建新拆旧的原则,符合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建筑安全、实用美观等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解决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管理服务工作。

湖南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流程图

湖南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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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4
【摘要】HNPR—2021—01056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提升全省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7页(P21-2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F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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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
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5号)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1年政务管理服务工作要点》和《湖南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4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
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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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第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

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

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从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住房建筑设计图中,选择当地大多数村民接受的示范图予以推广使用。

鼓励村民新建住房时按照示范图建设施工,逐步形成符合地域特色的建筑风格。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二条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建房申请书;(二)建房审批表;(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

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

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

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第十六条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第十八条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

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条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

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

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建房的,应当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

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

在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建房的,应当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应当复垦或者还绿。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中心村和整体搬迁村等集中居住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四条对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处理,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五)未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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