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国际商法重点第二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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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蒙特夫诉斯考特案 蒙特夫诉斯考特案] 蒙特夫诉斯考特案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 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 个不充分 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对等或充分, 合同能够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 是否充分,被告败诉。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1.中国法的规定 中国法的规定 2.德国法的规定 德国法的规定 3.法国法的规定 法国法的规定 4.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的规定 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最常见的经济法人组织是公司, 最常见的经济法人组织是公司,公司的缔约能 力取决公司章程的规定。 力取决公司章程的规定。
承诺
1.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 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 约一经 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的构成要件 3.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的生效时间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一般是无条件的 英国法要求承诺象镜子一样反映要约的内容 美国法则比较灵活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条 款,承诺仍可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非: a.要约中已经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款 b.这些附加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 c.要约人在接到承诺后已经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拒绝这 些附加条款的通知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人的要求。
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 英美法认为 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这一 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
德国法认为: 德国法认为:要约人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 到答复之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除非要 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不受要约的约束.

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本英国贸专业)

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本英国贸专业)

平等 自愿 公平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诚信 合法 (1)有偿合同的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
合同的重。 (2)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不要求受益的 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偿合同对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要求则较高。 (3)善意取得的构成以第三人与无权处分 人之间是有偿交易为要件。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信 合法
A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信 合法
案例分析二
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 一天, 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 在放学回家的路上, 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 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 20元可领取奖 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 券一张,最高奖金颇为5000 5000元 券一张,最高奖金颇为5000元,便买了 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 20元的洗发水 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 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 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 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 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 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 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 5000元 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 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 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信 1999年 某百货公司致函某服装厂, 1999 合法 年4月5日,某百货公司致函某服装厂,欲订
案例分析一
购1000套女式西装,并提供了价格、单价,询 1000套女式西装,并提供了价格、单价, 套女式西装 问是否同意。同月同日, 问是否同意。同月同日,该服装厂也致函该百 货公司,表示现有1000套女式西装, 1000套女式西装 货公司,表示现有1000套女式西装,询问百货 公司是否可以接受。双方收信后, 公司是否可以接受。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 回复。 个月后,该服装厂向该百货公司发货, 回复。4个月后,该服装厂向该百货公司发货, 百货公司拒绝收货、付款。 百货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本案中百货公司与 服装厂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服装厂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 A.合同关系未成立 B.合同关系成立 C.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 D.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

国际商法 第二章 合同法

国际商法 第二章 合同法


2、合同特征 1)双方的法律行为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目的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4)合法行为
3、合同分类(注意分类标准)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赠与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2、当事人须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1)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2) 法人的行为能力: 3、合同必须合意且真实 1)错误 :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 国法、美国法 2)诈欺 :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 美法 3)胁迫: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 美法 4)不正当影响:英美法系
4、5、6、
4、合同必须合法 1)中国法2)大陆法3)英美法 5、合同要有对价或约因 1)英美法的对价2)法国法中的约因 6、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1)法国法2)德国法3)英美法 4)中国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合 同形式的规定
评注:不是,它是属于政府订价的合同, 也就是说只要他打上无客牌,它就是一 种要约,它的价格是政府订好的。它是 一个要约行为。要约邀请不用承担责任, 是希望对方提出条件与自己订合同。而 要约是自己提出条件。
3)要约的拘束力 4)要约的消灭 承诺: 1)承诺的定义 2)承诺的有效要件 3)承诺生效的时间 投邮主义(英美法系) 到达主义(大陆法系) 4)承诺的撤回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的概念及原则
1)合同的履行的概念 2)合同的履行的原则 A.全面履行的原则 B.实际履行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2、违约的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1)违约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 A.概念 B.有效要件:行为人有过错;不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 务的行为;财产上的损害事实;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 关系 2)违约的形式 A.英国法: 违反条件、违反担保 B.美国法:重大违约、轻微违约 其他形式---提前违约、履行不可能 C.大陆法:德国:给付不能、给付迟延 D.中国法: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不能履行、 预期违约 E.公约: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提前违约 例:圣诞节前签定的火鸡买卖合同与普通肉鸡买卖合同

国际商法第二章

国际商法第二章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 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 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 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 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 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 准。


“不得自食诺言”原则:如允诺人在作出允 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 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 某种行为,并已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 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诺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 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 应予以强制执行。 例:允诺向教会捐款,教会据此开始筹建新 教堂,则此项允诺即使没有对价仍具有拘束 力。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概述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违约的救济措施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及国际商事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 务的协议” (1)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 是不做某特别事情 (3)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义务

二、欺诈
(一)定义和特征 (二)法律后果 1.欺诈性陈述应具备的条件 2.沉默性欺诈的构成条件

欺诈性陈述具备的条件
欺诈性陈述与签订合同具有因果关系 陈述者存在过错并导致了无辜的当事人损 失 受欺诈的当事法律或合同规定有说明义务的当事人沉默 而不披露实情。 沉默与订立合同有因果关系。 凡属诚信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分派股 票的合同、处理家庭财产的合同等,由于 往往只有一方当事人了解全部事实真相, 所以,该当事人有义务向对方披露真情, 否则即构成欺诈。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几小时后,和约签字的消息已为众人所知晓,烟草价格猛涨,被告拟取消此合同。
法院认为在交易中,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将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通知对方,故判决原告胜诉。
威伯尔诉诺斯瑞特案。原告威伯尔持有一张被告开立的以原告为收款人的本票,但被告诺斯瑞特拒绝向原告付款。理由是他开立该本票时受到了欺诈。被告与其妻弟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其妻弟在让他签字时告诉他这是一份贷款申请,被告未查看内容就签了字。其妻弟把转让该本票的所得花掉了,本票到了原告之手。当他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
案例: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道从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摔下,受了伤。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包括了一个免责条款:“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他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该案的判决表明:在一个居住用房租约中加入的在因房屋及辅助施放的维修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房客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免除房主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与判例法的原则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规定,契约金额在500美元以上的,需用书面形式,如没书面形式,仍然有效。但正式契约如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则无效。
案例: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05年7月17日判决,购买房屋作妓院用的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该法庭在1923年4月17日判决,向一个已婚妇女出借房屋使其离开家庭与情人相聚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可见,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道德标准作为评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尺度。对于违反道德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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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把一台300美元的商品按900美元出售,可以肯定是显失公平了。300美元本身已经包括了合理的利润。而信贷费用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100美元以上。对于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是明显不平等的。该价格的受害者,因为贫困,无法一次性支付300美元购买,而分期信贷购买要支付1234.80美元。该合同显失公平。法院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作出对该合同的支付条款加以限制性的判决:琼斯已支付619.88美元就足够了,余额不必再付。

合同法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二章第一节讲义

合同法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二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二章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也难以维持。

合同制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适应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

合同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

私有制和国家产生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法律确认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的法律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于是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的合同应运而生,合同制度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1981年至1986年,我国先后制订并颁布了三项有关合同的法律,即1981年通过的《经济合同法》、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

此外,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分别对合营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内技术转让合同作出明文规定。

然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就是统一合同法。

二、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一)两大法系合同法的体系及其编制体例1.大陆法(1)在大陆法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

这些国家的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法典中。

(2)大陆法国家的民法理论把合同作为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把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与产生债的关系的其他原因,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法律规范并列在一起,作为民法的一编,称为债务关系法或债编,例如《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将有关合同的事项集中在第三卷中规定,该卷第三编的标题是“合同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其内容包括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债的效果、债的种类、债的消灭等,这些都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国际商法》之二——合同法第二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消灭思考题1、合同成立的基本过程和必要条件是什么?2、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3、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及补救办法是什么?4、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合同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经济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

资本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分配以及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例如,企业的设立、资金的筹措、厂房的建造、设备和原材料的取得、职工的雇用、产品的销售、代理人的委托、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因此,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合同法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法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的西方法学者甚至认为,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离开了合同便寸步难行。

在资本主义的民法体系中,合同法往往占据很大的篇幅。

以法国民法典为例,该法典全文共有2283条,其中涉及合同的条文达1000余条,几乎占全部法典的二分之一。

该法典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订约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这足以说明,合同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法律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的经济体制经过这几年的改革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现在,我国正在从产品经济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采用适当的法律形式,以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中共中央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合同制度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的法律形式。

第二章 国际商法合同法

第二章 国际商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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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的生效时间 如果承诺以口头方式作出,则承诺在传 达到对方且对方了解时生效。 如果承诺以书面方式作出,则承诺的生 效时间两大法系之间有较大分歧: (1)英美法系实行“投邮生效”的原则 (Mail-Box Rule) 英美法认为,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时, 承诺通知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 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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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一)合同的定义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

相互之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 Restatement of Contract )将合同定义为: “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的允诺(promise),对于违反这种允诺,法 律将给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 律关系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第 110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 (Consensus) ,一 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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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984年11月1日,A 给B 去信表示愿意以
每箱1000美元的价格卖给B 200箱CLR 酒, 该要约有效期为30天。11月15日,A 获 悉CLR 酒价格猛涨,遂撤销要约。B 无 视A 已撤销要约,于11月29日寄出承诺 信。该信A 于12月3日收到。 问:A 与B 之间究竟有无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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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offer) 1、何为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或者说要约是一方想另一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或提 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 offeror ),接收要约 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offeree)。

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案例教程

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案例教程

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案例教程详细案例第二章合同法1、要约必须明确艾布拉姆斯诉伊利诺斯足病学院(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1979年)原告在1973年成为被告学院的学生。

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原告未能通过哲学课程的考试,也未能通过补考;第二学期,原告又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

因此,1974年6月14日,学院通知他,由于学习成绩太差,他已被学院除名。

原告不服,声称该学院违反了合同,因此对该学院提出这一诉讼,要求继续在学院学习,并由学院向他提供学习上的帮助。

原告的理由是,学院的《学生手册》告诉他,他不用为学习成绩担忧,学院将尽一切努力帮助他,包括为他提供变通的办法,由于学院作了这样的许诺,因此他与学院之间就发生了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关系。

他的理由成立吗,案例分析1)(本案判决表明,某种意义表示要构成一项要约,必须是十分确定的。

在本案中,该学院并没有向原告说明,在他不能通过考试时,将为他提供什么样的帮助,以及采用什么样的变通办法。

因此,学院答应帮助他的话不能作为一项有约束力的诺言。

2)(本判决还表明,一项意思表示必须包含订立合同的意图,才能成为要约。

而本案中的《学生手册》并不能构成要约,因为它只是表达了该学院的一种愿望。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艾伦?R?克劳斯公司诉福克斯(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1982年)1981年5月27 日,原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265,000美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一片土地。

5月29日,被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反要约,提出以486,000美元的现金将该土地出售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6月3日下午5时之前作出答复。

同时愿意以5,000美元作为定金,以表明其愿意购买这块土地的意图。

该反要约文件中有一个供承诺人签字的栏目,承诺人一旦签字,就接受了该反要约。

原告在6月3日上午11时58分签署了该反要约。

被告的代理人在当天下午3时左右收到了这份经原告签字的反要约,但他立即通知原告说,被告不打算出售这块土地了。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合同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合同法
❖ 如何认定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出的函电及后来向新华水泥厂发出的 函电法律性质?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和发运水泥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 认定?食品公司与哪家水泥厂成立合同关系?
合同的成立
❖ 2)要约的约束力: ❖ 英美法:一般不受约束,有无约束力要视对方有无给付对价
或采取签字蜡封的形式。
❖ 美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如因信赖要约 而采取行动进行财产上的处置,或有明文确定的期限,受要 约人只要在期限内提供了对价,该要约被视为不可撤销的。 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成立货物买卖的要约,如果由一个 商人发出,并且是书面的和经要约人签字的,在要约规定的 承诺期内,不得以无对价为理由撤销。该期限任何情况下不 得超过3个月
思表示为要件,区别事实行为) ❖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为目的
❖ 4)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只能发生在 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 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行或提起诉讼;与合同 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 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 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 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 3)原因不法的合同无效
❖ 总之,对价和约因的相似之处:不轻易让无偿的诺言发生法 律上的强制力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所有合同只须双方同意,无需对价 或约因
第二章合同法
❖ 4、我国法律中的合同概念 ❖ 继受大陆法系的概念: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
协议为我国立法确认 ❖ 《合同法》2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第二章合同法
❖ 对价和约因 ❖ (一)英)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 西。有待履行的对价和已履行的对价 ❖ 2、对价的构成:1)对价发生于诺言做出的同时或之后;2) 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3)诺言须是对价之诱因;4)对价须 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5)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 6)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7)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 对价;8)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
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是合同订立的必经阶段 ❖ 要约是意思表示,非事实与法律行为 ❖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无此目
的不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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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约的要件: ❖ (1)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区别要约邀请 )
从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 有明确接到承诺受其约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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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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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价与约因
❖ (一)对价 ❖ 1、英美法的对价Consideration: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利益、
权利、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 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彼此间相互给付)。 ❖ 2、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 (2)对价是待履行\已履行\但非过去的对价 ❖ (3)对价有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 (4)非已存在和法定义务 ❖ (5)对价来自受允诺人 ❖ (6)非公共义务或履行的义务超出了公共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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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 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
❖ 接触、洽商、合意的过程,包括动态行为与静 态协议
❖ 动态行为: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 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 静态为达成合意,条款已确定,承诺为成立要件, 产生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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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我公司向荷兰某公司报盘:某初级产品200公吨, 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
❖ 4、美国法: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 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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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种类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详尽复合多场景)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详尽复合多场景)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法合同法在各国经济交往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课件旨在对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成立的要素、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商法合同法。

二、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国际商务活动中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等方面的规定。

2.国际商法合同法的特点(1)跨国性:国际商法合同法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跨国性质。

(2)复杂性:国际商法合同法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具有较高的复杂性。

(3)灵活性:国际商法合同法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三、国际商法合同的成立1.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国际商法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合同订立方式。

3.合同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完整。

(3)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四、国际商法合同的履行和违约1.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行为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3.违约责任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形式。

五、国际商法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冲突规则1.适用范围国际商法合同法适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合同。

2.冲突规则在国际商法合同法中,冲突规则的解决主要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02
胁迫因素存在的合意不真实
第三节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案例p50
01
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该案应如何处理?
02
情形:主要指的是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
合同的效力
免责条款的效力 不可抗力及约定的免责条款。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基本规则: 法定义务规则(全面且合作履行原则)
尽最大努力履行规则(eg:减损义务)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03
(见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P56-57)
04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转让)
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比如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当事人事先答应给他一笔钱,后又后悔了,这笔钱是不能执行的,因为证人作证是履行法律上的公共义务,不能成为对价。
对价的适当性由允诺人自己决定 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被告败诉。 但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中国规定: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格式条款案例
一书店老板害怕其书籍被水淹,便到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保险营业人员指引投了水灾险。投保后一冬日夜晚,书店内水表冻裂,书籍被淹,失去使用价值。书店老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营业人员告知,老板所投的水灾险的水灾为洪水所引起的灾害,保险协议上白纸黑字非常清楚,所以不予赔偿。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享有权利、
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
受权利,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 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即成立的合同。 (大多数合同)
(要约和承诺也是订立合同的必经 的两个阶段 )
要约
承诺
一、要约(offer) P23
(一)要约的概念 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
做出的一种订约提议。
要约人 (offeror) 受要约人(offeree)
书面 口头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 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 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 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 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 D )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 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 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 认定为有效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P17
(一)概念 1.合意说 2.允诺说
1.合意说
• 法国 合意(consensus ) • 法国民法典:“合同是一人或数人
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 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意思表示一致
2.允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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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要约(offer)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条款。

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但美国《统一商法典》更开放,当事人只要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并有合理的确定的依据给予相应的补救,则合同自然可以成立例如:只有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

(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要约引诱——也称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生要约。

超级市场货架上的商品;拍卖人的首次开价;商店里陈列的标价商品;出售旧车广告;出售股票;悬赏1600英镑寻找走失小狗。

美国法院确定要约首先考虑意思表示的措辞: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各国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如广告,普通商业广告,各国原则上不认为要约,但英、美法院的一些判例则认为,只要广告的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许诺即可。

悬赏广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3)要约必须传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英国确立的规则包括:要约必须送达才有效;受要约人必须得知要约才能作出有效的承诺;只能由要约人送达才能有效。

“交错的要约”(cross -offer):通常是指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有承诺与否的权利。

例外:德国、日本认为对平日经常交易的客户有必要通知要约人。

(一般,沉默就是不想承诺,日德,承诺与否都要通知,只有很熟的情况下,怠于通知是承诺)(2)对要约人:要约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改变要约的内容、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的撤回通知要求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对方即可;对要约的撤销,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①英美普通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英美法认为,如果欠缺对价(consideration)或签字蜡封(signed and sealed)这两个条件之一,则该允诺对允诺人无约束力;美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firm offer),(1.商人,2.要约已规定期限,合理期,3个月,3.书面做成,签字)即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

②大陆法系Ⅰ德国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在依通常情形可望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

Ⅱ法国法——《法国民法典》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要约,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③我国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消:ⅰ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ⅱ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要约的终止(1)要约因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撤销,大陆否定,英美认可。

投邮主义)(2)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ⅰ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则在该期限终了时自行失效。

ⅱ如果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限,则:英美法——合理期间内作出;大陆法——对话方式:应立即予以承诺;非对话方式: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达到的期间内作出(3)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拒绝或反要约(counter offer)而失效。

对要约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也视同对要约的拒绝。

(4)因法律原因而失效:如果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标的物灭亡或变得不合法。

(但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对价,不会使做出承诺的选择权失效)承诺(acceptance)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也称为“接受”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有效条件:(1)承诺的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2)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做出。

(3)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英国法确定的镜像规则,美国法认为,在承诺中变更、限制或者增减要约内容的反要约是具有确定特征的。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出了非实质性变更的规定。

(4)承诺的传达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承诺生效的时间(1)英美法:基本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其目的在于限制在要约撤销问题上的随意性。

(2)大陆法。

过去,采取“了解主义”。

现在,主要采取“到达主义”。

即“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到达于相关人时发生效力(如德国);但法国常推定适用投邮主义。

(3)《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主要采取到达主义原则。

承诺的撤回:英美法规定,承诺不能撤回;国际公约,德国和中国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比承诺的通知提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可。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对价包含的三层意思:1.从对价与诺言的关系看,对价是受诺人为使诺言人的诺言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向诺言人提供的一种与诺言相对应的报偿。

2.从交易条件看,是指合同标的物是互为有偿的,即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有价值的东西。

3.从法律意义看,是一种相互关系,即买卖双方在法定范围内互有权利与义务,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有效对价必须具备(基本内容)1.必须合法。

简式合同需要对价支持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行的对价。

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不是对价——英美法的原则。

过去的对价:是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

例外:一方如应对方的请求为后者提供的服务或紧急情况下作出,则日后允诺有约束力。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如果构成欺诈,错误,可以寻求衡平法的救济要求撤消合同。

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如Stilk v Myrich(1809年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即只有对某项允诺付出了对价的人,才能强制执行此项允诺。

自然人的订约能力1.中国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效(18、16-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与其精神状况、年龄、智力相适应,有效,独立订立未获法定代理人追认是效力待定(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才能从事民事活动)未获代理人追认,无效,2.大陆法系国家(1)德国法。

无行为能力人:未满7岁。

限制行为能力人:7-18岁。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需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取得行为能力后,对于事前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签的合同,可以由本人追认。

(2)法国法《法国民法典》第1305条及相关条文的规定表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除非合同是对他不利的。

同时,法国法也考虑未成年人合同是否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

撤销合同的权利由无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解除亲权:A未成年人因结婚而依法当然解除亲权B虽未结婚,但年满16岁以后,由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向监护法官提出申请,宣告解除亲权。

有处理一切民事生活行为的能力,但不得经营商业活动。

禁治产者:指因精神病或因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一经宣告,成为无行为能力者,则其订立的合同一概无效。

3.英美法系。

无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有精神缺陷的人和酗酒人。

美国大多数州规定,未满18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无订约能力。

为了便于未成年人获得生活必需品,法律承认未成年人有订立必需品合同的资格。

一个人在成年之前订立的合同,在成年之后可自己予以追认;如果成年后的合理时间内未表示撤销合同,则视为追认了合同。

美国法对未成年人所订的合同往往不作无效处理,而是以撤销权对待。

智力不健全者,即因缺乏精神或智力上的能力而不能理解其行为的性质与后果的人,他们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订约的时间以及当时该人的精神状况。

欺诈(fraud)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各国法律均认为,因受诈欺而订立合同,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1.大陆法系:法国法与德国法在欺诈问题上的区别在于导致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合同无效,一个是合同撤销。

关于沉默的问题,仅对某一事实保持沉默并不足以构成欺诈,只有当一方当事人负有对某种事实的说明义务时,不作此种说明才构成欺诈。

2.英美法系(1)英国法:不正确说明: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之前,为吸引对方订立合同而对重要事实所做的一种虚假的说明。

①无害或者无意的不正确说明。

疏忽性的不正确说明——受骗方可要求撤销合同也可要求索赔;完全无意的不正确说明——受骗方可要求撤销合同而无权主动要求索赔②欺诈性的不正确说明——受骗方可要求索赔,也可诉请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合同义(2)美国法:美国法还将诈欺分为签字诈欺和缔约诈欺;签字诈欺是指诈欺方通过对所签的合同作不正确的陈述和说明骗得对方签字,如签字时故意以另外的合同代替本来要签的合同,签字诈欺使合同无效;缔约诈欺是指在谈判中,一方以诈欺性的陈述骗取对方的同意.关于沉默的问题,英国普通法原则规定,单纯的沉默不能构成不正确说明,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英国法认为当事人负有披露实情的义务.关于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

要证明诈欺,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内容:一是对方对有关的重大事实作了不正确的陈述或隐瞒、不公开上述事实,而他知道所作陈述是虚假的或无法确定其真实与否。

二是对方具有欺骗和诱使另一方对其不正确陈述产生信赖的意图。

三是另一方确实合理地对上述不正确的陈述产生了信赖四是他因此受到损失或损害。

受诈欺方可以要求金钱赔偿,也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欺诈手段所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否则可撤销。

合同的解释:解释合同的方法与原则。

两种方法:1.意思说------强调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

2.表示说------强调外部现象,即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依据。

1.大陆法系①法国法采用“意思说”。

法国民法典:“解释合同时,应寻求订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最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②德国法原则上采用“意思说0……”,有时有例外。

德国民法典:“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文字”“合同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进行解释”2.英美法系。

英美法采用表示说,在解释合同时强调合同的文辞,而不是探求当事人的主观意思。

英国合同法解释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1)按照合同用语的通常含义加以解释(2)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解释(3)在解释合同的同时尽量使当事人的意图生效(4)对于提出一个条款的当事人作出不利的解释(5)当事人不能依赖自己违法合同而获得利益等(6)运用口头证据进行解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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