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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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厂企业标准

QB/CYSC G CC003-2010 烟草虫害防治管理办法

2010-10-01发布2010-10-01实施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厂发布

前言

本办法依据GB/T19001-2008 idt 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结合工厂实际运作情况编制,是成都分厂管理标准之一。

本办法由物资管理科提出。

本办法由物资管理科起草。

本办法由物资管理科归口。

本办法起草人:王培林、谷瑞芳

本办法审核人: 戴云海

本办法批准人: 孔晓龙

文件修订状态

烟草虫害防治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分厂烟草虫害防治管理的要求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分厂烟草虫害防治的具体实施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办综〔2008〕113号)

2.2 《川渝中烟工业公司烟草虫害防治服务商资质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川渝烟工物【2008】605号)

2.3 《烟草虫害防治技术及管理要求》(QJ/04.G.003—2009A)

2.4 《杀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SCTI-EHS/GD-16-2007)

2.5 《烟草虫害防治管理规程》(QB/CYSG G.C TC0300-01-2010)

3 术语和定义

《片烟储存养护通用技术要求》(YC/T 300—2009)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职责

4.1 分厂物资管理科

4.1.1 负责衔接虫害防治供应商,确定虫害防治实施方案及计划的确定,并上报领导审批。4.1.2 负责虫害防治过程的监控并协助服务商进行虫害防治。

4.1.3 负责衔接分厂制造部门及上级公司就防治期间,卷烟材料(含原料)的预储与调拨。4.1.4 负责组织工艺质量检验科以及虫害防治供应商进行虫害防治效果验证,并就分厂工艺质量检验科出具的杀虫后效果验证单,共同撰写验收评价报告至四川公司物资调拨部。

4.2 分厂工艺质量检验科

4.2.1 负责虫情日常监测和预警,并提出临时虫害治理需求。

4.2.2 负责协助物资管理科参与虫害防治效果验证及评价报告。

5 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虫害治理分类

5.1.1常规性防治:每年根据害虫生长习性进行2次常规预防性治理,每年春秋两季常规预防性治理;

5.1.2临时治理:新购进未经虫害治理的陈烟叶;在每年的烟叶害虫繁殖高峰期和环境害虫频发期,对烟叶仓库内外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根据各烟叶仓库所监测到的虫情,提出的治理需求。

5.2 虫害监测

5.2.1 日常监测区域划分:

a)工艺质量检验科所辖监测区域为新厂的高架库及生产区域(主指新厂区域)。

b)物资管理科所辖根据所辖监测区域为原料外库区域。

工艺质量检验科、物资管理科根据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以及诱捕器的技术参数等,确定虫情监测区域及监测点。

5.2.2各烟叶仓库和生产车间区域使用烟草虫害诱捕器进行监测并记录虫情,填写“烟草虫情监测表”(附录1)。诱捕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要求执行,正常情况下,每8周更换一次诱捕器(冬季室温<15℃时可延长至12周),检查频次一般为每周一次,检查内容为:诱捕器诱捕虫害数量。如遇特殊情况,如虫情阶段波动、停产或保养等情况影响,物资管理科与工艺质量检验科可按照“只增加,不减少”的原则临时调整检查频次。若诱捕器上附有积灰,应及时更换,并在诱捕器上记录更换时间。

5.2.2.3若监测点的虫情达到“虫情分级表”中的一、二级时,工艺质量检验科应及时将信息传递至物资管理科,并提出虫情报告及虫害治理需求。

a) 应立即组织衔接虫害防治服务商进行虫害治理;

b) 如由于生产安排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立即进行虫害治理,原因方需在物资管理科进行备案。同时物资管理科应在可实现虫害治理的第一时间,通知虫害防治服务商进行虫害治理;

c)如虫情报告不够翔实,物资管理科需组织工艺质量检验科进行联合现场核实。

5.2.3虫害防治

5.2.3.1常规预防性虫害防治:服务商根据公司“年度烟草虫害防治方案”编制分厂虫害防治实施计划或虫害防治工作安排,经分厂物资管理科确认后组织实施。

5.2.3.2 临时性虫害防治:分厂提出的临时性治理需求,经公司物资调拨部审批同意后,服务商编制虫害防治实施计划或虫害防治工作安排,经分厂物资管理科确认后组织实施。

5.2.3.3 在虫害防治过程中,物资管理科应积极配合虫害防治过程,并协助服务商进行虫害防治。

5.2.3.4烟草虫害防治安全管理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办综〔2008〕113号)、公司EHS管理体系中《杀虫作业管理规定》及公司相关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物资管理科需制定虫害防治作业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预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5.2.4效果评价

5.2.4.1治理结束后,物资管理科及工艺质量检验科需按要求分别在治理场所悬挂诱捕器进行虫情监测,并填写“虫情监测记录表”,掌握本次害虫防治效果。根据虫情对照合同约定条款,工艺质量检验科对治理效果、安全、数量、面积、体积等进行评价和验收,并出具评价验收报告,经确认后发至物资管理科。

5.2.4.2 物资管理科将评价验收报告报公司物资调拨部。

6相关记录

7 附录

附录清单:

附录A:《虫情监测记录表(制丝段)》

附录B:《虫情监测记录表(卷包段)》

附录C:《烟草虫害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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