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道德和中国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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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道德&中国道德

一、道德教育的基础柏拉图的道德教育思想是建立在他的“心性三分说”的基础上的。他认为心性分为三层,下层是铜(欲望),中层是银(意性),上层是金(理性)。在欲望上就是进行各种欲求,在意性上就出现各种意志行为,而在理性上就是推理行动。这三个部分同时存在于人的灵魂中,无法将其分割或排除。最理想的协调方式必然是理性的部分支配非理性的部分,故理性应驾驭意性及欲望的部分。同时,这三种心性都有着各自的目标,欲求应该以节制为其德,意志则以勇敢之德为目标,推理则以智慧为宗旨。三者各自发挥其所应发挥的功能,但在价值层次上,三者有高下之分。可以看出,柏拉图正是以“心性三分说”为基础,提出其道德教育思想的。法律在西方不是“孤立”存在的。能读懂英文的,如果去google一下"The Origin of Law" (法律的起源),我相信,所有关于这方面的论文、研究,首先讨论的是什么呢?就是“上帝。为什么要先讨论“上帝”?因为首先要讨论清楚“谁可以告诉人类正确?还是错误?” 在西方,这个答案只有上帝。

我反过来又去看美国的法律、各种宪章,看最初的篇章,发现如果把"God"(上帝)一词去掉,所有的都变成“无头苍蝇”了。在这里,“上帝”不是宗教的象征,而是“公理”的象征,所谓“正义”的象征。

我开始问我自己:作为中国人,我能说出中国法律的起源是什么吗?中国法律所必须遵循、维护的那个“公理”是什么吗?坦率说,如果只看中国法律精英们的宣传,我没有答案。进一步想:多少中国人像我一样没有答案?假如很多人连法律的起源都不知道,人们认定的公理该是什么?按照西方的思维:公理不存在,法律怎么能存在?

但当我看向毛泽东的时候,我不仅有答案,而且很清晰。毛泽东在《愚公移山》中,回答了谁是中国的“上帝”。毛泽东说:“这个上帝不是别人,就是全中国的人民大众”。跟据毛泽东说的,什么是中国的“公理”?--- 人民认为对的,就是公理!中国的法律就应该从这里开始。

必须说说西方法律中“Justice”(正义)这个词。西方的法律,无论它多么虚伪,它都要强调维护“正义”,但这个“正义”是什么呢?这个词它只和上帝在一起,换句话说,在西方那里,不在上帝名义下的“Justice”就是邪恶。

西方人说:上帝在哪一边,正义就在了哪一边。但西方人的上帝存在于不知几维的空间中。毛泽东告诉我们“上帝就是人民大众”,因此大众们在了哪一边,正义就在了哪一边!关于正义,迄今为止,我只看到过这两种解释,不知道中国的法律精英们选择哪种解释?

“运动”是什么?由很多人民参与的“运动”,我认为就是由人民参加的一场不扛枪打仗的“战争”,真要“法制”的思维,就应该先去探讨,它是不是体现“正义”和“公理”?

中国的法律精英们,或许是欺骗,或许是忽悠,总在模糊一个概念。比如说到“运动”,其实纵向看,它描述的是过程,但横向看,就是参与的大众。由大众参与的“群众运动”,我相信毛泽东说的“人民大众就是上帝”,因此我认为群众运动就最体现“法”的根本。质疑、纠缠于过程中“问题”而不看“正义”,才是真正的不懂“法”,践踏法律。众多人的“运动”当然会出现问题,在西方那里,“正义”不容被质疑和挑战因为它背后是上帝,热衷于学习西方的中国法律精英们,从来不说、不回答他们坚信的、不能挑战不能质疑的“上帝”是谁?但从他

们的言行看,他们的上帝只有“金钱”。

比如重庆打黑,如果它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它能把正义带回给人民,法律只能维护它,法律不维护正义维护什么?假如现有法律不能维护这样的“正义”,不是重庆打黑有问题,而是现在的法律有问题了! 如果追求正义的过程出现“问题”,过程只能被完善,而不是正义被抛弃。

中国的法律精英们欺骗中国人民的另外一个概念是: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可从西方法律来看:首先神圣不可侵犯的是上帝那里的“公理”和“正义”,而不是那之下的法律。以此类推,根据毛泽东说的,中国的“上帝”就是人民大众,那么首先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是人民大众。把法律和毛泽东对立起来,实际就是扳倒了中国法律所必须维护的“上帝” --- 人民大众。

具体到重庆黎强有没有罪?重庆打黑既然是一场运动,是一场战争,由人民参与的“打”,必须也要有人民参与的“审”,应该探讨的,是怎么具体操作人民参与“审”。

哈罗德·伯曼

经过发表大量的著述萌发了写作一部不同凡响专著的愿望,希望这部著作将在整个西方法律传统中具有特色的制度.、价值和观念的范围内重新确定普通法的发展模式。伯曼的研究对象是英国普通法通俗的民族主义历史,职业的历史学家们长期以来就认识到他们孤立地阐释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特别容易招致指责的—他

们尤其倾向于将我们法律制度从大陆的发展中分离出来,并实质上否认哲学概念和方法论与法律及法理学的任何联系。集作者在中世纪早期罗马法和教会原始材料以及在知识传播中的近五十年认真批评性的学术成就,一个新的历史综合清晰地归纳整理出来了.恰当地说,伯曼已出人意料地修正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他的这本书代表了一种学术性与可读性兼备的知识上的成就。然而伯曼这本书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对历史作了的论述。同样重要的是对西方法律思想严重危机的细致阐述,这种危机是由于把法律与其历史根源及现代工具论的趋势割裂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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