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8-12-30发布2019-01-30实施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 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0)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 (11)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14)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0)附录 D (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纺丝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2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和法规,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杭州市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要求。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上述行业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总18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2016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6 - XX - XX发布2016 - XX - XX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测定项目的确定 (2)5 监测方法的选择 (2)6 采样技术要求 (3)7 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5)8 结果与计算 (6)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6)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8)附录B(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标准监测方法表 (14)附录C(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特征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表 (15)附录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流程 (16)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依据GB/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与201***月**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北京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的监督管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固定源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气排放。
这些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严重的污染和危害,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
以下是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的要点:1.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挥发性有机物指在环境温度下具有蒸气压的有机化合物。
根据环保部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可将挥发性有机物按照23种常见有机物定性为总挥发性有机物(VOCs)。
2.监测方法和仪器: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可采用两种方法,连续监测和间歇监测。
连续监测通常采用气相色谱仪(GC)或质谱仪(MS)等仪器进行在线分析。
间歇监测则是采集一定时间内的废气样品,然后送样到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常用的方法有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
3.指标和限值要求:根据环保部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同行业的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有所不同。
监测时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和浓度进行测定,确保企业排放的废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4.监测点位和频次:监测点位是指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废气排放的各个环节。
监测点位的选择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废气排放量以及可能产生污染物的环节来确定。
监测频次根据企业排放情况和监管要求来确定,一般连续生产的企业应按照周/月/季度进行监测。
5.废气排放管道和设施的管理:为了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对废气排放管道和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排放管道应检查是否存在渗漏、堵塞和损坏等情况,设施如吸附装置和净化装置等应保持正常运行并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
6.数据记录和报告:监测过程中需要详细记录监测点位、采样时间、监测仪器型号和参数、分析方法和结果等信息,并建立台账进行保存。
监测结果应编制成监测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监测数据、排放浓度、超标情况等信息,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污染治理和整改。
质量管理(现场监测)选择题
质量管理持证上岗试题 (现场监测)选择题: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要求,样品采集应根据监测方案所确定的采样点位、污染物项目、频次、时间和方法进行采样。
必要时制订采样计划,内容包括: _________ 交通工具以及安全保障等。
( )A. 采样时间和路线B. 采样时间和路线C. 采样人员和分工D. 采样器材正确答案:A、B、C、D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要求,对流域或水系要设立_______等断面。
( )A. 背景断面B. 控制断面C. 削减断面D. 入海口断面正确答案:A、B、D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要求,根据水体功能区设置控制监测断面,同一水体功能区至少要设置__ 个监测断面。
( )A.1B.2C.3D.4正确答案:A4.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要求,采样时, ______、DO、BOD5、有机物、余氯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能用采样水荡洗采样器与水样容器。
( )A.细菌总数B.大肠菌群C. 油类D.挥发酚正确答案:A、B、C5.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要求,采样时,除一些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要先用采样水荡洗采样器与水样容器_____次,然后再将水样采入容器中,并按要求立即加入相应的固定剂,贴好标签。
( )A. 1~2B. 2~3C.3~4D. 4~5正确答案:B6.《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要求,废水采样时需采集不少于_______的现场平行样。
( )A. 5%B.10%C. 15%D.20%正确答案:B7.《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要求,测流时段内测得流量应与水量衡算结果误差不得大于_____。
( )A. 10%B.20%C. 30%D. 40%正确答案:A8.《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要求,因工业废水成分复杂,其中的强酸或强碱性物质对流量计或堰板有一定腐蚀作用,______对流量测量也会产生影响,为此必须加强流量计量装置的维护和保养。
企业自测、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2020.8.1中国环境协会
7信息记录和报告
8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应积极 配合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2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标准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 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第一次修订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 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1、HJ 82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2、HJ 821-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 3、HJ 84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4、HJ 87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5、HJ 87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6、HJ 88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 7、HJ 881-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 8、HJ 882-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9、HJ 883-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10、HJ 946-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11、HJ 947-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12、HJ 1086-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2020-04-01 实施 13、HJ 1084—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2020-04-01 实施 14、HJ 1083—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2020-04-01 实施 15、 HJ 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2019-03-01 实施 16、HJ 1087—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2019-03-01 实施 17、HJ 1085—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2020-04-01 实施 18、HJ 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19、HJ 948.1—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 20、HJ 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 21、HJ 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技术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技术作者简介:赵丽娟(1981-),女,辽宁沈阳人,硕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环境监测㊂赵丽娟(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辽宁沈阳110161)摘㊀要: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种重要的环境污染物,严重威胁着环境和人类的健康㊂随着VOCs问题的日益突出,对VOCs监测技术的研究越来越多,监测技术逐渐完善㊂本文论述了VOCs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分析了国内外现有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技术现状,并对我国污染源VOCs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建设提出了建议㊂关键词: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中图分类号:X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2339(2019)01-0172-02㊀㊀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通常指那些相对分子质量较小㊁在饱和蒸气压高㊁常温环境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㊂国际性组织也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了物理检测,了解其对环境㊁人体健康的影响,并给出的定义也略有不同㊂一般来说,按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组分与化学结构,将其分为醛酮类㊁芳香烃㊁卤代烃㊁脂肪烃以及其他含氧类和含氮类等多种复杂的化合物㊂2014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将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贡献源划分为生物质燃烧源㊁化石燃料燃烧源㊁工业过程源㊁溶剂使用源和移动源㊂1㊀VOCs监测工作的重要性自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到现在,全国空气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改善,有关的二氧化硫㊁粉尘粉煤灰㊁氮氧化物等的排放也得到了控制,不过重点区域臭氧浓度仍呈上升趋势,特别在夏秋季已成为部分城市首要的污染源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致使臭氧污染的前体物,其对于二次PM2.5生成有着很大的影响㊂所以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气中PM2.5和O3浓度的上升㊂而对于污染的治理,必须加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监测,严格控制有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全面展开防治工作㊂2㊀国外现有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技术美国环保署推出的VOCs监测方法有环境空气VOCs分析方法㊁室内空气VOCs分析方法和固定源废气VOCs分析方法㊂固定污染源废气多采用在线分析仪进行现场分析,如在线GC⁃MS/FID/PID/ECD等,还可使用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和非分散红外分析仪,还可将废气采集于气袋或气瓶中后再进行分析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发布了关于VOCs检测的标准方法,对于固定源废气主要采用在线方法,如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光谱㊁GC/FID等㊂具体监测方法见表1㊂表1㊀国外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方法系列测定的目标化合物分析方法Method18挥发性有机物气袋㊁吸附管㊁样品定量环采样⁃实验室GC⁃HD/PID/ECD等分析或现场使用便携式气相色谱仪㊁在线气相色谱仪分析Method21VOCs泄露便携VOCs分析仪器,如FID,PIDMethod25非甲烷总烃冷凝管采集水分,气瓶采集气体⁃GC/FID分析Method25AVOCs总量在线FIDMethod25BVOCs总量在线非分散红外分析仪(NDIR)Method25C垃圾填埋废气非甲烷总经气瓶采集气体⁃GC/FIDMethod106氯乙烯气袋采集气体⁃GC/FIDMethod320VOCs在线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FTIR)ISO13199:2012非燃烧过程总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光谱(NDIR)ISO25140:2010甲烷在线FIDISO25139:2011甲烷气袋或罐采样⁃GC/FID分析3㊀国内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技术我国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标准体系已初步形成,对于固定污染源,主要采用实验室分析方法,如GC⁃MS,GC⁃FID,气相色谱外的分析仪器采用的较少,如红外光谱等,也较少采用现场在线或便携式仪器分析方法㊂目前常用的分析方法主要有两种类型,即手工采样后离线实验室271分析和在线分析㊂3.1㊀离线分析离线分析即现场采集完样品后,立即运回实验室,使用GC㊁GC⁃MS等分析仪器对样品进行分析㊂现行的手工离线采样方法主要分为全量气体采样法和吸附剂富集采样法两种㊂3.1.1㊀全量气体采样法用容器直接采集一定体积空气进行采样的方法叫做全量气体采样法,使用的容器有玻璃容器㊁聚合物袋㊁聚四氟乙烯㊁不锈钢采样罐等,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是不锈钢罐和聚合物袋㊂罐式采样法能避免采样过程中出现穿透㊁分解㊁解析难等问题,保持样品完整性,能够多次使用分析㊂聚合物袋则具有物美价廉的优点,采样体积大,能够反复使用,但有容易受到污染物渗透的影响而造成样品污染的缺点㊂3.1.2㊀吸附剂富集采样法吸附剂富集采样法是指使用固体吸附剂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吸附浓缩,是一种将预留浓缩与采样过程结合在一起的方法㊂吸附管采样法有较多优点,如能够获得气体污染物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而且容易运输和清洗;能够反复使用,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适用范围广泛,对于绝大多数的化合物都可以使用,而且采集样品的体积变化范围大㊂但是此类方法也存在缺点,并不适合于采集挥发性极高的化合物㊂吸附剂富集采样法常用的吸附剂一般有XAD⁃2㊁活性炭㊁TenaxTA㊁Carbopack以及Carbotrap等㊂在采集污染源样品时,含有高浓度颗粒物与水分的废气同样会对后续测定产生影响㊂因此在采样时,需要先用玻璃棉过滤头㊁不锈钢滤膜等去除颗粒物,然后再使用冷凝装置㊁硅胶颗粒等去除水分㊂3.2㊀在线分析在实验室内进行监测分析能够得到准确的数据,但不能实时反映空气质量变化,对于现实中连续排放监测的意义很小,且从样品采集到仪器分析都存在诸多干扰因素,如在存储环节㊁运输环节㊁收集环节的容器污染等,实验室测试也很繁琐,成本与结果不成正比㊂而在线分析技术可避免来自衍生化或其他过程的干扰,使测量结果更为准确㊂3.2.1㊀气相色谱法在线气相色谱仪具有高选择性㊁高灵敏度㊁应用范围广的优点,有多种检测器可供选择:如MS㊁FID㊁PID等,主要包括在线自动采样系统㊁自动前处理系统㊁自动进样系统和分析仪器等部分㊂此外,FID㊁PID可单独使用测定VOCs总量㊂3.2.2㊀光谱法光谱分析方法是基于与物质结构和组成相关的特征信息进行检测的方法,只要能够选择适宜的波段范围与方法,就能准确进行检测㊂该方法有良好的选择性及灵敏度,不需要样品与实验室配套设施,有着动态化㊁非破坏㊁快速㊁高效等特点,很适合进行现场快速检测㊁实时在线分析㊂3.2.3㊀质子转移反应质谱法质子转移反应质谱(PTR⁃MS)是一种快速在线测量大气中痕量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技术,具有灵敏度高㊁分析时间快等其他分析方法不能达到的优点,且在线采样无需浓缩㊂4㊀污染源VOCs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建议我国现有的VOCs监测方法标准体系还不完善,如VOCs排放行业与VOCs种类众多,需要增加VOCs分析目标物种类,用以覆盖更多的VOCs排放行业㊂另外由于不同VOCs的性质存在较大的差异,应针对不同性质的VOCs制定相应的分析标准㊂目前污染源废气在线分析方法较少,还需要研究更适应于固定污染源监测的在线分析方法,并针对不同的类型设计不同的在线分析方法,如对GC㊁FID㊁PID㊁光谱技术等制定相应的方法标准㊂制定在线分析方法标准还需要关注样品采集与前处理技术,以适应污染源废气高温高湿等严苛的环境条件㊂在线方法是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在保证时效性与便捷性的同时,还能够获得高质量监测数据㊂参考文献:[1]㊀张展毅,曾凡进,朱智成,等.国家环境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方法的研究进展[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6(5):14-18.[2]㊀常㊀杪,丁杉杉,朱雁南,等.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及对监测技术的管理需求[J].中国环境管理,2016(6):50-54.[3]㊀王丽琴,李博伟,黄㊀宇,等.环境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及分析方法[J].地球环境学报,2016(2):130-139.[4]㊀王㊀强,周㊀刚,钟㊀琪,等.固定源废气VOCs排放在线监测技术现状与需求研究[J].环境科学,2013(12):4764-4770.[5]㊀杜振辉,翟雅琼,李金义,等.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光谱学在线监测技术[J].光谱学与光谱分析,2009(12):3199-3203.371。
淄博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联网技术规范(试行)
附件3:淄博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联网技术规范(试行)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目次1 适用范围 (1)2 标准引用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体要求 (2)5 系统组成和结构 (3)6 现场端建设验收 (3)7 技术指标验收 (6)8 联网验收 (9)9 比对监测验收 (10)10 验收测试结果和验收测试报告格式 (12)附录A 系统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 (13)附录B 验收测试原始记录表 (19)附录C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系统技术指标验收报告 (2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烟气排放监测监管,提高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要求、现场端验收要求、技术验收要求等验收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起草制定。
本标准解释权归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淄博市辖区内所有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控设施的固定有机废气污染源排放口。
2 标准引用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T/ CAEPI 1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HJ/T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淄博市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总烃total hydrocarbons(THC)指在HJ 38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在气相色谱仪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监测准备、采样、安全防护、样品保存、运输与交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资料整编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4 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42 环境空气和废气三甲胺的测定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验收技术指南(试行)
寿光市环保局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联网及验收技术指南(试行)目录一、仪器要求 (4)(一)资质认证 (4)(二)技术要求 (4)(三)设备品牌及售后服务要求 (9)二、安装指南 (9)(一)安装监测点选择 (9)1、有组织排放安装监测点选择 (9)2、园区及厂界安装监测点选择 (10)(二)安装技术要求 (10)1、有组织排放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10)2、园区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13)3、厂界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16)4、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技术要求 (16)5、监测房技术要求 (17)三、联网技术要求 (18)四、验收 (1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联网及验收,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各企业(园区)按照本技术指南,制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报寿光市环保局审核后,方可组织监测设备采购及项目实施。
“实施方案”中应包括:监测点选择、监测指标、监测系统组成、主要分析仪器技术参数及资质证书、招标采购方案、售后运营维护方案、工作进度计划等内容。
寿光市环保局负责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2017年4月一、仪器要求(一)资质认证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进口仪器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2、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书。
3、具有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4、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证书及检测报告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二)技术要求1、监测指标2、主要设备技术参数2.1企业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仪器技术参数2.2园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仪器技术参数2.3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仪器技术参数(三)设备品牌及售后服务要求1、设备生产厂家及供应商均需具有ISO9001和ISO14001认证。
2、设备生产厂家及供应商必须能够或承诺提供长期技术服务及备品备件供应(至少五年以上)。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5.1 有组织排放 5.1.1 采样点位布设 5.1.1.1 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规定。应取靠近排 气筒中心作为采样点,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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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当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应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 气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时段进行监测。
5.1.5.2 使用气袋法采样操作应按照 HJ 732 中的规定执行,采集样气量应不大于气袋容量的 80%。 使用气袋在高温、高湿、高浓度排放口采集样品时,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在气袋内凝结、吸附对 测试结果的影响,分析测试前应将样品气袋避光加热并保持 5 分钟,待样品混合均匀后再快速取 样分析,气袋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排放温度或露点温度高 10℃,但最高不超过 120℃。分析方法或 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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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 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按 GB/T 16157 中要求执行,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 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可作为修正 值计入样品中,以减少水气对测定值干扰所产生的误差。 5.1.5.4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使用吸附管采 样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吸附率应小于总 吸附率的 10%,否则应重新采样。 5.1.5.5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验证后可用气袋、吸附管等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 HJ 732 中的规定执行。 5.2 无组织排放 5.2.1 采样点位布设 5.2.1.1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 HJ/T 55 执行。相关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按 标准中规定执行。 5.2.1.2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厂界)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 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未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 生产设备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4 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参照以上原则选点,与生产设备的距离不受以上限制。 5.2.2 采样频次及时段 5.2.2.1 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 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 HJ 759 中的规定执行。 5.2.2.2 连续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 况下,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应恒流采样 20 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或者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5.2.2.3 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 2~4 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 采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 10 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 3~4 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 度。 5.2.2.4 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 样体积。
《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
《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气相色谱法》一、概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大气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这些污染物,我国制定了《HJ7342014》标准,采用固相吸附气相色谱法对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测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方法的具体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
二、原理固相吸附气相色谱法是利用固相吸附剂对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富集,然后通过气相色谱仪进行分析测定。
该方法具有操作简便、灵敏度高、准确度好等特点。
三、实验材料与仪器1. 实验材料:挥发性有机物标准物质、固相吸附剂、解吸剂等。
2. 仪器设备:气相色谱仪、采样泵、采样管、固相吸附装置、热解析仪等。
四、操作步骤1. 采样(1)将固相吸附剂装填到采样管中,连接采样泵和采样管。
(2)设定采样流量,启动采样泵,使废气通过固相吸附剂进行富集。
(3)采样结束后,将采样管密封,带回实验室进行分析。
2. 样品处理(1)将采样管中的固相吸附剂转移到热解析仪中。
(2)加入解吸剂,加热解析,使挥发性有机物从固相吸附剂上释放出来。
(3)收集解析液,待测。
3. 气相色谱分析(1)将解析液注入气相色谱仪,设定分析条件。
(2)通过气相色谱仪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分离和检测。
(3)根据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和峰面积,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五、注意事项1. 采样过程中,确保采样流量稳定,避免吸附剂穿透。
2. 样品处理时,注意解吸温度和时间,防止挥发性有机物损失。
3. 气相色谱分析时,选择合适的色谱柱和检测器,确保分析结果准确可靠。
《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气相色谱法》六、质量控制与保证1. 标准曲线的制作在进行样品分析前,需制备一系列不同浓度的挥发性有机物标准溶液,绘制标准曲线。
确保标准曲线的相关系数大于0.99,以保障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2. 空白试验进行空白试验,以检查实验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
环保部:关于加强固定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
环保部:关于加强固定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工作的通知
日前,环保部印发关于加强固定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
全文如下:
附件1: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
为掌握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指导地方做好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的VOCs专项监测工作制定本要点。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自查可参照本要点。
一、检查要点
(一)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检查监测人员可通过查阅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自行监测数据结果报告,实验室质控管理制度等,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完整,自行监测指标是否与方案一致。
(二)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检查监测人员可询问企业信息公开途径,并通过现场检查证实。
重点检查公开信息是否完整,公开监测数据是否与实际数据一致。
(三)VOCs污染因子达标情况
检查监测人员可在企业现场,选取多个主要VOCs污染源开展现场监测,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等VOCs特征污染物。
重点检查企业主要VOCs污染源的达标排放情况。
二、监测要点
环保部门开展的VOCs专项检查监测,按照"双随机'原则,可随机抽取企业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开展监测。
各行业不同点位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依据等见附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3.02•【文号】环办监测函〔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落实《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规范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孙娟电话:(010)66556826传真:(010)6655682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2日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为规范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安装建设要求(一)系统组成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NMHC-CEMS)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和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NMHC-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
进入NMHC-CEM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废气,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
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排放标准要求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1.适用范围本方法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24种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方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24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24种挥发性有机物包括:丙酮、异丙醇、正己烷、乙酸乙酯、苯、六甲基二硅氧烷、3-戊酮、正庚烷、甲苯、环戊酮、乳酸乙酯、乙酸丁酯、丙二醇单甲醚乙酸酯、乙苯、对/间二甲苯、2-庚酮、苯乙烯、邻二甲苯、苯甲醚、苯甲醛、1-癸烯、2-壬酮、1- 十二烯。
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经过验证后也可使用本方法。
当采样体积为300ml时,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001~0.01mg/m3,测定下限为0.004~0.04mg/m3。
详见附录A。
2.方法原理使用填充了合适吸附剂的吸附管直接采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或先用气袋采集然后再将气袋中的气体采集到固体吸附管中),将吸附管置于热脱附仪中进行二级热脱附,脱附气体经气相色谱分离后用质谱检测,根据保留时间、质谱图或特征离子定性,内标法或外标法定量。
3.试剂和材料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化学试剂。
3.1甲醇:农残级或者等效级。
3.2内标溶液:p=2000曜/ml或2500pg/ml,市售有证内标溶液(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专用)。
3.3 4-漠氟苯(BFB):p=50pg/ml。
用于GC-MS性能检验。
取适量色谱纯的4-漠氟苯(BFB)配制于一定体积的甲醇中。
3.4 标准物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物质可以使用气体标准,也可以使用液体标准。
3.4.1气体标准使用高压罐储存的气体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的标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标准气体的稀释建议使用动态稀释方法。
3.4.2液体标准贮备溶液:p=1000pg/ml o购买色谱纯的目标化合物,取一定体积用甲醇稀释,配制成p=1000pg/ml 的标准贮备液。
也可购买市售有证混合标准溶液,浓度为p=2000pg/ml。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
附件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1适用范围本规定规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过程中的项目分析方法选择、安全防护、样品运输与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等技术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对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督监测。
本规定不适用于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待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国家标准出台后,本规定废止,按照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HJ604 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38 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5 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83 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9年8月目录1 项目背景 (3)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5)3 国内外VOCs 监测标准及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状况研究 (7)4 标准制订的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6)5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18)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18)7 性能指标验证 (29)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环保科研课题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25号),下达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17016。
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本课题的制定任务,合作单位为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
之后,2019年2月《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列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2018-2020年)。
1.2 工作过程2017年12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成立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项目研究组,完成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填报签订。
研究组初步拟定了标准编制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讨论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2018年1月,根据《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承担的“江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号:2017016)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经质询和认真讨论,通过开题论证,建议尽快启动实施。
2018年2月-2018年5月,收集省内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政策文件,掌握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要求及安装情况。
收集在线监测系统测试原理、系统性能指标、安装要求、验收标准、数据审核、联网报送、运行管理模式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以及在江苏省的适用性。
赴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科院、苏州监测中心等相关科研院所、环保组织开展专家座谈,深入研讨在线监测先进技术、标准内容以及实施情况,广泛吸取了国内先进地区的标准编制与实施先进经验。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文档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治理,推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省组织编制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经省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51/2377-201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7月13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国家或四川省有相关标准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大学、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2017年8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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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采样器具
5.1.4.1 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 HJ 732 中的技术规定执行。
5.1.4.2 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测定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 HJ/T 397 中的质量控 制要求。
5.1.4.3 使用采样罐、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应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 HJ/T 397 中对真空瓶或注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采样的质量控制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 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 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浓度。
5.1.2 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气筒的采样口(监测孔)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 397的规定要 求。
5.1.3 采样频次及时段
5.1.3.1 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 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或 1 小时内以等时间 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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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 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按 GB/T 16157 中要求执行,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 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可作为修正 值计入样品中,以减少水气对测定值干扰所产生的误差。 5.1.5.4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使用吸附管采 样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吸附率应小于总 吸附率的 10%,否则应重新采样。 5.1.5.5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验证后可用气袋、吸附管等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 HJ 732 中的规定执行。 5.2 无组织排放 5.2.1 采样点位布设 5.2.1.1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 HJ/T 55 执行。相关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按 标准中规定执行。 5.2.1.2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厂界)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 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未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 生产设备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4 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参照以上原则选点,与生产设备的距离不受以上限制。 5.2.2 采样频次及时段 5.2.2.1 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 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 HJ 759 中的规定执行。 5.2.2.2 连续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 况下,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应恒流采样 20 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或者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5.2.2.3 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 2~4 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 采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 10 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 3~4 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 度。 5.2.2.4 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 样体积。
附件 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过程中的项目分析方法选择、安全防护、 样品运输与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等技术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对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挥发性 有机物的监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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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5.1.3.2 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小于 1 小时的,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当排放时 间不足 20 分钟时,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 2~4 个排放 过程,采气量不小于 10 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 3~4 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5.1.3.3 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对于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操作时段内时采样; 在测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动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4 分析方法选择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项目的分析方法选择次序及原则如下: ——标准方法:按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选配的分析方法、新发布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方法。国家或地方再行发布的分析方法同等选用。 ——其他方法:经证实或确认后,检测机构等同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 ISO)或其他 国家环保行业规定或推荐的标准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可参见附录 1,监测流程可参见附录 2。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HJ604 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83 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8 结果计算与表示
8.1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干基标准状态,有关计算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8.2 结果的计算与报出数据的有效数字按 GB/T 8170 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8.3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计算基准进行换算。 8.4 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浓度计算基准有以碳计、以甲烷计或以丙烷计等,以甲烷计浓度换算为 以碳计的计算示例及公式如下:
5.1.5.2 使用气袋法采样操作应按照 HJ 732 中的规定执行,采集样气量应不大于气袋容量的 80%。 使用气袋在高温、高湿、高浓度排放口采集样品时,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在气袋内凝结、吸附对 测试结果的影响,分析测试前应将样品气袋避光加热并保持 5 分钟,待样品混合均匀后再快速取 样分析,气袋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排放温度或露点温度高 10℃,但最高不超过 120℃。分析方法或 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5 采样技术要求
5.1 有组织排放 5.1.1 采样点位布设 5.1.1.1 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规定。应取靠近排 气筒中心作为采样点,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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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当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应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 气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时段进行监测。
5.1.4.4 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 充分净化,先用空气吹扫 2~3 次,再用高纯氮气吹扫 2~3 次,经净化后的采样管、气袋、采样 罐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在使用前抽检 10%的气袋、采样罐等可重复 利用器材,其待测组分含量应不大于分析方法测定下限,抽检合格方可使用。
7 样品运输和保存
7.1 现场采样样品必须逐件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 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损失、受热、混淆和沾污。 7.2 用气袋法采集好的样品,应低温或常温避光保存。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样品分析应在采 样后 8 个小时内完成。 7.3 用吸附管采样后,立即用密封帽将采样管两端密封,4℃避光保存,7 日内分析。 7.4 用采样罐采集的样品,在常温下保存,采样后尽快分析,20 天内分析完毕。 7.5 用注射器采集的样品,立即用内衬聚四氟乙烯的橡皮帽密封,避光保存,应在当天完成分析 测试。 7.6 冷链运输的样品应在实验室内恢复至常温或加热后再进行测定。
6 安全防护要求
6.1 在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点位周边环境中可能存在爆炸性或有毒有害有机气体,现场监测或采样 方法及设备的选用,应以安全为第一原则。 6.1.1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非危险场所,宜优先选择现场监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