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业单位年报审计实务(作者:陆基康,发表于《上海注册会计师》2011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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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事业单位年报审计实务(作者:陆基康,发表于《上海注册会计师》2011年第五期)

前言

为配合上海市财政局对本市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的试点工作,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时地组织了有关人员编制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及部门决算报表“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2012试行版)》。由于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是一项新开展的业务,业内上下都处于摸索中,需要大家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笔者作为《上海市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及部门决算报表“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2012试行版)》课题组成员,想结合自己以往对事业单位各种专项审计的体会,谈谈对事业单位年报审计一些看法,只是个人意见,不一定正确,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或者不同的看法,我希望在座的诸位老师能当场提出来,大家共同探讨,因为事业单位审计会遇到诸多与企业单位审计不同的问题,而相应的会计法规、审计准则大都以企业为对象而设计的,没有现成的答案,通过讨论如果能够形成共识,也对大家在实际审计工作中进行职业判断有所帮助。

一、事业单位年报审计的特点

(一)事业单位年报审计与事业单位专项审计的区别

1)审计目的不同

以往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事业单位审计业务大多是专项审计,比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领导同志经济责任审计、小金库审计、收费专项审计、支出专项审计等等,重点在于对国家预算内、外资金的审计、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以及财务收支的合法、资产安全完整情况的审计,至于对单位整体财务状况的审计评价如不是委托单位特别要求一般只是附带性的。

市财政局沪财会[2010]7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纳入事业单位年报审计的重要依据,那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也应该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我想这一点可能是长期以来习惯对事业单位进行专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们容易忽视的重要的概念之一,所以在对事业单位年报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要谨记在心,及时地转变观念。

其实这也就是所有会计报表审计的基本概念。我发现:对一门学说而言,基本概念一般总是基础的东西。以一颗树做例子,其基础就是树根。然而许多人随着学习课程的逐步加深,注意力常常集中在高深的枝叶上去了,反倒忘了最初学习的基本东西,以至在处理实际工作问题时往往不能抓住关键性的东西,事倍功半。在我们审计实务工作中,有的注册会计师经常会犯这样错误,特别是刚考出的小注册会计师,对最新的审计、会计具体法规比老注册会计师还要熟,但是遇到实际问题有时就找不到北了。就前两天,我们所有个小青年来问我,他说他遇到一家公司,刚成立不久,7000万注册资金就被股东抽走了6900多万,他认为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风险太大了。我问他为什么,他惊讶地说:抽逃注册资本问题还不大呀?我问他:“你在做验资报告还是审计报告?”他说是审计报告。我又问:“人家的报表和账簿反映是不是实际情况?”

“是的。”

“那有什么问题呢,”我对他讲了我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只要该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关联交易

对此都做了充分披露,不存在虚假,我们应该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过今年我们实施新审计准则,根据客户的这一实际情况,我们应该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但我又提醒他,审计程序要到位,必须保证会计报表反映的该项应收款的真实性。“怎么会不真实呢?我银行帐、对账单、记账凭证和原始付款凭证都复印了,”小伙子不解。我说你又糊涂了!审计意义上“真实”不仅仅是交易的真实,更重要的是资产意义上的真实,如果这笔账要不回来或者部分坏账,你还能出具无保留审计报告?他没话说了。所以针对这一情况,严谨的说法是:在取得该项资产充分安全的审计证据的前提下,并且被审计单位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对此项交易做了充分的披露,我们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不知大家是否同意我的观点。

我之所以在这里多说几句,也是因为还有一些具有多年审计经验的老同志,也常犯此类错误。有一年正值年报审计的大忙季节,我当年所在事务所的部门经理汪老师,因其负责审计的一个百货公司项目人手不够,让我去帮忙。我一进入现场,习惯性地问公司财务人员企业执行什么会计制度,当他们回答执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时,我就觉得奇怪,因为这家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当时应该执行的是《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我马上翻阅了该项目以前年度的审计底稿,

发现历年审计报告上写给“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公然表明该公司执行的是《商业企业会计制度》,说实话这实在是个一个低级错误,更为严重的是该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年年通过审核部门的复核,没人提出异议。审计准则(1101号)规定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第一条就是:“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其次才是“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虽然审计准则进行了多次修改,财务报表审计目标的这两条规定从来就没什么改动,显然财务报表审计首先要评价的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是否按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即注册会计师的首先要弄明白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作出评价的衡量尺度是什么,这是报表审计永恒的、不变的原则。如果你连这个衡量尺度都没有弄明白,你根据什么发表审计意见?这个衡量尺度是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的,并非单位想执行什么会计制度就执行什么会计制度,我们就应该拿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作衡量尺度。如果一家单位的会计报表不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编制,按1101号审计准则,必然要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我就跟汪老师开玩笑:“你前几年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大大地错了,应出否定意见报告全出了无保留意见报告!”他跟我辩,说他对这家公司一向查得“老清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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