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停用、报废申请表

合集下载

187关于印发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87关于印发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4•【文号】国质检锅[2003]207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 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 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 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 改造技术资料。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检查
3、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周期进行检验。 3.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3.1.1 投入使用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检验周期由安全状况等级决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年至6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周期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不超3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固定式压力容器-检查
2、定期自行检查:月度检查、年度检查 2.1月度检查内容: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 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2.2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培训 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 行。检验项目见规范7.2条款。
TSG R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号修改单 2018年8月22日
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
2、定期检验--通则。 2.1 投入使用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检验周期由安全状况等级决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年至6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周期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不超3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注销和重新登记使用指南与表格

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注销和重新登记使用指南与表格

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注销和重新登记使用指南
1、办理部门
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服务窗口。

具体地址:韶关市复兴路鑫辉大厦四楼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877209
2、办理范围
按国家规定纳入韶关市辖区内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特种设备。

3、办理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注销所需资料:
4、特种设备停用后需重新启用,使用单位应带齐下列资料到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服务窗口,办理特种设备启用手续:
5、附件:《韶关市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审核备案表》;
6、附件:《韶关市特种设备重新登记使用审核备案表》。

韶关市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审核备案表
韶关市特种设备重新登记使用审核备案表。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为了提高压力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本规则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订。

本规则适用于压力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液化气体罐车和超高压。

压力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

在压力使用登记中,应当遵循一般要求。

第二章新压力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的使用登记应当在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进行。

使用单位应当向监察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2.压力的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3.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4.压力的使用登记申请表。

第六条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对新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应当发放使用证。

为了对新压力进行安全监察工作,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以及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

同时,还需提交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和使用登记申请表。

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新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第七条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应当在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进行。

使用单位应当向监察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2.压力的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3.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4.压力的使用登记申请表;5.压力的上次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

第八条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对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应当发放使用证。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1993年修订)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1993年修订)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199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31•【文号】劳部发[1993]44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14日)废止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一九八九年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锅字〔1989〕2号,以下简称《原规则》),对查清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降低事故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原规则的部份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原规则作了修订。

现颁发修订后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

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锅炉设备停用报告

锅炉设备停用报告

特种设备停用申请单
丽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管理:
由于本单位因公司策略调整,为响应国家号召,选用更安全、环保、节能的自动电气化设备替换原因,下列设备申请停用:
申请单位:永胜县第四中学后勤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13年08 月20日使用登记机构意见:
并应遵循下列要求:
1、使用单位应将报废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构;
2、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封存,如停用设备为锅炉
压力容器,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构;
3、特种设备未办理停用申请或停用期限不足1年的,仍按照原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
验;
4、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构申请启用,
锅炉压力容器领取使用登记证。

登记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安全阀使用管理规定

安全阀使用管理规定

安全阀使用管理规定为保证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范安全阀使用,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特种设备(承压类)管理制度(试行)》的补充。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公司其余安全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F1、F2)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阀的检修、校验工作。

1 岗位责任1.1 各使用车间负责本区域安全阀的安全管理工作,至少包括安全阀选型、验收、安装、使用管理,报废。

1.2 各使用车间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域内安全阀的管理。

1.3 机电部监督各使用车间安全阀管理、协调安全阀校验。

2 安全阀选型2.1 安全阀的选型必须考虑排放能力、工作温度、工作压力、工作介质等各方面要求。

3 安全阀验收3.1 由材料申报人对安全阀进行验收,至少包括外观检查,产品性能参数核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安装及其使用维护、校验说明书等)完整性、准确性检查。

验收合格的安全阀,其完整的产品资料交机电部存档。

3.2 填写《安全阀校验申请表》(附表1),安排安全阀校验,校验合格后,将《安全阀校验报告》(由校验站提供)交机电部存档,未经校验合格的安全阀严禁安装使用。

4 安全阀安装4.1 安全阀安装要求:4.1.1 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阀应铅直安装;4.1.2 一般安装在靠近被保护设备处,安装位置应易于维修和检查;4.1.3 蒸汽安全阀装在锅炉的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或装在被保护设备液面以上气相空间的最高处。

液体安全阀装在正常液面的下面。

4.1.4 在安全阀和被保护设备之间,不得安装取用蒸汽或排汽的管道和阀门;4.1.5 安全阀的进口管道直径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直径,安全阀的进口管道应当尽量短而直。

如果几个安全阀共用一条进口管道时,进口管道的截面积不小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4.1.6 安全阀的出口管道直径不得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直径,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接向安全地点;4.1.7 安全阀出口的排放管上如果装有消音器,必须有足够的流通面积,防止安全阀排放时所产生的背压过高而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及其排放量;4.1.8 安全阀的进出口管道一般不允许设置截断阀。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定

锅炉使用登记办理要求一、锅炉注册登记:《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合同中未明确的由锅炉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注册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注:其中2、3、4、6、8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

另需提供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证件原件,作为核对材料进行核实。

D级汽水两用锅炉,仅需要提供1、2、3、4项规定的资料。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需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水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盖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锅炉改造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时,如果锅炉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

锅炉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斯的《使用登记证》。

承压类特种设备变更登记信息简易办理指南

承压类特种设备变更登记信息简易办理指南

承压类特种设备变更登记信息简易办理指南按台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氧舱、车用气瓶〉)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工业管道、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以及承压类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承压类特种设备变更登记信息二、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三、实施机关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机关)四、申请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含氧舱、车用气瓶〉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含氧舱、车用气瓶〉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报废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无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五、办理材料(需盖申请单位公章)(一)改造使用单位应当在承压类特种设备改造完成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信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选用“适用按台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或车用气瓶”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改造质量证明资料复印件;、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复印件(适用装设安全附件的特种设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适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适用车用气瓶);、能效证明文件(适用锅炉);、办理人员委托书。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 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监测装置报废申请单

监测装置报废申请单

监测装置报废申请单申请单号: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申请单位:_________申请原因及要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我单位实际情况,现申请将以下监测装置报废:1.装置名称:_____________2.装置型号:_____________3.装置编号:_____________4.安装地点:_____________5.使用时间:_____________6.维修情况:_____________申请理由1.设备老化:经过年限的使用,该监测装置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其使用寿命,设备老化严重,在工作过程中频繁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2.技术更新:市场上已经出现了更先进的监测装置,新装置的功能更加完善,数据更加准确可靠。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生产安全,我们需要将旧的监测装置替换为新的装置。

3.维修困难:由于设备老化和型号的过时,维修部件难以获得或者价格昂贵,对维修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维修支出和维修时间的延误,我们决定报废装置。

申请要求1.请相关部门尽快进行评估,核实装置的使用情况,确认报废的必要性。

2.若评估结果证实装置确实需要报废,请协助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例如出具相应报废证明文件等。

3.请协同相关部门将报废的设备从设备清单中删除,并将设备信息进行备案。

4.若报废装置中存在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或部件,请协助申请单位安排专业处理机构进行环境保护及物质的处理。

5.请全程保密申请单位的相关信息,避免泄露。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审核意见经审核,上述监测装置报废申请属实,符合相关规定。

建议同意将该监测装置报废,并协助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审核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___批准意见经批准,同意将上述监测装置报废,并协助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批准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制表人:_________。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对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及电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

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1)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的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4)超高压管式反应器(5)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6)水利自动补气气压给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压力罐。

(7)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8)储能器承压壳体(9)简单压力容器(10)呼吸器用气瓶,非重量充装气瓶(11)D级锅炉4、按台办理使用登记的申请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锅炉房内的分气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一千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气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锅炉使用登记表

锅炉使用登记表

锅炉使用登记表
填写说明
1、灰色底纹栏目由质监部门填写;
2、单位内部编号:使用单位为了管理方便,对所有锅炉按顺序编号,单位内部编号就是使用单位为此台锅炉编制的顺序号;
3、锅炉种类:电站锅炉、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4、锅炉房类型:独立、顶层、中间(指与其他建筑物相连)、地下;
5、产品监检单位:是指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的单位,《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一般在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内;
6、锅炉结构形式:水管、锅壳式、烟管、水火管、贯流式;
7、加热方式:燃煤、燃油、电加热、燃气、余热或其他;
8、燃料种类:褐煤、烟煤、油、天然气等;
9、锅炉用途:发电、生产、生活(洗浴、餐饮用蒸汽锅炉和供热用热水锅炉);
10、使用状态:在用、停用、拆除、报废;
11、燃烧方式:固定炉排、链条炉排、往复炉排、振动炉排、流化床、室燃;
12、水处理方式:锅内、锅外、无水处理;
13、除氧方式:无除氧措施、热力除氧、真空除氧等;
14、出渣方式:人工、机械;
15、消烟除尘方式:旋风除尘、多管除尘、水幕除尘、电气除尘;
16、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制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是指这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9位数字代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竣工总图;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申请单
本单位因无相应技术资料和铭牌原因,下列设备申请停用:
序号内部编号设备名称注册代码使用登记号停用报废1 2006-7-001 储气罐/ / √
2
3
4
5
6
7
8
9
10
11
申请单位:
盖章
日期:2013 年06 月10 日使用登记机构意见:
该储气罐无相应技术资料和铭牌,予以停用;自停用之日起,不得再次进行使用;若需要再次使用时,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局进行备案,办理使用登记证;
并应遵循下列要求:
1、使用单位应将报废储气罐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构;
2、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封存,如停用设备为储气
罐压力容器,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构;
3、特种设备未办理停用申请或停用期限不足1年的,仍按照原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
验;
4、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构申请启用,
储气罐压力容器领取使用登记证。

登记机构盖章
日期:2013 年6 月10 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