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规则:外汇宝储蓄账户
银行储蓄业务介绍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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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税(续)
各种储蓄存款在支付利息时,由银 行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每月支取利息时, 不扣缴利息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在 存款到期或提前支取时一并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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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基本规定
账户、账号、凭证号 -每一个储蓄存款账户均有一个账号 -每个储蓄存款账户(除东方卡项下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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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支取
定期储蓄存款非到期日(包括整存整取 定期储蓄存款的非自动转存到期日)的 支取均视为提前支取;整存整取定期储 蓄存款的部分支取也视同提前支取
提前支取时,客户凭存单、存折或卡和 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若委托他 人代理支取的,还必须提供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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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操作-储蓄特殊业务
支付方式为密码(或指纹)的可以 通存通兑,不留密码的不通兑
支付方式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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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存通兑
支付条件为预留密码的储蓄存款可 以通存通兑及销户(包括同城或异 地网点之间)
储蓄存款为异地支取的,应请取款 人出示身份证件,如为代理取款的, 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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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填单业务
免填单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服务便利 当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只需告诉银行存、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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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卡约定定期存款(定活期互转)
根据客户的约定,每天将东方卡备用金账户中超过留 存金额部分以500元为一笔自动转存为整存整取定期储 蓄存款
约定定期存款可以作为备用金账户的补充,当备用金 账户不足时,在系统批量处理时自动释放约定定期存 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释放)
约定定期存款到期不取,由系统自动释放转入备用金 账户,然后按客户的约定再自动转存约定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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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公式(续二)
2023年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2023年外汇账户管理规定,2000字2023年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际经济金融发展趋势而制定的外汇管理规定。
本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国外汇市场的运行,促进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一、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1. 个人外汇账户的开立根据规定,个人外汇账户只允许中国公民持有。
个人须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到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开户手续,并签署相关协议,约定账户的用途和限额。
2. 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企业外汇账户开立按照现行法规进行,企业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法人证件和经济活动所需的材料,经审批后方可开立。
3. 外汇账户的用途外汇账户用途按照现行法规执行,个人外汇账户用于个人合法的出境旅游、留学、购汇等经济活动;企业外汇账户用于经常项目和合规的资本项目交易。
4. 外汇账户的限额个人外汇账户和企业外汇账户均设定存、取款限额,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状况不定期调整。
超出限额的需经特别审批。
二、外汇交易和资金转移1. 外汇交易外汇交易按照现行法规执行。
个人和企业在合法的外汇市场进行买卖外汇的行为,必须依法申请相关手续,并通过指定银行办理。
2. 资金转移个人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合法需要,可将外汇资金转移到国内或国外其他账户。
资金转移必须经过指定银行审核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外汇账户监管和风险防控1. 外汇账户监管银行和外汇管理机构将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监管,包括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的核查。
对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冻结账户等。
2. 风险防控银行和外汇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对存在风险的账户将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四、特殊情况下的管理措施1. 外汇管制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可实施临时的外汇管制措施,包括限制或暂停外汇交易、资金转移等,由外汇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 外汇市场的开放为促进我国外汇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进程,我国将继续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完善外汇管理制度,提升市场透明度和竞争力。
boc2010041 储蓄存款及代理业务介绍
中国银行储蓄存款及代理业务介绍2010年8月主要内容一、储蓄存款:账户产品 二、储蓄存款:计息方法 三、储蓄存款:存款品种 四、储蓄存款:金融服务 五、储蓄存款:业务规定 六、代理业务:代收付 七、代理业务:国债代销 八、代理业务:保管箱1一、储蓄存款:账户产品基础:存款账户分类(一)按存款币种不同,个人存款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二)按存款期限不同,个人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1、活期存款的业务品种包括:活期储蓄存款(活期一本通)、个人支票存款; 2、定期存款的业务品种包括: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定期一本通)、通知存款、 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存款。
(三)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账户性质不同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
(四)外币存款账户按存款对象不同分为乙种外币存款账户和丙种外币存款账 户。
1、乙种外币存款账户指非境内居民个人开立的外币存款账户。
非境内居民个人(下称“非居民”)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 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2、丙种外币存款账户指居住在中国境内居民开立的外币存款账户。
中国境内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实名制身份证件的中国自然人。
(五)外币存款按款项来源性质不同分为外币现钞存款和外币现汇存款。
2一、储蓄存款:账户产品(一)活期一本通可将人民币和多种外币存于一本存折,并在中国银行联网网点间实行通存通兑的个 人活期存款账户。
1、便利账户管理:作为长城电子借记卡主账户,可与信用卡、个人支票账户、定期 一本通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联通,实现定活期储蓄账户及其他账户间的资金流动。
2、通存通兑:在当地所有联网的中行营业机构均可办理通存通兑的存取款业务(开 户时必须设置密码)。
3、自动入账:如有国外汇入汇款、其他银行的划入款,只要准确注明其存折账号与 户名,中行即提供自动入账服务。
4、起息及时:凡通过中行“活期一本通”账户汇入汇款、免除了传统的汇款解付手 续,缩短了资金周转时间,客户可及时得到利息。
第七部分 个人外汇业务试题-单选
试题第七部分个人外汇业务一.单选题1.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二年2.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项下结汇均应通过本人的( )进行。
A.资本项目帐户B.外汇结算帐户C.外汇储蓄帐户D.外币现钞帐户3. 对个人结售汇不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是( )。
A.境内个人结汇B.境内个人购汇C.境外个人结汇D.境外个人购汇4.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准确的做法是( )A.哥哥代办购汇B.为逃避限额管理拆分结汇C.用外汇存款归还朋友借款D.都不准确5. ( )不可以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
A.境外个人B.境内个人C.风险投资者D.风险厌恶者6.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境内划转按( )交易进行管理。
A.境内B.境外C.外债D.不可以划转7.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
A.划入本人人民币帐户B.提取现钞C.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D.都可以8.银行办理以下个人结售汇业务可以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遗产继承收入B.境外投资收益C.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D.职工报酬9.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 )。
A.境内B股B.境内权益类金融产品C.境内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D.境内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10. 个人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可以通过本人的( )帐户进行。
A.资本项目帐户B.外汇结算帐户C.外汇储蓄帐户D.人民币结算帐户11.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分:()A.居民与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B.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C.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D.经常项目与非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12. 银行应将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备查。
A.2年B.3年C.5年D.8年13.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美元。
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
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
正文:
---------------------------------------------------------------------------------------------------------------------------------------------------- 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发布)
第一条为便利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汇户,系指由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外汇转存款;本规定所称外钞户,系指境内居民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
第三条境内居民外汇户存款,存款人可以汇出境外。
第四条境内居民外钞户存款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汇出境外:
1、对持有批准双程出入境或单程出境签证护照离境的个人,允许汇出或携出;
2、购买药品、仪器、书刊者凭信件或者发票汇出外汇。
自费留学的报名费、学费、生活费可以凭学校通知汇出外汇。
3、如存款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特殊情况(重病、死亡、意外灾难)可以凭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者我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或者病人所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或者医院出具的处方汇出外汇。
第五条外钞户汇出汇款在二千美元以内的,由存款银行按照上述规定审核,二千美元以上,五千美元以下的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审核,五千美元以上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第六条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结束——。
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9.07.05•【文号】[89]工银发字第112号•【施行日期】1989.07.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发布日期:1993年6月11日实施日期:1993年6月11日)废止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1989年7月5日<89>工银发字第112号)第一条为方便境内居民存储外币,大力组织个人闲散外汇资金,支援国家四化建设,特开办外币储蓄存款业务。
第二条外币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凡中国境内居民,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四条本储蓄存款分为外汇帐户和外钞帐户。
1.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汇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2.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钞帐户。
第五条存款的币种分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西德马克、法国法郎和加拿大元七种。
其他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入帐。
第六条本储蓄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本行公布。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
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档。
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十元的等值外汇。
定期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调整,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入日原订利率计息;到期续存,则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2.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凭存折支取。
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二十元的等值外汇。
活期存款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七条本储蓄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开户人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发给存折。
如存款人要求凭印鉴支取,可在开户时预备印鉴,支取时凭印鉴和存单或存折支取。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外汇储蓄帐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帐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帐户进行管理。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取钞收费。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收取钞变汇手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等。
第十一条起存金额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银行个人外汇活期储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外汇活期储蓄业务操作规程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 12月26日目录0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目的和范围 (2)2 定义、缩写和分类 (3)3 职责与权限 (3)4 基本规定 (3)5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4)5.1 个人外汇活期储蓄开户、续存操作流程 (4)5.2 外汇活期储蓄销户、取款操作流程 (6)6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7)6.1 外部法律法规 (7)6.2 内部规章制度 (7)7 附录 (8)8 记录 (8)0目的和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外汇活期储蓄业务的操作流程及控制要点,旨在规范个人外汇活期储蓄业务的操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业务健康发展。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个人外汇活期储蓄业务的操作处理。
1定义、缩写和分类(1)个人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是一种没有存期约束,随时可以办理存取的储蓄存款,开户时由储蓄机构发给存款凭证,凭存款凭证随时办理存取款。
2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权限分支行柜员1)负责核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2)负责审核存款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3)负责办理相关业务计算机操作;4)负责处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记账;5)负责现钞的清点、反假和挑剔,对大额现金执行报备制度。
会计主管、营业部主任1)负责对个人外汇活期储蓄相关业务进行授权。
3基本规定(1)凡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境内外个人,均可申请开立个人外汇活期储蓄账户(现钞户可现金开立或本行卡转账开立,现汇户由外汇汇入、售汇、开户时由其它现汇户转入时系统自动生成),若委托他人代理开户,则由委托人携本人及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外汇活期存款需大于0元人民币等值外币。
(3)个人向外汇活期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本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7.26•【文号】银发[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四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一)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根据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对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据此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见附件1)。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银发【1997】416号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储蓄题库答案
活期储蓄是指可规定存期,储户随时可以存取,每次存取金额不限的一种储蓄品种。
(错)出处:浦银会计[2002]第25号文04—01—1—1—2—002办理活期储蓄存款,对于存款金额超过柜员现金交易限额的,须与业务柜员授权后方可办理。
(对)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会计出纳操作及运行管理制度规范1.0版》第五部分第二单元第一章第二节04—01—1—3—2—003628系统升级后,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户每年结息时间为6月30日,7月1日转帐。
(对)出处:《个人金融业务问答》第14题04—01—1—3—3—00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存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对)出处:个人金融文件汇编(95—98)沪发展银个金字[1997]第1号04—01—1—1—2—005柜员办理活期储蓄取款业务时,按取款凭条上的金额配款,人民币、外币取款必须换人复核,(错)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会计出纳操作及运行管理制度规范1.0版》第五部分第二单元第一章第二节04—01—1—1—2—006柜员在办理活期储蓄销户时,若销户本息大于柜员交易限额的,应交给有交易限额的柜员办理。
(错)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会计出纳操作及运行管理制度规范1.0版》第五部分第二单元第一章第二节04—01—1—3—2—007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可办理一次部分提前支取,未取部分可按新户名、原存期、原利率、原起息日开发新存单。
(错)出处:《个人金融业务问答》第7题04—01—1—1—2—008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五十元,多存不限。
(对)出处:《个人金融业务问答》第7题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开户若起息日与系统日期不一致,柜员只须填写《权限操作任务书》后就可以进行开户处理。
(错)出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会计出纳操作及运行管理制度规范1.0版》第五部分第二单元第一章第三节04—01—1—3—2—010客户在柜面兑付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若销户本息超过人民币10万元、等值1万美元的或提前支取的,应提供存款人的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现就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一)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二)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
(三)鼓励境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
境内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境内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确定的原则,严格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核。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将在本地区注册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发送给辖区内银行内部使用。
二、关于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一)银行卡人民币账户内交易的跨行跨境清算业务,应由在境内设立的具有人民币业务资格的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银行渠道办理。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1.02.16•【文号】中汇交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汇交发[2011]34号2011年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以下简称“期权交易”)是指在未来某一交易日以约定汇率买卖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权利。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普通欧式期权)。
第三条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为会员之间的期权交易提供交易系统,组织期权交易。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会员从事银行间期权交易,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取得期权交易资格。
会员之间的期权交易应通过交易系统。
第五条会员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经交易中心相关业务培训并获得交易中心颁发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方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期权交易。
第六条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期权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交易系统第七条期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9:30-16: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怎么将外汇兑换人民币最划算
怎么将外汇兑换人民币最划算A先生、B先生、C先生在同一天将各自银行账户中的1000欧元兑换成人民币,然而三人得到的人民币金额却相差不少,A先生得到了10631.80元人民币,B先生得到了10723.10元人民币,C先生却得到了10794.57元。
最多和最少之间相差了162元多!是银行工作人员出错了么?并不是。
AIOFX金狮汇专家提醒市民,将手中的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是有学问的,不同换法得到的结果会完全不同。
汇钞有别在我国,居民外币储蓄存款有两种账户:现钞户和现汇户。
如果存入的是外币现钞,则为现钞存款;如果外币资金是从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币票据(如旅行支票、私人支票)转存款账户,则为现汇存款。
外币现汇在银行的人民币牌价是高于外币现钞的。
上述案例中,A、B、C三人本都是现汇户。
然而韩先生在兑换前却先将1000欧元支取出来再兑换成人民币,使“现汇”变成了“现钞”,因此在兑换人民币时适用银行当天的“欧元钞买价”1063.18元/100欧元;而B先生直接将现汇户中的欧元兑换成人民币,使用的是银行当天的“欧元汇买价”1072.31元/100欧元,于是两人所得就差了90多元人民币。
利用汇率波动获取更多兑换所得我国是汇率管制的国家,每天由人民银行公布当天的人民币牌价。
在一天中,各种外币对人民币的牌价是相对固定的,但在国际外汇市场上,各币种之间的汇率波动却是随时发生的。
目前内地居民进入国际汇市的渠道就是银行提供的即时外汇交易服务,如中行的“外汇宝”。
市民完全可以使用“外汇宝”转换手中货币的币种,从而提高其对人民币的“相对价值”。
精明的李先生就是先做了一个“外汇宝”交易,用当时的汇率卖掉1000欧元现汇、买入1306.2美元现汇,再用当天银行的美元“汇买价”826.41元/100美元换到了10794.57元人民币。
因此,AIOFX金狮汇专家建议市民:1、如非必需,现汇存款不要轻易支取,否则会让手中的外汇“贬值”。
最新1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1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行开办外汇存款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行已获准办理或代理外汇存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汇存款业务。
第三条外汇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加拿大元、英镑及澳大利亚元七种。
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或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上述货币入账。
第四条外汇存款分为单位外汇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
第五条单位外汇存款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和单位定期存款。
1.单位活期存款起存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等值外汇,往来户可用支票,必须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
2.单位定期存款使用“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二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等值外汇。
第六条外币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
1.活期储蓄存款可随时存取。
2.定期储蓄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五个档次。
第七条外汇存款利率,由金融市场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外币存款利率用年利率(%)表示。
1.定期存款利随本清,按存入日所存定期档次的挂牌利率计息;到期支取的,中途如遇利率调整,仍以存入日的利率计息;未到期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未支取部分仍以原存入日定期利率计息;如事先约定由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按续存日同档次挂牌利率作为本期限内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存款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2.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20日为结息日,次日入账;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结息一次,次日入账。
3.利息按所存外币币种计付同种外币;需代扣利息税的,利息税也以同种外币计算扣除。
第二章单位外汇存款第八条下列机构、企业和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中国境内的国营和集体建筑企业、设计单位、建材供销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工商企业及其他城乡经济组织;2.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等事业单位;3.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等);4.驻华机构,即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5.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者。
银行个人外汇储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个人外汇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12月26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体系 (3)第三章业务规定 (4)第四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汇储蓄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外汇储蓄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外汇储蓄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汇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等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存单等凭证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据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四条外汇存款按存入资金的形态可分为现汇户和现钞户两种。
(一)现汇户系指从港、澳、台或者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所存入的储蓄存款账户;(二)现钞户系指从港、澳、台或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账户。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总行(以下简称“”)是本行外汇储蓄业务主责部门及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部署、协调管理外汇储蓄业务。
各营业网点负责外汇储蓄业务的具体操作;业务支持部门包括、;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内审办公室。
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外汇储蓄业务的实施。
第六条负责本行外汇储蓄业务的归口管理。
(一)根据年度目标对各分支行进行任务分解;(二)应在每年年初结合全行外汇储蓄业务目标、上一年度外汇储蓄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环境分析等制定本年度外汇储蓄业务计划并参加全行绩效考核,经分管行长审批后下发各分行、支行执行。
各分、支行采取合适的营销方式,保证目标的顺利完成;(三)根据上年度外汇储蓄业务发展情况,结合本年度发展计划制定并下发大客户分类标准及差异化的营销方案,以指引各分支行的具体营销操作;(四)负责外汇储蓄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
个人外汇及跨境业务办理规定
个人外汇及跨境业务办理规定附件1:一、个人结售汇限额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政策,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目前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个人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个人跨境汇款限额规定(一)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二)境外个人外汇汇出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三)跨境人民币汇款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按以下规定办理:1.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内地银行,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一汇款人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由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80000元人民币。
如同一汇款人同一天从香港汇入的人民币金额超过80000元的,内地银行应将相应的人民币款项原路退回香港汇出行,不得为收款人办理解付。
2.持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人每天从澳门汇入的最高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997年10月7日发布银发〔1997〕4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账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账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账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人民币规则:外汇宝储蓄账户
人民币规则:外汇宝储蓄账户本条款及条件(经本行不时修订及/或增补,「本规则」)适用于您与本行不时开立的外汇宝储蓄账户,并本规则应联同本行以提述方式纳入本规则的本行的《服务条款》一起阅读。
本规则的第1部份适用于您的外汇宝储蓄账户,第2部份祇适用于指定商户,第3部份祇适用于其它指明商户。
倘若本规则与本行的《服务条款》之间有任何抵触,则应以本规则为准。
第1部份 : 一般规定1.您于外汇宝储蓄账户内的人民币存款乃开立于本行位于香港的办事处或分行。
2.本行可以为了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清算行及任何其它监管机关的规则及条例,采取一切所需的措施。
本行可以向清算行及监管机构提供有关您的账户的资料。
3.本行可以拒绝在您的外汇宝储蓄账户内提供人民币储蓄存款或拒绝提供与该账户下的人民币交易有关的任何服务而毋须提供任何理由,亦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4.本行可设定人民币存款的截数时间,并可拒绝接受在本行截数时间之后存入的人民币存款(如有的话) 或若本行对您作出有关通知,本行可将该等存款当作在本行的下一营业日存入。
本行有权(但无义务) 拒绝接受任何人民币存入款项或其部份,亦可拒绝向您提供人民币款项或其部份之兑换或汇款服务。
5.适用的人民币汇率及人民币利率由本行自行决定,并且可能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官方或其它任何人士确定的牌价有所不同。
6.本行可不时设定只适用于人民币交易的限制。
7.本行有权(但无义务) 将您于外汇宝储蓄账户内的所有或任何人民币款项转入您的人民币支票账户(如有的话)以支付向本行兑付的人民币支票。
8.您于外汇宝储蓄账户内进行的人民币交易均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限。
各方均服膺于香港法庭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
第2部份 : 指定商户1.如您为指定商户,您亦向本行陈述:(a)您在香港提供香港人民币业务安排项下清算行指定的服务,存入或兑换的所有人民币须来自该等在香港提供的服务的正常收入及/或人民币债券转让或偿还项下所得;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b) 您并不从事货币找换、提供房地产、股票等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服务,以及经营博彩业务或任何不当或非法活动;并且不会代表他人或为他人的利益,向本行存入任何存款或与本行进行任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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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均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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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您为指定商户,您亦向本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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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须来自该等在香港提供的服务的正常收入及/或人民币债券转让或偿还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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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博彩业务或任何不当或非法活动;并且不会代表他人或为他人的利益,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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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份 : 其它商户(包括人民币债券之发行机构及承销商及人民币贸易结算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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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您为人民币债券承销商,您亦向本行陈述︰存入的所有人民币资金,均来自与人
民币债券承销活动有关的资金。
3.若您为人民币贸易结算客户,您亦向本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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