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电大《教育法学》参考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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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调查研究法是研究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展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研究方法。

3、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是《学校法学》。

4、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

5、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7、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三种规范。

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8、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

9、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9、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10、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

其中,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

1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2、教育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3、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

电大本科《教育法学》实用复习资料(按字母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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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C从()年实行《学位条例》开始,我国建立了学位制度。

B.1981D对于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机关是()。

A.行政机关()是学习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法治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学习方法。

C.调查研究法G《高等教育法》中关于“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属于()规范。

B.禁止性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

B.公布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A.国家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A.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将行政复议的程序分为()四种程序。

A.申请、受理、决定、执行H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

D.新建学校J家庭教育权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c.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C.法律规范教育立法程序一般分为: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法律的()。

D.公布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C.价值准则《教育法》中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此项规定为()规范。

C.义务性《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属于()规范。

B.‘义务性《教育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体现了教育的()原则。

C.公共性《教育法》中,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规定,属于()规范。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指为了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和规章的总称。

它们对教育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保障了学生、教师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旨在维护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发展,落实教育改革,保证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安全。

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包括了教育法、办学法、校规校纪等内容。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教育法教育法是影响教育整体发展的最基本的一种法律形式,包含了教育体制、教育机构、教育管理、教育经费、教育质量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教育法对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推动教育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办学法办学法是规定教育机构的建立、管理和运行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学校设置、办学资质、招生与管理、师资建设、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办学法是为了保障教育机构的合法运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3. 校规校纪校规校纪是指学校内部制定的管理规范和纪律要求,规定学生和教师在校园中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要求,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教育环境。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活动的进行和教育主体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首先,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护学生的教育权益,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

其次,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规范教育机构和教师的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再次,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维护教育环境的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校的正常运行。

最后,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推动教育改革,促进教育的创新和发展。

四、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管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管是保障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教育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管和评估。

其次,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教育质量和教育安全。

教育法学知识点总结

教育法学知识点总结

教育法学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基础1. 法律的定义和特点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规则体系,是国家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的一种权力工具,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约束性。

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它的性质、来源、内容等多种分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律、民法、刑法、商法等。

3. 法律的制定和效力法律的制定需要通过国家机关的程序,并且要经过合宪性审查才能生效。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力,对全体公民和组织都具有约束力。

二、教育法学基础知识1. 教育法学的定义和特点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规为研究对象,以教育法规制度为中心,以教育法规制理论为核心,以教育法治为实现目标的教育法规理论学科。

2. 教育法规的内容教育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涉及到教育的各个方面,如教育权利与义务、学校管理、师生关系、教育经费、教育质量标准等。

3. 教育法规的作用和意义教育法规对于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益、规范教育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是教育管理和实践的基本依据。

三、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契约自由、平等自由、经济适用原则等基本原则。

2. 民法中的教育相关规定民法中涉及到的教育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教育关系、监护关系、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

3. 民法对教育事务的规范民法对于教育事务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对教育关系的约束、对教育权利的保障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方面。

四、行政法基础知识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公共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等内容。

2. 行政法中的教育相关规定行政法中涉及到的教育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行政机关的教育管理、行政处罚等内容。

3. 行政法对教育事务的规范行政法对教育事务的规范主要包括对学校管理、教育行政机关职责和教育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五、教育法规与教育实践1. 教育法规对教育实践的指导作用教育法规是教育实践的基本依据和指导,对学校管理、教师、学生等各方面行为都有具体规定。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1、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P472、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P493、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P504、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外部政治力量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P505、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

P606、教育法的特点: [规范性; 强制性;教育性;超前性;客观规律性] P627、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

P688、[法律渊源] 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组织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P789、根据宪法规则的原则,我国教育法法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P7810、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P8011、教育法的文本结构包括: [法律文件的名称;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法律正文] P8312、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P8313、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特点是通过它的特定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地说,如下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P83(1)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2)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

(3)奖惩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14、 [本文]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

P84(1) [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等内容。

2018教育综合知识必背考点

2018教育综合知识必背考点

2018教育综合知识必背考点教育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优秀的人才,教育综合知识必须被广泛掌握。

以下是2018年教育综合知识必背考点的详细内容。

一、教育法律政策教育法律政策是对教育活动和教育主体进行规范的法律文本。

在2018年教育综合知识考点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法律政策:1. 《教育法》:该法规定了教育的基本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师范教育等内容。

2. 《义务教育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于义务教育的保障,包括义务教育的免费、均衡、普及等方面。

3. 《专利法》:该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对于教育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育理论教育理论是指对教育活动的原理和规律进行总结和研究的科学理论。

2018年教育综合知识考点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教育理论:1. 构建主义教育理论:主张根据学生的现实经验、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方式进行教学,促进学生的创造力和批判思维。

2. 社会认知理论:强调学习是通过观察、模仿和内化社会经验来实现的,认为家庭、同伴和学校教育对学生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3. 启发式教学理论:强调对学生进行开放性问题和案例的教学,激发学生的兴趣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育评价与考试教育评价与考试是对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进行检测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2018年教育综合知识考点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教育评价和考试相关知识:1. 常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自评、互评、教师评价和标准化考试等。

2. 学业水平考试:对学生的学业水平进行全面评价的考试,如高考、中考等。

3. 综合素质评价: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方法,包括学术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四、教育管理与教育改革教育管理与教育改革是对教育机构和教育活动进行有效组织和改善的过程。

2018年教育综合知识考点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教育管理与教育改革相关内容:1. 教育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包括规范管理、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等。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律类型。

(依据考试纲领整理,供复习参照 )16、法律责任:教育法例定的法律责任是赐教育法律关系的一、名词解说主体违犯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在法律上应当肩负的责任,1、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3 条的规定:“教是因为违犯教育法例定的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法律结果。

师是执行教育教课职责的专业人员,肩负教书育人,培育社17、法律救援:法律救援是指法律对权益矛盾的解决。

也就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

”是说,当公民的权益遇到伤害时,能够从法律上获取自行解2、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依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决,或恳求司法机关及其余机关给与解决,实收伤害的权益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认可的成人进行获取挽救。

的,目的在于提升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18、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3、学位制度: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例、目标政策的执行和教育目标量依照,而授与必定的学术称呼或身份,即学位来表示专业的实现,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对所辖地域的教育工作进行人材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监察、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4、法律实行:法律实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19、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益集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质生活中实行法律规范的活动。

与义务关系。

5、教育法制:是以一套齐备的教育法律法例为核心的、包含简答题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1、简述我国的立法程序。

答:立法程序包含以下四个步骤:政法为主体,民法相当合,辅之以必需的刑法手段,并以其(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他法律手段为适合保障手段的完好的法律调控体制。

过。

(4)法律的宣布。

6、教育法系统:教育法系统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2、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益。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新)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新)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根据考试大纲整理,供复习参考)一、名词解释1、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3、学位制度: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依据,而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4、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

5、教育法制: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法律调控机制。

6、教育法体系:教育法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7、职业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的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8、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9、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10、教育立法:11、教师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力,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12、教师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13、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第四章 教师法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第一章 导论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一直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3.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4.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② 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③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育单行法律。

法律规范: 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

2. 教育法的本质:所谓的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的内部的必然性的联系。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
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次。

具体而言,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教
育方针政策的基本原则;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教育事务的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规章是中
央和地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是中央和地
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为加强教育管理、促进教育和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二、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教育主管部门是国家行使教育管理职能和权力的机关,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规程和办法;审批
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学校评估;监督教育行政执法和公办学校管理;促进教
育和发展等。

三、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四、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五、教师法律法规
六、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七、校外培训机构法律法规
总之,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领域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教育
从业者和教育管理者应当熟悉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教育管理和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教育法学复习要点梳理与解析

教育法学复习要点梳理与解析

教育法学复习要点梳理与解析一、教育法学的定义和基本概念教育法学是一门研究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制度的学科,它包括了教育法律制度的形成、运作和规范的内容。

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领域,也是教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中,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教育法学的研究对于教育领域的发展和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善起着重要作用。

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教育领域中的法律规定和规范,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教师法、学生权益保障法等;教育法律制度是指为教育活动设立的特殊的法律机构和程序,如教育行政机构、学校法人制度、教育评估制度等。

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涉及到教育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和评价,教育法律制度的构建、运作和改革,以及教育领域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和争议。

同时,教育法学也与其他相关学科有一定的联系,如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

三、教育法学的核心要点1. 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和特点教育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宪法规范、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范和法规制度等多个层次。

这些规范对于教育领域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保障教育的正常进行。

2. 教育法律制度的构建和运作教育法律制度包括了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立和组织运作,学校法人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教育评估制度的实施等。

这些制度为教育提供了组织和管理的基础。

3. 学生权益保障和学校管理教育法律规范和制度对于学生的权益保障和学校的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学生权益包括了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而学校的管理涉及到教学、管理和维护学校秩序等方面。

4. 教育行政和教育监督教育行政是指教育行政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包括了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的行使,以及教育行政的程序和法定的权限。

教育监督是指对教育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四、教育法学的发展和创新方向随着教育领域的发展和变革,教育法学也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创新。

目前,教育法学的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向:1. 探索教育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推动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

00453教育法学--复习资料(重要)笔记小抄都可

00453教育法学--复习资料(重要)笔记小抄都可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内部资料)第一章绪论一、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简答)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教育法对法律的作用:教育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向法律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促使法律体系的完善,受教育者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形成将有助于法律的更加深入。

现代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

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体制,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趋势。

(二)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

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3、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4、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2、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4、指导教育改革工作;5、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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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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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题目《教育法学》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教师2成人教育3学位制度4法律实施5教育法制6教育法体系7职业教育8教师诉讼制度9国家教育考试10教育立法11教师权利12教师义务13教育法14义务教育15法律渊源16法律责任17法律救济18教育督导19法律关系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的立法程序2、受教育者拥有哪些权利3、简述教育法的特点4、法律责任的形成要件就是什么5、我国现行教育考试制度主要分后哪些种类6、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就是什么7、简述教师资格的条件(134页)8、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就是什么(439页)9、教育法所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存有哪些10、我国职业教育方针就是什么11、学生的基本义务就是什么12、我国教育督导的任务就是什么13、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的抗辩条件就是什么14、简述义务教育的特征15、教师考核的基本内容就是什么16、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就是什么17、教师享有哪些权利18、教育法规的定的法律责任有何特点19、学校的基本义务就是什么20、简述教育法有效率实行的必要条件三、论述题1、从教育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体罚学生”的原因2、你指出应当该怎样依法治校3、从教育和法律的角度分析学校乱收费的原因及对策4、阐释教育法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5、阐释或分后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拥有的基本权利(简答最后一题)答案《教育法学》复习资可望一、名词解释1教师:就是履行职责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分担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

2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3学位制度:就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与一定的称号或身份即为学位去说明专业人才科学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4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重点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重点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基本法,是我国的“教育宪法”。

2.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3.办学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设施及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校长必须是我国国籍的拥有着。

5.教育方针: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6.侵犯教师、学生、学校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明知校舍或其他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及危害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8.学校应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

9.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学校章程。

10.学校作为法人最重要最应该具备的条件是依法成立。

11.将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座位后调,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12.学校分配助学金用学生轮流坐庄的方式,侵犯了学生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单行法。

2.入学年龄,满6周岁,最迟不超过7周岁,免试入学。

3.均衡发展,不得分设重点和非重点班级。

4.校长责任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5.实施素质教育。

6.我国正式颁布义务法的时间为1986年。

7.我国目前主要承担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主体是地方。

8.均衡配置本地区的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9.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0.义务法还规定了教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单行法。

2.教师节日:每年的九月十日。

3.教师资格制度。

4.199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5.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的部门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6.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教育的工作方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教育法学知识点

教育法学知识点

教育法学知识点一、教育法学概述教育法学是指研究教育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到教育法律的形成、内容、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它在教育法律制度建设、教育法律规范遵循、教育法律案件处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解释和适用教育法律规范时应遵循的一系列法律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应当保障每个公民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和享受平等的教育待遇。

在教育过程中,不得对公民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保障每个学生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资源。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应当保障个体在教育活动中的自由,包括学生的学习自由、学术自由,以及教师的讲学自由、研究自由等。

教育法律规范应当限制教育活动中的任意干涉和限制,保障个体的自由发展。

3. 公益原则公益原则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应当以促进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保障教育制度的公益性和公共利益。

教育法律规范应当保护社会公众的教育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4. 私法原则私法原则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应当尊重个体的权益,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制度应当尊重个体的意愿,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同时也应当保护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教育管理和教育监督等方面。

1. 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过程和结果。

教育立法的目的是明确国家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公民的教育权益。

教育立法内容包括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2. 教育行政教育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教育行政的主要职责包括教育政策的制定、教育计划的实施、教育资源的配置、教育机构的管理等。

教育行政的目标是确保教育事业的良好发展和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

3. 教育管理教育管理是指教育机构内部对教育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评价的过程。

教育法学全面的小抄、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全面的小抄、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1、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

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0、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1、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12、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1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学》知识整理

《教育法学》知识整理

第一章教育的内涵一、教育的定义总结:凡是能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广义)(狭义)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二、教育的特征1、教育目的层次性(个体层面与社会层面)A、德性的培养B、能力的提高C、文化的传承D、社会的发展2、阶级性(服务于特定的政治目的)3、组织性(学校制度的出现)4、计划性(学制制度的出现)三、教育的功能(1)教育的最首要功能是促进个体发展,包括个体的社会化和个性化。

(2)教育的最基础功能是影响经济发展。

现代社会重教育的经济功能主要包括: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背景;提高受教育者的潜在劳动能力;形成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方式。

(3)教育的最直接功能是影响政治发展。

(4)教育的最深远功能是影响文化发展。

教育不仅要传递文化,还要满足文化本身延续和更新的要求四、教育的分类1、以教育层次不同:A、基础教育;B、中等教育;C、高等教育;2、以教育内容的不同;A、基础知识教育;B、职业技能教育;C、科研创新教育;3、以教育投资主体不同:A、私立教育;B、公立教育;C、合作教育;4、以教育重点的不同:A、军事教育;B、法治教育;C、素质教育;D、德化教育;E、应试教育;F、其他重点介绍:素质教育的含义:A、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广泛性、普遍性)B、要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性)C、让学生学会主动发展(主动性)(排斥“重点班”、“重点学校”现象的存在)第二章教育法的概念一、定义:调整教育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分解:A、教育关系:在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与教育直接相关的教育性社会关系;B、并非教育领域的所有社会关系均是教育关系C、其本质是具有教育性的社会关系;如:学校管理关系、国家教育管理关系、教育民事行为(教职员工的招聘行为、教师与学生间的教学和学习行为、学生与教育机构间的缴费与收费行为等)二、教育法律关系即根据教育法规范而产生的以在教育活动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同A、平权性教育关系:平等主体间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B、隶属性教育关系:一方服从另一方的领导或管理关系,包括学校管理关系与国家教育管理关系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依法享有教育权利、承担教育义务的人或组织;2)客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各种教育行为3)内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A、教育权利(三大类)教育职权: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力;受教育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接受各种知识、技能及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教育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受教育者的监护人和社会依法享有的具有教育性质的权利;B、教育义务(三大类):遵守教育法规和规章的义务;正确行使教育权利的义务;服从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义务第三章受教育者一、定义:即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二、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表现为:A、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试验、见习、实习B、测验、测试C、使用教学设备、资料及设施2)获得学金权(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以及专项奖学金)3)获得公正评价权包括:A、教育者应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一视同仁、不分亲疏;B、对学生学习成绩和品行的评价标准要统一;3)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4)申诉权:即对教育机构的处分不服,向该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不可提起司法诉讼)处分的类型: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5)起诉权:即对教育机构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6)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权三、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1)家庭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学》总复习资料

《教育法律学》总复习资料

《教育法律学》总复习资料教育法律学总复资料(完整版)一、教育法律学概述教育法律学是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的学科,它的核心是教育与法律的结合点,旨在规范教育行为和保护教育权益。

二、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学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和文件,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标、原则、权利义务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立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基本政策、义务教育的内容和要求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管理和教育法律关系,保障大学生的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范了学位授予的程序与要求,保证学位的权威和公平。

三、教育法律实践案例教育法律学的研究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教育法律实践案例:1. 校园欺凌案件探讨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校园欺凌现象。

2. 考试作弊案件讨论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相应的法律措施。

3. 教师违规行为案例分析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结果,保护学生权益。

四、教育法律学的发展趋势教育法律学作为一个学科领域,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以下是一些教育法律学发展的趋势:1. 教育与科技的融合探讨教育与科技融合的法律问题和挑战,如在线教育、人工智能等。

2. 学生权益的保障关注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实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3. 教育创新与法律规制研究教育创新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平衡,推动教育改革的法治化。

以上是《教育法律学》总复资料的概要,希望对您的研究和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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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1、义务教育: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3、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教育法:是为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6《教育法学》习题集填空题1、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1006年,学部颁布了《强迫教育章程》,这是中国政府有关强迫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

1922年颁布的《学制系统改革令》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学制法令,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

2、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步入了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形成。

依法治教的工作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

3、教育行政关系和教育民事关系是两类基本的关系。

4、我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5、要国家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惟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

6、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7、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主要不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有收入,也不在于是否高收费,而在于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何处。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

可以有两种主体资格,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9、我国现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

10、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包括日常行为规范和操行评价。

11、残疾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有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

12、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答: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13、“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价格奠定基础”是义务教育的根本宗旨和根本任务。

14、成人教育的体系从培养目标来看,包括成人学历教育的成人非学历教育两大类。

15、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成人教育是我国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现了“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

举办成人教育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二,必须面向生产和工作的实际。

三,办学的层次和形式要灵活多样。

四,必须与普通学校教育协调衔接。

16、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的评价。

17、学业证书的种类。

答: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18、法律效力。

答:是指法律基于其所体现的国家权力以及其中所凝结的具有真理性的知识和经验,因而在时间、地域、对象、事项等方面所具有的国家强制作用力。

包含两方面:1)是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作出的行为。

2)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即国家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颁发的学业证书予以承认,持证者以获得学业证书之日起,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19、学位的等级。

答: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20、我国教育督导的工作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教育。

21、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分,二是行政处罚。

简答题:1、国外教育立法的几个阶段是什么?答:一)零星立法阶段;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本世纪初开始。

30年代至50年代在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达到了高潮。

在教育上,资本主义国家由过去的消极作为转变为积极作为。

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1)重视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突出服务于经济为基本特点。

(2)把教育看作是个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要求享受一种机会均等的、有利于促进个性的丰富和全面发展的、有助于人的潜能得到发挥的教育。

2、简述我国建国后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历程。

答:1)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2)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1995的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为一部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

5)1996年5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199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教育法制应当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

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地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是一切违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时弊,力促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与转变,使现代社会的教育观念、法律纳融入人们的行为中,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文化氛围。

4、教育法的特点。

答:一)形式上的特点:1)在教育法之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

2)教育法极富于变动性。

二)内容上的特点: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也不同于其它法律。

5、教育法的功能。

答:一)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的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二)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三)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

6、教育法的法律关系特点。

答:1)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类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行的关系。

7、教育法的基本法律关系有哪几种?答: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国家权利从其内容来说包括形成权、命令权、处罚和管理权。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8、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

答: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政府规章。

9、我国教育法的体系特征。

我国教育法的体系特征由纵向5个层次横向6个部门构成。

一)纵向结构特征: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

2)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

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5)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

二)横向结构特征:1)义务教育法是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2)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3)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关系的单行法。

5)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6)民办教育法是以社会力量办学中所出现的各种关系和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

10、教育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

答:一)法律实施概说;二)法律的适用;三)法律的遵守。

11、为了使教育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如何创造必要的条件?答:1)应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使公民懂得,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

2)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

3)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有严肃性。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答: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也不同于企业。

1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

答:公益性是其根本特点。

划分是否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主要不在于于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有收入,也不在于是否高收费,而在于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何处。

1)不以营利为目的;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1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答: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答: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不享有此种权利,便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就不能成其为教育机构。

具体自主权如下: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权利。

16、教师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包含的含义是什么?答:教师的法律概念是: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教师是专业人员;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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