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9. 运输烟花爆竹应该遵循什么规 定? 答: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 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 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 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执行。
• 10. 依法取得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履 行哪些程序? 答: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 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 列有关材料: •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 明;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 火燃放活动,或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 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 燃放作业的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 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 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 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 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的管理采取哪些措施?发生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时,应采取哪 些措施?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 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 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 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3.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哪些人员需要经过 培训、考核?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 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 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 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 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在我国民间传统节日和庆祝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烟花爆竹的燃放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为此,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以减少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
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同时,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严禁使用劣质原材料和违规生产行为。
二、烟花爆竹的销售。
烟花爆竹的销售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销售商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许可证,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销售商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告知购买者烟花爆竹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因不当使用而引发安全事故。
三、烟花爆竹的储存。
烟花爆竹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储存场所必须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保持通风干燥,严禁混储易燃易爆危险品。
储存场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储存。
四、烟花爆竹的运输。
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和安全标识,司机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安全培训。
烟花爆竹的运输过程中,严禁超载超速,确保运输车辆和烟花爆竹的安全。
五、烟花爆竹的燃放。
烟花爆竹的燃放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燃放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燃放资质和许可证,严禁在人口密集区、易燃易爆场所和风险较大的地方进行燃放。
燃放者要严格按照燃放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燃放,确保燃放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一、前言烟花爆竹作为民间传统文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广泛的欢迎。
但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规避安全风险,保障广大群众的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一)烟花爆竹经营者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当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应急预案,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防患于未然,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烟花爆竹经营者必须落实人身安全、防火、防盗、防爆、防雷等措施,有特殊职业危害作业许可证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三)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必须设立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并进行相应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培训。
三、应急管理(一)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应当落实应急预案,做好设施消防、安全逃生、人员自救等各项应急措施。
(二)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四、销售规定(一)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销售的合法性。
(二)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违规制作和销售自行组装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安全宣传(一)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防范措施。
(二)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倡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营造文明和谐的节日氛围。
六、处罚制度(一)烟花爆竹经营者在烟花爆竹销售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经查实存在违规销售、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以上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我们希望广大烟花爆竹销售网点都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烟花爆竹销售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广大群众的安全。
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范文最新推荐------------------------------------------------------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1/ 2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烟花爆竹安全规定最新(3篇)
第1篇一、引言烟花爆竹作为我国传统节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载着喜庆、祥和的寓意。
然而,烟花爆竹的燃放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的烟花爆竹安全规定,以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欢度佳节的同时,确保安全。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应当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生产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 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经营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4. 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储存、运输安全。
5.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燃放安全。
三、烟花爆竹禁放区域1. 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2)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3)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山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 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1.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2)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燃放安全;(3)不得在室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室内、楼道、电梯间等封闭空间燃放;(4)不得在树木、草丛、易燃易爆物品附近燃放;(5)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烟花爆竹;(6)不得在醉酒、精神疾病发作等状态下燃放烟花爆竹。
2.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残渣,确保环境卫生。
五、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处罚1. 违反《条例》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国家、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岗位,明确责任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可燃物贮存仓库等设施。
第八条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相应的验收合格。
第九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培训与考核、事故调查与处理、突发事件应对等。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危险源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对危险源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危险源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严密组织和部署应急工作。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疏散与逃生、事故报告和处置、伤员救治等。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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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防止因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从业人员等,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
第二章安全防范措施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禁止吸烟、明火和进入禁区等内容。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紧急出口,并保持畅通,以便在发生事故时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定期组织疏散演练,确保员工掌握逃生技能和疏散路线。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清理场所,保持清洁和整齐。
第十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熟悉工作内容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人员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定期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监控设备,并将监控录像保存一定时期供监管部门查阅。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查报告,并按要求整改落实。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警告;(二)责令限期整改;(三)暂停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禁止在无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或销售烟花爆竹。
第三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经过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审验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四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配备专门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禁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购买和使用烟花爆竹。
第六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在销售过程中应加强对购买者的安全宣传,告知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玩具烟花作为购买者的替代品。
第七条:禁止将烟花爆竹放置在易燃材料附近或近距离燃放,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八条:禁止烟花爆竹在居民区、学校、医院、仓库、物流中心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燃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违规私自制造、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掷或放置在路面上,避免给行车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严禁在各类活动中燃放大型烟花爆竹,舞狮舞龙等活动中必须使用无烟无火的烟花电子产品。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保持场地整洁,设立明确的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禁止私自拆解和修改烟花爆竹,任何人不得改变或者替换烟花爆竹产品的内部结构。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规行为将进行行政拘留。
第十五条:对于因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许可证实施办法
习题
6.甲县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委托乙县一家具有资质的汽车运输公 司,前往丙县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运回一批烟花爆竹,途经丁县。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这次运输应当向( )公安局
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A 甲县 B乙县 C丙县 D丁县
5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
习题
45.【题干】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企业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安 全监管部门审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核发 C.企业从事搬运工序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并经企业考核合 格,方可上岗作业 D.企业生产烟花爆竹所使用的引火线丢失,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 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
及相关法律知识
本节内容概述
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四、烟花爆竹运输安全规定 五、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 六、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
烟花爆竹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烟花爆竹的范围 《条例》中所称的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成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
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工商登记
(三)安全管理 1、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 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2、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3、批发的企业,不得向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2024年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常识(2篇)
2024年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常识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娱乐喜庆吉祥佳品的烟花爆竹,已越来越受到人们欢迎。
但它因属危险品,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应有严格的管理。
因此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工作十分重要。
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1、销售烟花爆竹必须申请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一点一证,亮证销售。
销售人员应熟悉掌握所售产品的特征和安全知识,并有能力指导消费者正确燃放。
不准向个人出售大批量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给儿童。
2、产品质量必须合格,产品包装纸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出厂日期、燃放说明、注册商标。
严禁收购和销售不合格的、国家禁止生产的或超量生产的以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3、零售烟花爆竹的门店只允许摆放无药样品。
备售产品不超过发证机关核定的产品级别和数量。
4、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严禁烟火,严禁在销售场地试放产品。
烟花爆竹储存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的储存仓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
并应遵守以下规定:1、为便于检查、清点,其堆垛间的通道距离不宜小于0.7m;2、为便于库内搬运,其运输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3、为便于装卸和不压坏底层包装箱,成箱成品的堆垛高度不宜超过2.5m。
4、不得超过核定的产品级别和数量,严禁同库储存半成品以及其他货物;产品收进与发出均应核对清楚,防止错收错发;不得在库房内开启包装箱。
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1、运输烟花爆竹必须向购买地县(市)级公安机关领取《爆竹物品运输证》,到指定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持《爆炸物品运输证》到销售地县(市)公安机关进行查验、签证后,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实施运输。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下转35页)(上接34页)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显示爆炸危险品标志或信号,汽车进出仓库的汽车应佩戴火星熄灭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第一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政府部门及职责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 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 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二节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 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节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
第五节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第五节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一、一般要求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法律法规明 确规定禁燃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这些地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 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 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的其他地点。除上述地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 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五节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 管理制度范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 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在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应当注重安全性、环保性和节能减排,推广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产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活动。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烟花爆竹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销售活动。
第十条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
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制度,加强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保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烟花爆竹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储存活动。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设施,保持通风良好,严禁使用明火和电器设备。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储存安全。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运输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8号【批准部门】8;825;82501;【批准日期】2017.09.29【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8号)《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8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17日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994年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内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内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的一项具体措施。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管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必要的场地设施、生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并对销售单位的资质、销售渠道、销售许可证等进行规范。
2. 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建筑物、场地、仓库等消防安全进行规定,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预防火灾的发生。
3. 烟花爆竹运输和储存管理:规定了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要求,包括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运输路线的选择、装卸和储存的注意事项等,以确保烟花爆竹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4.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了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及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安全。
5.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明确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实施。
总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一、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需的相应材料。
二、受理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对。
三、审核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
本事项不收费。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一、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需的相应材料。
二、受理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对。
三、审核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本事项不收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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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件,建立销售燃放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政、商贸、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机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贮木场、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重点消防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前款以外的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长安等行政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阎良区、临潼区及市辖县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五条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烟花爆竹销售的时间为农历除夕前十日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禁止在居住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
第九条烟花爆竹由市供销合作联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
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市供销合作联社所属的日杂公司统一经营。
第十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公安机关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布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供销合作联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各种灵敏度高、危险性较大的品种禁止销售、燃放。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采购、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者向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销售期间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有关工作人员未尽职责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