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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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一草根PE的骗局——上海黄某非法集资案

一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PE者,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的投资人,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界的混乱现状。PE案情简介

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80“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年月至年2008 22006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8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亿佘元。1.3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

的方式进行了升级。年月至年月间,黄某420092008“”4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

公司,以招募私勤奋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的8.4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佘万元。4800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亿佘元款项除部分返1.78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佘万元。8500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年月至年1720032006月间,黄

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釆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万元。8381944作案手段

、夸大宣传、利益诱惑。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1某培训公司人员釆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

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

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

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10%8%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

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

的人参与。

、分红派息,抛砖引玉。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2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的分红以及10%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虚假增资,居心叵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

3年月至、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釆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月间87.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

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

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

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案件查处

根据举报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基金

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

年月日,黄某被刑事拘留。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1020095为汇乐公司等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

黄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

经营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中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

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犯两罪,依法

予以两罪并罚。

年月日,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3201012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万元。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00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

私募股权基金是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人的200非不

特定人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行方式,主要投资于

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黄某牵头成立汇乐公司等多家非实体企业,对外宣称创投企业,但其实际投资范围却与创业投资毫无关系,只是为非法集资活

动披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美丽外衣。在业内人士看来,黄某案恰恰反映了当前草根惯用的手法,即在一地注册基PE金,在另一地融资,有效逃避了监管。实际上,根据《公司法》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注册为股份制公司的创投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应超过人、单个投资者对200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年,国务2009100院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但目前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全国性法规尚未出台。

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行业,广大投资者要谨慎参与创投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特别是对老年人来说,退休金和多年节衣缩食留下的积蓄是安度晚年的保证,不宜用于高风险的投资,而银行存款是最安全的投资渠道。因此建议老年人应将积蓄、闲佘资金主要以定期、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在正规商业银行,也可以适当购买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通过利息、理财收益保值增值,为典型案例汇编》)晚年生活提供保障。(选自《打击非法集资.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二不务正业自食其果浙江宁波某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收取保费,但宁波某担保公司却剑走偏锋,吸存转贷,赚取利差,公司法定代表”“人也

因此锒铛入狱,自食其果。

案情简介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当时,该市民间资金借贷异常活跃年122006 。月至年月,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02008?不等的月息,向佘名不特定个人及佘家单位101003%1.5%非法吸收存款亿元,支付利息万元。在这些个人债22921.91权人中,有个体老板、普通职工、医生、律师等,借款金额从数万元到佘万元不等。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1000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李某在向他们借钱时称,只要债权人需要,本金随时可以提取。由于李某在宁波有一定知名度,很多人争相找上门来把钱借给他。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 ?不等的月息,7.5%2%向孙某、徐某等名个人非

法出借资金万元,收取利息325321万元;以?不等的月息,

8%5415%向家企业出借资金共亿元,收取利息万元。57802.2227.作案手段

、利用名人效应增加可信度。李某出生在宁波,大专学”1“历,年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证,获得了香港居留权。之2005前,他经营着宁波某担保公司、浙江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因为颇有经商头脑,在宁波商界小有名气。正是凭着港商、名人身份,他骗取了投资人的信任,以至于有些人”““”主动找

上门,把钱借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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