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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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5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5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9日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为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措施,予以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一)至2015年,通过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在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5000辆,形成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示范体系。

其中:城市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4000辆;私人乘用车市场推广应用1000辆。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管理体系。

(三)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大力推进纯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纯电动汽车充电柱及维修服务网点等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管理信息化平台。

二、工作机构成立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组。

组长:耿彦波(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任在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建生(市委常委、副市长)寿伟光(市委常委、副市长)成员:刘鹓(市政府秘书长)师旭东(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张勇(市发改委主任)赵瑞雪(市经信委主任)谢承泮(市科技局局长)陈向阳(市财政局局长)王忠(市住建委主任)肖新卯(市国土局局长)陈继光(市环保局局长)郭治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姜波(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高屹城(市商务局局长)孟小军(市物价局局长)朱茂生(市市容环卫局局长)仇跃勇(市公安局副局长)许强(市金融办主任)刘予胜(太原供电公司总经理)周齐(太原公交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杨俊民(万柏林区区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日常工作。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产品标准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

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

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

基本条件是:(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

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9日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大城市建成区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力度,提升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水平,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场(一)加速推进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市政环卫等公共领域运输作业车辆新能源化。

各地新增公交车、市政环卫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在用燃油汽车,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在3年内、其他城市要在5年内完成更新工作。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二)推进在用燃油出租车分批置换新能源汽车。

各地新增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要引导购买《河南省新能源出租车重点车型推荐目录》内的产品。

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在3年内、其他城市要在5年内完成在用燃油出租车置换工作。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三)在城市物流领域推行新能源汽车分拨配送。

从2020年起,各地城市建成区逐步限制燃油物流车进入,引导燃油物流车城外卸货,使用新能源物流车进行分拨配送。

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与应用研究

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与应用研究

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与应用研究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能源结构的调整,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与应用正逐渐成为解决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

新能源汽车以其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率等优势,为公共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一、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在城市公交方面,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引入纯电动公交车和混合动力公交车,逐步替换传统的燃油公交车。

这些新能源公交车不仅减少了尾气排放,降低了噪音污染,还提高了乘坐的舒适性。

在出租车领域,一些城市也开始试点推广新能源出租车,如纯电动出租车和氢燃料电池出租车。

这些新能源出租车的运营成本相对较低,能够为出租车司机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同时也为乘客提供了更加环保和舒适的出行选择。

此外,在城市轨道交通方面,一些城市开始探索采用新能源技术,如超级电容储能式有轨电车等,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

二、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推广与应用的优势1、环保效益显著新能源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几乎不产生尾气排放,能够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与传统燃油汽车相比,新能源汽车在减少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对于缓解城市雾霾问题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2、能源利用效率高新能源汽车采用电能、氢能等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源,其能源利用效率相对较高。

例如,纯电动汽车的能源转化效率可达 70%以上,而传统燃油汽车的能源转化效率通常在 30%左右。

此外,新能源汽车还可以通过制动能量回收等技术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3、运营成本降低虽然新能源汽车的购置成本相对较高,但在运营过程中,其能源成本和维护成本相对较低。

例如,纯电动公交车的每公里运营成本约为传统燃油公交车的三分之一左右。

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规模的扩大,其购置成本也在逐渐降低,这将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的经济性。

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邢政发[2015]2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邢政发[2015]2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邢政发[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1月16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9日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一)培育整车龙头。

积极支持红星汽车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资质;支持中航长征汽车完善相关条件,积极申报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资质。

推进市开发区、威县、巨鹿、南和等纯电动车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二)鼓励配套发展。

加快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及车辆维护保养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

全面落实国家、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有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围绕提高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充放电循环寿命、安全性能等关键技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本地化配套能力。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三)实施政策倾斜。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力度(一)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领域。

2015年-2016年,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其他城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省级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率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省财政厅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公共服务领域。

继续在公交、出租汽车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同时,扩大在物流、环卫、机场、公安巡逻、企业通勤、旅游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规模。

新能源汽车与现有运营车辆享受同等待遇,进入营运领域,鼓励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城市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三)明确2015年补贴标准。

对购置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补贴。

具体标准为: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每辆补贴20万元;6米-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40%。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第1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新能源汽车(以下简称“新能源车”)作为替代传统燃油车的重要选择,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关注和政策支持。

为加快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提升我国汽车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思路(一)遵循国家战略,紧密结合地方实际,明确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的目标和任务。

(二)创新推广应用模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新能源车产业健康发展。

(三)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新能源车安全、便捷、高效运行。

(四)加强政策引导,优化产业布局,推动新能源车产业迈向中高端。

三、主要任务(一)提升新能源车产品品质1. 加强新能源车关键技术研发,提高电池、电机、电控等核心部件性能。

2. 完善新能源车标准体系,提升车辆安全、环保、经济性能。

3. 支持企业加大新能源车研发投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

(二)优化新能源车产业布局1. 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新能源车产能,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2. 推动新能源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3. 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我国新能源车产业水平。

(三)完善新能源车基础设施1. 制定新能源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确保充电设施与新能源车推广同步。

2.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电便利性和覆盖面。

3. 推动充电设施标准化、智能化,提升充电服务水平。

(四)创新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模式1. 开展新能源车分时租赁、共享出行等创新模式试点,引导消费者绿色出行。

2. 推广新能源车物流配送、公务用车等应用场景,扩大市场需求。

3. 加强新能源车宣传推广,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

(五)强化政策支持1. 制定新能源车购置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等优惠政策,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

2. 实施新能源车路权优先、停车优惠等措施,提高新能源车使用便利性。

3. 加大对新能源车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201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国家政策汇总汇总

201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国家政策汇总汇总

201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国家政策汇总一览2015年即将结束,在这一年中国家出台了不限行、不限购等诸多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这些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工信部数据显示:前11个月,新能源汽车累计生产27.92万辆,同比增长4倍。

那么,在即将过去的一年中,到底有哪些新能源汽车政策发布呢?两部委: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新能源电池除外1月28日,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科技部:将完善电动汽车动力系统体系和产业链2月25日悉,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计划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电动汽车动力系统科技体系和产业链。

目前,以动力电气化、结构轻量化、车辆智能化三大科技为核心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大变革正在进行当中。

意见稿当中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对电动汽车涉及的核心技术,如动力电池的单体比能量、驱动电机技术水平等涉及的具体参数提出了明确目标,将为2020年实现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500万辆提供技术支撑。

交通部: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望各地不限行限购3月1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新能源汽车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意见》提出,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运营权优先授予新能源汽车,并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程度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倾斜或成立专门的新能源汽车运输企业。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市政办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晋中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3日晋中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电动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的要求,坚持围绕优势创抓机遇、围绕机遇创造需求、围绕需求创新产业、围绕产业创优机制的方针,立足煤电能源优势,构建“煤—电—车”产业链,明确产业发展路径,强化组织推进措施,创优发展环境,加大电动汽车产业培育工作力度,加快推动充换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扩大电动汽车市场应用领域和规模,构建创新能力强、产业化水平高、市场应用规模大的电动汽车发展格局,推动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建设和推广应用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一)产业培育发展。

依托山西新能源汽车·机械装备制造区,以电动乘用车、电动客车、电动专用车,新型电池、电机电控等核心配件为重点领域,培育龙头企业,打造产业基地。

到2020年底,晋中电动汽车产业基地基本建成,全市电动汽车生产能力力争达到10万辆以上,动力电池生产能力力争达到4亿安时。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经济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经济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交发[2015]72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20
【实施日期】2015.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内交发〔2015〕723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经信委: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
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要求,现将《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重点领域推广力度2016年,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属地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与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30%,2017年以后逐年递增;其他盟市上述比例2016年应不低于10%、2017年应不低于15%、2018年应不低于20%、2019年应不低于25%、2020年应不低于30%。

到2020年,全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10万辆(标准车)。

从2016年起,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每年更新的车辆应按适当比例购买新能源汽车,并逐年提高推广应用比例。

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机场等采购新能源汽车作为场内通勤交通车和工作用车。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教育厅、公安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区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渝府办发〔2018〕184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4日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为践行新发展理念,鼓励绿色出行,积极拓展新能源汽车应用市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1.加快公用快充设施建设。

按照相对靠近重点停靠区域和充电便捷高效的原则建设公用快充设施。

到2022年,全市建成公用快充桩超过4000个,公用快充桩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

其中,到2020年,主城区建成公用快充桩超过2000个,具体建设区域及标准为:机场、火车站、公交及公路客运站场、驻车换乘(P+R)、公园、文体场馆、独立停车场(库)等,以上区域停车位数量在500个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50个,在50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区域建成公用快充桩500个以上,以上区域停车位数量在50个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5个,在5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

其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参照主城区标准加快公用快充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各区县政府,各电力企业)2.加快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常政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6〕8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7日关于深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公共交通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0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对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相关要求,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以“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为战略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协力的发展原则,做好公共交通发展顶层设计,持续投入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品质,稳步完善运营管理体制机制与政策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的公共交通发展氛围,着力构建集约高效、便捷舒适、绿色均等的高品质公共交通体系,积极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和江苏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

(二)主要目标。

分为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至2018年,借助轨道施工的有力契机,全面梳理公交线网,改善公交线网结构,填补公交服务盲区,提高公交分担率。

远期目标至2020年,全面形成以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为主干、出租汽车和公共自行车为配套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网络格局。

新能源汽车国家推广方案

新能源汽车国家推广方案

新能源汽车国家推广方案新能源汽车国家推广方案(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要求,我市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5000辆。

其中,第一批次推广1600辆,主要包括:乘用车843辆、客车554辆、专用车203辆(一汽轿车现有30台电动轿车在厂内作为公务用车使用)。

同时,建设满足1600辆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站、充电桩群。

二、任务分工(一)组织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快推进技术研发攻关,不断提高产品性能,促进对外合作和产业联盟,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规模优势、布局优势。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二)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做好推广目标的分解和落实。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南关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净月区管委会、汽开区管委会、长春供电公司)(三)组织和推进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技术攻关,设立科研专项,引入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方式,在重大科研专项的产业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季度将市交通局审核通过并经市工信局备案的生产、销售企业提供的实际销售数据及相关购买、注册登记等资料进行确认和审核,上报上级科技、财政部门。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交通局、相关企业)(五)研究制定在我市商业、住宅等建设项目中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规定。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抓住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纯电驱动为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突出重点区域及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引进优势企业来豫建厂、合作,积极推进产业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形成一批整车制造和配套产业知名品牌,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大在重点区域及行业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力度(一)2016—2020年,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分别不低于1.8万辆(标准车,下同)、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全省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二)抓好重点城市推广使用工作。

将郑州、开封、洛阳、新乡、许昌、焦作市等列为新能源汽车推广重点城市,其中2016年郑州市推广新能源汽车不低于4000辆,开封、洛阳、新乡、许昌、焦作市各不低于2000辆。

2017—2020年以上重点城市按2016年推广数量为基数递增。

(责任单位:郑州、开封、洛阳、新乡、许昌、焦作市政府)(三)加大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力度。

2016—2020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要分别达到40%、50%、60%、70%、80%。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四)积极推动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

全省旅游景区2016年新增及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不低于50%,2020年前全省4A级以上景区普及使用新能源汽车。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8〕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8〕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8〕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力度1.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应用新能源汽车,使用年限达到5年以上的常规动力公交车提前报废更新。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2.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改电”换购计划,鼓励网约出租汽车应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3.从2018年起,合肥市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5%,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4.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机要通信用车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财政购置资金予以充分保障。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5.以邮政快递市场为突破口,加快纯电动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应用。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科学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工作。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推广计划购置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核实并上报统计材料。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规范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打破地方保护,督促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加大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核实与上报工作。

第五条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省(区、市)每自然年度内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重(以下简称新增及更换比重)。

第六条各省(区、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40%、50%、60%、70%和80%。

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

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

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电动车低碳环保,可是电动车的规定也不能忽视哦,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目录等规定标准,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九条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条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所有人还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鼓励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所有人购买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苏府办〔2014〕197号
2014.05.16
《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4〕77号
扬州市
2015.07.20
《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扬州市财政局
2015.03.30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12〕33号
2009.12.17
《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
鲁政办发〔2009〕130号
2009.09.0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09〕64号
青岛市★
2015.01.17
《青岛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注:★代表第一批试点直辖市、城市群和省会城市,★★代表第二批试点城市群,*代表找不到原文地址,**代表找不到原文和引文地址
序号
城市(群)
出台时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或相关政策、补贴细则等
发文号或发文机构
1
北京市
直辖市★
2015.03.30
《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02.25
关于发布第五批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01.06
关于发布第四批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04.02
关于发布第三批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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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科学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工作。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推广计划购置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核实并上报统计材料。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规范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及
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打破地方保护,督促
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加大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辖区
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核实与上报工作。

第五条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省(区、市)每自然年度内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重(以下简称新增及更换比重)。

第六条各省(区、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5-2019
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40%、50%、60%、70%和80%。

(二)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福建,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
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25%、35%、45%、55%和65%。

(三)其他省(区、市)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
到10%、15%、20%、25%和30%。

计算新增及更换比重时,以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全部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基数(分母),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分子,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后取整。

第七条纳入新增及更换比重计算和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
合动力公交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上牌时间应在考核年度内。

(二)车辆应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三)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年度运营里程应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

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

年度运营里程考核以具体车辆为单位。

第八条从2016年至2020年,考核工作每年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月20日前,城市公交企业通过全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申报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含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填写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见附表
1)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见附表2),按程序上报至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每年2月10日前,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填写本辖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

(三)每年2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填写本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报送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提出审查意见。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将审查审核情况及本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

(四)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整理、汇总和分析,据此核定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数量和占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的比重,确定各省(区、市)是否完成相应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任务,形成报告并提交至财政部。

第九条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公交车安全运行。

(一)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城市公交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二)对出现故障的车辆及时维修处理,做好技术保障,对于发现的重大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负责完善新能源公交车技术监控手段,并将监控数据上传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控平台。

(四)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产品质量和一致性监督检查,以及样车抽检,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条城市公交企业作为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运营和补贴资金申报主体,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与基础台账,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鼓励城市公交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基础信息与运营信息。

第十一条城市公交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报表,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

对虚报瞒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数量和推广应用比重、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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