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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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后习题及答案02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后习题及答案02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电子商务主体就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只要有接入互联网的设备,就可以成为网络用户,就有可能发生商业交易。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是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

2.电子商务主体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是指电子商务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主要体现为主体的民事权利。

通常包含以下三种。

(1)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

(2)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3.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买方享有哪些权利?
(1)有权要求卖方按合同亲自履行交易并提供交易单据。

(2)有权要求卖方按合同约定的型号、规格和价格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3)有权要求卖方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交易。

(4)有权向卖方提出合同不完全履行的权利。

(5)有权要求卖方对交易标的承担保证义务,即卖方应保证其是交付的货物或服务的合法权利人,并保证承担买卖货物或服务标的不被第三人主张权利。

(6)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对交付标的的质量保证义务。

4.数字证书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数字证书包括公开密钥拥有者信息以及公开密钥的文件。

最简单的证书包含一个公开密钥、名称以及证书授权中心的数字签名。

数字证书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只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有效。

电子商务法规法律关系教案

电子商务法规法律关系教案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课程教案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规授课日期、课次2015年3月11日3、4课时授课班级、地点11城职电商授课时数 2授课内容(章节)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授课形式讲授一、教学目标与要求:(分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层次)知识目标:掌握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多样性,掌握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内容。

能力目标:通过本课的学习,让学生了解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学会分析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情感目标:培养电子商务法律意识,将抽象概念与现实生活相联系。

二、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各种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难点: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多样性三、教学准备:(PPT、教具、图表、习题等)1.教材、采用多媒体教学课件2.上课对应理论知识点的例题的准备。

四、教学过程与时间分配:1、导入10分钟案例导入eBay公司网售假冒商品案Ebay是一家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圣何塞的电子商务公司,其网上拍卖点总是有很多假的商品在进行拍卖,其中包括一些新出生的婴儿以及美国总统和其他一些人的灵魂等。

俄罗斯“和平号”空间站顺利重返地球后,Ebay网的拍卖网站上出现了很多“和平”号残骸,该网站发言人称“和平”号空间站在南太平洋降落之后,很多人在他们的网上拍卖点贴出了很多“假”残骸的图片。

它经常惹上一些投诉官司,如原告要求Ebay官司对拍卖假冒体育纪念品负责,原告声称,Ebay官司已经因此赚了不少钱,而且它还在继续赚钱,卖主在该网站出售之后卖主得在Ebay 公司再交纳一部分费用。

这说明被告对所卖假货是知情的。

Ebay公司对在其网站上出售的假冒商品没有认真检查,并且该公司还触犯了加利福尼亚州有关“必须要求出售体育纪念品的销售商出具证明其商品为正品的证书”的法律规定。

然而,法院并没有采纳这样的诉求,并指出,Ebay公司并未保证拍卖的商品是真品,因此不需要为出售伪造纪念品负责。

消费者在Ebay网站上购买假货后,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已经找到了承担出售假货的责任方,法官因此判决Ebay最终不承担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概论知识点

电子商务法概论知识点

电子商务法概论知识点电子商务(E-commerce)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电子通信技术进行商品交易、资金结算、信息传递等商务活动的一种商业模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也逐渐形成并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法律主体、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与签约方式、电子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等几个知识点进行论述。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它包括有关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网络交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二、法律主体在电子商务法中,法律主体是指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主体。

电子商务法赋予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同时,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进行一些合法的电子商务活动。

三、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核心文件,合同法律制度为电子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与传统纸质合同并无区别,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四、电子合同与签约方式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合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达成,比如电子邮件、短信、网页点击等。

电子合同的形成不再要求双方在纸面上签字,但要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双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数据电文签署和认证方式。

五、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支付的方式和安全规范,强调电子支付机构必须经过监管机构的授权和备案,并制定了电子支付业务的操作规程,保障了支付过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六、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对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同时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

七、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重要议题。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要求。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杨立新【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范畴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消费者分别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生平台服务合同关系,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买卖、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内经营者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并与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交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还存在三种主体,是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非基本范畴,即物流快递服务提供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进而与平台内经营者形成物流快递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消费者形成电子支付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形成信用评价服务委托关系.据此,在不同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构成了错综复杂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体系和法律关系群.【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11页(P110-120)【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主体;类型【作者】杨立新【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通过,成为我国调整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基本法。

该法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构造、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规范,形成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民法规范,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调整和纠纷的司法实践对策,都具有重要价值。

笔者曾经对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基本构造提出过基本分析[注]杨立新:《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电子商务法构建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基本上实现了这样的构造。

本文着重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类型,说明各种不同的主体在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知识点1. 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框架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保证了电子合同和交易的合法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护网络安全,维护电子商务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行为。

2.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要素- 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客体:可以是商品、服务、财产权益等。

- 目的: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交易目标。

- 附条件:合同成立的条件和要求。

- 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

3. 电子商务交易风险及责任- 服务质量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承担相应责任。

- 不实宣传与欺诈行为: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 第三方侵权责任:若平台对涉案产品、服务未尽到审查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 网络营销的法律要求- 广告法规定:网络广告应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 条款明示和合法:合同条款应明确显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隐私保护:网络营销商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隐私。

- 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网络商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5.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保护:商标侵权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者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 著作权保护:电子商务平台应尊重著作权,禁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 版权管理:平台应采取措施,保护创作者的版权,禁止未经授权的转载和使用。

以上是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完整版知识点,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维护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题库附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题库附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题库附答案1.什么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

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

简而言之,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见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

国际通行的电子商务定义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电子商务就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为基础所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

也就是说,所有商业活动运用的“数据电文”都是电子商务。

这是一种广义上的理解。

狭义的电子商务则是指仅借助互联网络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即I-Commerce。

这是当前发展最快、前途最广的电子商务的形式,也是电子商务的主流。

目前企业界所说的电子商务,一般即是指这种互联网电子商务,即I-Commerce。

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被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也可以称为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

鉴于研究是为了划定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所以更确切的说,本书所讲的电子商务是指运用各种电子通信手段所进行的商事法律行为。

而狭义的电子商务则仅指在线交易。

2.电子商务的应用模式有哪几种?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六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以及交易经理人和国家行政机构。

而这六类主体展开交易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七种:(1)B2B 模式(2)B2C 模式(3)C2C 模式(4)B2M模式(5)M2C 模式(6)B2A/ B2G 模式(7)C2A/ C2G模式3.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有哪些影响?.电子商务这种网络交易世界的出现,构成了一个区别于传统商业环境的新环境。

主要问题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交易主体认定问题(2)电子合同问题(3)电子签名及认证问题(4)网上电子支付问题(5)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6)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7)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税收问题4.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商事关系有哪些特点?电子商务法在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的商事法律规范中的,属于商事行为法和商事组织法兼容的领域,因此是传统商事法律的一个新兴领域。

电子商务法第3章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法第3章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法第3章电子商务主体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而《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电子商务活动的规范与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中,第 3 章“电子商务主体”更是对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各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主体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根据其经营活动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首先,我们来看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这类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虚拟的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

例如,大家熟悉的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就属于此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

他们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同时,平台还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这有助于确保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源头上减少欺诈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平台经营者更是责任重大。

当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平台内经营者能够提供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那么平台可以协助消费者向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索赔;但如果平台内经营者无法提供或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经营者先行赔偿。

这一规定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效率,也促使平台经营者更加严格地管理平台内的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一、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调整下的以电子商务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特征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具备法律关系的共有特征,即: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和行为人的意志,是一种上层建筑;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关系;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以具体的电子商务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4.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

当然,因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要体现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商法律关系,所以电子商务法律关系还具有平等性。

该平等性主要体现在: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平等。

在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交易双方都有着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并不存在着隶属关系。

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对等。

因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其权利地位也是对等的。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有公法和私法的结合,国家为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其实行了宏观调控,包括对电子商务主体、市场秩序、电子认证、网络安全、网络税收等的监管。

因此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另一特征就是复合性,违反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可能有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要素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构成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

这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也会随之改变。

(一)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指的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参与者。

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是需要经过立法进行确认的,根据《民法通则》、《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政府也会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络用户激增,网络商业交易也越来越频繁,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所有在网上进行交易的网络用户都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浅析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

浅析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

浅析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电子商务(E-commerce)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的重要经济活动之一。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其中,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浅析。

首先,什么是电子商务中的主体?在电子商务中,主体指的是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各个主体,包括个人、组织、企业等。

他们可以是买家、卖家、平台提供商、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不同角色的参与者。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关的规定,对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有所不同。

在国际上,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界定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个体主体和组织主体。

个体主体是指个人作为电子商务参与者的身份界定。

在某些国家,个体主体需要经过身份认证和实名登记才能合法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

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进行诈骗等违法行为。

此外,个体主体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

组织主体是指以企业、机构或其他组织形式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

对于这类主体,法律界定的重点在于组织的注册、税务、经营许可等方面的规定。

组织主体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纳税等。

此外,组织主体还需要遵守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反垄断法等。

除了个体主体和组织主体,还有一种特殊的主体是平台提供商。

在电子商务中,平台提供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和相关服务。

平台提供商需要遵守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规定,如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法等。

在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不仅仅是为了规范各方的行为,也是为了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主体的身份界定,可以加强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度,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

同时,合法的电子商务交易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尽管各个国家在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界定上存在差异,但是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倾向于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和管理。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一、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网络及其他电子媒体的电子技术和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实现在商品、服务、信息、资金等方面的线上交易和线下交付的商业行为。

二、电子商务的主体1.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环境、支付结算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如淘宝、京东等。

2.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从事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3.电子商务消费者电子商务消费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三、电子商务交易过程1.商品交易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商家通过发布商品信息,消费者通过搜索、比较、下单等步骤进行购买。

附件:商品交易流程图2.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上也可以提供各种服务,如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

消费者通过选择、支付等步骤获得所需服务。

附件:服务提供流程图3.信息交流电子商务平台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信息交流的渠道,包括商品咨询、客服沟通、用户评价等。

附件:信息交流流程图四、电子商务法律关系1.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形成的、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包括商品购销合同、服务合同等。

法律名词:电子合同:指利用电子手段进行订立、变更、履行或解除的合同。

2.购买退换货电子商务消费者享有货物质量、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退货、换货和退款等权益。

法律名词:三包规定:指依法对商品提供者在销售商品时所作的有关质量、维修等的保修、退换货等承诺。

3.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出售、泄露、篡改或滥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法律名词:个人信息:指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浅议

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浅议

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浅议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体法律界定问题逐渐受到重视。

主体法律界定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各个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划分。

电子商务中的主体一般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商户、消费者等参与者。

本文将针对电子商务中的主体法律界定问题,进行浅议。

一、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交易场所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服务的企业,如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交易场所和中介机构,在交易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在我国《电子商务法》中被明确规定了其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交易场所,其主要义务是为商户提供交易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商品、促销、结算等服务。

此外,电商平台还需要在交易过程中担负相应的监管和管理职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商户和消费者之间出现纠纷。

二、商户商户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商户在电商平台上的法律地位与传统实体店铺销售商品时的法律地位类似。

商户有权在平台上自主选择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并且需要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在交易过程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真实描述商品信息、承担退货退款责任等。

三、消费者消费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电商平台要求商户保证商品信息真实、合法,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商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交易过程中,平台也有责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如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协助解决纠纷等。

四、其他参与者除了电商平台、商户和消费者外,电子商务活动中还可能涉及到金融机构、物流公司、支付机构等其他参与者。

这些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需要根据各自的角色和职责进行界定,以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总体来说,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主体法律地位类似,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和创新性,其法律界定还需要比传统商务活动更为细化和完善。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一、简介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实现商品、服务、资金、信息等要素的交换和流动的商务活动。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推广。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二、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主体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主要角色的各个参与方。

主要的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操作主体、电子商务服务主体和电子商务平台主体。

1. 电子商务操作主体电子商务操作主体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进行商品销售和购买、服务提供和获取等实际操作的主体。

他们可以是企业、个体商户、个人等各种经济实体。

电子商务操作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商务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电子商务服务主体电子商务服务主体是指为电子商务操作主体提供各种相关服务的主体,包括物流服务、支付服务、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服务等。

他们扮演着连接电子商务操作主体和消费者之间的重要角色。

电子商务服务主体需要遵守相关的服务法律法规,物流管理法、支付结算法等。

3. 电子商务平台主体电子商务平台主体是指为电子商务操作主体提供交易场所和平台服务的主体,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

他们提供了一个便捷的交易环境和平台,促进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

电子商务平台主体需要遵守相关的平台管理法律法规,包括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

三、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为了保护各个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电子商务合同法电子商务合同法是指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同签订和履行等问题制定的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了电子商务合同的基本要素、签订方式、合同效力等问题,保护了各个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为了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权益制定的法律。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
△电子商务主体就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 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 网络用户都是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
1.1 电子商务企业 △广义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就是通过电子化手段来 完成各项商务活动,包括广告、交易、支付、服 务等活动的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的两个特征 (1)主体表现虚拟性 (2)主体属性难以判断
2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的条件由《办法》第6条和《电信条例》 第13条作出 在线个人用户
1△在线个人用户是指通过向网站经营者申请注册 登记,付费或免费获得网站提供的信息或信息传 输服务的个人
●每个人均可以从事电子商务,在线个人用户是 构成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
●电子商务企业的种类 (1)企业网站(浙江海正药业) (2)在线商店 (当当网) (3)在线商城 (京东商城) (4)在线交易中心 (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 (5)网络公司 (赛尔网络有限公司)
1.2 电子商务企业的设立
1我国对网站的管制政策
解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颁布, 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共 27条,该法的颁布,切实加强了互联网站管理 工作,规范、细化了互联网行业管理流程,促进 了我国互联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责任:制定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对市场经济活 动进行宏观调控
电子商务法
2 电子银行 角色: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 责任:如约执行资金划拨 ,妥当接收所划拨资金 3 认证机构 角色: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者 责任:提供身份验证
4 第三方物流 角色:第三方服务者 责任:承担从生产到销售过程中的物流业务
5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的政府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教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教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教案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1,课程性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是面向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主要授课对象是已经掌握电子商务基本理论和应用知识的学生,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比较全面地掌握电子商务法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交易方式行为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交易内容行为法律制度及其他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等知识,以适应社会对大学生基本素质的要求,同时为学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纠纷有较大的帮助。

2.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理解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和基本原理,掌握网络环境下从事商务活动的法律制度,具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法律能力。

在尽可能照顾到电子商务法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上,可根据专业和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部分章节作为教学重点。

本课程学习难度一般,具有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的学生均能很快地适应本课程的学习。

但为了更好地掌握这门课程,学生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和按时完成一定的课后习题,这有助于学生对问题的进一步理解。

电子商务法是应用法学, 授课的老师应该注重在授课过程中尽量能够结合实例,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书本中的内容,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

3.本课程的基本内容本书共十一章,包括:电子商务法导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法律规制、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网上特殊商行为法律制度、网络交易市场管理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救济等内容。

二、课程的教学层次在课程中,对教学内容分成了解、掌握、运用三个层次要求。

对于书中案例分析、参考资料部分的部分,以学生自学为主,不作考试要求。

第二部分教学过程建议一、教学形式建议1.本课程的教学以学生学习文字教材的基本内容为主,系统全面地学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十一个篇章的基本内容。

2.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帮助学生讲解一些习题及关键的案例。

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重点

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重点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当事人。

主要由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服务者、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电子商务监管者组成。

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要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网上商务行为、智力产品和无形财产。

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或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4、电子商务交易者即某一商品或服务直接进行交易的双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方和卖方。

其在网上交易时必须真实存在,并且必须具备从事相应在线交易的资质,因此,它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电子商务服务者电子商务服务者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顺利进行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

它分为两个层次:基础层和应用层。

处于基础层的是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和电信业,它们提供的是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所必须的基础条件,成为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设施。

处于电子商务服务应用层的是提供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技术支持,有特色的网络服务行业,即网络服务商。

6、常见的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网络接入提供商(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在线服务提供商(Online Service Provider-------OSP)网络平台提供商(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IPP)网络设备提供商(Internet Equipment Provider---IEP)网上媒体提供商(Internet Media Provider--------IMP)应用服务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网络数据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IDC)7、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为交易双方提供验证的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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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当事人。

主要由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服务者、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电子商务监管者组成。

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要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网上商务行为、智力产品和无形财产。

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或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4、电子商务交易者即某一商品或服务直接进行交易的双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方和卖方。

其在网上交易时必须真实存在,并且必须具备从事相应在线交易的资质,因此,它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电子商务服务者电子商务服务者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顺利进行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

它分为两个层次:基础层和应用层。

处于基础层的是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和电信业,它们提供的是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所必须的基础条件,成为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设施。

处于电子商务服务应用层的是提供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技术支持,有特色的网络服务行业,即网络服务商。

6、常见的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网络接入提供商(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在线服务提供商(Online Service Provider-------OSP)网络平台提供商(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IPP)网络设备提供商(Internet Equipment Provider---IEP)网上媒体提供商(Internet Media Provider--------IMP)应用服务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网络数据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IDC)7、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为交易双方提供验证的第三方机构。

它是由一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管理。

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8、电子商务监管者即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

9、网上商务行为:包括上传、下载行为;广告;拍卖行为;招标与投标;信息服务等。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数据电文是一种信息,是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从性质上讲,数据电文具有开放性、兼容性和流通性等。

所有信息的通信与储存方式,只要可用于现实与法律所列举的相同的功能,都应当属于数据电文,法律就应当加以确认。

数据电文在人们社会交往中的应用带来的是一场革命。

数据电文通过电子通信手段传输的速度超过以往任何通信手段,以纸张为基本交流媒介的社会逐步进入“无纸化”时代。

因此,在法律上,如何将数据电文的无形与书面形式的有形联系起来,是赋予其法律地位的前提。

数据电文的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有三种:合同解决途径、法律解释途径、功能等同法。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提供了一个示范模式------“功能等同法”的解决方案。

关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1992年创造性地提出了“功能等同法”的解决方案,即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都具有与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示范法》上所运用的“功能等同法”,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我国《合同法》采取对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的方式,基于数据电文的可读性特征直接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

电子商务交易履行中发生纠纷后,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数据电文不得因为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数据电文必须以适当的形式保存才能实现书面的等价功能,并与现行的证据法相吻合。

数据电文的保存应符合下列条件: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日后查阅;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出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能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出或者接收的信息;能够识别该数据电文的来源、接收者、发出或者接收的时间。

数据电文的归属规则,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将电讯的发出与其发出者相联系的基本规则,它是确立交易当事人之间因数据电文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前提性规范。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内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施发端人所设立的营业地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所设的营业地为其受到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五、电子签名法律制度在电子环境中,信息原件与复制件是没有区别的,两者都不存在于纸上,也不要求手写签名。

由于以电子形式拦截和篡改信息极为容易,且无迹可寻,加之处理巨量交易要求有极高的速度,因而欺诈的可能性极为巨大。

当前市场上可以获得的,或者是正在开发的各种技术,其目的就是提供一种技术方式,通过这种技术方式,手写签名特征的一些或全部功能在电子环境中都可能被完成。

这种技术就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

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

采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很好地解决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身份认证以及防抵赖性等问题。

数字签名的确认是一个参照原信息和给定的公共密码来查验数字签名的过程,进而决定为同一信息使用。

数字签名是一种基于非对称加密技术的电子签名,是狭义上的电子签名。

目前大多数法律并没有将数字签名技术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技术。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从实践上看,只解决它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地位的问题;从法律上看,就是解决合法性问题。

电子签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签名功能,但要保证其安全性又是另一回事。

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推出应用于电子签名的新的技术手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利用“功能等同”和“技术中立”的方法,比较恰当地解决了电子签名合法性基础问题,从而扫除了传统民商事法律在签名问题上规定的桎靠,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可执行性和证据力。

只要采用了具备着这两种功能的方法,电子签名就应视为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

因此,《电子商务示范法》只能说是解决了从法律上界定电子签名的合法性的基础。

但是,“功能等同法”难以解决有效性的问题。

符合签名要求的一项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应按《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外的适用法律解决。

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示范法》本身不赋予数据电文以法律有效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随即着手解决《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完全技术中立立场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开始考虑在“技术中立”与“技术特定”之间达到某种平衡。

《电子签名示范法》创建了一种机制------预先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将有利于满足技术可靠性客观标准的电子签名的保护。

因此,《电子签名示范法》已经脱离了纯“技术中立”的立场,实际上是将“技术中立”与“技术特定”结合起来,这有助于提高电子签名的安全程度。

我国在制定《电子签名法》的过程中也采取了折中“技术中立”和“技术特定”的立法模式,该法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

与签署目的相适应的、安全的电子签名具有与书写签名同等的效力。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认证是指特定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所做的认证。

认证的对象是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然而电子签名产生于特定的技术方案,因此,认证总是和电子签名的效力范围相连系的。

电子认证就是通过一个或几个值得信赖的第三方将被认定的签名或签名者的姓名与特定的公共密码联系起来。

可信赖的第三方就是认证机构。

本课程所指的认证是针对数字签名及其签署者的认证。

电子认证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在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提供有效的认证解决方法。

信息发送人难以否认电子认证程序与规则,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了大量的预防性的保护,避免一方当事人试图抵赖曾发送或收到某一数据信息而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发生。

认证机构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认证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据证书服务,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就需要法律对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

认证机构还必须是中立的,一般并不直接与用户进行商事交易,而是提供信息服务。

认证机构当然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认证机构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使用适当的技术,以确保合理程度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认证机构的主要业务是负责审核证书申请人的身份,为审核通过的用户签发证书;管理用户证书,提供证书的挂失、更新等功能;保证自身和用户密钥的安全等等。

认证证书,又称数字证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将认证证书定义为:认证机构颁发的数据电讯或其他记录,用来确认持有特定密钥的人或实体的身份或其他充足的特征。

中止证书是使某一证书停止继续产生效力,但并非永久地撤销该证书,而只是临时地使之在某段时间内不具有有效性。

由于使认证证书停止生效,对于任何信赖证书内容的相对方来说,会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它只是在特殊情形下使用的特别措施。

当证书签发以后,在有些情况下,用户必须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停止对证书的信赖。

这些情况包括:用户的身份变化、用户的密钥遭到破坏或非法使用等情况,此时,认证机构就应撤销原有的证书。

在开放型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认证机构一般是以中立的、可靠的第三方当事人出现,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服务的。

因而,认证法律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认证机构、证书持有人(或称证书用户)和证书信赖人(或称相对方)。

在有些复杂的交易或服务关系中,交易当事人可能会更多些。

如在信用卡在线电子支付的交易中,即以安全电子交易协议进行的交易中,认证机构不仅要向买卖双方相互间提供身份认证,而且还要对发卡银行、收付机构四方当事人之间提供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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