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会 经济法原创高分学习笔记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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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法第一章笔记

2018年经济法第一章笔记

经济法基础(前言)一、课程内容1.经济法(50%):法律基础,会计法,结算法,劳动法。

2.税法(50%):实体法,程序法。

二、考试题型:(考试时间:1.5小时,60分及格)1.单选题(24题36分):4选1 。

2.多选题(15题30题):4选几,多选、错选、少选均不得分。

3.判断题(10题10分):找错,选对得1分,选错倒扣0.5分,不答不得分也不扣分。

4.不定项选择(12题24分):选对一个小项加0.5分,全对加2分,错选不得分。

三、学习方法1.听课:程序,要点,意思表示。

2.笔记:总结体会。

3.记忆:全面,准确。

4.做题:强化记忆。

5.测试:查缺补漏。

6.习题讲解:答题思路和技巧。

(树立信心,认真听课,反复练习,一次通过!!!亿诚亿诚,一次就成!!!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约束)(一)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通过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动机和行为,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预测性”。

【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答案』B 『解析』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B错误。

2018年注册会计师CPA财管复习笔记(已过共享攒人品)

2018年注册会计师CPA财管复习笔记(已过共享攒人品)

2018年CPA《财务成本管理》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财务管理基本原理 (3)第二章财务报表分析 (5)1、财务报表分析本身的局限性 (5)第三章财务计划与财务预测 (15)1、普通报表下可持续增长率的条件 (15)2、普通报表下可持续增长率的计算 (15)(1)根据期初股东权益: (15)(2)根据期末股东权益: (15)3、普通报表下可持续增长率四个指标的变动影响 (16)4、管理用财务报表下可持续增长率 (16)第五章价值评估基础 (17)第六章资本成本 (26)第七章价值评估 (37)第八章期权价值评估 (41)第九章企业价值评估 (48)第十章资本结构 (52)5、经营杠杆【DOL】: (54)6、联合杠杆【DTL】: (54)6、企业负债水平基本趋势 (55)7、资本结构理论 (55)(1)MM理论的假设条件(基于完美的资本市场) (55)(2)无税的MM理论 (55)(3)有税的MM理论 (56)(4)权衡理论 (56)(5)代理理论 (57)8、优序融资理论 (57)8、资本结构决策方法【三大方法】 (57)第十一章股利分配【非重】 (59)第十二章长期筹资【非重】 (63)第十三章混合筹资与租赁【重】 (66)第十四章产品成本分配【重】 (73)第十五章标准成本【非重】 (78)第十六章作业成本法 (81)第十七章本量利分析【次重】 (83)第十八章短期预算 (89)第十九章营运资本投资【重】 (93)第二十章营运资本筹资【非重】 (102)第二十一章内部业绩评价【非重】 (105)第二十二章企业业绩评价【非重】 (109)真题TIPS (113)最后,可以根据股权价值除以股数,预测出每股的价格。

(119)第6年末转换价值=股价×转换比率=28.37×40=1134.8(元) (121)第7年末转换价值=股价×转换比率=30.07×40=1202.8(元) (121)第一章财务管理基本原理1、财务管理的目标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一般用股东权益的市场增加值计量=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股东投入的资本)。

注会经济法重点笔记

注会经济法重点笔记

注会经济法重点笔记第一单元上市公司【考点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 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 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1)一般决议(N 条):出席+1/2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①选举更换独立董事等事项;②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④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特别决议(5 条):出席+2/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3)回避+出席+1/2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回避+出席+2/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金牌知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笔记分享:反垄断

【金牌知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笔记分享:反垄断

【金牌知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笔记分享:反垄断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在10月开考,离考试还有一段时间,在最后这几个月里,考生要好好备考,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注册会计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1.《反垄断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通过。

2.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反垄断法律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 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 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 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 独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 搭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 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1. 关键词:第1条是“不公平”,第2-6条是“没有正常理由”2. 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行为的法律责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任上一年度(不是本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协议)横向不同的企业,相同的行业。

1. 固定价格(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

2. 划分市场(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3. 联合抵制(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 不当技术联合(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纵向不同的行业1. 固定转售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2. 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

(完整版)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表格笔记汇总超强悍的笔记第五章

(完整版)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表格笔记汇总超强悍的笔记第五章
2.部份无效合同
不影响其他部份的
(1)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责任条款。
3.免责条款的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严守合同原则:依法成立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协调一致才可以变更)----------这句话,做综合题的时候会用到。
(3)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3.要约的撤回
根本不让生效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即先到或同时到。
注意: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4.要约的撤销
让生效的东西再失效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注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已经为发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 P 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共17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P2-P3)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7.国际条约或协定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1.物2.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着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事实(P8)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为目的3. 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金牌知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笔记分享:合同制度(三)

【金牌知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笔记分享:合同制度(三)

【金牌知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笔记分享:合同制度(三)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在10月开考,离考试还有一段时间,在最后这几个月里,考生要好好备考,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注册会计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份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份没有没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让轻利的转让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通知即可。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的,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双方相互欠钱,债权转让。

如80万的债权先到期或同时到期,才可以向第三债权人抵销。

4.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6.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注意: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非代位权)。

所支付的律师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合同义务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份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约债权人同意,否则:1.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合并,分立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18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在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仲裁机构的调解,达成争议解决的协议。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对争议解决的决定。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2.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所具有的审判权。

仲裁管辖权的判断原则是合同约定原则和地位原则。

合同约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就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仲裁。

地位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地位和行业惯例选择仲裁机构。

3.仲裁裁决的效力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不得进行事实审查和重新判决,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起诉状的递交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并向法院口头起诉,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话。

对符合条件的起诉状,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如果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条件,应当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接收起诉状后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在裁定书中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起上诉。

在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应当公开进行。

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且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使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审理依据,并参照其他相关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一审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分别是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和10天内,如果不上诉的话。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资格要求,特别规定的人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学习笔记18页word文档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学习笔记18页word文档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学习笔记第一章公司法律制度1、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项目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50人以下出资限制条件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股权转让的限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无限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份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定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算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续存的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股东大会的一般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变更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1)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特别决议事项)(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5)审议批准特定情形下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A、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B、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D、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E、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份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8、特别决议事项及其通过方式的比较会议性质特别决议事项通过方式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合并、分立、解算4、变更公司形式5、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6、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7、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合并、分立、结算4、变更公司形式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合并、分立、结算4、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注会经济法重点笔记

注会经济法重点笔记

注会经济法重点笔记【考点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终止后的6 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 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 时;②公司未补偿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要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1〕一样决议〔N 条〕:出席+1/2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①选举更换独立董事等事项;②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④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专门决议〔5 条〕:出席+2/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3〕回避+出席+1/2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操纵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回避+出席+2/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2018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复习笔记

2018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复习笔记

2018年CPA《财务成本管理》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总论 (2)第二章金融资产 (3)第三章存货 (5)第四章长期股权投资 (7)第五章固定资产 (12)第六章无形资产 (14)第七章投资性房地产 (15)第八章资产减值 (17)第九章负债 (19)第十章所有者权益 (20)第十一章收入、费用及利润 (22)第十二章财务报告 (25)第一章总论●概述1、质量要求:可比性、重要性(并非要面面俱到,例如管理费用容纳百川)、谨慎性(不高估资产、不低估负债)、实质重于形式。

2、会计要素计量属性:历史成本(一般情况)、重置成本(盘盈入账)、可变现净值(存货期末)、现值(分期、弃置费、可回收金额、融资租入)、公允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之一、融资租入账价值之一等)。

3、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不是法律主体但属于会计主体(单独可产生现金流入流出)。

4、利得损失则是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

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损失——其他综合收益主要5项(可供出售公允变动、持有至到期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非投资房地产转为投资公允与账面差额、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被投资主体除净损益以外的权益变动、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包含营业外收入支出。

5、Tips:宣告分派股票股利时,只需备查登记,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发放时才影响。

但如宣告分配现金股利,则同时影响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二章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1、设置科目2个: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初始计量:交易费用不计入成本,直接计入“投资收益”。

含有尚未发放股利的计入应收。

即股利要剔除在收购价外。

3、后续计量:直接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处置时一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4、处置:如题目要求计算处置时投资收益(简单方法:现金流入包含出售款和获取的股利-初始入账金额),则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需转出计入;如要求计算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则不能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在内。

CPA经济法强人笔记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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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注意:
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
2.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责任
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注意: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
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
宏观调控法主体
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注意: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
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
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企业
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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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
(2)执行董事指:小公司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就谈不上董事长了,就是一名执行董事。
(3)经理指公司职位最高的经理,扫地的经理不行。
股东出资★★★
注意: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
(2)接受担保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3)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不是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三,登记事项
法定代表人★★★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选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注意:基础性的行为早已存在(货币的发行),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加强(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才使得调制行为更加突出了.而调制行为的实施必须有依托,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基础性的行为能行实施(没有前面的货币发行,何为后面的调控数量),因此,在理论上才有了两类不同层次的行为。
以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
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同时,在同调控主体的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
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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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强人笔记总结大全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概述: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财政法财政体制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财政收支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

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资格的取得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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