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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2014]16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4〕16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现就开展我省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完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制度,规范勘察设计质量行为。

坚持强化勘察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的导向,落实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工程质量职责,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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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J11433-2009DB34/T918.1-2009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Anhui Proyincial Specifiication for ConstructionProject Information Management第一分册2009—6—10发布2009—8-—1实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联合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资料…………………………………………………………4. 1 建筑工程准备阶段及开工审批资料…………………………………………4. 2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技术资料……………………………………………5 建筑工程(质量)监理资料………………………………………………………5. 1 监理管理资料…………………………………………………………………5.2监理过程资料…………………………………………………………………6 施工技术质量管理资料………………………………………………………6. 1 施工组织设计…………………………………………………………………6. 2 现场质量管理资料……………………………………………………………6. 3 施工合同……………………………………………………………………6.4施工许可证……………………………………………………………………6. 5 工程开工报告…………………………………………………………………6. 6 施工日志……………………………………………………………………7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7. 1 竣工验收准备资料…………………………………………………………7. 2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7. 3 竣工验收报告…………………………………………………………………7. 4 竣工图………………………………………………………………………1、总则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范全省建筑工程资料的收集、填写、编制、核查、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建筑工程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省级建筑施工安全专家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省级建筑施工安全专家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省级建筑施工安全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建质函[2013]1097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省级建筑施工安全专家的通知(建质函〔2013〕109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为了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建筑施工安全专家的技术水平和特长,整合建筑安全技术人才资源,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策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充实省级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

现将有关专家推荐事宜通知如下:一、专家职责1、参与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的制定;2、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督查、评价;3、参与省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4、参与房屋与市政工程等有关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论证;5、参与建筑施工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6、参与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参与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8、参与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考察、调研;9、参与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推荐范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行业安全协会、建筑施工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施工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咨询和教学等工作的有关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家条件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养,遵守工作纪律;2、熟悉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建筑安全管理实践经验;3、在本行政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监测与检测、科研和安全监管工作;4、具有拟申请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职称,或者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特殊专长的;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推荐办法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工作(含大专院校),市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推荐的具体工作。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建市[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建市〔2011〕21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指导和促进“十二五”时期我省建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 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八月)目录一、“十一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回顾(一)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进一步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日益显著(二)建筑业规模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得到有效调整(三)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市场运行规范有序(四)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五)建筑节能扎实推进,科技水平不断提升(六)“徽匠”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建筑行业文化建设空前繁荣二、“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一)“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面临的发展机遇(二)“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三、“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目标四、“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一)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二)转变增长方式,推动建筑产业升级(三)深化建筑企业改革,增强建筑企业发展活力(四)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五)加强行业领导,营造建筑业良好发展环境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是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划在全面总结、分析“十一五”时期全省建筑业发展状况和未来五年面临的发展机遇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 建筑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1]1054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1]1054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1〕105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宿松、广德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规范审查机构审查行为,提高审查效能,保证审查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规范并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具有合法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保证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设计阶段执行到位。

二、认真落实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规范内部审查程序,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

要严把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抗震、节能和防火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关,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门窗、厨房、卫生洁具和水电气等室内管线安装设计质量的审查,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完善。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后,仍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切实履行施工图审查质量报告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履行审查质量报告责任,对审查过程中频繁出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对频繁出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强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强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强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建设[2003]215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强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03]215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发展迅速。

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从近期施工图审查工作抽查情况来看,少数地方施工图审查在覆盖面上仍有死角,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规范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保证审查质量,现结合运行中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一律不得使用。

各市要督促尚未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县和各类开发区,在2003年8月底前必须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

达到审查资质分级标准(见附件)要求的,经市建委同意后,可上报省厅申请成立相应级别的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工作,但在未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之前,以及达不到分级标准要求的县和各类开发区,施工图必须报送项目所在市审查机构审查(超出本市审查范围的项目需报省审查机构审查)。

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实行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具体审查原则上由勘察单位提前向承担该项目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报审,审查合格的,由该审查机构向勘察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凡依据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建市[2014]185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8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3日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管和信用平台建设,进一步创新建筑市场管理方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加大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着力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认真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1.开展项目负责人履职检查和信用评价。

构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诚信体系,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围绕项目建设主线,加强个人执业动态管理,开展对项目负责人履职检查和信用评价。

2.建立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

以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为依托,建立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信用档案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信用档案,切实落实建设阶段责任制和建成后的责任终身追究制。

强化质量保修责任,对不能履行保修义务,推诿扯皮损害住户合法利益的保修单位,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并限制其工程招投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建质[2014]187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质〔2014〕18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为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施工图审查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监管有力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环境,形成施工图审查制度的正向激励机制,经研究决定,依托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

现将《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5日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第一条为营造诚实守信、监管有力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环境,动态监管审查行为,保证审查质量,强化审查人员到岗履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评价内容包括审查机构条件、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施工图审查质量、内部管理、审查行为和社会贡献等六个方面。

第六条评价方式:1、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审查质量、内部管理、审查行为和社会贡献的信用评价,采用现场检查方式进行;2、对施工图技术审查质量的信用评价,采用随机抽取审查机构已审通过的项目、审查机构一次性报送相关资料,采用集中调审方式进行。

3、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对审查机构已审通过项目的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进行评价,信用得分系统按权重记入审查机构信用总分。

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23•【文号】建质[2004]203号•【施行日期】2004.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建设[2008]208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08〕208号)各市建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为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规范审查机构审查行为,提高审查效能,保证审查质量,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条件、责任和义务(一)各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配置齐全。

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审查机构认定标准的未尽事宜,按照建设部第134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

专职审查人员是指仅受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外单位聘用的非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兼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图。

(三)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执业关系应注册到该审查机构。

根据我省勘察设计注册人员队伍现状,已取得审查机构资质的专职审查人员注册关系转移的过渡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在过渡期2010年12月31日前,申报审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查机构,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审查人员必须同时提供注册执业印章或转移注册关系。

(五)根据建设部规定,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考虑到我省注册人员的实际情况,允许审查机构中建筑、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可各有1人超过65岁,但不能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建设[2004]287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2004]287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了第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这项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

(一)按照建设部第134号令的规定,省建设厅将对全省现有的审查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同时受理升级及增项(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新设立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同时进行。

10月30日前受理申请材料,12月31日前完成认定工作。

现有审查机构达不到建设部第134号令规定条件的,过渡期延长至今年年底,自2005年1月1日起,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二)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条件独立成立审查机构的市、县,提倡通过认定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市、县设立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服务时效。

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承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仍由设立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的审查机构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并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的签字和施工图上的盖章必须符合建设部第134号令的有关规定。

(三)各地在申请审查机构认定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现有审查机构现状,充实调整。

现有审查机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类或二类审查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一类或二类审查机构的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建质(2010)92号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建质(2010)92号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建质(2010)92号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户进行分户验收,安徽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适用本细则。

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公司(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参加分户验收,其他参加验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建设单位确定,并在分户验收方案中予以明确。

如验收内容涉及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内容:(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六、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根据住宅工程特点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1、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每户检查部位、数量。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3]9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3]9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3〕9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9日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以及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组织开展对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核查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

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公安消防、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二、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6、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任务,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7、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时效。

8、建设单位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个人简历完善个人简历是我们在求职过程中的重要材料,它是向雇主展示我们的能力和经历的关键工具。

一个完善的个人简历能够提高我们的竞争力,吸引雇主的注意。

本文将提供一些方法和建议,以帮助您完善个人简历。

一、个人信息首先,在个人简历中,我们需要提供基本的个人信息。

这包括我们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

确保这些信息准确无误,并仔细检查拼写和格式错误。

一个整洁有序的个人信息部分能够给雇主留下好的第一印象。

二、求职目标在个人简历的起始部分,我们可以简要介绍自己的求职目标。

我们可以阐述我们正在寻找什么样的职位,以及期望在该职位中能够实现哪些目标。

这有助于雇主更好地理解我们的意愿和动机,并判断我们是否适合该职位。

三、教育背景接下来,我们应该详细描述自己的教育背景。

我们应该列出自己所获得的学位,以及所学专业的相关课程和成绩。

如果有其他教育经历或证书,也应该在此部分提及。

这些信息将帮助雇主评估我们的学术能力和专业知识。

四、工作经历在个人简历中,我们需要提供我们的工作经历。

我们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列出我们曾经从事过的工作,包括实习、兼职和全职工作。

对于每个工作经历,我们应该描述我们的工作职责和成就。

强调我们在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和贡献,能够向雇主展示我们的能力和价值。

五、技能与能力另外,我们还可以列出我们的技能与能力。

这包括我们掌握的技术软件、编程语言、语言能力等。

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职位要求来选择列出哪些技能,并在简历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突出。

这样能够让雇主更好地了解我们的综合素质和潜在贡献。

六、实习和义工经历如果我们有相关的实习或义工经历,我们也应该在个人简历中提及。

这些经历能够展示我们对于相关领域的兴趣和承诺,表明我们具备实践和团队合作的能力。

此外,这些经历还能够给雇主留下积极的印象,显示我们对于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七、奖项和荣誉如果我们曾经获得过奖项或者荣誉,比如学术奖项、竞赛获奖等,我们应该在个人简历中进行介绍。

这些荣誉可以进一步展示我们的能力和表现,给雇主提供更多关于我们的积极评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4]7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4]7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4〕7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全面加强我省施工图审查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提升效能、简化程序,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90号),现就做好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录入审查信息,并进行网上备案。

备案通过后,审查机构使用新版“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封面,通过平台“审查合格书打印”功能,统一从网上打印含有二维码的审查合格书。

二、施工图审查网上备案工作,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专门机构,加快推进网上备案工作。

三、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市、省直管县“审查合格书备案专用章”,以电子扫描件的形式发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颜大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2014年1月16日——结束——。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建质[2012]261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2〕26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指导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做好建筑节能审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4/1466-2011)和《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4/1467-2011),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建设〔2005〕272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工程质量安全处联系。

2012年12月7日附件: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总则(一)为指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做好建筑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工作,特制定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二)建设单位要把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作为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基本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

报送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等,必须包括建筑节能的设计内容并且符合有关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三)勘察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和机电设备等各个专业;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为不合格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重点,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专列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3.21
•【字号】建科函[2011]242号
•【施行日期】2011.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通知
(建科函〔2011〕24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积极开展我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申报、评审,现将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专委会专家的主要职责为:承担安徽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工作;经我厅推荐,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工作;参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评价标识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协助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咨询服务、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我厅将适时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项培训工作,请有关专家积极参与。

附件: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序号文号文件名1建办〔2008〕1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建办〔2013〕2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信访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3建办〔2013〕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建办〔2017〕1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5建办〔201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7建办函〔2020〕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的通知8建法〔2016〕2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9建法函〔2018〕247号关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10建房改〔2001〕103号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建房改〔2006〕365号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12建保〔2014〕14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13建保〔2014〕155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14建保函〔2016〕126号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5建保〔2018〕15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16建保函〔2018〕33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7建保函〔2019〕161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18建标〔2013〕5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19建标〔2015〕108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建标〔2015〕2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1建标〔2016〕254号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22建标〔2017〕57号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的意见23建标〔2017〕2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4建标函〔2017〕61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25建标〔2018〕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6建标〔2018〕14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7建标〔2018〕17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8建标(2019〕4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30建标(2019〕9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1建房字〔1993〕445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解放初期私人房产有关问题的批复32建房字〔1997〕239号转发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3建房字〔1997〕36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34建房〔1998〕293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35建房〔1998〕310号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建房〔1998〕35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37建房〔1998〕455号转发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38建房〔1999〕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9建房〔1999〕212号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40建房〔2001〕1 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41建房〔2000〕7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网点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2建房〔2000〕1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43建房〔2000〕4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激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44建房〔2001〕228号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45建房〔2001〕279号转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46建房〔2001〕366号关于贯彻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六个规章的通知47建房〔2001〕4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建房〔2002〕16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9建房〔2002〕20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50建房〔2002〕28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51建房〔2013〕92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52建房〔2015〕10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53建房〔2016〕22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54建房〔2017〕6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55建房〔2017〕6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56建房〔2017〕9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57建房〔2017〕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58建房〔2017〕1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通知59建房〔2017〕23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0建房〔2017〕2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61建房函〔2017〕28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62建房〔2018〕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63建房〔2018〕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64建房〔2018〕9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5建房〔2018〕16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6建房〔2019〕3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7建房〔2019〕56号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68建房〔2019〕6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建房函〔2019〕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通知70建房〔2020〕2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7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72建管〔2002〕3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建市〔2015〕16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74建市〔2015〕17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75建市〔2018〕8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76建市〔2018〕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77建市〔2018〕139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78建市〔2018〕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9建市〔2018〕217号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80建市〔201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81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82建市〔2019〕3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83建市〔2019〕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建市〔2019〕93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85建城字〔1996〕64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86建城〔2002〕34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87建城〔2015〕194号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8建城〔2019〕65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89建城〔2019〕1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建法函〔2004〕483号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建法函〔2011〕470号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2建村﹝2017﹞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93建村[2018]24号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94建村﹝2020﹞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95建管〔2007〕243号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96建管〔2008〕50号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97建质〔2010〕9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98建质〔2010〕77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99建质〔2014〕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100建质〔2014〕2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2建质〔2015〕98号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103建质〔2017〕157号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104建质函〔2017〕1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105建质〔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06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07建质〔2018〕1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8建质〔2018〕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建质函〔2018〕3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0建质函〔2018〕2284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标准及考核流程的通知(拟修订)建质函(2018)231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112公告2019第49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113建质〔201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4建质〔2020〕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115建质〔2020〕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116建科〔2009〕63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117办科函〔2010〕6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18建科〔2010〕167号关于在城乡建设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的通知119建科〔2010〕168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目录》的通知120建科〔2012〕1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建科〔2013〕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122建科〔2014〕1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3建科函〔2014〕1405号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124建科函〔2015〕1829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125建科〔2016〕229号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126建科函〔2016〕1936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的通知127建科〔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128建科〔2017〕10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29建科〔2017〕15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通知建科〔2017〕238号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131建科函〔2017〕1292号关于建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2建科函〔2017〕205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133建科函〔2017〕294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34建科函〔2018〕2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135建金〔2017〕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建计〔2018〕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137建计﹝2018﹞5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38建人〔201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废止文件目录文号文件名1建管〔2005〕225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2建管〔2006〕38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3建质〔2012〕9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4建质函〔2012〕115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5建质函〔2014〕7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6建质函〔2014〕74号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7建质函〔2014〕930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8建质函〔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9建质〔2016〕2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建质函[2016]65号关于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通知11建质函〔2016〕20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网上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12建质函[2016]5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13建城〔2017〕1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14建办函〔2019〕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15建质函〔2019〕525号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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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
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建质函[2014]7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1.16
【实施日期】2014.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14〕7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全面加强我省施工图审查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提升效能、简化程序,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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