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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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对著作权侵权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侵权的具体情况及其处理方式。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在进行宣传推广时,未经摄影师许可,使用了摄影师的照片作为宣传海报的背景图案。

摄影师发现后,向公司提出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摄影师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而未经摄影师授权,公司使用了该作品,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摄影师的损失。

案例二,网络作品被他人未经许可转载。

某作家在网络上发布了自己的小说作品,但未经其许可,他人将其小说作品擅自转载到其他网站进行传播。

作家发现后,向侵权网站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投诉。

针对该案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未经作者许可的转载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在此类情况下,侵权网站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作者进行赔偿。

同时,侵权网站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

某广告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一首知名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但未经音乐制作人的许可。

音乐制作人发现后,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例,音乐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的使用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广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音乐制作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发生,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应当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著作权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分析,能够更好地加深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理解,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法律案例的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例的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某出版社。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出版的书籍中使用了其作品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其著作权。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某知名作家,著有《心灵之约》一书。

被告乙,某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了《情感的天空》一书。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使用了其作品《心灵之约》的部分内容,包括小说情节、人物设定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使用了原告作品《心灵之约》的部分内容,包括小说情节、人物设定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如果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使用原告作品《心灵之约》的部分内容。

(2)消除影响:被告应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公开声明承认侵权行为,并向原告道歉。

(3)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可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稿酬、版税等。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和修改等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探讨著作权侵权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盗版图书售卖事件在网络时代,盗版图书的售卖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以某知名畅销书作品《X小说》为例,该小说作者拥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在不法分子的侵犯下,出现了大量的盗版图书在各大网络平台上销售。

这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通过起诉盗版者、侵权平台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加强网络监管以及合作机制,减少盗版图书的传播。

案例二: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

以某著名歌手的歌曲为例,该歌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喜爱,但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传播。

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作者的收益,也损害了他的声誉。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为作者提供了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加违法侵权的成本,也是有效应对这类侵权案件的重要措施。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在软件行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以某款知名软件为例,该软件的源代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修改和再开发,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于此类情况,著作权法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软件开发者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违规使用者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其次,加强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开发者的版权意识,也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之一。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法律案例分析的三段论(3篇)

法律案例分析的三段论(3篇)

第1篇三段论分析:大前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小前提:本案中,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网络上发表。

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将这部小说全文复制到自己的博客上,并在其博客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结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张三对其小说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和署名权。

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复制并署名张三的小说,侵犯了张三的著作权。

一、案例分析1. 张三的著作权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本案中,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发表了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其中,复制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复制、翻印、影印等行为的权利。

署名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有权署名,以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2. 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

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将张三的小说全文复制到自己的博客上,并在其博客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其行为符合上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3.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复制权和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判决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判决李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博客上的侵权内容,并赔偿张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启示1. 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互联网时代,作品传播速度更快,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

因此,创作者应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提高侵权行为的认知度本案也提醒我们,广大网民应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认知度,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网络环境。

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个背景下,著作权保护案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保护案例,以此深入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音乐版权侵犯案这个案例是关于一位知名歌手的音乐版权被侵犯的事件。

该歌手凭借其独特的音乐风格和深情的歌词赢得了大量粉丝。

然而,一家未经授权的公司将他的歌曲用于广告宣传,并且未经许可利用了他的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这是对歌手的音乐版权和形象权的严重侵犯。

著作权保护的关键在于是否证明了侵权行为和著作权人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歌手通过法律程序起诉侵权公司,并成功搜集了大量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公司赔偿歌手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歌曲和形象。

该案例的分析告诉我们,著作权保护不仅仅限于文字和图像,还包括声音作品等其他形式的作品。

只有著作权人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案例二:软件版权保护案这个案例涉及到一位软件工程师的软件版权侵犯问题。

该工程师独立开发了一款创新的软件,并在市场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然而,很快就有一家竞争对手公司发布了一款与其软件功能几乎一模一样的产品,并以极低的价格销售。

从产品界面到功能实现,几乎都是直接照搬的。

该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为这不仅仅是对一个个人软件工程师的侵权,也是对整个软件行业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保护机构介入调查,并最终确认了该软件的侵权行为。

侵权公司被判赔偿原软件工程师的损失,并下架侵权产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对于软件版权的保护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和维权。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侵权行为才能得到制裁,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案例三:网络文学侵权案随着网络文学的兴起,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这个案例中,一位网络作家的小说被恶意篡改,甚至在其他平台上冒充原作者进行发表。

这严重侵犯了作家的创作权和名誉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案例一:名侦探某某版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非常成功的作家,他在市场上推出了一部名为《名侦探某某》的小说系列。

这部小说系列深受读者喜爱,销量一直很高。

然而,某天某某发现另一位作家A在某个电子书网站上发布了非常类似他小说的作品。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以及放映权等权利。

某某作为《名侦探某某》这部小说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以上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A作为另一位作家,在未经过某某的许可下发布了类似某某小说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某某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联系A,提出自己的要求,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A拒绝配合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同时,某某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自己原创作品和侵权作品的对比证据,以及侵权作品发布的时间等。

案例二:音乐盗版案件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歌手,他的一首新歌在互联网上发布后很快走红。

然而,他发现有一家音乐网站将他的歌曲以盗版的形式提供下载,且没有得到他的许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某某作为歌曲的创作者,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只有得到某某的许可,音乐网站才可以合法地提供某某的歌曲下载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音乐网站提供了盗版的某某歌曲,侵犯了某某的著作权。

某某可以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通过律师发出正式的通知书,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如果音乐网站拒绝或不配合,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某某也可以联系互联网音乐平台,要求其删除盗版音乐,并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措施。

案例三:软件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他独立开发了一款非常受欢迎的软件。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例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其涉及范围广泛,涉及的行为也多种多样。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对著作权侵权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创作的图片作为宣传海报。

原作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分析,在该案例中,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构成了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复制、传播、展示等行为,还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宣传、推广等商业行为。

因此,公司应当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网络文学作品被他人抄袭。

某作家在网络上连载了一部小说,该小说在网络上受到了广泛的好评。

然而,不久之后,发现有人将其小说内容抄袭并发表在其他网站上,导致原作者的作品受到了侵权。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抄袭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网络文学作品的抄袭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环境。

因此,原作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

某商场在进行促销活动时,未经许可使用了一首知名歌曲作为背景音乐。

音乐版权所有者发现后向商场提出了侵权诉讼。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商场未经许可使用了音乐作品,侵犯了音乐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商场、餐厅还是其他公共场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都属于侵权行为。

因此,商场应当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涉及的领域广泛,形式多样。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增强著作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我们也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侵害。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增强大家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认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著作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案情介绍:《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

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

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

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

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

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被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二、案例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业主委员会因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受伤。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著作权侵犯案例分析与预防对策

著作权侵犯案例分析与预防对策

著作权侵犯案例分析与预防对策引言著作权是保护创作人的知识产权之一,侵犯著作权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著作权侵犯案例,探讨侵权行为的特点和影响,并提出一些预防对策,以帮助专业律师更好地应对著作权侵犯案件。

1. 案例一:盗版图书销售在这个案例中,某网店销售了一本盗版图书,该图书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这种盗版图书销售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正版图书市场的正常运作。

分析:盗版图书销售属于直接侵权行为,侵权主体为销售者。

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销售未经授权的盗版图书。

这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作者的创作权益,同时也对正版图书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预防对策:针对盗版图书销售,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对策。

首先,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盗版图书的认识和警惕性。

其次,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盗版图书销售者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网店等销售平台的监管,确保销售的图书都是合法的正版作品。

2. 案例二:网络侵权行为在这个案例中,某个网络用户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未经授权的文章,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这种网络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常见,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行为,侵权主体可以是网络用户、网络平台等。

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他人的作品。

这种侵权行为具有广泛性和隐蔽性,对原作者的创作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预防对策:针对网络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对策。

首先,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通过技术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防范。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侵权者的法律风险。

3. 案例三:音乐侵权案件在这个案例中,某个音乐平台未经授权,将一位歌手的音乐作品上传到平台上进行播放,侵犯了歌手的著作权。

这种音乐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歌手的创作权益,也对音乐产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法律类案例分析三段论(3篇)

法律类案例分析三段论(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当今社会日益增多,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多个领域。

本案中,张三诉李四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涉及的是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旨在探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以及维权途径等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事实与争议本案中,原告张三系某网络小说的作者,该小说自发表以来受到读者广泛好评。

被告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了一篇与张三小说内容高度相似的文章,并署名为自己的名字。

张三发现后,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三著作权的侵犯;2. 若构成侵权,李四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与判决1. 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与张三小说内容高度相似的文章,侵犯了张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因此,法院认定李四的行为构成对张三著作权的侵犯。

2. 关于李四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二)剽窃他人作品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他方式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结论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李四的行为构成对张三著作权的侵犯,并判决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分析法律案例(3篇)

学生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著作权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员工著作权案”为例,分析著作权纠纷的司法处理过程,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原在某科技公司担任设计师,负责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工作。

在公司任职期间,张某为公司设计了一系列产品,这些产品均已投入市场。

2019年,张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后,张某发现某科技公司仍在生产销售其离职前设计的部分产品,且未支付任何报酬。

张某认为,其离职前设计的作品属于个人作品,享有著作权,某科技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于是,张某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三、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是否享有著作权?2. 某科技公司是否构成侵权?3. 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张某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张某在任职期间,为公司设计的作品符合作品的条件,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

因此,张某对其离职前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2. 关于某科技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张某许可,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张某设计的作品,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3.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张某设计的作品的经济价值、某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张某造成的损失、某科技公司的侵权获利等。

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张某因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这充分说明,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著作权保护对于个人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某文学爱好者,独立作家。

被告:李某某,某知名出版社编辑。

案由:著作权纠纷原告张某某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如歌》的小说,并于2018年6月自行出版了该作品。

2019年2月,被告李某某在编辑某文学杂志时,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

原告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2. 若侵犯了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创作的《岁月如歌》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支付报酬。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稿酬及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3.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岁月如歌》改编内容的发表稿及杂志封面上相关字样予以删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改编权;2. 被告李某某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署名权。

本案对著作权保护的启示如下: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2. 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3. 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篇一: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情介绍:19XX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

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

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

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

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

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

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案例分析: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

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

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

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

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模板程啸(3篇)

法律案例分析模板程啸(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程啸,男,32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8年3月,程啸因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调查,程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创作的小说《梦境》改编成剧本,并在某视频网站上线播放。

著作权人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程啸的刑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程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 如果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程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案例分析(一)程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1.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翻译、改编、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

2. 案例分析(1)程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创作的小说《梦境》改编成剧本,并在某视频网站上线播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程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程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3. 案例分析(1)程啸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等方面的创作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广泛的价值和意义。

但是,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导致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例,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和解析。

一、案例介绍1.某互联网公司未经授权,将某知名作家的一篇博客文章进行了版权侵犯,将该文章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了自己的网站上。

2.某歌手未经授权,将某知名音乐制作人创作的一首音乐作品进行了版权侵犯,将音乐作品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自己的歌曲中。

3.某电影制片公司未经授权,将某导演的一部电影剧本进行了版权侵犯,将电影中的故事情节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进行了商业运作。

二、侵权行为分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同时,该公司还恶意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歌手在创作自己的音乐作品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3.电影制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电影制片公司在制作电影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三、案例解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互联网公司在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互联网公司应该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版权侵犯行为。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歌手在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例分析【案例一】电影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事件背景:2008年,国内知名编剧张某创作的剧本《爱情人生》在电影市场上获得了高度评价和口碑,备受关注。

该剧本以浪漫爱情为主题,讲述了一个跨越时空的爱情故事。

张某在该剧本中独创了独特的剧情和角色,通过一系列独具匠心的叙事手法,赢得了观众的喜爱。

然而,令张某无法接受的是,2010年,一家名为「星光影视公司」发布了一部名为《时光之约》的电影,该电影剧情及角色与张某的剧本《爱情人生》如出一辙。

事件经过:2010年6月15日,《时光之约》在国内各大影院上映,由「星光影视公司」出品发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电影讲述了一对穿越时空的恋人之间的爱情故事,剧情、角色和情节与张某的《爱情人生》如出一辙,几乎没有任何改动。

张某深感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随即与律师联系,决定提起诉讼。

2011年1月10日,张某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星光影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提交了自己的剧本、影片《时光之约》的DVD、发布的海报等一系列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

「星光影视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并未侵犯张某的著作权,电影剧本是他们公司自行独立创作的产物,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他们提供了该剧本的创作时间、制作过程和完成日期等证据,试图证明他们不可能知晓张某的剧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以及电影与张某剧本的高度相似性,可以推断「星光影视公司」在制作《时光之约》时,对张某的剧本进行了非法使用。

并且,「星光影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所使用的剧本与张某的剧本具有独立性。

最终,法院判决「星光影视公司」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在没有签署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证明侵权行为是一项重要任务。

对于著作权所有人而言,在保护自己的权益之前,应尽可能采取措施证明其著作权的独立性和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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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录制者权的权利客体和主体
录制者权的权利客体是录音录像制品。 1.“录音制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有其特殊含义, 它仅指对表演声音或其他声音的首次录制品, 而不包含这 种首次录制品的复制品。 2.“录像制品”。根据实施条例第5 条( 三) 款规定,是指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 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首次录制品。
友播公司辩称:涉案网站确实是我公司主办,但是 我公司并非网站内容的提供者,只是信息存储空间的提 供者,而涉案歌曲系网友上传,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 任。麒麟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我公司就删除了涉案 歌曲。综上,我公司并未侵犯麒麟童公司的权利,不同 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
麒麟童公司在《新的奇迹》专辑、《The Frogs》 专辑以及黑豹演唱的《黑豹V》专辑上单独署名为“制 作”或“版权提供”,并署名○P○CKirin Kid Productions Ltd.,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 认其就是该3张专辑的录音制作者。对于《Crazy 4 Hip Hop》专辑和《我不是Hip-Hop MC DJ》专辑中“龙 门阵唱片”的署名,麒麟童公司提交了相应人员的证言, 结合该两张专辑的署名,也可以确认麒麟童公司系该2 张专辑的录音制作者。对涉案5张专辑,麒麟童公司享 有许可他人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以获得报 酬的权利。
三.关于录制者是否合法权利人问题
2.授权许可说 这种主张认为, 在判断是否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权 利人时, 不能仅仅依据合法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 该署名只能推定其为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但实际上是 否为合法权利人, 还必须看该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 是否取得所使用的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以及是否与 表演者定立合同,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39 条、第40 条明确规定,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 制品, 应该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 录音制品且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 还应当 同表演者订立合同。
[案例分析]
依据上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同时满足上述 五个条件才能对出现在自己提供服务中的侵权行为免除 赔偿责任。本案中,友播公司对“友播网”中存在的音 乐文件,提供了名称搜索、分类搜索、内容介绍、在线 试听的服务,在提供这些服务的过程中,作为专门提供 音乐网站服务的友播公司应当知晓涉案歌曲并了解到相 应歌曲的相应录音制作者信息,因此,友播公司对“友 播网”上有涉案51首歌曲的在线播放的侵权行为,属于 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情形,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录制者是否合法权利人问题
1.合法出版物说 这种主张是在判断是否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权利 人时, 主张以是否在出版( 或发行) 的录音录像制品上的 署名为依据, 只要没有相反证明, 就推定在该出版的录音 录像制品上署名的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就是录音录像制 作者权的权利人, 依法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持这一 主张的根据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1 条的规定: “如无 相反证明, 在作品上署名的制品市场价值、友播公司侵权 的方式、范围、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 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 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 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友播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 司经济损失二万六千五百元; 二、被告北京友播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 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七千二百四十二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依据公证书记载,“友播网”中音乐文件系由网友上 传,而友播公司系提供信息储存空间的服务商。虽然麒 麟童公司不认可友播公司该身份,但没有提交证据可以 反驳这个事实。故认定,友播公司系提供信息储存空间 的服务提供商。
[案例分析]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 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 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 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 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 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 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 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录制者权的权利客体和主体
录音制作者、录像制作者分别是制作录音制品、录 像制品的人, 他们也即是录制者权的主体。著作权法授予 录制者以专有权, 是因为他们在制作音像制品的过程中也 追加了创造性劳动。 例如, 在录音或录像过程中, 录制者需要确定音乐和 音响, 选定画面, 背景, 混录, 配器, 配音, 艺术剪辑等, 这 都体现着录制者的艺术风格, 体现着他们对作品表演的理 解和再创作, 通过这一劳动, 著作权人和作品表演者又得 以一定的新的表现形式被他人所感知, 故录制者有权对其 创造性劳动主张专有权。
谢谢大家!
[案例分析]
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诉北京友播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刘鹏 111811005 2012年3月22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 .内涵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以下简称录制者权) 是著作权 范畴中邻接权的一种。其权利内容在我国《著作权法》 第41 条中明确规定, 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 音录像制品, 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 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案情]
@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程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友播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郭春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律师。
麒麟童公司诉称:2008年3月,我公司发现友播公 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简称“友 播网”)向公众提供青蛙演唱的《新的奇迹》专辑和 《The Frogs》专辑、李小龙演唱的《我不是Hip-Hop MC DJ》专辑、黑豹演唱的《黑豹V》专辑和龙门阵演 唱的《Crazy 4 Hip Hop》专辑共51首歌曲的在线播放。 我公司是上述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享有相应的信息网络 传播权。友播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提供在线播放的行为, 侵犯了我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因此,我公司起诉要求 友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 播放,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53 000元,支出的合理费用 8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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