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法律的争议(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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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合营期限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契约。
试分析:
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答题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三十六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二十五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磋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四十三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契约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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