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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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
某日夜,年近四十未婚的李某,酒后到本村村民王某(女)家(王某一人在家),王某不认识李某,见李某要进屋,便呼救并警告其离开,李不听劝阻,强行进屋,王某往屋外推李某,李某从王某家房屋台阶上滚下倒地不起,王某见状,急将丈夫找回,并报村治保主任,村治保主任向派出所报案后干警刘某及时赶来,见李某仍倒在地上,并不能回答问话。干警刘某了解情况后认为李某酒喝多了,将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独自醒酒。次日晨,李某被村支书及治保主任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因外伤性颅内出血、颅脑损伤,导致死亡。李某父母(已无劳动能力,仅靠独子李某生活)向该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
问:1)李某父母向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是否合法?
2)如果应予赔偿,应当在哪些方面给予赔偿?
3)对刘某应如何处理?
答:1)合法。因为《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刘某作为民警到达现场“见李某仍倒在地上,不能回答问话”,不进行深入调查和侦查,以保护李某人身生命安全,而只是把李某抬到村委会会议室并且直到次日才由村支书和治保主任送医院。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因此该县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县公安局应支付: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李某父母的生活费(至李某父母死亡时止)
3)应对刘某进行行政追偿,要求其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1.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
问: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对李某如何处理?
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的侦查员李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将张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张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李某所在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可责令李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案例2.某县检察院在侦察被告人李某受贿一案中,曾作出对李某在某省外贸公司作服装生意时合法收入3000元属非法所得,应予追回的决定,并在代理检察长王某的指挥下,用电警棍、逮捕证威胁李某,李某被迫交出了3000元。事后李某向该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某县检察院赔偿因职务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1)检察院是否有权没收财产?
2)国家是否应该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赔偿,赔偿方式是什么?数额应是多少?
答:1)检察院无权没收财产。本案中,检察院的行为超越职权,应认定为违法。
2)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承但李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赔偿方式为反还财产,数额为3000元,没有利息。
.1995年3月11日下午,村民武某、姚某(系原告李某某之丈夫)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斗起来。武某与姚某二人将村长朱某某摔倒在地,造成身体轻伤。朱某某的家属及其他亲属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同时向×乡派出所报了案,称朱某某作为村长执行有关政策严格,尤其去年收取了姚某、武某二人的超计划生育费,二人一直怀恨在心,今天殴打朱某某是有预谋的,是故意报复,并请求派出所为村
干部作主。3月12日下午2时许,某乡派出所所长鲁某某派5名干警将武某、姚某二人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关押在该派出所私下设置的"留置室"内,一直到3月13日下午1点。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
第一,姚某、武某赔偿朱某某医药费560.70元;
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日中午12时许,武某与姚某将朱某某用板车送回家。
武某、姚某对派出所的处理决定不服,称我们三人在厮打过程中都受了伤,而且事端是由朱某某引起的,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们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所长鲁某某听此言后火冒三丈,要给姚某与武某一点颜色看看。在鲁某某的安排下,派出所干警纪某、赵某、祝某等三人将姚、武二人又带至"留置室",在鲁某某离去前叮嘱三名干警给武、姚二人拉拉马步、加加温(指使用酷刑使二人服从)。干警纪某、赵某、祝某先向武某、姚某施行体罚手段,用电警棒将武某连续击倒数次,同时使用其他野蛮手段,殴打中姚某因脾脏破裂导致身亡。纪某、赵某、祝某被提起公诉。李某某向派出所和其所属的某县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某县公安局认为公安干警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与公安机关无关,应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对李某某解释:肇事者正被追究刑事责任,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纪某、赵某、祝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问:(1)某县公安局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李某某能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本案中某派出所干警纪某、赵某某、祝某对武某和姚某施行暴力手段,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追究纪某、赵某、祝某的刑事责任。而李某某向某县公安局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能以肇事者已追究刑事责任而拒绝。因为三名肇事者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对姚某施加强制手段的,而不是职权以外的行为,对三名肇事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公安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某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公安干警对武某、姚某的殴打、体罚行为显然符合本条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0.警察张某身着制服,为个人私欲,佯装执行职务,为图谋李某的财物而枪杀李某。
问:张某对李某的行为应否由国家予以赔偿?试以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之.
答:应赔偿。
国家侵权赔偿构成要件为: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张某是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警察身份和职务便利,身着警服,假借执行公务,为图谋李某财物而枪杀李某,实属职务违法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警察张某以执行公务名义,违法侵犯无辜公民李某的生命权,具备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张某所在公安机关有义务为此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承担了刑事赔偿义务后,应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171.沈某经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其贪污罪因证据不足不成立,为此,其拟对作出一、二审判决的县、市法院要求赔偿。试分析法律依据及程序。
答:根据此案可以看出,原一、二审法院(县、市法院)均判定沈某有罪,而二审法院(市法院)的判决是生效判决。沈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条和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原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或者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沈某应向作出二审判决的市法院请求赔偿。
请求赔偿的程序为:沈某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作出二审判决的市法院提出赔偿,如果沈某对市法院赔偿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法院逾期不予赔偿,沈某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或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日内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根据决定程序就赔偿问题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