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经典版)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1.引言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标志使用管理是为了加强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信誉维护,规范环境标志的使用。
本规定旨在确保公司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可靠性和透明性,提升公司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后的证书使用管理。
3.权责和职责分工3.1生产部职责3.1.1负责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使用,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3.1.2协助认证中心进行证书的申领、更新和维护工作。
4.作业内容4.1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前的使用限制4.1.1在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之前,禁止使用或仿用认证证书,以避免误导和混淆消费者。
4.1.2在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前,不得宣称产品具有环境标志认证的性质。
4.2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正确使用4.2.1在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后,仅在已认证型号的产品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严禁超出认证范围的使用。
4.2.2使用环境标志时,应按照统一规格的环境标志图形进行正确的印制和展示。
4.3环境标志的使用范围和场合4.3.1公司可以在以下场合和地方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在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在环境标志产品包装物上使用。
4.3.2使用环境标志时,应确保宣传和展示内容真实准确,避免虚假宣传。
4.4环境标志的保护和防伪措施4.4.1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环境标志,以维护认证的可信度和独立性。
4.4.2如对环境标志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填写《环境标志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经认证中心批准后,方可在已认证的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同时应遵守防伪措施。
4.5监督和检查4.5.1公司应接受地方质检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跟踪检查,确保环境标志产品的合规性和一致性。
4.5.2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4.6认证费用缴纳和资格保持4.6.1公司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确保认证资格的有效性。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31•【文号】环科[1996]319号•【施行日期】199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环科[1996]319号1996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正确使用,维护环境标志产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产品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要求的法定性凭证。
第三条环境标志是环境标志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
第四条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对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并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批准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使用环境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管理第五条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领取认证证书并缴纳环境标志批准费(使用费)。
第六条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
第七条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
第八条认证证书封面为浅墨绿色,中间有金色的环境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证书编号、使用年限、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第九条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制作并统一编号。
第十条认证证书有中、英文两种文本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环境标志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统一的环境标志。
生产环境标志产品(如低值易耗产品)有特殊印制要求的企业,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可在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中增加特殊条款,允许企业交纳环境标志使用费后,在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环保产品认证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发布环保产品标志图形式样。
授权中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对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环保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环保标志是表示环保产品已经符合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要求的图形标识。
环保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环保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凡获证企业均应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第六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一)认证证书由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认证机构统一印制。
(二)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认证证书镶嵌环保标志图形、认可委标志图形及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证书内容应包括:a.认证证书编号b.申请认证企业名称c.申请认证企业注册地址d.申请认证企业生产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地址)e.认证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f.通过认证产品名称h.发证日期i.证书有效期j.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四)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五)认证证书有正本、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认证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七)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中国环境标志(十环认证)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环境标志(十环认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信誉,规范环境标志的使用,根据《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由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制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秘书处的名义授权给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实施的证明产品环境特性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第三条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凡已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的单位,在其产品(服务)及包装、宣传材料上均可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
第四条未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仿用。
违反者,认证中心有权要求对方停止其侵权行为,并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同时要求其在指定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否则,认证中心将采取法律措施,包括通知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等。
第五条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认证的单位,应仅在已认证的型号的产品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不得超出认证范围使用。
(一)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认证标识时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按统一规格的环境标志图形(见附件)使用。
(二)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只允许在获证产品上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
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三)生产企业对环境标志有特殊印制要求(如低值易耗产品)的应填写《环境标志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经认证中心批准,可在已经认证的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
(四)获证组织到期不再继续认证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交纳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了认证资格,就应停止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的使用。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1]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目录1.引言2.管理标准– 2.1 环境标志的定义和种类– 2.2 环境标志的使用范围和目的– 2.3 环境标志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2.4 环境标志的使用要求3.考核标准– 3.1 环境标志使用的合规性检查– 3.2 环境标志的有效性评估4.结论1. 引言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公司各部门在环境保护与经营管理过程中使用环境标志的行为,以确保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和有效性。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全部环境标志的申请、审批和使用。
2. 管理标准2.1 环境标志的定义和种类环境标志是指用于标识和证明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符合环境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标识物。
常见的环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ISO 14001认证标志、低碳标志、绿色产品标志等。
2.2 环境标志的使用范围和目的环境标志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产品、宣扬资料、广告、企业网站等。
使用环境标志的目的是为了凸显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优势,提高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2.3 环境标志的申请和审批流程2.3.1 申请流程:(1)申请人提出环境标志使用申请,同时供给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给公司环境保护部门;(3)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4)初步审核通过后,环境保护部门将申请材料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
2.3.2 审批流程:(1)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依据评审结果决议是否批准使用环境标志;(2)评审委员会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3)若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可以正式使用环境标志;若申请未通过,申请人可以依据评审委员会的看法修改申请后重新提交。
2.4 环境标志的使用要求2.4.1 环境标志的使用必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遵从行业规范和标准。
2.4.2 环境标志的使用必需真实、精准、完整,不得进行任何虚假宣扬或误导性标识。
2.4.3 环境标志的使用必需与企业实际环境管理水平相符合,不得超过实际的环境保护成绩。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背景在当今的社会中,环保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也制定了许多环保政策。
其中之一就是对环境标志进行管理,以便更好地引导人们关注环境问题,并提高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
环境标志的定义环境标志是指在产品、服务、企业、地区或其他相关方面使用的标志,用于表明该产品、服务、企业或地区在环境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环境标志使用的目的环境标志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1.引导消费者购买更环保的产品和服务2.提高企业环保意识3.优化企业环境管理,减少环境污染4.促进环保技术的发展和推广环境标志的种类目前,我国常见的环境标志有以下几种:1.“绿色认证产品”标志:用于表明该产品是符合《绿色产品标准》的要求,因此具有较好的环保性能。
2.“环保产品”标志:该标志由环境保护部门授予,表明该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并已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认证。
3.“节能产品”标志:该标志用于表明该产品具有良好的节能性能,能够有效地降低能源消耗。
4.“绿色企业”标志:该标志用于表明该企业在环保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环境标志的管理为了保证环境标志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需要对其进行管理。
具体管理规定如下:1.环境标志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不能够误导消费者和社会公众。
2.取得环境标志的单位必须对其所标明的属性和质量负责,确保不造成虚假宣传。
3.使用环境标志的单位必须对其环保性能进行定期检测和验证,并保持其一致性和可持续性。
4.环境标志的使用单位必须将其使用情况报备到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并接受监督。
5.对于违反环境标志使用规定的单位,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取消其所取得的环境标志资格。
结论环保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环境标志作为环保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使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标志的管理,不仅能够引导消费者认识和关注环保问题,也能够促进企业在环保方面的发展,让整个社会更加美好。
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志管理办法
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II型环境标志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II型环境标志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II型环境标志认证是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统一制定、发布,并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必须获得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II 型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在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五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环境标志(II型)”。
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自我环境声明标注组成。
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自我环境声明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下部印制自我环境声明,表明该产品的环境特性图二自我环境声明标注第七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分别为Ф2.0cm;Ф4.0cm;Ф5.0cm;Ф8.0cm;Ф10.0cm;。
(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标准规格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八条认证标志的颜色(一)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蓝色底版、白色图案;外圈为绿色,字体为白色。
(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应与规定的颜色一致。
第三章认证标志的使用第九条 II型环境标志标识必须与自我环境声明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十条标志的使用必须符合GB/T 24021 idt ISO 14021《环境管理环境标志与声明自我环境声明》的要求第十一条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一)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可以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三)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第十二条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安全和环境标志管理规定
安全和环境标志管理规定1. 目的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和环境标志的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和环境标志的管理。
3.职责3.1 公司安技科、工程部分别负责对安全标志和环境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3.2 分公司安技科、工程部分别负责对安全标志和环境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保管和管理。
3.3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安全标志和环境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4.工作程序4.1 分公司安技科根据各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的使用计划,经分公司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
采购的安全标志和环境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环境标志》的要求。
4.2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
安全标志和环境标志应按(基础、主体、装修)分别绘制安全标志和环境标志平面图。
有项目经理签字、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和环境标志登记表》(津建安表16)。
4.3 安全和环境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和环境警示相对应的地方,设置高度一致。
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
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
4.4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和环境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和环境标志牌移动实施及回收,退交分公司安全科统一保管。
4.5 安全和环境标志牌不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4.6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对安全和环境标志牌变形、圬损的,负责进行整修和更换。
4.7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和环境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4.8公司每季度、分公司每月由安技科、工程部分别对项目经理部安全和环境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津建安-施-7)。
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环境标志是一种表示商品或服务对环境友好的标志,它在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环境标志的使用,防止不恰当或虚假的使用。
本文将认真介绍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原则、要求和实施过程。
一、原则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原则有如下几点:1. 透亮原则:环境标志必需有清楚、透亮和可理解的含义,消费者应能够理解标志所代表的环境性能。
2. 严格原则:环境标志的使用必需符合严格的标准和程序,确保仿佛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公正竞争。
3. 可信原则:环境标志的使用必需基于有效的环境性能数据,确保标志的精准性和牢靠性。
4. 全面原则:环境标志必需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分销、使用和废弃管理环节。
二、要求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还提出了一些要求,以确保环境标志的质量和有效性。
1. 标准要求:环境标志必需充足规定的标准和标准的订立程序。
这些标准应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进展相关,例如产品能源效率、使用环境友好材料等。
2. 独立审核:环境标志的认证和审核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这些机构应具备专业背景,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环境标志的精准性和牢靠性。
3. 标志标识:环境标志应清楚、易辨认,且必需带有认证机构的标志标识。
这些标志应供给充足信息,使消费者能够知道标志代表的环境性能。
4. 商品范围:环境标志的使用范围必需与商品的实际性能相符合。
换句话说,假如环境标志只用于在特定条件下的商品,那么使用条件必需得到清楚的描述。
三、实施过程环境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过程包括认证、审核和更新等方面。
1. 认证:环境标志的认证是保证环境标志精准性和牢靠性的紧要环节。
认证机构应充足相关资格,经审查通过的产品或服务才能获得环境标志。
同时,认证机构应就每种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和使用供给相关要素信息,以保证消费者可以理解标志的意义。
2. 审核: 认证机构必需定期审查环境标志的使用情况,以确保使用符合规定和标准。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1.引言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我国逐步推行环境标志认证体系,鼓励企业采用环保标志,引导消费者购买环境友好产品。
本规定旨在规范环境标志的使用,提高其认知度和使用效果。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申请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标志认证产品标识(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所有办理环保标志认证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规范性。
3.环保标志的含义环保标志是为体现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而用来指导消费者购买环境友好产品的标志。
符合环保标志认证的产品可以打上符号,显示其比同类产品对环境更加友好,可被广泛认可。
4.环保标志使用申请和持有环保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依据环保标志证书中的相关规定,合法使用环保标志,同时应遵守以下要求:4.1 环保标志必须与产品包装或广告等相应与之关联的资料、文件同时使用,不得随意且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使用环保标志,不得吊销、替换或随意改变环保标志的形状、颜色等任何细节。
4.2 环保标志只能用于与其相应的认证产品上,不得用于其他产品或其他用途。
4.3 未获得环保标志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非法使用生产、销售、广告等任何形式宣传其与环保标志的关联关系。
4.4 申请和持有环保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通过监测评估工作,确保产品的环境友好性能的有效、可靠和准确。
4.5 申请和持有环保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定期接受环保标志授权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机构的核查和审核,保证环保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
5.环保标志滥用行为与惩罚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环保标志,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环保标志,或以虚标代款,导致消费者误认或无法顺利购买到认证产品的,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规予以追究责任;涉及经济利益或影响极其恶劣的,可以依法启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行业禁入等措施。
6.总结本管理规定的制定,有助于提高企业和社会组织对环保标志的认识和正确使用,加强对环保标志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信力。
环保标识管理制度
环保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保标识的管理,规范环保标识的使用行为,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环保标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保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环保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公众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第四条环保标识应当在产品或项目生产、销售、使用的全部过程中遵守本制度和相关要求。
第五条环保标识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全民参与、科学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推动环保标识规范使用、诚信经营、绿色生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保标识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保标识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环保标识管理工作由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执行。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健全信息共享、事中事后监管、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八条负责环保标识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环保标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环保标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依从性与责任意识。
第九条建立环保标识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环保标识信息的发布和公开,推动社会各界更加了解环保标识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环保标识的设计和使用第十条环保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环保标准,促进绿色、低碳、环保的理念。
第十一条环保标识的设计应当简洁明了、符合产品或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得夸大产品或项目的环保性能。
第十二条环保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环保标准确定产品的环保标识,并通过检测和认证合规性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环保标准进行环保标识的标识和管理,不得销售无环保标识或不合格的环保标识产品。
第十五条个人和单位在购买或使用环保标识产品时要注重产品的环保性能,并依法合理使用。
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三篇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三篇篇一: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1 认证资格的引用和标志的使用1.1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是证明通过认证产品符合相应模式标准要求的一种证明文件和标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可用于广告、宣传、附带声明的产品运输外包装等,不用于产品或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的情况;1.2 认证标志只能由本公司使用,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借用。
使用时,必须与本单位名称放在一起,并将证书注册号标于标志的近旁;2 控制要求2.1在宣传资料、广告等媒介上使用认证资格、证书、标志时,遵守XX有限公司公开性文件及双方合同的规定,必要时将使用的情况或方案通知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以防误用。
2.2认证证书是证明本单位通过认证产品符合相应模式标准要求的一种证明文件,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用于广告、宣传、附带声明的产品运输外包装等,不用于产品或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合格或符合标准的情况。
2.3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不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2.4本单位按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公开性文件及合同要求引用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并在认证申请签署相关承诺,以满足以下要求: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公开性文件及合同规定;在对认证资格进行说明时不使用可能导致误解的描述,如管理体系认证资格不使人误解为产品通过认证或产品是符合标准或合格的,产品认证资格不使人误解为其管理体系或服务或其过程通过认证等;认证证书的使用或引用应准确,不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或其任何部分;在其认证资格被暂停或撤消时,有义务按中环联合认证中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在认证范围缩小后,应及时修改所有与之相关的宣传材料;在宣传或引用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不暗示其产品/服务或过程通过了认证;认证仅适用于获得认证的范围(如产品、地域、场所、现场等),不得暗示该范围之外的也获得了认证;在使用认证资格时,获证组织不得使用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绿色标识使用管理制度
绿色标识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绿色标识使用的管理,促进绿色产品的发展和推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绿色标识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绿色标识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保障广大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绿色标识使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依法、诚信的原则,规范绿色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第五条相关机构应当根据绿色标识的不同类型和适用领域,建立不同的标准和管理制度,确保绿色标识的有效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绿色标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六条绿色标识可分为国家级绿色标识、行业级绿色标识和企业级绿色标识。
第七条国家级绿色标识由国家环保部门或相关部门颁发,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绿色产品。
第八条行业级绿色标识由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颁发,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绿色产品。
第九条企业级绿色标识由企业自行制定,适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的绿色产品。
第十条绿色标识的适用范围应当在标识文件中明确规定,不能超出规定范围使用。
第三章绿色标识的申请和审核第十一条申请国家级绿色标识的单位应当向国家环保部门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
第十二条申请行业级绿色标识的单位应当向相应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级绿色标识的单位应当自行制定标识标准,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绿色标识的审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绿色标识的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核程序和流程,保障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六条绿色标识的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结果负责,如发现审核不合格情况应当及时作废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绿色标识的使用和监督第十七条所有获得绿色标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标识,不得随意更改或滥用。
第十八条绿色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外部监督,确保标识的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对发现滥用绿色标识、虚假使用绿色标识等行为的单位应当追究责任,并及时处理。
绿色标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标志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绿色标志,是指对产品、服务、组织、项目等具有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特点的标志,包括绿色产品标志、绿色服务标志、绿色组织标志、绿色项目标志等。
第三条绿色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自愿、互利、诚信原则;(三)科学、规范、高效原则;(四)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绿色标志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绿色标志管理制度,确保绿色标志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绿色标志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绿色标志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具有良好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业绩;(三)有明确的产品、服务、组织或者项目;(四)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能力。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绿色标志,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四)经审查合格后,颁发绿色标志证书。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申请绿色标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二)申请的产品、服务、组织或者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三)申请人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业绩;(四)申请人的质量管理能力。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对申请人的产品、服务、组织或者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绿色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前三个月,持证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证。
第三章绿色标志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持证人取得绿色标志证书后,可以在其产品、服务、组织或者项目上使用绿色标志。
第十一条使用绿色标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伪造、冒用、转让绿色标志;(二)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失效的绿色标志;(三)不得利用绿色标志进行虚假宣传;(四)不得损害绿色标志的声誉。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一、背景作为环保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手段,环境标志已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其中,绿色产品标志和环保认证标志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环境标志。
这些标志的应用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的环保生产和消费行为,同时也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地识别环保产品、环保服务和环保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标志的使用,确保标志的科学、准确和有效,国家环保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标志管理规定,其中包括了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环境标志的类型和范围环境标志分为强制性标志和自愿性标志。
强制性标志是指当符合确定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经过环境标志判定后,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者提供。
自愿性标志是指一个企业或者其产品,基于自愿原则,按照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所制定的环保标志。
环境标志的范围包括绿色产品标志、环保认证标志等。
2. 环境标志的核准机构及流程环境标志的核准机构包括环境保护部门、认证机构、研究机构等。
环境标志的核准流程包括申请、初审、现场复审、公示、证书颁发等环节。
其中,现场复审环节是非常重要的,由核准机构的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调查,以确保标志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环境标志使用的基本要求(1)标志应该与环境保护的政策、信息保持一致;(2)标志的标注应该正确、美观、易识别,不应与其他标志混淆;(3)标志应该在企业、产品、服务的宣传材料中明确标注,并经证明材料支撑;(4)标志不应涉及欺骗消费者或不利竞争的行为;(5)标志使用的范围应该严格按照核准时所规定的产品、服务的范围使用;(6)标志使用有期限,过期失效,需要进行重新复审。
4. 环境标志的违规处理对于环境标志的违规使用,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的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示、暂停使用资格、吊销证书等措施。
企业不得在标志获得暂停使用资格或者被吊销证书后使用该标志,否则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环境标志是企业加强环保方面的创新手段,但是环境标志的管理也需要规范、细化,并且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完备。
8《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1996年5月17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63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计、定型、制作和使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对标志牌实行定点制作和统一监制。
第三条制作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委托书。
未经许可,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制标志牌,也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的标志牌。
第四条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在实行规范化整治的同时,设置与之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要明确排污口(源)的规范化整治要求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要求,并将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位置应于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第七条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第八条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安装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安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涂改。
第十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建立登记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发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
登记证是排污口监督管理档案的原始记录,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和排污单位在立标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填写登记证。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环境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企业形象和环保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全部部门和员工,并具有管束力。
第二章环境标志的定义第三条环境标志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志。
第四条环境标志包含但不限于环保认证标志、绿色产品标志、循环利用标志等。
第三章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第五条公司内全部部门和员工在使用环境标志时,应遵从以下管理要求: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使用环境标志,不得随便窜改、冒用或误用环境标志;2.确保环境标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3.严禁将未经授权的环境标志贴在产品上或用于宣传广告中;4.确保环境标志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相匹配,不得低于相关标准要求;5.确保环境标志的有效期限,不得超出认证有效期。
第六条公司内每个部门应设立专员负责环境标志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对环境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2.供应环境标志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环境标志的认得和理解;3.对环境标志进行定期核查,确保环境标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4.建立环境标志使用档案,包含相关证明文件、认证报告等,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七条公司内每位员工在工作中应自动遵守以下规定:1.加强对环境标志的学习,提高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乐观参加环保活动;2.严格依照规定使用环境标志,不得私自修改或冒用环境标志;3.及时向所在部门的环境标志管理专员报告发现的环境标志违规行为;4.搭配环境标志管理专员对环境标志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供应必需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对环境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究责任:1.对于细小违规行为,公司将进行警示教育,并要求整改;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通报批判、记过、记大过、降职、解聘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使用和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01]32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3.16
【实施日期】2001.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级生态
示范区标志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环发[20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宣传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提高其知名度,维护其信誉,促进生态示范区健康发展,现公布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见附件),并对该标志的使用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适用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内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和为宣传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而开展的其它有关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属于公益性的,对其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国家级生态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2006-08-25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信誉,规范环境标志的使用,根据《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制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秘书处的名义授权给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实施的证明产品环境特性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第三条中国环境标志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凡已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单位,在其产品(服务)及包装、宣传材料上均可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第四条未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仿用。
违反者,认证中心有权要求对方停止其侵权行为,并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同时要求其在指定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否则,认证中心将采取法律措施,包括通知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等。
第五条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单位,应仅在已认证的型号的产品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不得超出认证范围使用。
(一)中国环境标志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标识时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按统一规格的环境标志图形(见附件)使用。
(二)中国环境标志只允许在获证产品上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
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三)生产企业对环境标志有特殊印制要求(如低值易耗产品)的应填写《环境标志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经认证中心批准,可在已经认证的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
(四)获证组织到期不再继续认证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交纳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了认证资格,就应停止中国环境标志的使用。
第六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冒用、仿用以及超范围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认证中心将采取如下措施,并保留提出经济赔偿和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
(一)如在受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申请阶段,发现企业已存在冒用、仿用等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现象,认证中心将立即终止其申请受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自发现之日起6~12个月后,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二)如在中国环境标志现场检查阶段发现企业冒用、仿用等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现象,检查组将立即停止现场检查,认证中心做出不予通过认证结论。
同时要求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自发现之日起6~12个月后,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三)认证中心在实施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发现企业冒用、仿用等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现象,即认为该企业存在诚信问题,将中止审核过程或撤销已发放体系认证证书。
同时要求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自发现之日起3个月内,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管理体系认证申请。
(四)认证中心在实施中国环境标志年度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途经发现已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企业存在超范围使用或其他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将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同时要求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情节严重的,将暂停直
至撤销其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资格。
被撤消认证资格的企业,自撤消之日起6-12个月,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第七条认证中心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告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企业名录、产品型号等,同时公告撤、注销认证企业名单、产品型号等。
第八条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企业可自愿采用认证中心推荐的数码防伪措施,公众可通过电话、网上查询等方式,辨别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的真伪。
第九条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企业,经整改后,是否接受其重新申请认证由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本规定由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