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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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董事高管责任险的剖析——基于公司治理的角度

对美国董事高管责任险的剖析——基于公司治理的角度

对美国董事高管责任险的剖析——基于公司治理的角度摘要:美国D&O责任保险是当今世界上最完备、最复杂和最有影响力的责任保险制度,分析、研究美国D&O责任保险制度可以给我们诸多启示。

当前我国D&O保险制度的发展存在困境的原因除了承保范围狭窄外,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的规定不清晰也是重要的原因。

关键词:董事与高管责任保险;资本市场;公司治理美国D&O责任保险是当今世界上最完备、最复杂和最有影响力的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与高管责任保险制度(简称D&O保险或董事责任险),它的目的在于使董事和高级职员明确,如果他们基于善意而受到法律诉讼,那么他们个人将在一定程度上免除责任的承担。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与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不断完善,董事面临的责任风险必然加大,董事与高管责任保险这种通过合同机制分散董事遭受股东诉讼的风险,它将风险从管理者个人身上移转至公司并最终转移给第三方--保险人,这样,管理者个人对于因其行为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基本上就不用承担责任,从而有利于吸引人才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鼓励经营管理创新。

一、美国董事责任险的具体适用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事责任险”),是指公司董事及高管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的一种责任保险。

1、实践中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第一类,对管理者个人提供保险保障使其免于承担因股东诉讼而带来的风险,只包含这种承保范围的保险本文称之为A类保险;第二类,对于公司承担的对其管理者的替代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只包含这种承保范围的保险本文称为B类保险;第三类,在公司本身是股东诉讼当事人时提供保险保障使其免于承担因股东诉讼而带来的风险,这种承保范围的保险本文称之为C类保险。

前两部分在伦敦劳合社最早的董事责任保单中即已出现,第三部分则体现了董事责任保险的最新发展。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探究【分享】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探究【分享】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探究摘要:2005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加重了董事责任和义务,一方面保证了公司董事、经理在进行决策、经营的过程中,更能勤勉自律;另一方面也会压抑公司董事、经理的创新性,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会影响到其才智的发挥。

因此加大力度,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董事责任保险能合理地降低因可以理解的经营过失而导致的责任,发挥董事经营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关键词:董事义务;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利益一、董事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20世纪30年代,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得到了最早承认并被广泛使用。

20 世纪30年代出现在美国的专门以公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为对象的保险可以说是董事责任保险的最初形式。

当时,欧洲各国还没有类似的险种。

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在20世纪60年代后得到了较快发展,法律实践的重心也相应地由补偿转向保险。

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公司法均规定公司具有购买董事保险的权利。

80 年代以后,美国股东代表诉讼急增,诉讼额增大,给广大保险市场造成了危机。

许多保险公司从董事保险业务中撤出或者降低最大保险金额,提高保险费。

此外,对申请加入董事保险的公司进行严格审查,对业绩较差、董事责任风险较大的公司不予签订董事保险合同。

英国虽有高昂的律师收费,但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的诉讼远没有美国频繁,因而英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象美国那样红火。

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由公司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责任险的做法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些国家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不开设这一险种。

日本于1980年由三井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对董事保险进行专项研究。

1990年三井海上保险公司首先取得日本政府的认可,开始发卖董事保险,次年其他保险公司也取得了政府认可,在日本全面开展了董事保险业务。

我国2002年1月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允许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保险,以解除董事的后顾之忧。

随后,平安保险公司于2002年1月24日率先推出董事责任保险业务。

由于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时间较短,董事的民事责任制度、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的立法缺陷,这些都成为董事责任保险开展的巨大制度障碍。

论美国的董事责任限制及免除制度

论美国的董事责任限制及免除制度
的 重视 。
关 键 词 : 董 事 责 任 保 险 ; 责 任 ; 免 除 ; 限 制
中 图分 类 号 :D 2 , 9 9 2 2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9 2( 0 6 0 - 0 7 0 2 0 6 2 0 ) 30 7- 5 6
Ab ta tT eis e f o t e s n byp ru t eiblyo c ro aedrco s e ra hn - e u o c r a sr c :h su o h w orao a l u s e h l it f op rt ie tr wh nb e c i gt d t f aeh s a i h y
有 能 力 的 人 才 可 以 在 公 司 董 事 的 地 位 上 充 分 施 展 其 经 营 、管 理 才 能 , 长 期 以 来 , 美 国 在 公 司 法 的 实 践 中 , 形 成 并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保 护 、救 济 董 事 责 任 的 措 施 。8 0年 代 中 后 期 , 在 董 事 责 任 保 险 危 机 的 影 响 下 , 美 国 各 个 州 所 实 施 的 限 制 董 事 责 任 的 立 法 , 就 是 其
( rn inCop rt n) 股 东 提 起 的 追 究 该 公 司 董 Ta s Uno r oai 的 o 事 责 任 的 集 团 诉 讼 ( ls ci n) 理 由 是 在 该 公 司 ca sa t o , 董 事会 上通 过 的将本 公 司股 票 出售给 其他 公 司的吸 收 合并方案 中 ,每股 5 5美 元 的 出 售 价 格 不 合 理 , 损 害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 要 求 在 董 事 会 上 投 赞 成 票 的 董 事 对 因此 而 给 公 司 带 来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特 拉 华 州 最 高 法 院 经 过 审 理 , 认 为 在 本 项 经 营 判 断 中 ,董

董事责任保险保险保险保险合同风险控制

董事责任保险保险保险保险合同风险控制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风险控制引言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董事及高管面临众多法律风险,其管理决策可能会引发诉讼或索赔。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为其董事和管理层投保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Insurance,简称D&O保险)。

本文将探讨董事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董事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为公司董事和高管提供法律保护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涵盖因其在职务中所作出的决策和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诉讼•管理失误•证券欺诈•违反信托责任通常情况下,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是公司本身,受益人则是公司的董事及高管。

这种保险能够有效降低高管因工作导虽然产生的法律风险,从而吸引优秀人才,加快企业决策的速度。

保险合同中的风险尽管董事责任保险为公司和董事提供了一层保护,但保险合同中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1. 免责条款许多保险公司在合同中会设定免责条款,限制保险责任的范围。

例如,故意不当行为、欺诈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通常不在保险保障范围内。

因此,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企业需仔细审读免责条款,确保充分理解相关风险。

2. 保额不足企业在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时,可能由于成本等原因对保额进行不合理的压缩。

若诉讼金额超过保险的保额,企业将不得不自行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因此,企业需根据其业务规模和潜在风险,合理规划保额,以达到全面的风险保障。

3. 自负责任条款一些保险合约中可能包含自负责任条款,即在赔付之前,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先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

这可能导致董事在面临诉讼时的经济负担加重。

因此,在投保时,企业应评估自负责任条款对自身财务的影响。

4. 承保范围局限不同的保险产品在承保范围上有所不同,企业需选择合适的产品以满足自身需求。

例如,有些保险可能不包括海外业务,或不涵盖特定的行业风险。

因此,企业应该仔细核对保险条款,确保产品能涵盖其潜在的法律风险。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以招商轮船为例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以招商轮船为例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2卷第1期2024年1月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g h a i E c o n o m i cM a n a g e m e n tC o l l e g e V o l.22N o.1J a n.2024 D O I:10.19702/j.c n k i.j s e m c.2024.01.004中图分类号:F27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988(2024)01-0039-14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以招商轮船为例朱文莉魏兵(陕西科技大学,西安710021)摘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出现明显上升趋势,学术界对董责险的作用形成三种观点: 管理层激励假说 外部监督假说 道德风险假说 ,而董责险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作用具体支持哪一种假说尚无定论㊂由于董责险的风险转移作用和补偿机制,企业高管人员的风险厌恶程度可能会有所改变,由此会对企业的投资活动产生影响,但具体是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尚待进一步研究㊂以招商轮船为研究对象,选取其2007-2021年的数据样本,就董责险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进行考察㊂研究结果发现:(1)购买董责险促进了企业对内投资支出增加,而对对内投资效率没有明显作用㊂(2)购买董责险短期内没有促进企业对外投资支出增加,但显著提高了对外投资效率㊂(3)相比于长航凤凰未购买董责险,招商轮船购买董责险有利于其投资活动效率的提高和投资收益的稳定㊂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董责险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㊂关键词: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投资支出;投资效益;招商轮船一㊁引言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起源于美国,1993年美国‘证券法“的通过使得美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风险增加,在此背景下诞生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这一新的险种㊂中国在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了高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中国上市公司首次引入董责险[1]㊂学术界对董责险的作用形成三种观点: 管理层激励假说 外部监督假说 道德风险假说 ,而董责险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作用具体支持哪一种假说尚无定论㊂随着我国新‘证券法“的实施㊁康美药业和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的出现以及几次风险教育事件的驱动催化,董责险的投保比例与日俱增㊂企业购买董责险的动机主要分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出于分散企业风险的需要[2]㊂上市公司整体风险随着合规领域㊁诉讼领域风险的上收稿日期:2023-03-23作者简介:朱文莉(1972- ),女,陕西咸阳人,陕西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㊁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公司财务㊁科技金融㊁乡村产业振兴㊂魏兵(1999- ),女,河南商丘人,陕西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学㊂升而快速上升,也进一步说明管理层的执业风险增加,诉讼风险的增大带来了董责险的需求增加㊂二是为了提升企业的创新水平[3]㊂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和谋划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㊂而在委托代理的模式下,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目标不一致阻碍了最优决策的选择,管理层普遍的风险规避倾向及现实经营中管理层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情况降低了其对创新性风险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在面临高风险高收益的创新投资项目时,高管可能会选择放弃获得正向现金流的机会而仅保留稳健性收益的项目,所以加强公司创新的投入和产出是企业战略发展的重要考量㊂董事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创新活动的重要决策者,董责险的引入能有效降低董事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风险,激励高管人员的创新思维,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㊂从数据上看,董责险的热度不断攀升,2021年约250家A股上市公司计划购买董责险,2022年上半年约有270家上市公司计划购买董责险㊂西方国家董责险的投保比例在90%以上,某些行业甚至达到100%,但我国资本市场上董责险的投保比例仅在15%左右㊂因此,我国董责险的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适用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董责险相关理论还有待进一步研究㊂二、文献回顾(一)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目前关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对其引起的管理层决策变化㊁企业行为改变以及董责险的经济后果等方面㊂董责险在董事和高管面临诉讼时具有 兜底 作用,降低了董事和高管的执业风险,董责险的引入会增加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4],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质量下降,而对管理层的惩罚效应降低,增加了公司的融资成本[5][6]㊂李姝和韩阳研究发现,购买董责险会降低企业的经营绩效[7]㊂董责险的保险程度越高,会计稳健性越差[8]㊂以上研究均是支持董责险会诱发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观点,沿着这一观点的逻辑,股东则会降低董责险的购买比例,而董责险的现实投保情况是逐年递增的,所以董责险发挥的正面作用不容忽视㊂董责险的正面影响主要包括激励作用和外部监督作用㊂赵杨研究发现董责险在企业中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对公司价值提升具有显著效果[9]㊂P r i e s t认为公司购买董责险后,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有助于公司招聘代表股东利益的外部董事[10]㊂O'S u l l i v a n研究发现董责险的引入可以作为高管薪酬的有益补充,缓解股东对管理层的激励不足,达到人才激励和挽留的目的[11]㊂雷啸等研究发现董责险在企业中发挥监督作用,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来抑制公司违规行为[12]㊂C o r e等发现保险公司为约束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会首先准确评估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根据不同的风险承担水平设计具体保费㊁理赔金额等条款[13],且董责险的监督机制并非仅在实际诉讼时才发挥作用,而是持续体现在保险的各个阶段[14]㊂(二)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投资活动针对董责险对投资活动的影响的相关文献较少,具体支持董责险的何种假说,结论尚不统一㊂L i和L i a o以中国台湾地区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董责险会加剧企业的过度投资状况,且上述关系在董事持股比例较低或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低时更加显著[15];而基于中国大陆资本市场的研究则发现,董责险对于非效率投资具有缓解作用,且主要通过抑制过度投资行为来实现[16],赵杨也得出相同的结论,他认为高质量审计监督可以在董责险和企业投资效率的关系中发挥中介作用[17]㊂傅祥斐的研究表明经济政策不确定时董责险通过提高管理层的风险承担水平改善公司投资不足[18]㊂综上文献研究发现,由于研究变量和样本选取的不同,董责险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发挥的作用并不统责险和投资活动关系的研究中,国内学者大多采取实证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缺乏针对性㊂三㊁案例背景及介绍(一)招商轮船公司概况招商轮船全称是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2月在上海市注册成立,并于2006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㊂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四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㊂公司以远洋油轮运输业务为核心,积极开拓液化天然气运输业务,重点发展与中国进口能源相关的运输业务㊂中国持续高速增长的能源进口海运需求㊁雄厚的股东背景和国际水平的经营管理水准为公司未来业务拓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㊂2020年1月3日,招商轮船上榜2019年上市公司市值500强,排名第264位㊂(二)招商轮船投保情况从董责险的整体投保情况来看,招商轮船自2007年开始为其公司的全体董事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责险,此后每年延续投保至今㊂该公司与我国资本市场上其他上市公司相比,购买董责险的开始时间比较早,购买时间也相对较长㊂2020年之前,董责险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投保率仅在10%左右,保险费率也维持在较低水平㊂在2010 2019年期间,保费由15万元/年逐渐降至10.45万元/年,其间签订的董责险的责任限额反而由3000万元上升至5000万元,费率由0.5%降至0.209%㊂2020年在责任限额不变的情况下保费增长了139.23%,董责险的保费在2020年大幅度上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康美药业案之后,保险公司普遍意识到之前对董责险承保风险认识不足,保险费率严重偏低;二是新‘证券法“的实施更加保护了投资者权益,高管人员的执业风险增加,董责险保费上涨是大趋势㊂四㊁招商轮船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投资活动影响分析本研究对于招商轮船购买董责险对其投资活动的影响分析从投资支出和投资效益两方面入手,首先以该公司2007 2021年所投资的活动为基础,研究其投资支出的变化趋势,再选取相关指标衡量企业的投资效益,以此来分析购买董责险对招商轮船投资活动的影响㊂(一)投资支出分析投资支出包括企业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两大类,衡量投资支出的指标可以反映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新增投资㊂若投资规模变化和新增投资额与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正比,则说明企业的投资活动取得了正向效果,投资收益增加;反之,则说明企业投资活动效果不佳㊂1.对内投资情况招商轮船作为水上运输企业,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投资是企业对内投资的重点,也是企业积累资本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㊂同时国内能源结构正处于转型的重要阶段,国家对绿色产业和环境保护予以大力支持㊂招商轮船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严格落实国际国内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工作㊂此外,该公司积极引入先进技术,对现有船舶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所以本研究加入无形资产指标对招商轮船的对内投资情况进行更全面的测量㊂A.构建固定资产㊁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万元);B.处置固定资产㊁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万元);C.实际新增投资额(万元)㊂表12006 2021年招商轮船实际新增投资额变化情况(万元)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 A166763547021700322362282550981676934253778902 B0024165415363870013538 C166763547021458672320752487111676934253765364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A1075753675592419741336597635594392825136328242960 B33013961663453043435487617398200416 C104274057942641628833659763125133794911893042544实际新增投资额是用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中构建固定资产㊁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减去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中处置固定资产㊁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的差额来表示,若差额为正且有增长趋势,则说明投资活动的规模变大㊂由表1可得,2006年招商轮船构建与处置金额相差较小,2007年招商轮船购买董责险后,构建与处置金额明显增加㊂2007年4月23日,招商轮船上市后首次购建新船,在大连重工定造了2艘V L C C㊁2艘A f r a m a x油轮,合同总价4.23亿美元㊂2007年6月27日再次购建新船,8月2日,公司上市后首次购建散货新船,8月27日再次购建油轮和散货新船㊂2007-2012年实际新增投资额有下降的趋势,但是数值仍高于2006年的实际新增投资额,2012-2014年实际新增投资额上升并达到顶峰,随后开始呈现下降趋势㊂2007-2021年之间,实际新增投资额虽有波动或下降趋势,但其数额都是大于2006年的实际新增投资额的㊂以上可以体现出:相比于购买董责险之前,目前企业对内投资扩大,以此提升市场占有率和企业自身竞争力㊂表22007 2021年招商轮船资产新增水平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实际投资新增水平20.27-0.590.590.07-0.33-0.750.54在建工程投资新增水平7.840.10-0.12-0.38-0.72-1.00 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水平-0.100.060.500.410.190.03-0.27无形资产投资新增水平 -0.04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实际投资新增水平14.95-0.44-0.28-0.190.88-0.46-0.65-0.64在建工程投资新增水平3.44-0.150.02-0.07-0.38-0.811.92-0.18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水平0.720.380.180.000.440.08-0.02-0.02无形资产投资新增水平0.000.060.06-0.070.040.01-0.06-0.02实际投资新增水平以及各类资产投资新增水平的公式如下:实际投资新增水平=[(本期购建固定资产㊁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本期处置固定资产㊁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上期购建固定资产㊁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上期处置固定资产㊁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上期购建固定资产㊁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上期处置固定资产㊁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在建工程投资新增水平=(本期期末余额-本期期初余额)/本期期初余额图12006 2021年招商轮船资产变化情况(万元)结合表2和图1具体分析招商轮船的在建工程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㊂该公司资产幅度变化最大的是固定资产,总体趋势攀升且整体增幅较大,个别年份略微下降,但不影响上升的趋势;在建工程投资在2006 2008年有了明显的上升,此后略有下降;无形资产投资水平在2015 2016年和2018 2019年是上升的,但上升幅度极小㊂固定资产的增长并非从2007年开始,而是滞后了两年,从2009年开始呈现上升趋势,其原因是2007年4月23日招商轮船上市后首次购建新船,合同交船期是2009年12月 2010年8月;2007年6月27日再次购建新船,合同交船期为2009年12月 2010年3月;2007年8月2日公司上市后首次购建散货新船,合同交船期为2010年12月 2011年4月;2007年8月27日公司购建油轮和散货新船,合同交船期是2009年6月 2011年6月㊂综上所述,招商轮船的整体投资思路为:首先对内的资产投资主要是固定资产,其次是在建工程,最后是无形资产㊂购买董责险后,招商轮船的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上升且持续上升,在建工程投资短暂上升,无形资产投资几乎没有变化㊂从行业特点来分析,招商轮船属于水上运输业,其主营业务需要一定的船队规模,因此固定资产是其获取收益的重要保证,企业对内投资时往往优先安排固定资产㊂2.对外投资情况图2招商轮船2007-2012年对外投资合计招商轮船在2007-2012年对外投资一直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从2013年才开始有上升的趋势,增长幅度逐渐变大㊂为了方便看清楚2007-2012年对外投资的变化趋势,单独绘制招商轮船2007-2012年每个季度的对外投资合计,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2007-2012年对外投资反而呈现下降趋势㊂因此,招商轮船购买董责险并没有对企业的对外投资起到促进作用㊂3.总体投资情况本研究从现金流量变化入手,分析招商轮船的总体投资情况的变化趋势㊂图32006-2021年招商轮船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万元)从图3可以看出,招商轮船的投资活动现金流变化没有一成不变地上升和下降㊂2007年购买董责险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明显下降,投资活动现金流出明显提升,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在购买董责险后几年都没有明显的变化,直到2015年后开始才有明显波动,在2016年后,投资活动现金流入水平虽有所降低,但整体水平高于2014年之前㊂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在2007年上升后又缓慢下降,2012年下降到与2006年差不多的水平,2012-2014年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大幅度上升,随后波动下降,但下降后的水平始终高于2007-2012年的水平㊂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化与投资活动现金流出的资活动现金流出㊂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招商轮船购买董责险后有意向地加大投资,而在短期内投资活动获得的现金流入并没有因投资的增加而增加,所以投入资金是否高效地转化为现金流入是不确定的,即招商轮船购买董责险是否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率有待进一步证实㊂(二)投资效益分析本研究选取增量资本产出率和投资收益分别作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效益的衡量指标㊂1.增量资本产出率增量资本产出率是衡量投资效率的主要经济指标,反映了增加经济产出所需要的投资增量㊂招商轮船属于水上运输业,对固定资产㊁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的投资是为了增加产能,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㊂增量资本产出率这一指标反映了企业当年对新投入资产的利用情况,若增量资本产出率为正,说明企业当年新增资产得到了有效利用,且正值越大,说明利用率越高;反之,则说明新投入资产没有得到充分利用㊂增量资本产出率=[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库存商品期初余额)]/当年实际新增投资额表32007-2021年招商轮船增量资本产出率主营业务收入(万元)期末存货(万元)当年新增投资额(万元)增量资本产出率(%)200724209286273547020.70 200832107940551458672.17 200918642169122320750.82 2010259668117932487111.06 2011279265234321676931.73 201228695820408425376.67 201325668820757653643.93 20142602152884610427400.26 2015615703325895794261.07 2016602507343344162881.45 2017609535422773365971.83 201810931101018106312511.83 201914556411059873379494.32 2020180729310943911893015.23 202124412231344154254457.97由表3可知,2007-2021年,招商轮船的增量资本产出率均为正值,说明企业当年新增的资产得到了有效利用;2008-2009年和2012-2014年增量资本产出率略微下降,但总体变化趋势是上升的㊂可因此并不能将增量资本产出率的上升完全归因于购买董责险㊂招商轮船用了近15年时间,将存货周转天数由33天左右降低到22天左右,存货周转率由10.97提升到16.27,总资产周转率由0.17提升到0.41,固定资产周转率由0.22提升到0.52㊂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也呈现上升趋势,且变动幅度与增量资本产出率的变动幅度基本一致㊂综上分析,购买董责险对企业对内投资活动产生的效益的正向影响不显著㊂2.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的收入,包括股利收入㊁债券利息收入以及与其他单位联营所分得的利润等㊂若投资收益为正值,说明企业对外投资取得了回报,且正值越大,说明对外投资回报越高;反之,则是对外投资亏损㊂选取资产负债表中 投资收益 项目来衡量招商轮船对外投资收益㊂图42006 2021年招商轮船投资收益变化情况(万元)从图4中可以看出招商轮船2006 2021年对外投资收益的变化趋势,2006 2008年和2014 2016年有一定的下滑,2007 2008年投资收益为负值,2009年及之后每一年的投资收益均呈现正值,且从长期角度来看,总体是呈现上升趋势,2016 2020年的增长幅度明显提升㊂2007 2012年招商轮船对外投资一直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甚至呈现下降趋势,2013年对外投资才开始上升㊂例如,2014 2015年招商轮船对外投资大幅度增长并达到顶峰,投资收益可能存在滞后性,而后2016 2020年的投资收益大幅度增长,因此2013年及之后投资收益上升很可能是对外投资增加的缘故,而不是因为资本利用率提高㊂而在2008 2012年对外投资水平较低甚至有所减少的情况下,投资收益反而有所上升,说明2008 2012年对外投资效率提高,进一步说明企业购买董责险后虽没有扩大对外投资规模,但投资效益有了一定的提升㊂五㊁招商轮船与长航凤凰投资活动对比分析(一)长航凤凰公司概况长航凤凰成立于1992年,1993年10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一家以船舶租赁㊁销售㊁维修及技术开发,国内㊁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拥有运力规模㊁客户资源㊁人才与管理等核心竞争力㊂此两家公司具有一定的可比性㊂但因两家公司规模不同,为了更准确地比较董责险带来的差异化影响,本研究将下面的绝对数指标除以企业当年的总资产,进行标准化处理,对比分析招商轮船购买董责险后两家公司的投资支出和投资效益,来研究董责险这一因素对投资活动产生的影响㊂(二)投资支出对比1.对内投资情况表4新增对内投资额占总资产的比例(%)招商轮船长航凤凰200727.2126.82200810.1715.01200915.8310.94201015.3215.63201110.177.1920122.16-3.0620133.87-7.53201437.06-12.41201518.55-1.08201610.78-5.8920178.91-4.48201812.6446.5720196.168.6520202.0314.5920210.714.36自2008年我国航运业进入低迷期且持续了近十年时间,由表4可以看出2012年招商轮船和长航凤凰的对内投资比例都开始大幅度降低㊂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海运的运力供给增长率为13.4%,而需求增加率仅有3.7%;2009年运力供给增长12.4%,而需求增加仅有1.2%㊂因此,该行业内的企业很有可能为此收缩对内资产的投资,长航凤凰在2012-2017年对内投资比例均是负增长,而招商轮船仅出现了两年低速增长,2014年恢复对内投资比例的增长㊂在行业低迷时期,招商轮船依然保持对内投资增加,相比于长航凤凰,对内投资数额受到的影响较小㊂2.对外投资情况表5对外投资额占总资产的比例(%)2007.12.312008.3.312008.6.302008.9.302008.12.312009.3.312009.6.30长航凤凰0.020.920.760.580.560.890.47招商轮船由于数据获取的局限性,只能得到长航凤凰2007-2009年对外投资合计的数额,表5显示了两家公司2007-2009年各季度对外投资额占本季度总资产的比例㊂通过对招商轮船和长航凤凰2007-2009年对外投资的对比发现,招商轮船对外投资所占比例呈现下降趋势且普遍低于长航凤凰,2007年购买董责险后,并没有使得招商轮船对外投资比例增加,反而有所减少㊂(三)投资效益对比1.增量资本产出率对比图52007-2021年招商轮船㊁长航凤凰增量资本产出率对比由图5可知,2007-2021年招商轮船和长航凤凰的增量资本产出率均为正值,长航凤凰的增量资本产出率一直稳定维持在较低的水平,波动不大,而招商轮船的增量资本产出率在2014-2021年稳步增长,尤其是近三年来增幅显著提高㊂但在购买董责险的前十年里,两家公司的增量资本产出率均在10%以下,甚至招商轮船在2007㊁2009和2014年的增量资本产出率明显低于长航凤凰㊂因此,购买董责险没有对企业的增量资本产出率起到明显的正向作用,这进一步说明购买董责险对企业的对内投资效率没有显著正向作用㊂2.投资收益对比表6投资收益占总资产的比例(%)招商轮船长航凤凰2007-0.116.392008-0.260.1220090.18-0.2420100.39-0.0220110.430.0220120.400.6220131.530.31(续表)招商轮船长航凤凰20150.52-0.6820160.31-0.9520170.38-0.1720180.430.3520190.701.4620201.19020211.170如表6所示,从近15年招商轮船与长航凤凰的投资收益对比来看,招商轮船在2008 2013年的投资收益有波动上升趋势,在购买董责险初期的投资收益为负,且2007 2008年还有一定的下降趋势,但自2009年开始,招商轮船的投资收益呈现波动上升㊂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水上运输业开始进入低迷期,这种低迷持续了近十年,长航凤凰在这期间的投资收益不容乐观㊂从招商轮船购买董责险的起始点开始分析,2007-2008年长航凤凰的投资收益是高于招商轮船的,但长航凤凰只在2007年和2014年出现了昙花一现的收益,其余大多数年份投资收益波动较大甚至连续为负㊂自2009年及之后长航凤凰出现投资收益为负的时候,招商轮船的投资收益依然稳定㊂保险公司为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治理水平的信号和缓解内外部信息不对称,会定期全面检查企业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因此购买董责险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外部监督㊂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购买董责险有利于提高对外投资效率,维持企业的投资收益稳定㊂3.每股收益对比图62007-2021年招商轮船㊁长航凤凰每股收益对比如图6所示,2007-2013年,招商轮船和长航凤凰的每股收益都呈现下降趋势㊂因为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一方面水上运输业出现产能过剩的局面,水运市场运力持续增加,但市场需求放缓;另一94。

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述评.doc

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述评.doc

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述评-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bilityinsurance,简称D一、D各国法律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具体条文会有些差异,但一般都包括:谨慎经营、忠于公司与股东、对雇员负责、向有权知情的人及时如实披露重要信息等。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职业活动,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工作中因自身能力、经验有限或其它一些客观原因而难免会出现过失行为(wrongful act)。

具体表现为,言行误导、信息披露失真、处理雇佣问题有欠公平、经营决策不当等。

这些行为无疑会给其所供职的组织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如导致公司股票市值下降,错失投资机会,或因伤害第三方利益等都有可能引发的针对个人和组织的索赔。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对于最终由谁来承担这样的索赔争议很大。

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董事和高级职员应承担损失,无权从所在组织获得补偿。

理由是各类组织机构都没有义务为其支付赔偿金。

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各类组织,尤其是赢利性企业中的作用逐渐显现,他们的利益也愈发受到重视,一些公司开始通过内部协议建立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补偿机制。

但由于单个企业财力有限,且风险集中,补偿范围较小,条件也很苛刻,往往仅局限于他们因执行组织负责人的意图(有时包括误解负责人的意图)而造成的损失。

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自主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在补偿之列,这就远远不能满足其合理的补偿要求。

进入20世纪以来,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与约束越来越严,第三方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出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也越来越充分(注:如1934年美国颁布《证券交易法》(SEA),建立了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这就促使在企业之外建立一种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责任的保障机制变得非常迫切,于是D作为职业责任保险之一,D比较典型的“过失行为”是指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或集团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一切实际或企图实施的错误言行、误导言行、疏忽遗漏与违约行为;或者仅因为他们是董事和高级职员对某故事的发生而负有赔偿责任。

中美董事责任保险需求差异的制度因素分析

中美董事责任保险需求差异的制度因素分析
Abs t r a c t : Af t e r b e i n g i mp o se d i n t o Ch i n a f o r a l mo s t t e n y e a r s , t h e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D&O l i a bi l i t y i n s u r — a n c e i s i n t h e i ni t i a l s t a g e a nd t h e e f f e c t i v e d e ma n d o f ma r k e t i s i ns uf ic f i e n t . Thi s p a p e r ma i n l y c o mpa r — a t i v e l y a n a l y z e s t h e s y s t e m f a c t o r s o f D&O l i a bi l i t y i ns u r a n c e’ S d e ma n d d i f f e r e n c e s be t we e n t he Un i t e d S t a t e s a n d Ch i n a i n o r d e r t o r e v e a l t he s y s t e m o bs t a c l e s o f Ch i n a’ S D&O l i a bi l i t y i n s u r a n c e ma r k e t d e -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0 — 1 8
v e l o p me n t a n d p r o v i de s o me a d v i c e s o n c o n s u m ma t i n g Chi na’ S D& O i n s u r a nc e s y s t e m.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与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的职责以及责任保险相关事宜,提高董事履职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保障公司利益与董事个人权益的平衡,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的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三、管理标准1. 董事职责1.1 董事应履行忠实、勤勉、审慎、诚实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1.2 董事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

1.3 董事应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时掌握公司发展方向、战略决策等重要事项。

1.4 董事应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并提供真实、客观的意见。

1.5 董事应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内部信息。

2. 董事责任保险2.1 公司应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以保障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

2.2 董事责任保险应包括管理责任、监管责任、财务责任、法律责任等不同方面的保险责任。

2.3 公司应根据董事的具体情况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保额和保险条款。

2.4 董事保险费用应由公司承担,董事无需个人承担额外费用。

2.5 董事遭受损失时,应积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相关调查。

3. 董事经济利益相关交易3.1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公司进行任何经济利益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借贷、投资等。

3.2 董事如确有经济利益相关交易的需求,应按公司章程的程序事先向董事会进行申报和审批,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3.3 董事应避免利用公司资源和职位谋取个人私利,做好财务和经济利益相关交易的内部披露和公告。

4. 董事会监督4.1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4.2 董事会应每年召开不少于四次董事会议,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协商解决问题。

4.3 董事会应及时听取董事的汇报和意见,做出合理决策和安排。

4.4 董事会应制定董事职责和绩效考核制度,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追踪。

董事责任保险

董事责任保险

本文以国外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实践为基础,在简单介绍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之后,详细论述了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涉及到的诸方面内容,包括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合法性及其意义;保险人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及其法律含义;被保险董事的告知义务、与请求有关的通知义务和权利、特殊情况下保险赔偿的分担问题、保险赔偿的先行支付等。

论文最后对我国刚刚起步的董事责任保险进行了较为客观和全面的分析。

一、引言董事及其行为对现代公司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毕竟,从根本上讲,“公司的概念是一种法律拟制。

它是一个允许便利地限定法律关系的法律结构,但最终仍然是那些藏在公司背后的人和他们的行为决定了公司的未来和其他人的未来。

”[1]因此,如何规范董事等“藏在公司背后的人和他们的行为”就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个核心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公司法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修正董事责任和义务的过程。

时至今日,强化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的个人责任有助于公司良好治理结构的形成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同,追究董事个人赔偿责任的诉讼也有日渐增多的趋势。

[2]但就象一把双刃剑,过重的个人责任可能会将有能力的人士排除在董事会之外,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的管理效率。

同时,我们必须承认,职务的性质决定了董事在某些时候必须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作出经营决策。

在不参杂其个人利益的情况下,要求董事承担决策失利的全部后果可能会带来极为不公平的后果,[3]这在客观上产生了对董事进行立法保护的需要。

从美国等国外立法例来看,对董事的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设定董事的一般行事标准,明确其责任和义务范围。

只要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行事标准,原则上不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个人责任,而不管该行为或后果在事实上是否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4]。

2. 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形式减轻或者免除董事在特定情况下的个人责任[5]。

3. 规定董事的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6]。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样本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 承保范围一.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本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除外。

二. 公司补偿保险本公司对被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被保险公司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应以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为限。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请求最终解决前,预付因此所产生的抗辩费用。

第二条 定义本保险合同内所使用的名词,其定义如下:一、“关联企业”:指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或之前,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中超过百分之二十但少于或等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为投保人直接持有或经由其一间或多间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

二、“赔偿请求”:指1.任何个人或组织因请求给予金钱赔偿或其他救济(包括非金钱的救济)对被保险人所提起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2.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求被保险人对特定不当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的书面请求; 3.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刑事诉讼; 4. 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特定不当行为提起的行政程序、监管程序或官方调查。

样本可归因于单一不当行为,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任何单次或多次的赔偿请求,在本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

三、“被保险公司”:指保险单的第一项所载的投保人及在不当行为发生日前,在公司组织结构图或类似文件中详细载明并经投保人或其子公司认可的子公司、分部、部门、区域性机构、生产群体或其他的公司内部单位。

四、“连续承保日”:指保险单第六项所记载的日期。

待决及以前的诉讼的连续承保日是指投保人连续向本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投保本类保险的首日,或其它经本公司同意的日期。

如按向其它保险公司连续投保之首日计算,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起始日时向本公司提供其向该保险公司提交的首份投保书,且以本公司接受为条件。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摘要】董事是在公司中因占有大比例股份,获得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决定性权利、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民商事行为主体的总称。

对于企业而言,公司董事在决策机构所发表的任何关于公司战略的意见,以及代表公司做出的职务行为,对公司运行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旦董事的行为有所偏差,都会使得公司蒙受巨大的损失,为了减少这样的损失,规避因个人给整体带来的风险,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损害减轻一、董事责任保险的性质(一)董事责任保险是财产损害保险董事责任保险归属于财产损害保险。

财产损害保险以保险利益为标的,“对整个损害保险而言,保险利益之定义可为一种特定之关系,基于此种关系,某特定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将遭受财产上之不利”。

[1]董事责任保险之所以应当归属于财产损害保险的类型,正是因为董事责任保险符合了“填补损害”的保险理论,在这个保险理论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防范未知的财产损失,并且这个损失是有可能造成除自己以外的第三方主体的损失的,为了在因自己过错造成他人损失,从而要由自己负担对于他人的损害赔偿时加大自己的压力,借助保险的赔偿,来转嫁损失的危机。

在这个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一旦察觉自己的利益因为投保人的过错而遭遇损失,并且这样的过错是在可保行为范围以内,那么投保人可以并且应当得到因投保人投保而产生的保险金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都不能从这个保险关系中获取到额外的利益,这个财产损害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保险利益或者补偿的利益都将以损害发生后可掌控或者应当掌控的数值为限,任何一方不得以损害赔偿请求为由,从保险关系中谋取损害之外的利益。

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期待利益的问题,具体说来,当被保险人因为投保人的过错,导致了自己本应当获取的各项利益有所减损,或者期限届满未能兑现,那么就会发生期待利益损害的问题,是否也属于董事责任保险的范畴呢?有学者认为,应当将这样一种利益包含在内,这是正确的。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随着公司控制权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各国纷纷强化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加强董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强调对其利益的保护。

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励优秀的经营者大胆从事工商业活动,为股东谋取最大的盈利,西
方国家公司法往往规定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董事、经理经营中的某些过失责任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其风险。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当董事及高级管理者在任职期间因过失导致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与董事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在约定限额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内在地需要董事责任保险法律机制。

责任的加重是对经营者的约束,风险的转移则是对经营者的激励,这是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
本要求。

在建立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应尽可能地立足于我国现有的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吸收、移植国外的立法成就和实践经验,从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董事责任保险机制。

本文从董事的民事义务和责任开始分析,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的一些基本理论和相关的法律问题,阐述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对在我国国情下
设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障碍和缺陷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尝试着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早期美国责任保险之合法化

早期美国责任保险之合法化


早 期美 国责任 保 险合 法性 受 到 的质 疑
1 8 8 0年 , 英 国率先通过 《 雇 主责任 法》 , 其规 定雇主应 承担 经营 中因过错使工人受 到的伤害。法律上的变化给英 国保 险业 带来 了新 的机遇 , 雇主责任保 险公 司在英 国宣告 成立。随后 , 该 公司逐渐洞察 到大洋彼岸 的美 国也可能会存 在着类似 的商 机。 于是 , 在 1 8 8 6年初 , 英 国雇主责任保 险公司在美 国波士顿设立 了其办事处 , 并在美 国销 售 出了第一份 责任保险合 同。数月之 后, 二 十六 位纺织 品制造商及地方领袖 汇聚在一起决定 成立他 们 自己的互助公 司从事责任保 险销 售 。此时 , 尽管责任 保险 已 经在 美国开始销售 , 然 而其合法性仍无 法获得确认 。人们 普遍 认 为与其他保 险相 比 ,责任保 险可能会 引发更大 的道德风险 , 从 而导致 更多 的事故 与犯 罪 ; 另外 , 责 任保 险可能对 侵权 法 的 预防功能 产生负 面作 用 ; 以及 , 责任保 险承担 被保 险人 的过 失 责任 , 这与 l 9世纪末之前普通法 的判例并不相 符。
( 一) 责 任 保 险 的 道 德 风 险
自现 代保险制度建 立以来 , 如何防止保 险中道德风险 的发 生, 一直是各方关心 的焦 点。 保 险中的道德风险 , 是被保 险人 或 受益 人 因知 道存在保 险合 同上规 定 的赔偿 或 给付利 益而故 意 违反道德规 范所 引发的风险 。 这无论责任保险还是其他种类 的 保险都会 面临 的问题 。为了避 免道 德风险的发生 , “ 保险利益原
( 二) 责 任 保 险对 侵 权 法预 防 功 能 的抑 制 侵权行为法 的功能一般有两方 面 : 填补损 害( 补偿 ) 和预防 损害 ( 遏制 ) ( D e t e r e n c e ) 。 】 从民法的发展历史来看 , 早在 罗马法 时代 , 侵权责任法就体现 了预防功能 。翻 所谓预 防功能 , 是 指侵 权法 通过规定 侵权人 应负 的民事责任 ,从 而引导人 们正确 行 为, 预 防和 遏制各种 损害 的发生 , 保持 社会秩 序稳定 和社会 生 活和谐。人们对责任保 险合法性 的质疑还在 于其对侵权法 预防 损害功能 的破 坏 , 因为被保 险人往往可能会在 责任保险存在 的 情况下降低 自身的注意义务 。责任保 险合同一旦生效 , 并发 生 被保险人导致他人 损害而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 的事实时 , 原本 由 被保险人承担 的赔偿 责任转 由保 险人 承担。因此 , 需承担赔偿 责任的加害人可通 过责任保险将其损失转化 掉 , 从 而使侵权法 对加害人 以及潜在加害人就不再有威慑力 。 p ] 此种情况下 , 由第 顺 位的损害赔偿所 附带产生 的预 防功 能可能会受到抑制 , 甚 至面临被 全面瓦解 的局面。 ( 三) 保 险 不承 担 被 保 险 人 之 过 失 责 任

公司董事责任的限制

公司董事责任的限制

公司董事责任的限制[摘要]:为了更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懂事行为,从而强调了公司懂事对债权人的责任,但若责任过重则会挫伤懂事的积极性,反而会损害公司和懂事的利益,文章就此提出几点看法,限制懂事对债权人的责任。

[关键词]: 营判断准则;赔偿限额;费用补偿;保险规定公司董事因过错的经营决策和经营行为要承担个人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董事行为,强化其信义义务、谨慎敬业义务,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实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如果公司董事对其经营行为承担过重的个人责任,使董事面临复杂的市场形势裹足不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以致使大量的经营人才不愿担任风险过高的董事职务,就会损害公司治理的效率以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立法规定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同时,也应该明确公司董事正当的经营权力并为其合法的个人利益设置保护机制,本文就此提出几点看法,以完善我国公司懂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制度。

一、允许董事以“经营判断准则”( businese judgement rule)进行抗辩免责经营判断准则又被称作商业判断准则,是美国判例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即董事对合理的经营失误可以不承担责任。

美国法学研究所给商业判断准则下了一个定义:“如果作出商业判断的董事或职员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他就被认为诚实地履行了义务:(1)他与该项交易无利害关系;(2)他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掌握的有关商业的信息在当时情形下是妥当的;(3)他有理由认为他的商业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 [1]商业判断准则是对董事一般义务的补充,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董事的商业判断存在重大过失就可以适用商业判断准则,而不视为违反董事的义务。

[2]采用商业判断准则是基于这样的考量,即:“法官并不具有商人进行商事事务必须的那种技能、信息和经营判断能力,法院对于那些看来是依照善意和适当注意的态度作出的决策不愿进行事后聪明的评判。

” [3]同时,“鼓励那些拥有技能和信息的商人按照他们对经济风险的评估进行资源的配置,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用。

董责险介绍

董责险介绍
➢ 1929年,美国股市大崩盘 ➢ 1933-1934年,制订1933年的《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 ➢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成立 ➢ 20世纪30年代中期,引入D&O保险 ➢ 20世纪60年代至今,美国的证券法律逐渐增加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
的责任,D&O保险的销售增长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内部培训
市场拓展部 二○○八年六月
目录
➢ 董事责任险基本情况 ➢ 董事责任险保单解读 ➢ 董事责任险市场情况 ➢ 董事责任险的展业
目录
➢ 董事责任险基本情况 ➢ 董事责任险保单解读 ➢ 董事责任险市场情况 ➢ 董事责任险的展业
董事责任险的发展背景
董事责任险在美国的起源
➢ 不当行为主要包括疏忽、遗漏、误导、过失、不当陈述、不
当雇佣、违反授权、应作为而不作为等非故意行为。
➢ 损失主要包括抗辩费用及法院判定的赔偿费用或庭外和解的
费用。
董事责任险简介
➢ 董事责任险的作用
吸引和获得优秀管理人员 缓解司法压力 保护个人和公司财产 解决补偿问题 可分性基础上的风险保障 保障公司持续运营 美加地区证券市场的重要保护
董事责任险保障范围
➢ 可以扩展保什么(1)
新子公司扩展 自动承保在保单期限内收购或成立的新子公司,该子公司满足:
1)总资产值未造成被保险公司的总资产增加超过20%;且; 2)该子公司住所地位于美国或加拿大境外。
质询费用(官方调查费用)扩展 证券监管机构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证券问题开展行政性的调查,我国 证券市场上证券类民事诉讼就需要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上市公司及其 高管个人被要求接受调查中发生的辩护费用可以得到保单的补偿。

董事责任保险的意义与保障

董事责任保险的意义与保障
发展趋势
未来,董事责任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一方面,随着全球化和企业国际化的深入发展,跨国 公司和海外上市公司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需求将持续增加;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大数据的应用 ,保险公司将更加精准地评估风险和定价,推动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并存
面临的挑战
尽管董事责任保险市场前景广阔,但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市场认知度不足、专业人才匮 乏等。此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社会形象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责任保险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 部分,有助于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的决策 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
VS
展示企业社会责任
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是企业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的表现,同时也是企业对股东 和投资者负责的体现,有助于展示企业的 社会责任担当。
加强监管力度
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董事责任保险 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 费者权益。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
普及董事责任保险知识
通过媒体、宣传册、培训课程等多种渠道,向企业和董事普及董事责任保险的知识和重要性。
提高风险意识
加强董事的风险意识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从而积极投保董事责任保险 。
发展历程
董事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 美国,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 和股东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该险种 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发展。
市场需求及现状分析
市场需求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 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 的职业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对 董事责任保险的需求也在逐年上升。

董事责任险的比较法分析

董事责任险的比较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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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尔 滨 学 院 学 报
等 。 13 9 3至 13 9 4年 , 国在 金融证 券 领域 的 美 实体 与诉 讼 制度 的制定 和完 善 , 实质 是美 国应
局 限性 。在董事责任保 险进 入法律层 面之前 , 公
司补偿 机制率 先一 步得 到法 律 的青 睐。基 于联
对 经济 危机 的法律举 措 。董事 责任 险即产生 于
法 系主 要 国 家董 事 责 任 险制 度 的 历 史嬗 变进 行 纵 向 分析 , 结 合 中 国 实情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 并 以期 能 够 为 中
国就 该 险种 的 法 律 设 计 与 完善 提 供 有 益 的 启 示 。
[ 键词 ] 事责任险 ; 美法 系; 陆法 系; 关 董 英 大 比较 [ 图分 类 号 ] 9 2 24 中 D 2 ;8 [ 献标 识 码 ] 文 A
第3 l卷
第 6期
哈 尔 滨 学 院 学 报
J 0URNAL OF HARBI UNI N VERS TY I
Vo . No 6 1 31 .
2 0年 6月 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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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编 号 ]0 4 5 5 ( 00 0 一 O4 一O 文 10 — 86 2 1 )6 0 7 5
险 制 度
举措 的推 动 下 , 国 “ 事 的责 任 也逐 渐 强 化 美 董 起来 ” 责任 的 强 化 , 。 有利 于保 护 公众 投 资者 的利 益 , 但却 因缺 乏 相 应 的 董 事权 益 保 障机 制 又对 董 事造 成 巨大压 力 。 为 了分 散董 事任 职经
营 的风 险 , 预计 到该 业 务 的发展 前景 , 国伦 并 英 敦劳 埃 德保 险协 会有 史 以来第 一 次开 发 了针对 公 司董 事 及 其 管 理 者 的 承 保 险 别。 不 过 , 董 事 责 任险 虽 然 是 由 英 国保 险 组 织所 创 造 , 最 却

国际市场上董责险的前世今生

国际市场上董责险的前世今生

美国纽约市场是董监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D&O)需求量最大的市场,市场占有额比其他市场额度加在一起还要多。

据纳斯达克统计数据,2004年-2014年内美国保险业每年为D&O支付超过54亿美元的保险费。

D&O承担潜在的巨额抗辩与和解成本,为提高中小投资者在美国股市的投资活跃度,增加美国股市对投资人的吸引力提供极大的帮助。

从需求端来看,世界上第一张D&O是由英国劳合社签署的保险合同,但承保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1929年的一家美国公司。

1929年的美国股市大崩盘引发的经济危机长达10年,在此期间美国股市中频频曝出公司丑闻,导致投资者对美国股市信心大跌。

在此背景下,美国公司对D&O的需求应运而生。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股东代表诉讼在美国盛行,美国公司的内部控制人感到经营责任风险日益增大,公司的补偿制度已无法为负责公司治理决策的董事会高管团队、监事会和成员承担股东诉讼后的巨额集体诉讼赔款,而D&O作为一个商业产品,提供了低成本定价的责任风险分担方式。

自1970年开始的30年内,D&O的需求量稳步增长。

随着安然公司的轰然倒台,D&O迎来了需求大爆发。

特别是,美国各州为了吸引公司投资人的投资以及降低监管成本,都立法明文规定:公司有权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和维持D&O。

从供给端来看,D&O保险市场一个独特的特点是,在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方面普遍缺乏披露,各国皆如此。

美国如此活跃的巨大的需求量下,鉴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保护,也不例外地很少提交有关D&O的保险产品供给数据。

虽然美国的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每年向NAIC(美国保险监察官协会)提交有关其运营的信息,但保险公司不需要单独报告D&O业务线的保费、损失和费用数据。

年度报表中与D&O项目相关的数据包含在名为“其他负债”的一组包罗万象的负债项目中,因此无法将D&O信息与“其他负债”中包含的其他业务线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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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蔡元庆(深圳大学,山东510275)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蒂件下,任何一十企业要想从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成功,有时必须冒一定的风险。

而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经理等经营者就必须随时去面对这些风险。

为了分散经营者在经营中的风陆.使有才能的经营音放心、大胆地施展其经营管理才能.就必须有一系列救济其经营责任的措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就被认为是其中最有效的一项。

本文通过对董事责任保险最为普厦的美国的该项制度的研究,探讨如何完善我圆的董事责任保陆制度。

关键词:心司治理结构;董事责任保险;舟司补偿制度;公共政策中图分类号:DF438.4文献标识码:A一、问题的所在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及董事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公司中,董事会被定位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但现实中公司的具体业务是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来实施的。

由于企业经营是一种随时都伴随着风险的活动,当董事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判断失误或市场形势的变化等原因而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公司或者股东都可以提起追究董事对公司责任的诉讼。

正是由于经营决策风险和随时可能会被追究责任的风险是任何一名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所不可避免的,因此在强化董事责任的同时,如何确保有才能的董事安心为公司服务,也是各国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就美国而言,为了降低董事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避免那些基于不正当目的的代表诉讼的威胁,在保护董事方面,主要有经营判断的原则(Busi-hessJudgmentRule)、公司补偿制度(Corporationlndem—nifieation)、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董事责任限制及免除制度(DirectorsⅫdOfficersLiabilityLimitation)等几项措施。

其中,被认为最行之有效的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andOfficersLiabilitylnsur-alice简称D&0LiabilityInsurance或D&0lnsur—ance),是指以董事或高级职员对公司及债权人应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0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中提到了,“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其中该条第六项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共同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其中第39条:“经股东大会批准,收稿日期:2003—04—14作者简介:蔡元庆(1969一),男,山东青岛人,辣圳大学法学院日本广岛大学洼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公司法的教学和研究。

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紧接着今年1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了中国第一个董事长责任保险。

这预示着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随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等一些列强化董事会职能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到如何保护董事,如何救济董事在经营中的责任这个问题。

但是,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对于这样一个在国外实施、推广过程中曾经受到过来自各方面非议的制度,我国缺少应有的理论上的探讨。

首先从董事责任保险的内容来看,虽然已经有保险公司推出了董事责任保险,但是保险合同应该包括哪些条款?免责事项有哪些内容?被保险者自已负担额的比例如何确定?都需要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

另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董事责任保险也同样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第一,董事责任保险是否会破坏民事赔偿责任的抑制违法的功能?第二,公司替董事负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否与公司棱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第三,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民商法、特别是公司法是否应该增加相应的规定等等。

为了解答这些问题和疑问,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董事责任保险最为普及的美国的责任保险制度进行重新认识。

特别是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分析和研究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从中寻找对我国的启示。

二、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世界上最初开发、销售董事责任保险的据说是英国的劳埃德(I如yd’s)保险公司,L1]到20世纪40年代传人美国,开始对美国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职员发①我国《公司法)实施后,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相差的文献主要有,(刘倥海.股袭投法律保护概论^民法院出版社,1995194—199;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挂律出版杜,1998;刘志强.日本董事保险的构造及问题点商事珐论集,第4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56—258/43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一—————————一售。

在当时的美围,伴随着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制定、[934年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设置,证券市场开始趋于完善,董事的责任也逐渐强化起来。

之后紧接着1939年出现了在当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来说,有着重大影响的NewYorkDockCo,诉Mac—C0110m事件。

n1在该案中,纽约州最高法院(SuperiorCollrl)的法官驳同了纽约Dock公司的职员MacCollom提出的要求公司补偿其在已经取得胜诉的股东代表诉讼中,因争诉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的请求,理由是由于该职员的胜诉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什么实际的利益。

这个判决,一举否定了以往在同类案件中法院业已形成的立场,象・枚重磅炸弹,龙论在学术界还是在企业界都产生了剧烈的反n向,特别是对于当刚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来说,该判决使他们不得不去重新认识经营中所存在的巨大的风险。

但是,对于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所带来的影响,首先并不是反映在董事责任保险的普及方面,而是各个州的公司法的变化。

1941年,纽约州首先修改了其事业公司法(BCL/BusinessCorporationLaw),增设了公司补偿制度,规定公司有权力对本公司职员给予一定的补偿,并以此来对抗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批判的上述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由于公司经营时常伴随着风险,因此公司朴偿制度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米说,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

同时,由于董事责任制度的严格化,带来了追究董事经营责任的代表诉讼案件不断增长的趋势,董事用以防御的诉讼费用也随之大幅度增加,也就更显示出公司补偿制度的重要性。

因此,在此后的几年里,效仿纽约州事业公司法中公司补偿制度的规定,美国大多数州都在其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了公司有对董事提供补偿的权力。

回公司补偿制度虽然给公司董事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措施,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追究萤事责任案件增长的趋势。

到了60年代,不仅来自股东的代表诉讼在增加,证券交易委员会依照证券交易法的规定直接追究董事责任的案件,政府机关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消费者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追究公司及其经营者责任的案件也不断增加;另外,各个州基于各自的证券交易规则追究董事责任的事件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公司补偿制度的一些缺陷慢慢被暴露出来。

首先,支付因诉讼而产生的赔偿金以及防御费用,要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力作保障,如果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补偿制度对公司董事而言就没有任何意义。

特别是在一些新兴企业以及资产较少的企业,补偿制度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1其次,除了某些规定董事有享受被补偿权利的州之外,大多数州的制定法只是规定了公司有补偿董事的权力。

因此,最终是否对董事提供补偿,完全由公司来决定,如果公司支配权发生变更或转移,就可能产生公司届时不提供补偿的情形;第三,补偿制度是由公司来补偿董事及高级职员因被追究责仟而产生的赔偿金及诉讼费I【}j,因此,从其本质来说,实际上由投资者全体共同承担了因董事行为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40由于上述原因,60年代以后,因为公司不能提供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以补救他们将来成为公司董事后所要承受的巨大风险,出现了许多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候选人拒绝就任董事职务的现象。

于足,许多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便开始将目光由补偿制度转向董事责任保险。

1967年,为了使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成为台法行为,特拉华州首先修改丁州公司法,规定公司有权为董事及高级职员购买董事责任保险。

这个规定一经颁布,立即在美国各地产生连锁反应。

先是1969年的纽约州,然后其他州都纷纷效仿,至今为止美国所有的州的制定法中都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

这些规定的颁布为董事责任保险在全美广泛地推广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董事责任保险也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

虽然在80年代后期由于保险费过高等问题,曾经一度出现过责任保险的危机,加人数额呈现过下降的现象,但危机过后重新恢复了上升趋势。

在美国怀亚特公司颁布的《1992年版怀亚特董事及高级职员的责任调查》中,被调查的公司(1342家)中大约有81%的企业为其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而这个比例在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中更为突出,达到了90%以上。

¨’现在,在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已成为确保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更好地执行公司业务,保证有能力的人才在最终同意出任公司董事职务时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

甚至有人指出,不为董事加入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就没有人愿意去出任该公司的董事。

三、与董事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上所述,现在美国所有的州,都在其制定法中规定公司可以为其公司的董事购买并维持董事责任保险。

其中以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公司法中的规定最为典型。

另外根据《示范事业公司法》修订本(RevisedModelBusinessCorporationAct)以及美国法学所(ALI/AmericanLawInstitute)在1994年提出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诸原则——分析与劝告》(ALl,PrineiplesofCor.porateGovernance:AnalysisandRecommendation)的最终案,美国关于董事责任保险规定可归纳如下:1.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45条(g)项规定:“公司有权为下列任何人购买和维持董事责任保险,该人是或过去是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以及代理人,或者应公司要求现在正在或过去为其他公司、合伙组织、联合企业、信托组织或其他企业工作并成为它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以及代理人的人。

该公司针对该。

现在.在美国所有的州,都有关于公司补偿制度的明文规定。

而且,虽然补偿方式不尽午H同、但在大害数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章程的附加条款中.都可以看到公司可以向董事挺供补偿的规定。

蔡元庆:美国的董事囊任保险制度人因其身份而被追究并且需要负担的责任,或者是该人因其在公司的地位而产生的责任,不论公司根据本条规定是否有权补偿该人的责任,都有为该人购买并维持保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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