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蔡元庆

(深圳大学,山东510275)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蒂件下,任何一十企业要想从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成功,有时必须冒一定的风险。而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经理等经营者就必须随时去面对这些风险。为了分散经营者在经营中的风陆.使有才能的经营音放心、大胆地施展其经营管理才能.就必须有一系列救济其经营责任的措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就被认为是其中最有效的一项。本文通过对董事责任保险最为普厦的美国的该项制度的研究,探讨如何完善我圆的董事责任保陆制度。

关键词:心司治理结构;董事责任保险;舟司补偿制度;公共政策

中图分类号:DF438.4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所在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及董事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公司中,董事会被定位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但现实中公司的具体业务是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来实施的。由于企业经营是一种随时都伴随着风险的活动,当董事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判断失误或市场形势的变化等原因而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公司或者股东都可以提起追究董事对公司责任的诉讼。正是由于经营决策风险和随时可能会被追究责任的风险是任何一名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所不可避免的,因此在强化董事责任的同时,如何确保有才能的董事安心为公司服务,也是各国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就美国而言,为了降低董事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避免那些基于不正当目的的代表诉讼的威胁,在保护董事方面,主要有经营判断的原则(Busi-hessJudgment

Rule)、公司补偿制度(Corporationlndem—nifieation)、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董事责任限制及免除制度(DirectorsⅫdOfficersLiabilityLimitation)等几项措施。其中,被认为最行之有效的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andOfficersLiabilitylnsur-alice简称D&0LiabilityInsurance或D&0lnsur—ance),是指以董事或高级职员对公司及债权人应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保险。0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中提到了,“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其中该条第六项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2002年1月7日,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共同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其中第39条:“经股东大会批准,收稿日期:2003—04—14

作者简介:蔡元庆(1969一),男,山东青岛人,辣圳大学法学院日本广岛大学洼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公司法的教学和研究。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紧接着今年1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了中国第一个董事长责任保险。这预示着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随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等一些列强化董事会职能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到如何保护董事,如何救济董事在经营中的责任这个问题。

但是,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对于这样一个在国外实施、推广过程中曾经受到过来自各方面非议的制度,我国缺少应有的理论上的探讨。首先从董事责任保险的内容来看,虽然已经有保险公司推出了董事责任保险,但是保险合同应该包括哪些条款?免责事项有哪些内容?被保险者自已负担额的比例如何确定?都需要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另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董事责任保险也同样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第一,董事责任保险是否会破坏民事赔偿责任的抑制违法的功能?第二,公司替董事负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否与公司棱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第三,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民商法、特别是公司法是否应该增加相应的规定等等。为了解答这些问题和疑问,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董事责任保险最为普及的美国的责任保险制度进行重新认识。特别是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分析和研究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从中寻找对我国的启示。

二、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世界上最初开发、销售董事责任保险的据说是英国的劳埃德(I如yd’s)保险公司,L1]到20世纪40年代传人美国,开始对美国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职员发

①我国《公司法)实施后,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相差的文献主要有,(刘倥海.股袭投法律保护概论^民法院出版社,1995194—199;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挂律出版杜,1998;刘志强.日本董事保险的构造及问题点商事珐论集,第4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56—258/

43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一—————————一

售。在当时的美围,伴随着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制定、[934年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设置,证券市场开始趋于完善,董事的责任也逐渐强化起来。之后紧接着1939年出现了在当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来说,有着重大影响的NewYorkDockCo,诉Mac—

C0110m事件。n1在该案中,纽约州最高法院(SuperiorCollrl)的法官驳同了纽约Dock公司的职员MacCollom提出的要求公司补偿其在已经取得胜诉的股东代表诉讼中,因争诉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的请求,理由是由于该职员的胜诉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什么实际的利益。这个判决,一举否定了以往在同类案件中法院业已形

成的立场,象・枚重磅炸弹,龙论在学术界还是在企业界都产生了剧烈的反n向,特别是对于当刚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来说,该判决使他们不得不去重新认识经营中所存在的巨大的风险。

但是,对于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所带来的影响,首先并不是反映在董事责任保险的普及方面,而是各个州的公司法的变化。1941年,纽约州首先修改了其

事业公司法(BCL/BusinessCorporationLaw),增设了公

司补偿制度,规定公司有权力对本公司职员给予一定的补偿,并以此来对抗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批判的上述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由于公司经营时常伴随着风险,因此公司朴偿制度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米说,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同时,由于董事责任制度的严格化,带来了追究董事经营责任的代表诉讼案件不断增长的趋势,董事用以防御的诉讼费用也随之大幅度增加,也就更显示出公司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在此后的几年里,效仿纽约州事业公司法中公司补偿制度的规定,美国大多数州都在其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了公司有对董事提供补偿的权力。回

公司补偿制度虽然给公司董事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措施,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追究萤事责任案件增长的趋势。到了60年代,不仅来自股东的代表诉讼在增加,证券交易委员会依照证券交易法的规定直接追究董事责任的案件,政府机关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消费者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追究公司及其经营者责任的案件也不断增加;另外,各个州基于各自的证券交易规则追究董事责任的事件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公司补偿制度的一些缺陷慢慢被暴露出来。首先,支付因诉讼而产生的赔偿金以及防御费用,要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力作保障,如果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补偿制度对公司董事而言就没有任何意义。特别是在一些新兴企业以及资产较少的企业,补偿制度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31其次,除了某些规定董事有享受被补偿权利的州之外,大多数州的制定法只是规定了公司有补偿董事的权力。因此,最终是否对董事提供补偿,完全由公司来决定,如果公司支配权发生变更或转移,就可能产生公司届时不提供补偿的情形;第三,补偿制度是由公司来补偿董事及高级职员因被

追究责仟而产生的赔偿金及诉讼费I【}j,因此,从其本质来说,实际上由投资者全体共同承担了因董事行为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40

由于上述原因,60年代以后,因为公司不能提供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以补救他们将来成为公司董事后所要承受的巨大风险,出现了许多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候选人拒绝就任董事职务的现象。于足,许多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便开始将目光由补偿制度转向董

事责任保险。1967年,为了使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成为台法行为,特拉华州首先修改丁州公司法,规定公司有权为董事及高级职员购买董事责任保险。这个规定一经颁布,立即在美国各地产生连锁反应。先是1969年的纽约州,然后其他州都纷纷效仿,至今为止美国所有的州的制定法中都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这些规定的颁布为董事责任保险在全美广泛地推广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董事责任保险也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虽然在80年代后期由于保险费过高等问题,曾经一度出现过责任保险的危机,加人数额呈现过下降的现象,但危机过后重新恢复了上升趋势。在美国怀亚特公司颁布的《1992年版怀亚特董事及高级职员的责任调查》中,被调查的公司(1342家)中大约有81%的企业为其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而这个比例在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中更为突出,达到了90%以上。¨’现在,在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已成为确保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更好地执行公司业务,保证有能力的人才在最终同意出任公司董事职务时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甚至有人指出,不为董事加入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就没有人愿意去出任该公司的董事。

三、与董事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上所述,现在美国所有的州,都在其制定法中规定公司可以为其公司的董事购买并维持董事责任保险。其中以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公司法中的规定最为典型。另外根据《示范事业公司法》修订本(RevisedModelBusinessCorporationAct)以及美国法学所(ALI/AmericanLawInstitute)在1994年提出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诸原则——分析与劝告》(ALl,PrineiplesofCor.porateGovernance:AnalysisandRecommendation)的最终案,美国关于董事责任保险规定可归纳如下:

1.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45条(g)项规定:“公司有权为下列任何人购买和维持董事责任保险,该人是或过去是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以及代理人,或者应公司要求现在正在或过去为其他公司、合伙组织、联合企业、信托组织或其他企业工作并成为它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以及代理人的人。该公司针对该

。现在.在美国所有的州,都有关于公司补偿制度的明文规定。而且,虽然补偿方式不尽午H同、但在大害数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章程的附加条款中.都可以看到公司可以向董事挺供补偿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