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18.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由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同共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19.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21. 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商个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但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2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合伙经营三种形式;23.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4.私营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归一个人所有和控制,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5. 商中间人又叫“独立的商事辅助人”,是指不参加商事主体的营业组织而辅助其从事营业的人;26.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27. 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28. 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29.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30.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权经理权的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30. 代办人,以代办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代办权是指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31.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32.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此类行为无论是由商人实施还是由非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商行为按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33.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34.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35.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36.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37.辅助商行为又称“附属商行为”,它是指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38.固有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39.推定商行为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40.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41.特殊商事行为是与一般商事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规所调整的商事行为;42. 商事交互计算:是指把在一定期间内由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性结算的特殊商事合同;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务结算;43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44. 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行为;45. 商事行纪,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46. 商事居间是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者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47. 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48.商事信用:它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贷款、服务报酬、贷款本息的承诺;49.商事期货交易是商事买卖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所内预先签订有关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割要在约定的远期进行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50.融资租赁:是融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商主体约定,融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方供货方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物件,然后将其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的一种商行为;51.商事仓储是保管人储存货物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仓储是一种典型的商事行为,但这一商事行为是以民法中的寄托行为理论为基础的;在传统商法中,仓储包括仓储和保管,两者在立法上未作十分严格的区分;52.商事运输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53.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54. 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55. 开业登记:商主体的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56. 变更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57.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58.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59. 如果商号仅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简单商号;简单商号可以单独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号,也可以成为其他商号的核心部分,加上其他附属物成为新的商号;60.由核心部分简单商号和附属部分组成的商号是组合商号61. 如果一个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经营内容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独资商号62.如果商号中并不包含完整的公民的姓名,而是专有标记,常常向人们揭示商主体是某种性质的公司,这种商号则称为公司商号63.原始商号:商主体创设时命名的商号被称为原始商号64.派生商号:如果商号是人名商号,该商号被继承,现有商号所有人拥有与原商号中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如孙子从祖父那时继承一个独资企业,这个商号便被称为派生商号;65.继获商号:是指商主体的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商号持有人发生变化,商号依然可以被其共同使用;66. .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67. 商号创设登记商主体创设时商号的登记只有履行了创立登记的商号才能成为商主体的名称,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68.商号变更登记,商主体在经营期间变更原登记商号的全部或一部,而在登记机关履行的登记;69.商号转让登记,商主体将其商号转让给其他商主体使用或者与其他商主体共享使用权时所必须履行的登记70.商号废止登记,商主体终止经营时为废止商号的继续使用而履行的登记;71.商号撤销登记,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依职权撤销商主体经营资格,同时撤销其商号,所依法进行的登记;72. 商号继承登记,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经营所办理的登记;73.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部分;74.商号的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的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75.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会计账簿;其制作和表现形式既有书面形式,也有电子形式;76.会计凭证,是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77.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商事交易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交易发生和完成情况的原始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书面证明;78.记账凭证,又称记录凭证、记账凭单,是指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交易业务内容予以分类填制的,可以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记账凭证的作用在于对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确定会计分录,为直接记账提供凭据;79.会计账簿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并反映商主体经营业务的簿册;分类:①序时账簿,又称日记账簿,是指按照交易活动的时间先后逐项记载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②分类账簿,是指按照会计科目分类记载全部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①备查账簿,狮子对一些日记账簿或分类账簿未能记载或记载不请安的交易内容或项目予以补偿记载的账簿;80.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或向社会披露其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①会计报表,又称会计表册,它是指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商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即一定会计几件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表;②会计报表附注,是指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记载的相关事项作出的解释;②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为了方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而对商主体的财务情况作出成果的具体说明;81.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1.票据:我国票据的概念包括了本票汇票和支票。
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火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照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2.票据法:狭义的票据法,是专门规定票据的法律法规.广义的票据法,泛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法规.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了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或可以适用于票据关系的规定.5.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6.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7.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1.票据债务人: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19.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为基本票据行为或主票据行为.19.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搜票据权利与他人的票据行为.20.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为附属票据行为.21.保证: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票据行为,为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30.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请求权和追索权.46.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58.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也称为受益偿还请求权是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人,向一定的利益获得人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74.回头背书: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如以出票人.前手背书人为背书人的背书.6.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7.票据能力:指票据权利能力与票据行为能力.96、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得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以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原则: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包括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等。
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法的渊源: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商法的调整对象: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法人: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
被商人授予代办权的人称为代办人。
商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交互计算:指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计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
信托: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商事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货运:指以特定的标的物为运输对象的特殊运输商行为,是运输交易中的基本行为方式。
一般商行为: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
商事登记: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商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商法: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全部出名并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3、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4、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基于一定的意思表示旨在发生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它是使商事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5、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对公司内部事务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治性规范,可以将其视为公司与其成员之间的合同,或者作为公司治理的内部规则。
6、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8、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的一种设立方式,又称为共同设立或者单纯设立。
9、募集设立:发起人可以不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但必须先认购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然后就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的一种设立方式,又称为渐次设立或者复杂设立。
(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简答题1、商法的渊源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2、商法的基本原则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3、商事主体的分类商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人,包括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依照商事法律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商合伙: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人以上的合伙组织(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合伙协议的安排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商个人:是指由一人投资设立的商事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4、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事合伙,具有非法人特性,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商法名词解释
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累积股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懂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清偿外债或者对债务作出债权人认可的安排之后分成两家或者多家公司的法律制度。
5.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公司注册资本:
7.有限合伙:
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9.法定退伙:
1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11.重整
12.破产抵消权
13.债务人财产
14.回头背书
15.票据关系
16.期后背书
17.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所知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18.证券期权交易
19.内幕信息
20.虚假陈述
21.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交付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22.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投保的先决条件,如果某项保险与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就很可能涉及保险欺诈,要么就很容易诱导道德风险。
23.保险合同:。
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2.普通合伙企业:是依照商法规定,由两个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书面合伙协议方式设立的,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由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每个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具有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相结合的特殊责任形式的普通合伙企业。
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于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为普通合伙人,一人为有限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公司执业并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业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5.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内部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并不为外人知晓,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6.公司资产:也称为公司的实有财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即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财产收益和经营收益。
7.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是一个不变的数额,是全体股东的永久投资。
8.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付本息的有价证券。
9.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0.无限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4.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5.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6.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
7.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
8.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
9.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10.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12.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商法总论1.法学上的商法学上的商也称为商事。
在现代商法理论中,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它既包括一切商事交易活动(如商事主体、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申请、登记等)。
2.商法,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关于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总和,严格讲,指的是以商事方法为主要调整手段,旨在于调整商事主体人格的规范化创制和商事行为规范化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商分立模式:指的是基于民商同源但不同宗旨、不同立法技术,不同的观念的支配,从而将商法典与民法典彼此两立的立法体例。
4.商事主体,又称商人,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5商业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各种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体相互区别的独特文字标志,是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6.商事帐簿是商事主体为了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
7.会计准则是由会计职业团体制定的,对会计工作中的一系列概念进行定义性特定语言规则,包括基本规则和具体规则8.商事账簿的编制,也称商事账簿的制作,是指商人按照法律的要求,通过规定的方式将有关商人的经营活动记录下来,形成书面的会计资料,以便第三人能够获得有关商人的经营活动情况和商人经济状况的情况。
9.商事代理行为是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10.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11.商事买卖行为:买卖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商品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按约定支付价金的一种财货交易、互为补偿的行为。
12.拍卖:又称竞卖、公卖,指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移给最高13.招投标买卖:指招标人对要买卖的标的物的条件,以特定的形式公开或邀请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投标竞争,由招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买卖活动。
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调整跨越国界的上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P22.大陆法系:也称市民法系,13世纪出现于西欧,是在继承和发展“罗马法”的基础之上逐渐形成于完善的。
P33.公司章程:成立有限公司,首先必须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订立章程,并签名盖章,置于公司并由各股东各持一份。
P154.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依法设立,其全部资本等分为股份,其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企业。
P215.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责任范围: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
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与下述内容相反的规定时,卖方在交货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也将认为其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
P646.提单:一种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P92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尽量减少损失而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p1158.单独海损: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的风险而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p1159.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为确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p18210.专有技术:一种没有被公开的、没有取得专利权而又具有使用价值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特殊的技术知识p19511.代理: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同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P2001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双方愿意将他们之间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p241简答题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p7A.公司是一种社团法人B.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社团法人C.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团法人2.要约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p35概念:所谓要约,在中国外贸业务中成为发盘或发价,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切内容十分确定的意思表示。
商法名词解释
56.资本证券:指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和转让,持券人有权依其面额按期收取一定收益的证券。
57.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委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
65.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6.票据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所发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67.票据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68.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76.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7.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的不良批注。
78.倒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79.光船租船合同:指出租人向承运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运人占有、使用、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8.证券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公司。
59.证券发行: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60.证券承销:指证券公司根据与发行人达成的协议,依法为证券发行人销售证券的行为。
61.证券交易: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有偿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62.内幕交易: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
63.证券的集中竞价力量:指所有有关买卖证券的买主与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场内公开申报自己的卖家或卖家竞价交易,当买卖双方出价相吻合时就成交。
商法名词解释
31. 证券业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旨在对证券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32. 证券承销: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39.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40. 破产费用: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41. 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
48. 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为。
49.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0. 背书: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51.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52. 汇票的保证,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53.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3. 承销团承销: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
34. 证券上市: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35. 证券交易: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是转让的一种。
国家开放大学一网一平台电大《商法》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代号:1058)
国家开放大学一网一平台电大《商法》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代号:1058)一、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定退伙:是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3.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4.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具有固定面值、偿还期限和利率,承诺期限届满时无条件偿付本金和利息给持券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5.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7.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8.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未获付款,或期前未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之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9.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10•期后背书: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
11.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以虚假的信息引导交易对手作出错误判断,并订立对己不利的合同。
12.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类别。
13.外观法则:是指采用客观主义的方法认定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对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14.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惹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完整版)商法名词解释
最重点的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1.商主体:依法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2.商个人: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依据商法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商事主体。
3.商法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
4.商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的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经营实体。
5.商事登记: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事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6.章程: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7.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将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发起人: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依法认购公司股份,具体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11.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申请中,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企业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破产事务的当事人。
13.破产重整: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依照法定程序及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进行改造,拯救企业,避免破产的制度。
14.和解: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同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意思表示。
15.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商法是指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作为民法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商人及其商业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下面是一些常见商法名词的解释:1. 公司法:公司法是研究公司组织、运作和解散等问题的法律规范。
其中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结构、股东权益、董事会的职权等内容。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并共同遵守的协议,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释等规则。
3. 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一种法律规范。
劳动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等问题。
4. 专利法: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创新性产权的法律规范。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等程序和规则。
5. 商标法:商标法是为了保护商品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商标是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保护和侵权制裁等规定。
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智力创造成果的法律规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知识产权法主要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转让和合作等问题。
7. 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不正当竞争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行为,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这些行为的禁止和制裁。
8. 金融法:金融法是为了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金融法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及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等问题。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产品召回、虚假宣传等事宜。
10. 破产法:破产法是处理企业破产和债务重组的法律规范。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和破产债务的清理等问题。
以上只是商法领域的一小部分名词解释,商法领域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背景综合运用这些法律名词。
(完整word版)《商法》名词解释
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行为的行为。
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这种体例。
实质的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别,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
英美的商法概念,实际上涵盖了许多被大陆法学者看来是民法的内容,如财产、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等。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商法》 名词解释 完整版
名词解释证券法证券: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有价证券:证券案上所记载的权利为财产性的,标明持券人享有按约定期限取得证券上所记载的物权或债券权利的证书。
商品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行使请求权的书面凭证。
货币证券:又称商业票据,指因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而产生,证明持券人有权对票面上记载的,与商品交易价值相当的一定数量货币的请求权凭证。
资本证券:发行人以筹措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记载投资人直接或间接享有投资收益和投资份额,并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权利证书。
政府证券:政府为了筹集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凭其信誉,采用信用方式,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券。
金融证券: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证券:公司为了筹集生产所需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
上市证券:又称为挂牌证券,指经证券监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办理注册登记后,获得资格在交易所进行公开买卖的有价证券。
非上市证券: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允许公司在场外自行发行转让的证券。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表明股票购买者享有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债券:发行人向投资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按约定的条件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书面证明。
投资资金凭证: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并按投资份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受益凭证。
证券法: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者调整股权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出售证券并由购买者购买证券的法律行为。
公开发行: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社会投资者而为的证券发行。
非公开发行: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
设立发行: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期末整理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期末整理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
(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一一商法关系, 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公示主义指企业应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
如公司登记、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与船舶登记的公示、公告等。
外观主义乂称客观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立法要求以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基准,來确定其行为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方法。
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
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个人,乂称商个人、商口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权利: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口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隐名合伙(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事企业(独资企业、合伙或公司)业主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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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行为的行为。
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这种体例。
实质的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别,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
英美的商法概念,实际上涵盖了许多被大陆法学者看来是民法的内容,如财产、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等。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经营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通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
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
募股申请——发起人在向公众公开募股之前,必须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并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始募股。
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
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它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或服从于股东大会。
监事会——即监察委员会,是对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
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记名股票——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记名股票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也可以称为财务状况表。
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搁放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为两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
商事组织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定的商事主体设立、存在、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税后利润——是指公司上一个年度的利润在扣除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剩余的利润,此部分利润本应分配给股东,但经股东会决议立不分配,而转为公司的投资款项。
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利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代表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的法定代表认就是公司的董事长。
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结成的合伙。
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破产案件受理——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关,是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
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取回权——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物而支付的费用。
破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清算分配的过程。
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