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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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冬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奇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改进金融服务,如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

险,现将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准入条件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

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杜、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

(以下简称银行)需要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必须符合《商业银

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比照《银行汇票准入、退出管理规定》(银发2000〔176]号)中第三条的银

行汇票业务的准入条件,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杜县(币)联社,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自信指标必须符合规定。其

中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达到25%以上,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拆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

(二)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按时足额激纳存款准备金,超龋准

备金(备付金)比例不低于3%。

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

申请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并需列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应写明本行业务经营情况、管理人员和经办人

员配备情况、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二)统一授权投信以及对该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规定;

(三)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程序及内部岗位职责。

三、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夯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经今囚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分支机构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其总行批准,并就开办业务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杜、农村信用合作杜县(市>联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经当

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井签署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行批

准的,不得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四、银行汇粟专用置的刻制和票据凭证的订购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使用的汇粟专用拿,由其总行组织刻制;股份制商业银行使用的汇票专用章,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莆刻制;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杜、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币)联社使用的汇票专用章,由管辖地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向

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刻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

制商业银行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其总行组织订货和管理;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

(市)联社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管辖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自责组织订货和管理。

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管理

经批准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授权投信制度,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管理,明确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条件、程序;承兑银行委按照信贷原则要求本兑中请人提供求兑担保,对承兑中清

人中谙的承兑额度必须纳入统一授信额度的范围内心理银行承兑汇

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其承兑总量不得超过其上午末各项存款余额

的5%;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开户单位需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通过

其具(市)联社办理;人民银行应督促各银行完善银行承兑汇票业

务管理,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对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监督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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