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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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从法院判决中为你搜罗了一个非法行医罪的案例,从中你可以了解一下非法行医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非法行医罪的量刑等有关内容。

张某某非法行医罪一案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二、一审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014年7月7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x家庄村42号一楼门面房经营“无名诊所”,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3年7月11日、2013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先后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x家庄村42号一楼门面房经营“无名诊所”,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3年7月11日、2013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先后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饶某、杨某某证实,2013年12月10日到郑州市x家庄42号的无名诊所内看病并输液的事实,且二人辨认出张某某是当日看病的医生,有辨认笔录在案佐证。

2.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于2013年7月11日、2013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3.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0日16时许,民警在张某某的见证下对其诊所进行检查,在房间货架上发现药品若干,桌子抽屉内查获看病处方等涉案物品,并将查获的5盒复方甘草酸铵注射液、4盒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6盒氯化钠注射液、10本处方予以扣押,有扣押物品清单在案证实。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5.到案经过,2013年12月10日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x家庄42号一无名诊所,将涉嫌非法行医的张某某抓获。

6.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四、法院审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及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上述规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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