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状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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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状态翻译:
371 Completion Date
完成美国专利法第371条规定的递交文件、费用等的日期。371条具体是什么内容没太研究,不过应该不外乎这些内容。你可以搜一下371条都规定了什么。
Mail Abandonment for Failure to Respond to Office Action
即:寄出未答复审查意见而视为放弃的通知书
画面中所圈选的「File History」就是该案在申请过程中的历史纪录,纪录包括:案件送交审查委员的时间、审查委员寄出核驳的日期、答辩回复日期、答辩送交审查委员的日期、核准通知寄出的日期等资料,使用者可以从这些数据了解该案的审查进度。为方便读者了解,以下在「File History」旁加注中文翻译,请注意这只是本周要说明的部分,并不是全部的内容:
要了解PAIR系统的历史纪录,就要对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有初步的了解,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先参考本站的「美国发明专利的申请」。本周将先介绍从申请到最终核驳各主要阶段文字代表的涵义,其余部分将继续在下周做说明。附带一提,本案的状况并不常见,所以请不要认为所有案件都与本案一样复杂。
Initial Exam Team nn (初步审查组nn)
申请案送交初步审查组nn。在收到专利申请案后,美国专利局的初步审查小组会先检查各
申请案,包括文件是否齐全或是符合规定,每一个小组都会有自己的代号,如本案中的小组代号是nn。
IFW Scan & PACR Auto Security Review (文件扫描与安全检查)
美国专利局会将申请案中的文件扫描为电子档案(Image File Wrapper;IFW)放入专利申请案数据库(Patent Application Capture and Retrieval Database;PACR Database),所有申请案还会经过安全检查,确保申请案中没有泄漏美国国家安全机密。
Application Dispatched from OIPE (申请案从初步审查室送出)
初步专利检查室(Office of Initial Patent Examination;OIPE)除了对申请案做初步检查之外,还会决定该申请案应该送交给哪一技术领域的审查组进行审查。申请案在通过初步检查后,就由初步审查室送出。
Case Docketed to Examiner in GAU (案件归档给技术组的审查委员)
代表案件已经归档给技术组(Group of Art Unit;GAU)的审查委员。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filed(提交信息揭露书)
信息揭露书是用来告知专利局申请专利一方(包括发明人、受让人、代理人等)所知道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文件数据。这里代表的是申请人提交信息揭露书的时间。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由于申请一方可能会不定时提交相关的技术数据(因为申请一方偶尔会在不经意的状况下知道相关数据),因此这笔数据也会不定时的出现。
Non-Final Rejection (非最终核驳)
审查委员提出非最终核驳。当审查委员认为申请案有不清楚的地方或不具有可专利性,会核驳申请案。非最终核驳通常是第一次的核驳,偶尔会出现在第二次核驳中(如本例)。
Change in Power of Attorney(May include Associate POA)(变更代理人数据,其中可能包括其它代理人数据)
变更代理人(Power of Attorney;POA)资料。可能是申请人变换代理人,或者是代理人的数据有所变更。
Request For Extension of Time (请求延长回复时间)
申请人提出请求延长回复时间。在申请案被审查委员核驳后,需在三个月内寄出答辩书回复美国专利局,超过三个月的话,需支付费用要求专利局延长回复时间,最常可以延至六个月。
Response after Non-Final Action (回复非最终审定书)
回复非最终审定书时,申请人会有较大的答辩和修改请求项的空间。这里代表的是申请人提出回复最终审定书(也就是最终核驳)。
Date forwarded to Examiner (转交审查委员日)
代表文件实际转交给审查委员的时间。
Final Rejection (最终核驳)
通常第二次收到的核驳会是最终核驳,在此时审查委员已经无意继续审查。这里代表的是审
查委员提出最终核驳。
Amendment after Final Rejection (最终核驳后的修正)
申请人提出最终核驳后的修正。在审查委员提出最终核驳后,申请人可以依照审查委员最终核驳的内容做修正,争取获准空间。但回复最终核驳的请求项的修改空间非常有限,没有依照审查委员意思修改请求项的话,专利获准的机率是很小的。
Advisory Action (PTOL-303) (建议书)
审查委员提出建议书(Advisory Action),其中建议书的表格号码为PTOL-303。在审查委员收到申请人最终核驳后的回复(或是修正)后,如果审查委员仍不认为申请案具有可专利性,可能会寄出建议书说明其立场。
Workflow - Request for CPA – Begin (提出延续审查案)
申请人提出延续审查案(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CPA)。在申请人收到最终核驳之后,其中一项选择就是提出延续审查案,但必须在最终核驳后六个月内提出。另外,延续审查案并不能用在2000年5月29日起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新式样专利并没有在此限。
Express Abandonment (during Examination) (表明放弃)
提出延续审查案之后就视同放弃原申请案。
上周已经向各位介绍专利申请案从申请到最终核驳的档案历史纪录,本周将继续介绍专利申请案后半段的历史纪录。由于上周案例并不包含从「专利核准通知」到「寄出专利证书」的历史纪录,因此本文将以另一件已通过申请的专利申请案来说明这部分。
以下是范例案件从「限制选择要求」到「回复非最终核驳」历史纪录的中文翻译:
以下是另一件专利申请案从「专利核准通知」到「寄出专利证书」历史纪录的中文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