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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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解读《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是由交通部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巡游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业的规范化和服务水平。

这项规定对巡游出租车的经营、服务、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下面我们一起来解读一下这项规定。

一、经营许可证和运营证根据该规定,巡游出租车公司首先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运营证,且应当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只有取得相应的证件,才能进行巡游出租车的运营服务。

同时规定了巡游出租车的车辆配备、安全条件、服务质量标准、定价和收费规定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巡游出租车行业的安全和规范。

二、司机管理规定了巡游出租车司机的要求,包括司机须年满18周岁以上、驾驶5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无犯罪记录、且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培训和考核等等。

同时规定巡游出租车司机要遵守的服务规范,如禁止超员、将货物装入车内等,以确保司机的行为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

三、服务质量标准制定了巡游出租车服务质量标准,包括车辆的清洁卫生、座椅的舒适性、司机的服务态度、车载媒体设备的使用等等。

同时还规定了乘客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机制,为乘客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四、定价和收费巡游出租车的定价和收费也在该规定中做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收费时应当遵守公示的价目表或计价器的收费标准,如果乘客不同意车费的时候可以要求发票或受理处理表。

要遵守明码标价原则,禁止超标准收费,且需要注意巡游出租车的计价器的设置和使用。

总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巡游出租车行业做了全面的规定和解释,包括经营许可证、运营证的申请和管理、司机的要求和服务质量标准、收费和乘客权益保障等方面。

这项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巡游出租车行业的规范化和发展,提高乘客的出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也为巡游出租车司机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使其更好地服务社会人民。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巡游出租汽车是指经营者通过运营一种或多种品牌的出租汽车,以提供定点接送乘客服务为主要经营方式的交通工具。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以确保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

第二章经营者管理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为法人或其他合法经营组织;2、具备相关经营管理经验;3、拥有符合国家和地方交通安全标准的车辆;4、提供完善的服务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5、雇佣持有有效驾驶证的驾驶员;6、定期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7、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经营规格和服务标准;2、建立乘客投诉处理机制;3、设立运营监督部门;4、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有效的驾驶证;2、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道路安全常识;3、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4、无违法犯罪记录;5、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评估。

第九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遵守交通法规和本管理制度;2、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3、维护车辆整洁和良好工作状态;4、积极应对乘客的合理需求和投诉;5、妥善保管乘客遗失物品。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符合以下标准:1、拥有合法的车辆所有权证明;2、车辆年限不超过规定年限;3、安装车辆定位设备和计价器;4、定期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5、设有明显的运营标识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的使用和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行车记录;2、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和检查;3、及时处理车辆故障和事故;4、保证车辆内部环境整洁和舒适。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乘客的出行安全和便利,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一、车辆管理1. 巡游出租汽车必须取得合法的运营证明和车辆营运许可证,确保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车辆必须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查,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和驾驶员的驾驶水平。

3. 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的车况和整洁的内部环境,提供乘客舒适的乘车体验。

二、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无违法记录和严重交通事故记录。

2. 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尊重乘客权益,保证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3. 驾驶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提升驾驶技能和服务质量。

三、乘客权益保障1. 乘客有权选择巡游出租汽车进行出行,并享受公平、合理的服务价格。

2. 乘客有权享受安全、舒适和便利的出行环境。

3. 乘客有权提出投诉和意见,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四、经营秩序管理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必须遵守行业准则,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巡游出租汽车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非法营运行为,必须严格遵守运营规定和交通法规。

3. 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服务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五、安全保障措施1. 巡游出租汽车必须安装GPS定位装置,方便乘客和运营管理部门追踪车辆位置。

2. 巡游出租汽车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

3. 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六、执法和监管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必须接受相关执法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2. 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暂停运营、吊销营运许可证等措施。

七、监督机制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将建立监督机制,由相关机构对巡游出租汽车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经营行为的合规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公布,2024年2月2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61号令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取得、转让、延续、收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投放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施,有利于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一台巡游出租汽车对应一个经营指标,经营指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一)招投标;(二)兼并重组;(三)考核奖励;(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个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对应一个经营指标。

第六条取得经营指标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经营许可决定后,应当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订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合同应当包含经营权期限、经营指标数量、车辆使用年限、经营模式、服务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本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为七年,县(市)、贾汪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就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就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她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与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3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三章客运管理第四章检查和投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和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的客运经营、管理、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近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一份全新的法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和规范。

该规定全文共计60条,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规定的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提高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出行需求。

第二条定义巡游出租汽车:指预约服务范围内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有偿载客服务的出租汽车。

车辆按照客户的需求或巡游路线行驶,无固定路线或终点。

网约出租汽车:指运营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台提供的预约服务,能够对载客车辆进行实时调派的出租汽车。

预约服务:指在网络平台上预约用车,由车主接受订单后提供服务的方式。

经营许可证: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证明文件,以批准驾驶员或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相关业务为主。

经营许可证号码:指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与经营许可证相关的唯一标识序列。

第三条经营许可证的取得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必须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服务。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驾驶员、车辆、车辆运行以及相关经营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驾驶员的条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有关从业资格证明,并依法取得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证。

第六条车辆的条件巡游出租汽车必须是载客四轮汽车,符合国家与地方的车辆技术标准与要求,车辆品牌与车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车辆的运作环境巡游出租汽车应该在规定的服务范围内乘车,并且不能频繁、长时间的等待猎捕。

第八条营运期限巡游出租汽车在拥有合法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需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服务期限和使用期限。

第九条运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的运营地点应当在法定义务区域内,且不得路途贸易。

第十条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诱骗、陷阱等不良手段骗取客户业务,以及对客户不礼貌行为的几次性实施应得罚款。

第十一条履约义务营运者应当履行约定的交通运输服务,确保客户的出行权益,不得因违约给客户造成损失。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深刻影响,共享经济模式在出行领域内迅速崛起。

不同于传统的出行方式,共享出行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更为便捷、经济、环保的出行服务,备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支持。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共同发布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目的在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巡游出租汽车乘客的安全、方便和合法权益。

巡游出租汽车与传统的出租车相比,具有行驶范围广、起步价低、行驶价格透明等特点,深受市民和游客的欢迎。

而在使用过程中,一些不良商家对巡游出租汽车乘客违法经营、高价收费等行为时有发生。

因此,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以及广大巡游出租汽车乘客。

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服务的利益主体,对全面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运营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规定的适用范围中体现了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是一个综合性的生态圈,不仅包括生产和销售,还包括售后服务、技术维护等多方面内容。

第三条准则本规定以规范经营、便捷出行、安全可靠、服务至上的准则为指导。

遵循本规定的准则,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将更加注重自身的生产流程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的出行体验和产品的可信度。

乘客体验最佳的渠道,能够赢得市场,成为成功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第四条服务宗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把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出租汽车代步服务作为宗旨,为乘客提供周到、优质、舒适、便捷、廉价的服务。

本条规定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宗旨,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出租汽车代步服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是在促进我国城市客运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汽车租赁服务管理规定与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结合,制定本
规定。

本规定主要包括服务经营者管理规定、乘客服务规定、汽车安全
管理规定、变更及投诉管理规定等。

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的有
关规定,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安全、规范、便捷地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为推动城市客公交营运体制改革、完善公共交通
网络建设和提升城市服务质量起到积极作用。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经营者,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巡游出租
汽车服务经营范围内,获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或个人的统称。

该规定旨在规范服务经营者的服务经营行为,完善服务内容和服
务规范,确保乘客安全出行,维护乘客及行业合法权益,并形成市场
规范化形态,稳步推进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各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高效、优质的出租汽车服务。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供合法、规范的运营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车费;(二)保持车辆的良好运营状况和安全性能,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三)保障乘客在行车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四)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建立服务监督机制;(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竞争性定价,不得出现价格垄断、恶意涨价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经营主体管理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主体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

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切实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赔偿;(二)定期对巡游出租汽车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运营状况和安全性能;(三)建立健全服务监督机制,及时消除服务质量问题并给予相应纠正和处罚;(四)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已经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应当每年对相关许可证材料进行更新,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第九条任何经营主体不得以虚假方式冒领或转让他人名下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证,如发现虚假冒领或转让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吊销许可证。

第十条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档案,确保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规范性和标准化。

潮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潮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潮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巡游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出租车企业和个体出租车经营者。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为乘客提供预约服务。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巡游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权。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客点、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便利。

第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获得相应的经营权指标。

第二章经营许可及经营权管理第九条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范本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四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3. 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4. 经营单位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 车辆类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巡游出租汽车;2. 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八年;3. 车辆外观:统一标识,无明显破损、污渍;4. 车辆性能:安全性能良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七条经营单位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舒适、整洁。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八条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3.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4. 熟悉本地区交通状况和道路情况。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年度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主动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礼貌待人;3. 不得拒绝乘客正常需求;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市场竞争,保障乘客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及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安全有序,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经营资格管理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注册为合法经营主体。

2·具备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管理经验。

3·获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车辆应当是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车辆外观整洁,车身无重大碰撞或者腐蚀。

3·车辆应配备有效的乘客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等。

4·车辆内部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配备良好的空调和座椅。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驾驶证,并符合相关年龄和健康要求。

2·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驾驶技能。

3·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乘客接待能力。

4·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车辆运行监控管理。

2·预约、调度和派单管理。

3·乘客服务质量管理。

4·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

附件: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2·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车辆检测合格证明法律名词及注释:1·经营者:指巡游出租汽车公司、个体经营者等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的组织或个人。

2·驾驶员: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工作的人员。

3·行政许可证件:指依法需由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件,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4·强制性标准:指国家对车辆生产和使用等方面制定的必须符合的标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本制度适用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管理。

2.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二、企业准入和管理1.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资格和标准进行准入,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设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3.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管理、安全生产等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4.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流转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三、车辆管理1.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规模,确定车辆的数量和类型。

2.巡游出租汽车应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进行配置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巡游出租汽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

4.巡游出租汽车应定期进行车辆环保检测,确保排放符合国家要求。

5.巡游出租汽车应定期进行车载设备检查,确保车辆内外环境整洁和设备完好。

6.巡游出租汽车应制定车辆保险制度,确保车辆相关风险得到有效保障。

四、驾驶员管理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安全驾驶培训和考核,保证驾驶水平和技能。

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乘客,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5.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护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勿私自接送乘客以及接受非法或涉嫌违法行为。

五、服务质量管理1.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2.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评价体系,及时了解乘客对服务的评价和建议。

3.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鼓励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激励。

4.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线上、线下服务监督机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在特定范围内提供专门运输服务的出租汽车。

为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的运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各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

一、车辆要求:1.巡游出租汽车必须具备车身醒目的标志,通常为“巡游出租”的字样和车牌号。

2.车辆必须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要求,经过车辆检测合格才能上路运营。

3.车辆必须配备安全带,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性能良好。

二、驾驶员要求:1.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且驾驶员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2.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乘客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文明操车,礼貌待客。

三、运营要求:1.巡游出租车必须在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2.巡游出租车必须按照计价器收取费用,不得乱收乱价,且必须给乘客提供票据。

3.巡游出租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闯红灯、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4.巡游出租车必须为乘客提供良好的服务,尊重乘客权益,不得刁难乘客,不得拒载。

四、乘客权益保护:1.乘客有权选择巡游出租车,不得因为种族、性别、职业等因素被拒载。

2.乘客有权了解计价方式,确认车费是否合理,并要求驾驶员提供票据。

3.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按照合理路径行驶,不得因私而变道、绕路或者选择不合理的路径。

五、管理和监督:1.各地区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巡游出租车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营情况。

2.对于违反规定的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要及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等。

3.乘客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巡游出租车服务问题和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总之,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的运营行为,提高出行质量和服务水平。

同时,也对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和车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要求驾驶员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驾驶技术,车辆必须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市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诚信、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和形象,竭力为乘客提供高品质、高效率、高可信度、高智能化和高便捷度的服务。

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积极接受监督。

第八条普通出租汽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服务质量标准第九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在车内设有计价器和明码标价牌,标明车费和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收取车费。

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标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城市道路交通情况,有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态度,向乘客提供热情、礼貌、安全、舒适的服务。

第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不得发布违法、不良信息,不得涉及赌博、暴力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佩戴服务标志、考勤卡和驾驶证,不得私自搭载他人或收取超过标准的车费。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内环境卫生,诚信为乘客放置雨伞、座垫等服务用品。

第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配合执法检查,不得有抗拒检查行为。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公正、准确的处理。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预约召车和线上支付等功能,满足乘客需求。

第三章市场准入和退出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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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

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

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三章运营服务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

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六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二)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出租汽车;(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

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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