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62T 230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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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01
Z 00
DB62 甘肃省地方标准
DB 62/T 2309—2013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2013-01-15 发布 2013-03-15实施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基本要求 (2)
6 保持与监督 (5)
7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6)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并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
本标准由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中、孙玉龙、白志红、孔致祥、徐延文、张凡、卞晓珂、陈黎明、袁曙、朱靓。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要求、保持和监督、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内工业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对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价;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HJ/T 295-2006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察
HJ 606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 608 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
HJ 617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总局令第3号《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4.1)
国统字〔2011〕75号《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2011.9.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
工业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以本标准基本规范为依据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和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
3.2
持续改进
工业企业为取得最佳的环境保护效果,不断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评价、改进和完善的过程。
3.3
环境因素
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产生环境影响的要素。
3.4
环境绩效
工业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环境因素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定量或定性描述的结果。
3.5
在线自动监控设施
用于远程监控,安装在污染源处的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包括流量、流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
4 总则
4.1 目的
4.1.1 服务工业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4.1.2 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和完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规范污染治理行为,防范环境风险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增强企业环境守法信用。
4.1.3 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新的管理手段,建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4.2 目标
工业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5 基本要求
5.1 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
5.1.1 组织机构
企业一般应当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大型企业(含上市公司)应当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中型企业应当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兼职管理机构,小型(含微型)企业应当设置有环境保护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5.1.2 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制定和落实企业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环境保护职责。
5.1.3 环境保护投入
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投入保障制度,确保企业环境保护投入,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和改进环境保护设施设备。
5.2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生产设施中的所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新建项目环保设施(设备)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环保条件确认和竣工环保及整体验收等阶段相关环保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法定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环境隐患控制。
5.2.1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污染治理设施(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巡查制度,实行污染治理设施登记牌(卡)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建立台账,定期检修、维护。对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制定定期检(维)修计划。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环保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突发环境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移的,应采取临时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2.2 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鼓励工业企业委托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提高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与管理水平。
5.2.3 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管理
企业应对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台帐;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完好率和环保设施(设备)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