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新)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 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2、服务器一台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总计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软件产品电子产品销售计算表
算表
(6)=(5) (7)=(5) *17%
11888.80
2021.10
11888.80
——
2021.10
——
500931.71 512820.51
85158.39 87179.49
—— 11888.80
500931.71 500931.71
—— 2021.10
85158.39 85158.39
产品成本合计*(1+10%)
贷:应付职工薪酬1000
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一 般销售货物成本 (11)=(4)
10808.00
1000.00 11808.00
服务中心软件产品成本核算表(2017.04)
入账科目表
销售收入 超声电导仪硬 (软)件部分销 售收入 (5)=(4)*10% 销项税 记账科目--主营业务收入 记账科目--销项税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销项税-一般 销项税-嵌入 一般销售收入 嵌入式软件产品 产品销项税 式软件产品销 销售收入 项税 (8)=(5) (9)=(6) (10)=(0 ——
800.00 11608.00
800.00 11608.00
注:1.红字部分填,其余部分自动计算,不填; 2.销售收入为倒计算形式,计算模式为: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总的销售收入-硬件产品成本合计*(1+10%) 3.软件部分的成本为1000元,是指写入嵌入式软件人员工资,借:制造费用1000,贷:应付职工薪酬1000
电子科技服务中心软件产品成本
软件产品计算表
成本计算部分 序号 产品名称 进货单价(不含 税) (1)=(3)/(2) 超声电导仪 硬件产 用原材料 品 超声电导仪 组装费 软件部 软件系统写 分 入服务费 总计 —— 1251.00 100.00 数量 (2) 8.00 8.00 小计 (不含税) (3) 10008.00 10808.00 800.00 硬(软)件部 分成本合计 (4)=Σ (3)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2、服务器一台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总计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改变下成本核算对象着实可以节税。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办法深国税公告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及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4、“当期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成本”:指的是合同中硬件的采购成本或制造成本。
表
单位:元
□方法③ 当期应 退增值 税
⑥
合同总额,或当期合 ; 造成本。
软件及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企业名称(印章):
金额单位:元
按哪种方法确定当期计算机 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方法①
□方法②
□方法③
当期软件、 嵌入式软件 产品名称(合同 与计算机硬 项目名称) 件、机器设 备销售额合①Biblioteka 当期软件 、嵌入式 软件销售
额
②
当期计算机 硬件与机器 设备销售额
当期计算机 硬件与机器 设备成本
当期计算机 硬件与机器 设备的成本
利润率
当期嵌入 式软件产 品可抵扣 进项税额
③
④
⑤
合计: 经办人:
注意:
一个合同填一行。
1、“当期软件、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指的是合同总额,或当期合 同执行部分的总额;
2、“当期软件、嵌入式软件销售额”:指的是合同的软件销售额;
3、“当期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销售额”:指的是合同中的硬件部分销售额;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工作中的一个专题总结:一、“双软”认定标准(一)什么是“双软”认证"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现在,“双软认证”工作在中国软件行业的统一指导下,具体由各地方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执行,即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时不再进行“双软”企业的认定,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后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双软”认证流程见下图:(二)认定标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7号)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附表1-120xx年度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核算表(加盖公章).doc
附表 1-1.
2016 年度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核算表
企业名称(盖章):单位:万元
嵌入式产品
嵌入式产品
产品名称、嵌入式软件嵌入式产品硬件的成本嵌入式产品嵌入式产品序号发票号码产品类别产品数量销售额
型号产品名称硬件成本利润率硬件销售额软件销售额
[不含税]
( ≧ 10%) 1
2
3
合计
填表人:企业负责人:
注: 1. 该表用于核算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销售收入;
2.产品名称、型号请填写嵌入式系统产品整体销售的货物名称;
3.产品类别可参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制度》;
4.嵌入式产品销售额为嵌入式系统产品整体销售的发票金额;
5.嵌入式产品软件销售额 =嵌入式产品销售额 - 嵌入式产品硬件销售额;
6.嵌入式产品硬件的成本利润率=[ (嵌入式产品硬件销售额/ 嵌入式产品硬件成本)-1]*100% 。
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核算;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 10%核算。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软件产业发展,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发文日期】2011-10-28【实施时间】201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现将《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产品销售明细表(自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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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月涨 (跌)%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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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数量
0.00
2020年8月
平均 销售单价
销售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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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产品名 号称
规格型号
销售 数量
2020年4月
平均
销售
销售单价 金额
比上月涨 (跌)%
销售 数量
2020年5月
平均 销售单价
销售 金额
比上月涨 (跌)%
销售 数量
2020年6月
平均
销售
销售单价 金额
比上月涨 (跌)%
销售 数量
1 成品1
A0001
2 成品2
A0002
3 成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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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月涨 (跌)%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DIV/0!
2021年中国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收入及业务收入结构分析
2021年中国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收入及业务收入结构分析嵌入式软件就是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软件,它在产业中的关联关系体现为:芯片设计制造→嵌入式系统软件→嵌入式电子设备开发、制造。
按照通常的分类方法,嵌入式软件可以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支撑软件三大类。
嵌入式软件具有独特的实用性、灵活的适用性、程序代码精简、可靠性、稳定性高等特点。
嵌入式软件是为嵌入式系统服务的,这就要求它与外部硬件和设备联系紧密。
嵌入式系统以应用为中心,嵌入式软件是应用系统,根据应用需求定向开发,面向产业、面向市场,需要特定的行业经验。
每种嵌入式软件都有自己独特的应用环境和实用价值。
嵌入式软件通常可以认为是一种模块化软件,它应该能非常方便灵活地运用到各种嵌入式系统中,而不能破坏或更改原有的系统特性和功能。
嵌入式软件要使用灵活,应尽量优化配置,减小对系统的整体继承性,升级更换灵活方便。
由于嵌入式系统本身的应用有小体积、小存储空间、低成本、低功耗等要求,嵌入式软件和大型机上的软件相比,具有代码精简、执行效率高等特点。
嵌入式系统应用要求一般较为苛刻,特别是在涉及安全相关的领域,如汽车电子、工业控制、航空航天等,这些领域的嵌入式系统不仅要求硬件可靠,还对嵌入式软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嵌入式软件需要运行可靠、稳定,具有错误处理及故障恢复等功能。
软件行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软件行业也取得了快速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更新,如今的嵌入式软件技术在计算机大发展过程中占据了较为关键的地位,无论是在军事、医疗等方面,还是在通信、工业等方面,都有着极为普遍的运用,给人们的生活与工作都带来了便利,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质量。
嵌入式软件的应用不仅会改善人们的生活,也改变传统工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方式,促进相关企业的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为企业取得丰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自2019年起中国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收入逐年下滑,2020年中国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收入为7492.3亿元,较2019年减少了327.20亿元,同比减少4.18%,2021年开始恢复增长,2021年中国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收入达8425亿元,较2020年增加了932.70亿元,同比增长12.45%。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 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 一台 价格30万2、服务器 一台 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 价格10万元总计 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 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 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
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一、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自产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明细
软件产品名称
软件产品证书号或定制软件合同编号
应用或服务领域
收入额
小 计
2、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收入应用或服务领域
收入额
小 计
3、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明细
注2:主要应用或服务领域:01通用;02安全;03企业管理;04通信;05金融;06能源(含电力);07交通;08教育;09娱乐;10医疗;11电子商务;12电子政务;13工业设计和控制;14汽车电子;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6卫生和社会工作;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8国际组织;19其他。
应用或服务领域
收入额
小 计
三、企业收入总额
其中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额(1+2+3+4+5+6)
占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比例
%
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额(1+2+3+4+5)
占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比例
%
注1: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项目名称
技术服务合同(有、无)
应用或服务领域
收入额
小 计
4、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收入明细
项目名称
技术服务合同(有、无)
应用或服务领域
收入额
小 计
5、其他技术服务收入
项目名称
技术服务合同(有、无)
应用或服务领域
收入额
小计
二、代销软件产品销售(营业)收入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
按哪种方法确定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方法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方法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方法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当期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名称当期嵌入式
软件与计算
机硬件、机
器设备销售
额合计
纳税人
最近同
期同类
货物的
平均销
售价格
其他纳税人
最近同期同
类货物的平
均销售价格
当期计
算机硬
件、机器
设备销
售成本
当期计算
机硬件、
机器设备
销售额
当期嵌入
式软件销
售额
①②③④⑤⑥
合计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注:1.本表“当期”是指企业申请退税的相应期间。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方法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时,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⑤=销售数量×②;按“方法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时,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⑤=销售数量×③;按“方法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时,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⑤=④×(1+10%);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⑥=①-⑤
1。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现将《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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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1、按哪种方法确定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的方法: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 2、按方法“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销售额”的计算办法:
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③=④×(1+10%)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②=①-③
当期应退增值税⑥=(②×17%-⑤)-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