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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刑法课件: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思考: 甲(以故意杀人的故意)和一共谋教训丙,约着王五谎称盗窃放风 ,甲乙打死丙。走时乙拿走丙10万,分王五3万。 则: 甲乙:共同伤害的共犯。甲故意杀人,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王五:对死亡不负责,为盗窃的帮助犯 乙 王五:盗窃罪共犯,王五对10万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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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前无通谋的行为 1.事前有通谋:共犯 2.事前无通谋:独立的犯罪 (六)承继的共犯 先行行为人的部分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之后未达既遂之前,后行 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参与犯罪的形态。对加入后的罪 行负责 1.既遂之前加入(事中的共犯)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性质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广义的共同犯罪 (1)任意的共同犯罪 (2)必要的共同犯罪 ①聚众犯:三人以上才成立犯罪 ②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 为为要件的犯罪 ③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组织
(2)支配说:强制或欺骗手段支配实施者 2.意义:间接正犯对被利用者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e.g.让10岁小孩偷钱,小孩叫来其他5个小孩,各偷5000,对全部3万元负责。 ·分类: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3.类型 (1)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 a.利用他人犯他罪的故意 e.g.甲诈骗,甲将面粉给乙去卖(甲利用乙进行诈骗)。则 甲诈骗,乙贩卖毒品的 不能犯,不处罚
二、共犯与错误 (一)同一要件内的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 1、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
e.g.共同杀甲结果杀乙
2、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
e.g.利用甲杀乙,结果杀丙
(二)教唆犯的错误 (三)帮助犯的错误:只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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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连续犯,就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 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而触犯同种罪名 的犯罪。连续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连续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 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3.数次犯罪行为是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 的犯罪故意;
4.数次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同种罪名。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 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一、罪数形态概述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历来有 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在我国一般认为: 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的个 数为标准。凡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 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具备数个犯罪 构成的,就是数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 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 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这样的分类, 有利于指导司法机关明确打击重点,实 行区别对待,准确地依法定罪量刑。
(一)主犯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
2.在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 为。
唆使的方法:有收买、劝说、请求、利诱、 命令、威胁、挑拨、嘱托等
唆使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手势或眼神
公开或秘密 当面或转托
教唆犯大部份是主犯,但情节较轻也可以 是从犯。
#教唆犯的罪名应根据其教唆内容 而定,如教唆抢夺而实际是抢劫的不以 共同犯罪论处,对教唆犯仅定抢夺罪。
意 如过失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借枪给哥 哥) 利用他人过失犯罪(说枪没子弹)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如抢劫又强奸 *有共同故意,无共同行为的犯罪(预备行 为视作用而定,如配制钥匙,作用力大,构成) 关于特殊主体内外勾结的定性问题 如贪 污罪的内外勾结实施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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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
某日,甲开车带女友乙回老家探亲。车行至半路时, 某日,甲开车带女友乙回老家探亲。车行至半路时, 乙见路上没有交警,于是向甲提出让她开一会儿。 乙见路上没有交警,于是向甲提出让她开一会儿。甲 知道乙正在学开车,虽掌握了基本的驾驶技能, 知道乙正在学开车,虽掌握了基本的驾驶技能,但尚 未取得驾驶执照,担心让乙开车会有危险, 未取得驾驶执照,担心让乙开车会有危险,可又认为 有自己在旁边指导,不会出事, 有自己在旁边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 上开车,自己做到副驾驶座位上。乙驾车刚开15分钟, 15分钟 上开车,自己做到副驾驶座位上。乙驾车刚开15分钟, 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处,乙见有交警值勤,心慌, 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处,乙见有交警值勤,心慌, 慌忙之中与要拐弯的一辆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 慌忙之中与要拐弯的一辆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 人重伤、两人轻伤的重大事故。 人重伤、两人轻伤的重大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认定甲、乙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门认定甲、乙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问:对本案应如何定性。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对本案应如何定性。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条件: 二、共同犯罪的条件:
㈠ 主体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是二人 1.共同犯罪的主体是二人 以上。 以上。 2.每一个人都达到刑事责 2.每一个人都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 3.单位可以成为共同犯罪 3.单位可以成为共同犯罪 的主体。 的主体。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 同实施的特殊主体的犯罪, 同实施的特殊主体的犯罪, 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25条 第八章 共同犯罪(25条)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专题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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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共同犯罪目的,都与 共同犯罪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是不同阶 段犯罪行为的组合
(二)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的组合 如监管人员失职,罪犯乘机脱逃,不成立共犯意内容不同的
任意共犯 必要共犯(如聚众性犯罪)
2.以共同犯罪事前是否有通谋为标准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是否有分工为标准
简单的共同犯罪
复杂的共同犯罪
所有的共犯人都 是实行犯的共犯
有实行犯、教唆犯、 帮助犯分工的共犯
4.以共同犯罪是否具有组织性为标准 一般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6 )
(2)主犯的种类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主犯的刑事责任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
罪行处罚 [理解]
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全体 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集团成员超过 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归入该 犯罪集团的罪行,实属实行过限问题。
同时犯
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过限”行为 )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 行为
间接正犯
[理解]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
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不 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当行为 人利用这种“人”去直接实行犯罪时,被利 用者是“直接实行犯”,利用者是间接实行 犯。 间接实行犯有二种情形
出来就是了。”丙听了,便于当天如此这般,潜

《共同犯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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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成立 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从客观方面上看,行为人必须有教唆 他人犯罪的行为。
第二,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 犯罪的故意。
(二)认定教唆犯时应当注意
(1)对于教唆犯,一般应按他所教唆之罪 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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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教唆犯与以教唆方法独立构成的犯罪 区别开来。
第七章 共 同 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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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是指二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人必须是两
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两个 以上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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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 罪的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 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 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罪中的首要分子。第二,在集团犯罪和聚众
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
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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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犯的刑事责任
主犯的刑事责任分两种情况: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 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 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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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2、甲某为赖掉欠丁某的5万元债务,将丁某 杀害,并将尸体肢解,用塑料编织袋打包。 对某乙谎称是毒品,托其从××市运至×市, 并声称事成后必有重酬。某乙按吩咐打出租 车将该塑料编织袋打成包裹运至×市,存放 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
试从共同犯罪方面分析甲某和乙某的行为。

刑法教学课件第十一章

刑法教学课件第十一章

3)处罚原则
①分则有规定的,依照分则 ②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总则,区别 主犯、从犯、协从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二)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 事责任 (三)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1、分工分类法 2、作用分类法 3、我国刑法: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三)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1、教唆犯的特征和概念 (1)概念 《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2)构成条件 1)客观方面,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主观方面,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包括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
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3、胁从犯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1)概念 《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是胁从犯。 (2)胁从犯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28条,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02年单选题


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的标 准是( )。 A.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 B.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C.按照共同犯罪人事先有无通谋 D.按照共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
2.事前通谋的共犯和事中通谋的共犯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着手实 行犯罪以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 实行犯罪之际或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 意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的形式,通常称为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与事中通谋共同犯罪划分的意义: 准确共同犯罪的成立与罪名的认定。

刑法学之共同犯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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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先共犯与事中共犯 事前通谋与事中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
共同实行犯
复杂共犯
有犯罪分工:实行犯 教唆犯 组织犯 帮助犯
4、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
5、实行过限行为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 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 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片面共犯
甲看到乙手持匕首追杀丙,而丙正好也是甲的 仇人,于是甲绊倒了丙,乙追上来将丙砍死。
片面犯意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的犯罪行为
彼此配合
配合是否一定需要作为的形式呢? 作为+作为 作为+不作为 甲配钥匙,乙盗窃 甲故意不锁仓库门,等乙去盗窃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甲乙是同一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二人在脚 手架上配合拆卸物品,喊“一二三”一起朝下 扔东西,结果两人一边干活一边聊天,不慎将 离脚手架不远处一路人砸死。
临时性、松散性
特殊共犯
长期性、紧密性(组织)
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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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团伙
三、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放风接应,乙入室 盗窃。在门口放风的时候,甲觉得害怕,自己先溜 了。后来乙盗走了6000多元的财物。如何认定甲的 行为性质?
直接实行犯的停止形态与单独犯罪同 外围者的停止形态取决于实行犯将共犯 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
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 虽然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但丁某与甲 某仍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 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未犯丁某教唆之

第11-12章 刑法学课件

第11-12章 刑法学课件





(三)结果加重犯 1、概念——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基本犯罪构 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 罚的犯罪形态。 2、结果加重犯的要件 A、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B、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C、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3、处断原则——直接援引刑法分则条文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一)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 犯罪人进行分类——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二)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对 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主犯、从犯。 (三)我国刑法学上的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二、各种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方式——收买、嘱托、劝说、请求、利诱、命令、威胁、 强迫。
B、从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A、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B、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C、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教唆的故意为直接故意。
(一)主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 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A、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的犯罪分子。 B、其他的主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主要实行犯。


2、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 行处罚。 3、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组织、指 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7、甲谈恋爱失败,遂对女青年怀恨在心。某日,甲 手持一刮脸刀片,趁人不备,将 6 位女青年脸部划 成轻伤。甲的行为属于( ) A、牵连犯 B、想像竞合犯 C、吸收犯 D、连续犯

6、共同犯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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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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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意志因素来看
1、决意参加共同犯罪 2、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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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 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是同一特 定犯罪的行为
1、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明知自己所实 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行为将会导致的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 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3、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并 且也认识到其它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什么样的 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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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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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 (3)同时犯。即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 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4)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如甲乙共同商 议教训一下丙,在实施时,甲想伤害丙,乙想杀死丙。 (5)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如两人共同盗窃, 其中一人又实施强奸,其强奸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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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共同犯罪
(6)犯罪人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的犯罪,或同时故意
实施犯罪,但在主观上彼此并无共同的联系,不是事
前、事中商量好去共同实施犯罪,而是各自的立场出
发不约而同的实施了共同的故意犯罪行为。
(7)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如过失
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或者故意利用他人的过失行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共同犯罪PPT文档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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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鹏刑法总论讲义--共同犯罪
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而是为 了公共 的利益 ;一部 分靠有 害的强 制,一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
6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 罗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第六章共同犯罪(新)1.ppt

第六章共同犯罪(新)1.ppt

司考精要
• 1、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 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 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 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 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 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 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 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 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遭。甲乙的行为(04 不定项选) •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 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 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05单选) •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 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5、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单选) •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 帮助犯论处 •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 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 处 •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帐号的, 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 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 6、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 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 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 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 选项是正确的?(07多选) •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 共同犯罪 •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 7、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 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 被害人打出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07多选) •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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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附加刑的种类有:
(一)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 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 罚方法。
罚金不同于行政罚款,也不同于刑 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 情况,并考虑犯罪分子本人的实际负担 能力,正确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 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 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即共同实施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的 行为,但并要求同时实行,可以是分工 协作,那怕在时间上相很久(如一人购 药 一人司机放药),只要行为是指向 同一犯罪,彼此在主观上存在联系。
(三)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 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这里的共同的犯罪故意,有几层含 义:
一是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认识 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根据我国刑法 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 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主刑的种类有: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 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 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构成的条件:
(一)在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人必 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 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四)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上 划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即犯罪集团)。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 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 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这样的分类, 有利于指导司法机关明确打击重点,实 行区别对待,准确地依法定罪量刑。
(一)主犯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 行为。
唆使的方法:有收买、劝说、请求、利诱、 命令、威胁、挑拨、嘱托等

唆使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手势或眼神
公开或秘密 当面或转托
教唆犯大部份是主犯,但情节较轻也可以 是从犯。
#教唆犯的罪名应根据其教唆内容 而定,如教唆抢夺而实际是抢劫的不以 共同犯罪论处,对教唆犯仅定抢夺罪。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 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一、罪数形态概述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历来
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在我国一般认
为: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
的个数为标准。凡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
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具备数个
犯罪构成的,就数罪。
的犯罪论处,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定罪。
牵连犯与吸收犯罪是一种包含关系。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
用以惩罚犯罪的强制方法。我国的刑罚
是刑法制定的,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犯
罪分子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
法。

我国刑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它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罚有着本质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它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在死刑应用上
的一个独创。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1.罪该处死;
2.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对于被判处的“死缓”的 犯罪分子,有三种处理办法: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共同犯 罪划分成多种形式:
(一)从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上划分, 可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二)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 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 犯罪。
(三)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上划分, 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教唆又传授犯罪方法的,从一重 罪论处。
#教唆甲诈骗,又传授盗窃方法的 给乙的为。 数罪并罚
#对于刑法已将教唆行为单独定罪 的,按分则定罪 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对教唆犯的处罚:
1.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处罚,通常是视同主犯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 当从重处罚。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的同时犯罪 *故意内容不同的协同犯罪 如伤害与杀害。 *罪过形式不同的协同犯罪 一过失 一故
意 如过失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借枪给哥 哥) 利用他人过失犯罪(说枪没子弹)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如抢劫又强奸 *有共同故意,无共同行为的犯罪(预备行 为视作用而定,如配制钥匙,作用力大,构成) 关于特殊主体内外勾结的定性问题 如贪 污罪的内外勾结实施盗窃
犯罪形态。
(三)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
为在一定时间里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点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
时继续,而不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如
果只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
持续之中,而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不
处于继续状态,就不是继续犯。

继续犯为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应
依有关规定论处,不论继续的时间多长,
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如判处死刑、有期 徒刑、管制、没收财产。 2、一般预防,即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 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警告有犯罪 意图的人、教育法盲、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 以防私人报复。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 合的。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 刑罚的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即知 道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
二是在意志因素 行为人都希望或 者放任同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犯罪行为的形式有:
1、共同作为 最为常见 2、共同不作为 如父母均不喂养 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内外勾
结。
根据共同犯罪的定义,下列行为 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 意犯罪,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 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 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 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
它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
关押的犯罪分子。

拘役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
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 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 罚方法。

它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
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
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的区别。
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的区别:
1、严厉程度不同。是最严厉的处罚 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只能对罪犯适用。 3、适用机关不同。只能由国家审判
机关适用。 4、制定机关不同。只能由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 5、法律后果不同。被视为有前科的
人,再犯罪可能从重处罚。
二、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表现为: 1、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
都只是一个犯罪。但行为继续的长短,
可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三、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法律上将两个本来独立的
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法律另规定为一个独立
犯罪的犯罪。

(二)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 犯罪行为为目的犯罪,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 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 态。
二、实质的一罪
(一)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
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我国刑法对想像竞合犯没有明文规定。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应按其中法定刑较
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
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
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

“执行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
“居住”地不一定是户籍所在地;“迁
居”无论远近,都应报告。
管制的意义在于减轻国家负担,不 影响家庭,稳定社会。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
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 由,并就近强制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 法。

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分子。
胁从犯主观上知道或者基本上认识到是在 进行犯罪,但在被胁迫之下,不自愿或者不完 全自愿地参加了某些犯罪活动;其所起的作用 比较小,罪行比较轻,同从犯自觉自愿地参加 共同犯罪有明显的不同。开始是胁从,后来实 施犯罪双特别卖力的,犯罪情节恶劣不能以胁 从犯论处。
括的犯罪故意;

4.数次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同种罪名。

对连续犯,应按一个独立的罪,适用
“情况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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