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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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 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 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构成的条件:
(一)在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人必 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 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集合犯可分为常业犯和营业犯。
四、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连续犯,就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
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而触犯同种罪
名的犯罪。连续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连续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
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3.数次犯罪行为是出于同一的或者概
适用。附加刑的种类有:
(一)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 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 罚方法。
罚金不同于行政罚款,也不同于刑 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 情况,并考虑犯罪分子本人的实际负担 能力,正确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 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 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它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在死刑应用上
的一个独创。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1.罪该处死;
2.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对于被判处的“死缓”的 犯罪分子,有三种处理办法:
犯罪形态。
(三)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
为在一定时间里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点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
时继续,而不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如
果只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
持续之中,而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不
处于继续状态,就不是继续犯。
继续犯为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应
依有关规定论处,不论继续的时间多长,
的区别。
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的区别:
1、严厉程度不同。是最严厉的处罚 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只能对罪犯适用。 3、适用机关不同。只能由国家审判
机关适用。 4、制定机关不同。只能由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 5、法律后果不同。被视为有前科的
人,再犯罪可能从重处罚。
二、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表现为: 1、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
即共同实施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的 行为,但并要求同时实行,可以是分工 协作,那怕在时间上相很久(如一人购 药 一人司机放药),只要行为是指向 同一犯罪,彼此在主观上存在联系。
(三)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 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这里的共同的犯罪故意,有几层含 义:
一是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认识 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它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
关押的犯罪分子。
拘役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
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 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 罚方法。
它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
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
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二十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最高不
能超过二十年。在实践中,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的,最高也不能超过二十年。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并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主要适用于罪行重大犯罪分子。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改恶
从善,仍有希望经过减刑、假释等宽大
措施,获得人身自由。
的犯罪论处,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定罪。
牵连犯与吸收犯罪是一种包含关系。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
用以惩罚犯罪的强制方法。我国的刑罚
是刑法制定的,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犯
罪分子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
法。
我国刑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它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罚有着本质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 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一、罪数形态概述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历来
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在我国一般认
为: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
的个数为标准。凡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
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具备数个
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二)从犯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的犯罪分子。
从犯既包括没有直接参加实施犯罪,仅为 实施犯罪提供方便和支持的帮助犯,如实施一 些提供工具 制造条件的行为 事前约定销赃 行为
也包括虽然直接参加实施犯罪、但在整个 犯罪活动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部分实行犯。情 节不很严重。
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
要把胁从犯同身体上完全受强制、失掉了 意志自由的人区别开来。后者不具有共同犯罪 的特征,当然不构成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 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们犯罪的人。构成教 唆犯的要件是:
1.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 罪的故意。自认为包括间接故意
“执行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
“居住”地不一定是户籍所在地;“迁
居”无论远近,都应报告。
管制的意义在于减轻国家负担,不 影响家庭,稳定社会。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
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 由,并就近强制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 法。
二、实质的一罪
(一)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
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我国刑法对想像竞合犯没有明文规定。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应按其中法定刑较
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
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
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
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如判处死刑、有期 徒刑、管制、没收财产。 2、一般预防,即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 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警告有犯罪 意图的人、教育法盲、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 以防私人报复。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 合的。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 刑罚的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
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应采取重罪吸
收轻罪的原则,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一
个罪定罪处罚。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
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一
个罪名的犯罪。吸收关系主要有三种: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2.主行为吸收次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对吸收犯,按照吸收行为所构成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 意犯罪,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 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 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 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
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根据我国刑法 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 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主刑的种类有: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共同犯 罪划分成多种形式:
(一)从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上划分, 可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二)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 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 犯罪。
(三)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上划分, 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教唆又传授犯罪方法的,从一重 罪论处。
#教唆甲诈骗,又传授盗窃方法的 给乙的为。 数罪并罚
#对于刑法已将教唆行为单独定罪 的,按分则定罪 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对教唆犯的处罚:
1.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处罚,通常是视同主犯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 当从重处罚。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即知 道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
二是在意志因素 行为人都希望或 者放任同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犯罪行为的形式有:
1、共同作为 最为常见 2、共同不作为 如父母均不喂养 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内外勾
结。
根据共同犯罪的定义,下列行为 不构成共同犯罪:
都只是一个犯罪。但行为继续的长短,
可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三、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法律上将两个本来独立的
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法律另规定为一个独立
犯罪的犯罪。
(二)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 犯罪行为为目的犯罪,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 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 态。
2.在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 行为。
唆使的方法:有收买、劝说、请求、利诱、 命令、威胁、挑拨、嘱托等
唆使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手势或眼神
公开或秘密 当面或转托
教唆犯大部份是主犯,但情节较轻也可以 是从犯。
#教唆犯的罪名应根据其教唆内容 而定,如教唆抢夺而实际是抢劫的不以 共同犯罪论处,对教唆犯仅定抢夺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的同时犯罪 *故意内容不同的协同犯罪 如伤害与杀害。 *罪过形式不同的协同犯罪 一过失 一故
意 如过失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借枪给哥 哥) 利用他人过失犯罪(说枪没子弹)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如抢劫又强奸 *有共同故意,无共同行为的犯罪(预备行 为视作用而定,如配制钥匙,作用力大,构成) 关于特殊主体内外勾结的定性问题 如贪 污罪的内外勾结实施盗窃
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分子。
胁从犯主观上知道或者基本上认识到是在 进行犯罪,但在被胁迫之下,不自愿或者不完 全自愿地参加了某些犯罪活动;其所起的作用 比较小,罪行比较轻,同从犯自觉自愿地参加 共同犯罪有明显的不同。开始是胁从,后来实 施犯罪双特别卖力的,犯罪情节恶劣不能以胁 从犯论处。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 罪分子,即首要分子;
2.其他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 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如扰乱公共秩序罪 中的首要分子。有些案子可能全部是主犯
对于主犯,如果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 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如 果是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一)管制。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 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 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特 征:
1、不予关押 2、限制自由 3、公安机 关执行
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的危害国家安全和
其他犯罪分子。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 间,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五项的规定。
(四)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上 划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即犯罪集团)。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 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 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这样的分类, 有利于指导司法机关明确打击重点,实 行区别对待,准确地依法定罪量刑。
(一)主犯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括的犯罪故意;
4.数次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同种罪名。
对连续犯,应按一个独立的罪,适用
“情况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规
定的法定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牵连犯
牵连犯,就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
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犯罪的结果又
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
我国刑法对牵连犯没有规定。刑法
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 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 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构成的条件:
(一)在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人必 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 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集合犯可分为常业犯和营业犯。
四、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连续犯,就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
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而触犯同种罪
名的犯罪。连续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连续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
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3.数次犯罪行为是出于同一的或者概
适用。附加刑的种类有:
(一)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 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 罚方法。
罚金不同于行政罚款,也不同于刑 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 情况,并考虑犯罪分子本人的实际负担 能力,正确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 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 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它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在死刑应用上
的一个独创。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1.罪该处死;
2.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对于被判处的“死缓”的 犯罪分子,有三种处理办法:
犯罪形态。
(三)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
为在一定时间里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点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
时继续,而不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如
果只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
持续之中,而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不
处于继续状态,就不是继续犯。
继续犯为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应
依有关规定论处,不论继续的时间多长,
的区别。
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的区别:
1、严厉程度不同。是最严厉的处罚 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只能对罪犯适用。 3、适用机关不同。只能由国家审判
机关适用。 4、制定机关不同。只能由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 5、法律后果不同。被视为有前科的
人,再犯罪可能从重处罚。
二、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表现为: 1、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
即共同实施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的 行为,但并要求同时实行,可以是分工 协作,那怕在时间上相很久(如一人购 药 一人司机放药),只要行为是指向 同一犯罪,彼此在主观上存在联系。
(三)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 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这里的共同的犯罪故意,有几层含 义:
一是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认识 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它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
关押的犯罪分子。
拘役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
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 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 罚方法。
它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
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
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二十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最高不
能超过二十年。在实践中,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的,最高也不能超过二十年。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并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主要适用于罪行重大犯罪分子。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改恶
从善,仍有希望经过减刑、假释等宽大
措施,获得人身自由。
的犯罪论处,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定罪。
牵连犯与吸收犯罪是一种包含关系。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
用以惩罚犯罪的强制方法。我国的刑罚
是刑法制定的,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犯
罪分子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
法。
我国刑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它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罚有着本质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 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一、罪数形态概述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历来
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在我国一般认
为: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
的个数为标准。凡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
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具备数个
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二)从犯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的犯罪分子。
从犯既包括没有直接参加实施犯罪,仅为 实施犯罪提供方便和支持的帮助犯,如实施一 些提供工具 制造条件的行为 事前约定销赃 行为
也包括虽然直接参加实施犯罪、但在整个 犯罪活动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部分实行犯。情 节不很严重。
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
要把胁从犯同身体上完全受强制、失掉了 意志自由的人区别开来。后者不具有共同犯罪 的特征,当然不构成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 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们犯罪的人。构成教 唆犯的要件是:
1.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 罪的故意。自认为包括间接故意
“执行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
“居住”地不一定是户籍所在地;“迁
居”无论远近,都应报告。
管制的意义在于减轻国家负担,不 影响家庭,稳定社会。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
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 由,并就近强制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 法。
二、实质的一罪
(一)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
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我国刑法对想像竞合犯没有明文规定。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应按其中法定刑较
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
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
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
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如判处死刑、有期 徒刑、管制、没收财产。 2、一般预防,即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 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警告有犯罪 意图的人、教育法盲、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 以防私人报复。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 合的。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 刑罚的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
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应采取重罪吸
收轻罪的原则,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一
个罪定罪处罚。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
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一
个罪名的犯罪。吸收关系主要有三种: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2.主行为吸收次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对吸收犯,按照吸收行为所构成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 意犯罪,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 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 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 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
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根据我国刑法 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 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主刑的种类有: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共同犯 罪划分成多种形式:
(一)从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上划分, 可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二)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 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 犯罪。
(三)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上划分, 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教唆又传授犯罪方法的,从一重 罪论处。
#教唆甲诈骗,又传授盗窃方法的 给乙的为。 数罪并罚
#对于刑法已将教唆行为单独定罪 的,按分则定罪 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对教唆犯的处罚:
1.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处罚,通常是视同主犯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 当从重处罚。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即知 道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
二是在意志因素 行为人都希望或 者放任同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犯罪行为的形式有:
1、共同作为 最为常见 2、共同不作为 如父母均不喂养 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内外勾
结。
根据共同犯罪的定义,下列行为 不构成共同犯罪:
都只是一个犯罪。但行为继续的长短,
可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三、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法律上将两个本来独立的
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法律另规定为一个独立
犯罪的犯罪。
(二)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 犯罪行为为目的犯罪,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 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 态。
2.在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 行为。
唆使的方法:有收买、劝说、请求、利诱、 命令、威胁、挑拨、嘱托等
唆使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手势或眼神
公开或秘密 当面或转托
教唆犯大部份是主犯,但情节较轻也可以 是从犯。
#教唆犯的罪名应根据其教唆内容 而定,如教唆抢夺而实际是抢劫的不以 共同犯罪论处,对教唆犯仅定抢夺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的同时犯罪 *故意内容不同的协同犯罪 如伤害与杀害。 *罪过形式不同的协同犯罪 一过失 一故
意 如过失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借枪给哥 哥) 利用他人过失犯罪(说枪没子弹)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如抢劫又强奸 *有共同故意,无共同行为的犯罪(预备行 为视作用而定,如配制钥匙,作用力大,构成) 关于特殊主体内外勾结的定性问题 如贪 污罪的内外勾结实施盗窃
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分子。
胁从犯主观上知道或者基本上认识到是在 进行犯罪,但在被胁迫之下,不自愿或者不完 全自愿地参加了某些犯罪活动;其所起的作用 比较小,罪行比较轻,同从犯自觉自愿地参加 共同犯罪有明显的不同。开始是胁从,后来实 施犯罪双特别卖力的,犯罪情节恶劣不能以胁 从犯论处。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 罪分子,即首要分子;
2.其他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 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如扰乱公共秩序罪 中的首要分子。有些案子可能全部是主犯
对于主犯,如果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 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如 果是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一)管制。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 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 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特 征:
1、不予关押 2、限制自由 3、公安机 关执行
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的危害国家安全和
其他犯罪分子。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 间,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五项的规定。
(四)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上 划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即犯罪集团)。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 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 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这样的分类, 有利于指导司法机关明确打击重点,实 行区别对待,准确地依法定罪量刑。
(一)主犯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括的犯罪故意;
4.数次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同种罪名。
对连续犯,应按一个独立的罪,适用
“情况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规
定的法定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牵连犯
牵连犯,就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
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犯罪的结果又
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
我国刑法对牵连犯没有规定。刑法
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