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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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根据《银行金融统计管理条例》,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是指商业银行进行金融统计工作的制度和规定,旨在规范银行金融统计工作,实现统计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和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包括金融统计流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发布与保密等方面。

一、金融统计流程银行金融统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数据采集:商业银行应按要求向央行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各类金融统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和费用、存款和借款等数据。

2. 数据处理:商业银行应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数据处理方法,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检查、核对、汇总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统计报告: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提交各类金融统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年报、经营报告等,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4. 数据发布: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金融统计数据,对数据进行解释和分析,引导市场预期。

二、数据采集1. 资产负债表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规范的会计准则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并按时向央行报送各类报表。

报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收益和费用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各类收益和费用,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支出、管理费用等,并按时向央行报送各类报表。

收益和费用的统计应具有可比性和可分析性,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特征。

3. 存款和借款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各类存款和借款数据,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贷款、债券等,并按时向央行报送各类报表。

存款和借款的统计应具有可比性和可分析性,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和流动性特征。

三、数据处理商业银行应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数据处理方法,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检查、核对、汇总和分析,在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中建立完善的审核和核对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商业银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2)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 (3)第四章数据质量检查 (4)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统计数据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报表质量,根据《XXX银行数据治理工作细则》《XXX银行统计管理制度》《XXX银行统计工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人行金融统计标准化等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是指存在于各业务系统与统计报表相关的数据和通过手工采集上报的数据,主要包括:(一)各业务系统统计源数据及统计报表数据;(二)对内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三)对外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四)对外信息披露、对外信息发布涉及数据。

(五)其他相关对外报送材料涉及数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分支机构、部室,本办法所称的数据关系人是指本行统计人员、参与相关业务系统录入统计源数据人员及向统计部门提供手工采集统计数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与统计数据上报相关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人力资源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理财业务部、个人金融部、渠道管理部、普惠金融部、网络金融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为本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分支机构、相关部室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文字材料数据进行核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负责本行各业务系统统计数据源质量管理和控制,督促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加强数据源质量管理。

(四)负责本行统计数据标准的制定,并配合总行信息技术部及外包公司进行系统实施。

(五)负责本行对外信息披露和对外发布信息的数据质量控制。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X X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有效开展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满足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内设部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工作是指XX农商银行统计人员对所辖各机构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工作评比等..为本行及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统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第四条监管统计数据采集..采集对象为XX农商银行所辖机构;采集业务类为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累放、累收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信贷统计表、农村信用社现金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统计表;第五条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省联社、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金融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数据的采集工作..第六条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人员适时对采集的各频度统计数据进行校验、汇总、上报;并撰写月、季、年度统计分析..第七条会计报表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第八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一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或委派主管领导组织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二统计实行归口管理;主要由信贷经营部、会计财务部、合规风险管理部等按管理业务范围向上级监管机构上报统计数据..三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一名统计人员;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在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四除上述归口部门外;其余各部室为数据统计协助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要搞好协调和配合;及时、准确提共统计数据源;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五协助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归口部门有权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搞好配合..第九条监管统计以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第十条各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兼职岗位;明确统计人员设立A、B角;一般A角指定为业务经办人员; B角为部门负责人..第十一条归口统计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银监会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上级监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二负责制定和解释XX农商银行的统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管理、监督、检查本部门统计工作;三收集、审核、汇总、整理本社数据统计资料;编制数据统计报表;四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湖南省联社提供统计数据、报表、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五组织开展完监管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六组织实施本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信息系统配套项目的推广和应用..七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负责统计人员培训..第十二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统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金融业务;具备必要的协调沟通能力..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担任统计工作..经考试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进行调整..三统计人员要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四统计人员要熟悉相关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文字组织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五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以便于熟练掌握统计技能..第十三条 XX农商银行数据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统计管理办法及规定;按时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据;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二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办法..三收集、汇总、整理数据统计资料;编制数据统计报表;四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五向上级管理机构提供本行数据统计资料;六对信用社数据统计和报送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七组织本行统计人员对相关报表表格和数据统计系统的指导与培训;八对检查部门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九为满足本行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工作..第十四条统计人员权利: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数据资料;三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第十五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数据报送第十六条 XX农商银行配备装有统计报表系统的微机;并实现全辖连网;统计部门通过网络即时、快速的上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安全..第十七条做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定期维护;发现故章及时排除;重大预案及时报告;确保数据上报系统安全运行..第十八条统计归口部门要加强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环节的管理;积极落实各项报送要求;认真审核;减少迟报、漏报和差错数据信息;保证填报地区、机构范围和统计数据的完整性..第十九条数据报送的文件格式正确;系统能正常读取数据;符合逻辑校验关系要求..对数据异常变化的质询能做出合理解释;对历史数据进行修改;说明缘由;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第二十条监管统计工作由信贷经营部牵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督促、落实各项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并直接与上级监管部门联系..第二十一条信贷部门牵头建立全面、科学的监管统计信息分析框架;做好按季监管统计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第二十二条数据报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负责、统一把关..一各部门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二内审监察部负责审核归口部门的统计报表及数据;对归口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三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统计员→归口部门负责人→本级检查部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上报上级监管部门..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统计归口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加强对监管统计资料的存储管理;对监管统计资料及时装订、入档;统一管理;保证监管统计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连续性..第二十四条 XX农商银行加强统计信息管理、规范统计信息披露..统计信息披露要规范披露对象、披露范围、披露频度..凡对外公布有密级的统计资料实行逐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第二十七条 XX农商银行应关注报送监管机构的监管统计信息与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间的差异;并将其中重大差异主动向监管机构做出说明..第五章统计检查及考核评价第二十五条 XX农商银行将数据质量检查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内审监察部门负责按季对辖内数据统计归口部门的统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查报告报主管领导;对影响数据质量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监管机构..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数据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和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统计资料整理情况;数据统计的完备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第二十六条 XX农商银行内审监察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数据统计检查:一进入部门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凭证等..还可根据需要对台账、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对相关计算机系统中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归口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实施整改;检查部门及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第二十八条统计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统计部门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门考核的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中;与其绩效挂钩;并作为评先评优的考核条件之一..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九条 XX农商银行对在数据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三十条统计人员出现漏报、迟报、错报数据统计资料的;将处予统计人员、审核人员各每次经济处罚1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处2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结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无理拒报数据统计、报表资料的;二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三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XX农商银行或上级统计检查的..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管统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的操作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需要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系统)共100张,其中月报17张,季报51张,半年报31张(其中合并报表28张),年报1张。

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范围随监管部门要求相应增减。

第三条报表报送时间:月报为月后6日,季报、半年报、年报为季后15日。

第四条本行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董事长为本行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委派孔令平副行长负责监管统计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要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和保障。

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报表的报送工作。

计划财务部要遵守报表报送时间,不得因故推迟报表的报送。

第五条信贷管理部、资金营运部、运营管理部、公司业务部、微小金融部、科技信息部、电子银行部、小企业信贷中心等职能部门要协助计划财务部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填报工作,需要通过综合系统取得的数据,科技信息部要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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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范文一、工作目标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的目标是准确、及时地收集、处理和报告金融数据,以支持银行决策和监管,并确保银行在合规的前提下实现经营目标。

二、工作职责1.收集汇总负责收集各分支机构和部门的金融数据,包括存款、贷款、投资、资本等信息,并进行汇总和分类。

2.数据处理对收集到的金融数据进行核对、整理和分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报告制作根据银行内部和外部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各类金融报告,如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监管报告等。

4.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金融数据进行分析和解读,提供给相关部门和管理层参考,为决策提供支持。

5.监督检查对各分支机构和部门的数据报告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数据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配合外部审核配合外部审计和监管部门的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三、工作流程1.数据收集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的第一步是数据收集。

各分支机构和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报送各类金融数据,包括存款、贷款、投资等数据。

2.数据核对统计部门收到数据后,进行核对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错误或疑点,及时与报送单位沟通并进行修正。

3.数据整理经过核对后,统计部门对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按照规定的指标和报表进行归类和汇总。

4.报告制作根据统计部门的要求,负责编制各类金融报告。

报告制作需要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包括格式、内容和语言的要求。

5.数据分析统计部门对收集到的金融数据进行分析,提取关键指标和趋势,为各部门和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6.数据报送经过数据分析和报告制作后,统计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管理层报送金融报告和分析结果,以支持决策和监管需要。

四、工作要求1.准确性商业银行统计工作要求数据的准确性,确保报告的真实和可信度。

对于数据的收集、处理和报告过程中的错误或疑点,应及时进行核查和修正。

2.及时性商业银行统计工作要求数据的及时性,确保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报送。

任何延误或错误的报送都会影响到其他部门和管理层的决策。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统计是国家金融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业务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实现业务统计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统计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统计是指对金融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积累和分析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所属机构的所有业务统计。

第二章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第五条本行的业务统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

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全辖统计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基本任务是:(一)制定与组织实施总行业务统计制度和办法,对全辖各类业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二)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并统一管理全辖各类业务统计报表;(三)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和积累业务统计和有关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四)组织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五)组织业务统计质量和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开展统计工作的考核;(六)负责对全辖业务统计工作的研讨、交流和人员培训,促进计算机技术与业务统计应用的有机结合;(七)公布总行统计信息。

第三章业务统计的组织体制第六条总行业务统计工作在行长室领导下,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辖的业务统计工作。

第七条总行及所辖支行(部)要配备与业务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专(兼)职人员及进行业务统计工作所需要的设备。

第八条支行(部)要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须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业务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九条业务统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统计资料;(二)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布任何统计信息;(四)努力学习金融业务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一、背景中国的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接受存款、发放贷款、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

统计工作是商业银行运营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统计工作制度。

二、部门设置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

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表制作以及数据的分析解读等。

三、数据收集1. 定期统计数据: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如每季度、每年)报送各类统计数据给金融监管部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统计部门要负责收集各个分支机构的数据,并进行核对和整理。

2. 实时数据采集:除了定期统计数据外,商业银行还需要实时收集一些重要数据,如每日各类交易的金额、量、笔数等。

统计部门要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四、报表制作1. 报表的精确性:统计部门要确保制作的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各项数据的计算和核对。

2. 报表的标准化:商业银行统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报表格式,确保不同时间段、不同机构的报表数据可比性。

3. 报表的时效性:统计部门应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并及时反馈给各个分支机构。

五、数据分析1. 分析方法:统计部门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和工具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如比较分析、趋势分析、比率分析等。

2. 分析结果的汇报:统计部门要将分析结果整理成报告或简报,向相关部门如高层领导提供,以便于决策和管理。

3. 数据的利用:统计部门还要将分析结果与其他部门的需求相结合,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建议。

六、保密措施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涉及大量的敏感信息,统计部门应严格遵守银行机密制度,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七、培训与研究统计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和学习,提高数据分析和统计方法的专业水平。

同时,还要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20xx年03期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158号)gazetteoFpeople′sbankoFchina2月20日20xx年第3号(总第158号)目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xx]25号(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xx]第1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xx]25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做好程序开发、信息收集、数据报送等各项统计工作。

请各行于20xx年3月20日前补报20xx年全年度累计数据,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联系。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联系人:才宏远、赵铮联系电话:66194350、66194429传真电话:66012733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一、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状况,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依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5号),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开展中间业务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各商业银行”)。

三、本统计制度中的指标数据从各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账户以及台账信息中取得。

四、各商业银行要按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本币及外币中间业务统计数据。

有关统计指标名称、指标编码及指标释义见附表1。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电话955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电话955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电话955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提高全辖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及所辖支行网点(以下简称“本行”)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工作是指对本行各项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完成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总行相关业务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完成常规性或临时性统计分析和调研材料;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统计管理、监督、培训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统计报表是指根据金融统计制度要求,按照统一的表格形式、指标内容、报送或数据提取程序,在规定的时间收集、汇总、加工形成统计资料的报告方式,分为系统自动取数生成和人工统计填报两种模式。

第五条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科学客观和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行业务管理部是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各支行及总行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部门、岗位和人员第七条辖内各网点应明确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各支行及各部门(以下简称“各统计单位”)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统计报告的分析工作;各统计单位统计分管负责人负责本机构相应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统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一)统计工作以本机构经营管理信息为基础,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和统计制度,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数据源准确、有效。

(二)统计部门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提供各项金融业务原始资料,询问有关情况。

(三)统计部门有权核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并在发现原始数据来源有误时,要求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报送。

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总行各部室、各分支行统计人员实行本条线岗位培训,熟悉国家金融财会规章制度、货币统计政策以及监管统计制度,了解我行各业务条线管理制度、核心系统、各类业务系统信息规则及信息标准。统计人员实行备案制和A、B岗位制,分管统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行领导)和统计人员变动情况需及时报备总行金融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各自报送方式由各报表及材料编制部门审核后对
外报送,并增加填报人、联系方式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业务条线部门及分支机构管理变更、业务创新、机构撤并等重大业务变动,应事前报备计划财务部,以便评估对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的影响。
重大业务变动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科目及核算内容的变动:包括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业务账务调整、业务数据调整等。
商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银行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各部室、各分机构的财务预算要满足统计岗位的履职所需,包括设备、差旅、培训等支出。
第四章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统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制度和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统计资料。
(二)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行数据采集部门统计人员按要求对分支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后签字确认,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OA发文、加盖电子公章的电子邮件或者纸质文件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或者对外报送,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模版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模版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模版一、总则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的流程和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证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各级机构的统计工作。

二、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商业银行设立统计工作部门,负责全行的统计工作。

部门下设统计分析岗、数据处理岗和报表生成岗。

三、统计工作的责任与义务1. 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编制和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各单位负责收集和整理本单位的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统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统计学知识和应用能力,熟悉统计工作的流程和方法。

4. 统计数据的报送和保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内部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四、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整理1. 统计数据的采集应根据相关要求和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数据的整理应按照指定格式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统计数据的归档和备份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五、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1. 统计工作部门应制定统计报表的编制流程和报送时限,并及时向各单位下发相关通知和指导。

2.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至统计工作部门。

3. 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内部规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统计工作部门应对收到的统计报表进行核对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送。

六、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1. 统计工作部门应对收到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编制相关报告和分析文件。

2. 统计分析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参考意见和决策支持。

3. 统计数据的应用范围应包括内部管理、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监管报告等。

七、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 统计工作部门应定期对统计数据和工作流程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

2.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配合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并积极提出改进建议。

银行统计填报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统计填报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统计填报管理制度范文银行统计填报管理制度第一章统计填报工作的基本要求1.1 统计填报工作的重要性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为了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需求,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填报工作。

统计填报工作是银行开展业务的基本要求,也是监管部门监管银行行为的重要依据。

1.2 统计填报工作的责任分工银行内部对统计填报工作的责任分工必须明确,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具体责任分工如下:1) 总行统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行的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审核和报送各项统计数据。

2)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填报工作,按照总行统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提供所需要的数据。

3) 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的统计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总行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

1.3 统计填报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填报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准确性原则:填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填报、隐瞒、误报等情况。

2) 及时性原则:统计数据的填报工作必须按时完成,确保数据的及时报送,不能延误或拖延填报。

3) 统一性原则:统计填报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要求,遵循统一的填报格式、统计口径和统计指标。

4) 保密性原则:统计填报工作涉及到银行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二章统计填报工作的流程管理2.1 统计填报工作的流程规定统计填报工作的整个流程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审核和数据报送。

具体流程如下:1) 数据采集:各业务部门按时、按要求提供所需的数据,采集数据的方式可以由部门自行确定,可以通过线上系统录入、手工汇总等方式进行。

2) 数据处理:总行统计部门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和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同时生成相关的报表。

3) 数据审核:总行统计部门对处理完成的数据进行审核,核对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核实。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范本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范本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报送和分析等环节。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统计工作部门,专门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统计数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统计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的统计数据收集方案,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八条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及时、准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统计数据的收集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数据收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汇总第十二条统计数据的汇总由统计工作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汇总应当准确、全面、可比较,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的汇总应当及时,确保统计报表的准时提交和应对外部部门的需求。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的汇总应当进行质量控制,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报送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统计数据的报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和格式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报送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九条统计数据的报送应当进行质量控制,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报送过程中的问题和疑问。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机关部室以及基层网点。

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是指本行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报表,是指本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的各种金融统计数据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按规定需录入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日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各类报表异动说明以及各类临时性报表、分析报告等金融统计资料。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分析金融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信贷管理部为本行金融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分管信贷管理部的行长为第一责任人。

每张报表均明确填报人员,报表填报部门负责人为审核人,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和一致。

第七条金融统计报表填报主要依据省联社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各类台账以及外挂辅助等系统提供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台账进行金融统计报表填报。

第二章金融统计工作职责第八条分管金融统计工作的行长职责: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工作,合理配置金融统计工作资源,及时转发和组织学习,对重大金融统计事项及时部署,同时明确职责分工,理顺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合理安排人力资源,保障金融统计填报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一)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网点的原始数据、统计工作;(二)收集、审核、汇总、编制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三)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四)组织人员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五)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按省联社规定建立金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安全的网络传输设施,在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六)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

论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机制

论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机制
二、当前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统计工作质效有待提升。 商业银行的统计业务往往被定义为后台业务,属于“不创收”的 业务,所以普遍存在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的现象,具体表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领导层面普遍对统计工作 的内容缺乏了解,导致不少商业银行领导存在“统计工作仅仅 是两张表的事情”的认知偏差,低估统计工作的专业程度、强 度以及需要配置的人力物力。第二,商业银行对统计工作的定 位存在偏差,以为统计工作只是满足提供最基本的业务数据和 报表,导致目前仍有部分商业银行并未对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 理,不同的报表由不同部门进行报送,没有实现统一的数据出 口,从而容易出现不同部门对外报送同一指标数据相差甚远的 情况。第三,统计条线缺乏独立性,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严肃 性得不到正视。由于统计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统计部门越 来越边缘化,其独立性也得不到应有的保证。部分商业银行为 美化经营业绩、完成考核任务等人为篡改数据的情况仍时有发 生。 (二)业务部门参与程度不高,基础数据质量得不到有效保 证。统计数据展现的是银行业务经营的方方面面,其数据来源 于相关业务部门。商业银行统计数据质量不高,其根源往往也 在于相关业务部门。但在实际的工作开展过程中,商业银行业 务部门往往参与程度不高,导致统计部门孤军奋战,基础数据 质量得不到保证的局面。首先,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更侧重
础,建立统一数据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可见,统 计工作已成为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检查的重点之一,商业银 行必须高度重视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尽快跟上金融监 管部门的步伐,主动适应日趋严格的外部监管要求。
(三)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是提升数据价值、支持经营决策的 应有之义。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应包括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 询意见和统计监督三项职能。其中,统计信息职能是基础,指通 过不同形式(如数据、图像和文字信息等)对所需信息的展现; 咨询职能是延伸,指在统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提炼形成问 题分析和决策建议;监督职能是保障,是一种以检测、评价决策 为特征的事后服务。当前,商业银行统计数据的内容越来越丰 富全面,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综合的对比、分析,能够及时、全 面地反映业务经营的进展情况,进而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实现客户精准营销、风险有效防控和内部经营管理水平提升 等。加强统计工作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咨询职能和监督 职能,利用数据整合的优势,实现数据价值的释放,推行信息导 向的经营战略是商业银行在日趋激烈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 势的最优选择。

银行客户风险统计制度

银行客户风险统计制度

银行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省银监局新版客户风险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结构管理第二条授信管理部为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牵头管理部门。

(1)负责客户风险统计制度报送系统的抽取标准设定、调整、解释以及未来的升级改造业务部分工作。

(2)负责客户风险统计制度数据按月报送、校验、加工等相关工作,并负责行内一致性校验、提示性校验工作。

(3)负责客户风险预警统计制度数据报送后的数据一致性举证的管理工作,对一致性举证有分派分支机构组织材料、向监管部门提供举证材料、并负责解释举证材料的真实性权利。

第三条科技开发部为客户风险统计系统的维护部门。

(1)负责客户风险统计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升级改版工作、系统优化工作等。

(2)负责客户风险统计系统按月的数据、报文的生成工作。

第四条分支机构为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的数据源管理机构。

(1)负责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数据源的数据标准的确定、调整、修改、维护、变动等工作。

(2)分支机构对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数据源的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3)分支机构对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举证工作中分户材料的组织工作负责。

第五条金融市场部负责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的同业信息收集、整理、维护、调整等工作。

第三章报送时限第六条客户风险统计制度按照每月1日由科技开发部数据管理人员生成上一个统计月数据报文,金融市场部每月1日将同业业务台账数据,传递至授信管理部,由授信管理部负责每月的报送,报送时限按照银监局每月下发的报送要求报送,工作时限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四章指标说明第七条对公及同业客户授信和表内外业务统计表授信情况:该部分记录的是集团客户和单一客户在本行的授信情况。

集团客户是指能够实现集团并表并登记在册的集团客户;单一客户是指以单一客户身份在我行取得融资的客户。

银行统计业务制度汇编范本

银行统计业务制度汇编范本

银行统计业务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统计工作,规范银行统计行为,保障银行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银行统计在银行业监管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所称银行统计业务制度,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数据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本机构的银行统计工作。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工作职责、权限和程序,确保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银行统计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监管要求,制定详细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指标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业务系统、手工报表等多种方式收集统计数据,确保数据来源可靠、准确。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对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数据中的错误。

第三章银行统计资料的分析与报告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揭示业务发展的规律和存在的问题,为内部管理和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告,及时报告统计数据中的重大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制定统计信息披露方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统计信息。

第四章银行统计资料的保管与使用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统计资料的保管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统计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使用统计资料,不得泄露统计资料中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行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本行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本行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条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

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本行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应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统计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统计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金融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领导和有权发布统计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泄漏统计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3]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3]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年1月1日银发[2003]25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做好程序开发、信息收集、数据报送等各项统计工作。

请各行于2003年3月20日前补报2002年全年度累计数据,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联系。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联系人:才宏远、赵铮联系电话:66194350、66194429传真电话:66012733附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一、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状况,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依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开展中间业务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各商业银行”)。

三、本统计制度中的指标数据从各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账户以及台账信息中取得。

四、各商业银行要按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本币及外币中间业务统计数据。

有关统计指标名称、指标编码及指标释义见附表1。

填报的指标除“托管资产数量”、“托管资产额”及其子项指标为季末余额数据外,其他各收入、金额、发卡量、笔数指标均为季末的本年累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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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提高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村本行)金融统计水平,及时、准确地完成金融统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金融统计对本行经营管理决策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同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统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指点统计是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对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各项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调配、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满足监管工作要求,提供经营决策依据。

第3条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在各项金融统计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4条统计工作的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5条统计工作。

计培训工作;
(七)按规定向本行股东和公众披露本行相关统计信息;
(八)做好统计资料整理和存盘管理工作;
(九)为满足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其它统计工作。

第13条统计工作职责:
(一)保证统计人员基本稳定,若确需调整,应征求本行职能部门意见,新统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方能重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的调整不能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督促统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保质保量完成日常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按时完成对相关业务的统计分析。

(三)建立健全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可靠。

提供的各类统计资料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统计资料。

(四)报送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应加盖业务章、主要负责人印章和统计员签章。

(五)对临时和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各部门应按时完成,对需要各部门协同完成的统计工作,由调统中心统一牵头做好统计协调与分工。

(六)对统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迥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对如何完善统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做好统计资料整理和存盘管理工作。

第4章统计人员
第14条第十四条总行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支行根据业务类别和统计工作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足配齐统计人员,明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统计人员是指本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统计工作人员以及各支行行长、会计主管、信贷人员。

第十六条本行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支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本单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要定期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调整、优化统计工作岗位的人员配置。

对统计工作人员实行ab角,即统计得复核人员。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单位领导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断增加自身业务素质,满足统计工作的要求。

(3)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够按照有关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4)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够根据统计资料分析业务经营进展情况,撰写质量较高的统计分析材料。

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统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统计人员的权利:
(1)要求有关单位如实提供数据和信息;
(2)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3)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统计工作人员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上述权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章统计数据管理
第二十条统计资料是指用于编制统计报表的各种原始报表、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在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统计资料的保管参照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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