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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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法律问题侵权案例分析(3篇)

法律问题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版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小说的著作权人,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该部小说,并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小说的著作权人,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

2. 被告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该部小说,并获取了经济利益。

3.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未予理睬。

4.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侵权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3)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享有某知名小说的著作权,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作品,符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某知名小说,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发布原告的某知名小说;2. 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 被告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侵权手段多样化。

被告乙公司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原告的作品,获取经济利益,侵权手段较为隐蔽。

2. 侵权后果严重。

被告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手机制造商,乙公司是一家手机销售商。

2018年,甲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命名为“炫彩X”。

该手机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炫彩X”这一名称,并将其用于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二、侵权行为分析1. 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手机上使用“炫彩X”这一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2. 侵犯著作权甲公司为“炫彩X”手机设计了一系列的广告宣传材料,包括海报、视频等。

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这些广告宣传材料,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3. 侵犯商业秘密甲公司在研发“炫彩X”手机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独特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乙公司在未与甲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获取了这些商业秘密,并在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使用,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哪些一、什么是著作权法法律常识:著作权法是指以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的部门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二、著作权法司法解释著作权法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有什么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有什么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有什么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内容?一、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2、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区别: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3、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APP),并在各大应用商店上线。

该APP的功能包括日程管理、信息推送、生活助手等,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然而,在2019年,一款名为“智慧生活”的APP在市场上出现,其功能与“智能助手”高度相似,界面设计也极为相似。

经过调查,发现“智慧生活”APP的开发商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了“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

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侵权公司侵犯了著作权,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科技公司开发的“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侵权公司:1. 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智慧生活”APP;2. 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分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分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侵权法律关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文将以某网络平台版权侵权案为例,对侵权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网络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的平台。

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阅读、下载各类电子书、音乐、影视作品等。

然而,由于平台管理不善,大量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被上传至平台,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某知名作家发现其作品被未经授权上传至该平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事实原告(作家):某知名作家,拥有某部小说的著作权。

被告(网络平台):某网络平台,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的平台。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事实如下:1.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

2. 被告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未支付原告稿酬,也未在作品上署名。

3.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有违法行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具有违法行为。

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存在损害事实。

由于被告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原告著作权,仍故意为之,故被告存在过错。

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版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对于促进文化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犯著作权罪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种重要违法行为,其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营利目的,且明知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客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4. 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传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范围等。

2. 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明知侵权等。

3. 损害后果:包括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对作品传播的影响等。

4. 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侵权行为认定难: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2. 损害赔偿计算难:由于著作权价值难以准确估算,导致损害赔偿计算困难。

3.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五、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侵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对于美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否存在著作权
是否构成著作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作品具有原创性;(2)作品具有表现形式;(3)作品属于文艺、科学、工程技术、图形、地图等领域之一。

只有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作品才能被认定为拥有著作权。

二、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品或者利用他人著作品从事出版、发行、展览、表演等活动。

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被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相似;(2)被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利益;(3)被侵权行为是否对著作品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或精神损失。

三、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认定侵权行为后,还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方。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

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将责任推到第三方身上,例如经销商、展览商等。

责任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2)第三方的责任是否与侵权行为有关;(3)涉事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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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必须要以盈利为目的吗

侵犯著作权必须要以盈利为目的吗

侵犯著作权必须要以盈利为目的吗著作权虽然有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但是依然会有些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去做出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另外可以和著作权人取得联系,采用购买版权的方式使用。

那么,侵犯著作权必须要以盈利为目的吗?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犯著作权必须要以盈利为目的吗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具体在讲应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2、注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

3、在区分罪与非罪的时候也应把握以下两点:(1)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有无合法根据,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的重要标准。

(2)要注意掌握数额标准,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

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二、侵犯著作权罪怎么认定?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法律上侵权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上侵权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办公”的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该APP主要提供文档编辑、办公协同、日程管理等功能。

在APP开发过程中,科技公司从网络上获取了一篇名为《高效办公技巧》的文章,未经原作者许可,将该文章中的部分内容直接嵌入到APP中,作为用户使用该APP时的辅助说明。

不久,原作者发现科技公司在其APP中使用了其作品,且未支付任何报酬,遂向科技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科技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认为其使用该文章内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三、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作品具有独创性;(2)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3)侵权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4)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2. 本案中,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1)作品具有独创性《高效办公技巧》一文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2)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曲艺、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像等。

本案中,《高效办公技巧》一文属于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3)侵权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原作者许可,将《高效办公技巧》一文的内容嵌入到其APP 中,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

(4)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明知原作者享有著作权,仍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具有主观过错。

综上所述,科技公司使用《高效办公技巧》一文的行为,符合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考核试卷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考核试卷
3. ABC
4. AD
5. ABCD
6. ABC
7. ABCD
8. ABCD
9. ABCD
10. ABC
11. ABC
12. ABCD
13. ABC
14. ABC
15. ABCD
16. ABC
17. ABC
18. ABCD
19. ABCD
20. AB
三、填空题
1.登记注册
2. 20
3. 6
4.市场竞争规则
()
5.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应当承担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_____的举证责任。
()
6.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通常包括权利人申请、海关审查、_____和执行等环节。
()
7.专利法中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并且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_____。
()
四、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请在答题括号中画√,错误的画×)
1.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
2.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以专利权无效作为抗辩理由。()
3.商标注册后必须使用,否则可能会被撤销注册。()
4.著作权法保护的仅限于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项权利不属于著作权?()
A.署名权
B.发表权
C.专利权
D.复制权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以下哪种情况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A.权利人同意使用
B.侵权人不知道且无过失
C.专利权无效
D.侵权行为未造成损失
4.以下哪个单位有权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渊源1

渊源1

综合言之,美国著作权保护制度之发展趋势,倾向于和国际社会接轨,甚至超越现行国际著作权条约之基本规范,尤其国内立法之效率超越其它先进国家;其次,著作权保护期间延长、侵害著作权之民、刑事责任加重、随时弹性修正以适应新环境、新科技之发展,为可见之立法趋势;另外,对于登记制度,虽因国际条约之要求,已渐松绑,但仍有相当坚持。展望未来,著作权之保护与规范,首重网际网络著作权,以及数字化环境下之著作权新标的属性界定,以及新型态侵权行为之防制与救济;此外,一九九八年数字化千禧年着作权法案,已将著作权管理信息以及禁止规避条款之适用,纳入最新的著作权保护体系,而未来仍须针对合理使用之界定,以及网际网络相关业者、使用人之权利义务,作持续之检讨与规范,以因应不断变迁之数字化时代。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由于故意;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赞同0| 评论
美国著作权保护制度之研究——以网际网络著作权为中心(论文摘要)
美国著作权法制之发展,早在于建国初期即已发轫,一七九0年便已制订第一部成文联邦著作权法——「美国法典第十七册著作权法(Title 17 U.S.C. Copyrights)」,惟因制造条款、登记制度等之坚持,其与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之规范多所扞格。一九八0年代,美国再重新调整脚步,积极参与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以具体行动表达著作权保护之企图心;一九八九年,成为国际著作权保护最重要之「伯恩公约」会员国,一九九四年修改着作权法以因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及与贸易有关之智能财产权协议TRIPS。继之更以一九九八年数字化千禧年著作权法案大幅增修著作权法,以落实世界智能财产权组织WIPO一九九六年两项国际著作权公约WCT、WPPT关于新科技应用与保护之规定,且继欧盟之后,调整著作权保护期间为自然人终身加七十年,宣示美国保障其国人著作全球竞争力,以及面对数字化与网络时代之法制发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网际网络数字化环境著作权议题已经成为传统著作权法制所面临最大的变迁与挑战。一九九八年数字化千禧年著作权法案虽然已经考虑到网络发展所带来著作权侵害与保护问题,惟数字化科技之进步一日千里,不过三、五年时间,许多新兴著作权争议使得吾人不得不重新检视现行美国著作权法在网路时代的适用是否足够,是否能涵盖多样化数字科技著作权领域。网际网络上著作权侵权态样十分庞杂且难加以预测,因为技术、规格、软硬件不断推陈出新,尤其关于重制、散布、下载、网络管理,以至于MP3数字音乐等之传播,是否涉及侵权行为,是否有合理使用原则之适用,多媒体数字化著作在著作权法上保护标的之定位等议题,是目前相当受到瞩目之焦点。

思政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作品层出不穷,著作权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案涉及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是近年来网络文学领域较为典型的一起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8年,作家李某某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花开半夏》,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该作品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获得了较高的点击量和粉丝数。

同年,李某某将《花开半夏》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分别出版发行。

2019年,张某某在未经李某某授权的情况下,将该作品上传至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并以“花开半夏”为名进行连载。

张某某的行为引起了李某某的注意,李某某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某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件分析(一)关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某著作权的侵犯1.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存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即作品;(2)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著作权的行为;(3)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

2.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作品认定《花开半夏》是一部小说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2)侵权行为认定张某某在未经李某某授权的情况下,将该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进行连载,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

(3)损害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某的作品被广泛传播,影响了李某某作品的正常销售,给李某某造成了损害。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对李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二)关于张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公开赔礼道歉。

2. 本案中,张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张某某应立即停止在网络上连载《花开半夏》的行为。

(2)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著作权法律真实案例讲解(3篇)

著作权法律真实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王子》是法国作家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的代表作,自1943年首次出版以来,便在全球范围内广受欢迎。

该书插图精美,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

然而,在2017年,我国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引发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1. 插画师侵权行为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包括制作明信片、T恤、杯子等商品。

这些商品在互联网上销售,累计销售额达到数万元。

2. 著作权人维权《小王子》的著作权人发现插画师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插画师的行为侵犯了《小王子》的著作权,判决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插画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小王子》插图用于商业活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插画师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和发行,具有明显的侵权性质。

(2)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行为导致《小王子》的著作权人遭受经济损失。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插画师在侵权行为中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插画师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启示1. 提高版权意识本案提醒广大创作者和经营者,在创作和经营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加强版权保护著作权人应加强对自身作品的版权保护,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版权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对侵权认定的明确标准做出规定。

⽽侵权⾏为,就是⾏为⼈由于过错侵害他⼈权利。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从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过错”,两⽅⾯来分析,在适⽤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为的违法性:(加害⾏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

就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为⽽⾔,由于不考虑为⼈是否有过错,因⽽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

造成损害事实的⾏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为⼈才负有赔偿责任。

否则,既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为⼈承担赔偿责任。

⽆论⾏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为。

2、损害事实。

它通常是指侵权⼈所实施的⾏为客观上给受害⽅带来了伤害。

如果侵权⼈的⾏为给著作权⼈造成了损害且⽆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实施了侵权⾏为⽽未对著作权⼈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未经著作权⼈许可⾮法⼤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为⼜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出版但⽀付给作者稿酬的。

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法律许可,侵权⼈⾏使了本应由著作权⼈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权利的⾏使。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认定著作权侵权⾏为、追究侵权责任,需要著作权⼈付出⾮常多的精⼒。

建议您借助专业著作权律师的法律知识、职业经验,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侵犯著作权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的四个要件是什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如下:侵权⾏为具有违法性;侵权⼈所实施的⾏为客观上给受害⽅带来了伤害;侵权⾏为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主观上有过错。

关于侵犯著作权的四个要件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侵犯著作权的四个要件是什么1、侵犯著作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著作权需要具有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为⼈才负有赔偿责任。

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为⼈承担赔偿责任。

⽆论⾏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为。

(2)需要具有侵犯著作权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通常是指侵权⼈所实施的⾏为客观上给受害⽅带来了伤害。

如果侵权⼈的⾏为给著作权⼈造成了损害且⽆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3)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因果关系只有当侵犯著作权⼈所实施的侵权⾏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才承担责任。

如果加害⼈虽然侵权违法,但受害⼈的损害与此⽆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权的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为中,在适⽤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

过错是⾏为⼈决定其⾏动的⼀种⼼理状态。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当侵犯著作权⼈预见⾃⼰的侵权⾏为会发⽣损害他⼈著作权权益时,仍希望或放任⾃⼰侵权⾏为的发⽣,则其主观存在过错。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作品的;(五)剽窃他⼈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表演者或者录⾳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简要: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

只有当损害导致赔偿责任的时候,过错才成为责任构成的一个要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德国学者耶林曾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般的浅显明白。

”耶林讲的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这在采用单一的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强调过失的必要性,用化学上的原理作比喻很生动,耶林的这个比喻至今仍然传为佳话。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多种责任方式,过错不再是各种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也不是各种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而是以损害赔偿为前提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归责原则。

如果说《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一般条款,应当将其解释为以损害赔偿为前提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而不是全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则无赔偿。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辨析: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仅需行为的违法性这一个要件。

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结果是对实际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结果不限于对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可能还包括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消除妨碍、妨害防止等责任形式。

这也是我们所熟悉的观点:侵权导致的是责任而不是债(或者说不仅仅是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以主观过错和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

下面主要从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的角度简要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即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的痛苦。

对此,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如下若干规定:(1)《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行为、汇编行为,第46条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的录制行为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人只是复制、汇编、录制,既没有使用、也没有出售或赠与,当然不会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保障措施的补偿性特点,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侵犯著作权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侵犯著作权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客观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二、侵犯著作权赔偿的计算标准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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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实施《》实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促进优秀作品的大量产生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

本文由为您详细介绍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登陆寻找咨询,或者加为好友后进行咨询。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着著权法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

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

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

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

[8]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着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

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

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

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着作权法中明文规定着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

美国着作权法规定凡联邦着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着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

在我国,不采着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

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

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1)作品具有原创性。

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

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

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

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

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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